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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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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11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11 关键词: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思维模式 内容提要: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包括涵摄和等置两种不尽相同的思维模式。在犯罪构成要件含义明确的案件中,凭借经验就可以判断出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涵摄的思维模式;但在构成要件含义不明确的案件中,必须通过比较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的典型事实是否具有 法律 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等置的思维模式。 一、引言 刑事裁判可以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其中,“定罪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耦合过程,是对...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11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11 关键词: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思维模式 内容提要: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包括涵摄和等置两种不尽相同的思维模式。在犯罪构成要件含义明确的案件中,凭借经验就可以判断出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涵摄的思维模式;但在构成要件含义不明确的案件中,必须通过比较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的典型事实是否具有 法律 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等置的思维模式。 一、引言 刑事裁判可以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其中,“定罪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耦合过程,是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定罪活动中的所谓确认,主要是指对某一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的认定。”[1]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之间的符合性判断是定罪活动的核心。对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方法的研究属于刑事司法方法论的范畴。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对刑事司法判断方法的研究兴趣日隆,学者们主要是从刑法解释的路径展开研究的。但是,选择什么样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这些解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行判断的思维模式。模式相当于库恩在 科学 哲学 中引起革命的“范式”,库恩说:“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2]德国学者波塞尔对库恩范式的意义作了这样的阐述:“范式决定了我们的着眼点,决定着哪些问题是允许提出的,同时决定着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与手段。”[3]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判断的思维模式也同样具有决定进行判断的着眼点、如何提出问题以及如何选择回答问题的方法的作用。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之一:涵摄 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判断者一边面对的是规定犯罪构成的抽象的刑法规范,另一边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事实,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就是要寻找这种当为与实在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判定具体的案件事实能否被置于一定的犯罪构成之下。在法学方法论中,一般称这样的思维过程为涵摄(Subsumption)?。“涵摄”原本是一个逻辑学概念,是指将一个外延比较窄的下位概念归于外延比较广的上位概念之下的推演。“从事这种推论首先必须定义这两个概念,然后确定上位概念的全部要素在下位概念中全部重现。”[4]比如,“鸽子”这个概念可以涵摄于“鸟”这个概念之下,因为所有定义“鸟”的必要且充分的要素,在“鸽子”的概念中一一重现。在制定国家法律的过程中,人们一直梦想着法律裁判过程能和逻辑涵摄一样,通过纯粹形式的概念 计算 和比对就可以实现规范对事实的涵摄。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预测可能性,保障其自由与权利。我国 台湾 学者黄茂荣根据逻辑涵摄的思维模式,把法律涵摄的思维过程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被涵摄之构成要件或其延伸,即其构成要件要素,或所内涵的特征,必须被完全地列举;(2)拟被涵摄之法律事实必须具备系争构成要件及其要素之一切特征;(3) 当(1)和(2)皆成立时,始能通过涵摄认定该法律实为该构成要件所指称的法律事实。”[5]可以表示如下: T(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ml、m2、m3被完全地列举,S(行为事实)具有ml、m2、m3等要素,因此,S是T所指称的法律事实,即S符合T。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大致也都会遵循上述的思维步骤。首先,判断者需要分解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列举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在刑法中,具体的犯罪构成是由诸多要件所组成的,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就由杀人的主体、杀人的行为、杀人的故意等要件组成。在进行涵摄时,这些要件也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概念,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至少可以分解成“故意”和“杀人”两个概念;其次,要提取案件事实中和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开枪”等具体行为就是和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要件相对应的要件;最后,判断被提取的案件事实要件是否分别和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相吻合,比如,在抢劫案件中,要判断具体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特征是否符合“暴力”的含义。如果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分别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那么案件事实就可以归类于犯罪构成之下,涵摄即告结束。 可见,涵摄模式揭示了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基本思维步骤,提供了判断者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寻找对应关系的基本思维方法。但是,深入分析会发现,涵摄模式实际上仅仅是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基本思维结构,在此思维结构内还可能会运行着其他更加复杂的判断过程。如上所述,涵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其中的第三个步骤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为案件事实能够被涵摄于犯罪构成之下最终要以案件事实的个别要件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为前提,“法律适用的重心,并不在于最终将具体案件涵摄于特定法条之下,而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所作的判断。”[6]当构成要件的含义相对事实要件而言明确时,判断要件之间是否符合相对容易。比如,当某人用枪射击他人脑袋时,我们很容易就判断出那是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当某人将他人打倒并夺走其财物时,我们也很容易判断出那是抢劫罪中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要件与事实要件相互对应,它们之间的关联性经过了无数次的实践检验和理论提炼,人们对它们之间的归属关系具有广泛的共识,判断者凭借经验即可直接完成构成要件对事实要件的涵摄。然而,刑法规范的含义并不总是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基于法安全之考虑而要求刑法在内容上具有明确性,但刑法的明确性却不可能是绝对的。哈特曾经说过,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发生适用上的问题而表现出不确定,即具有所谓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的特征。边界上的不明确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7]。法的不明确是由语言本身的“空缺结构”所必然导致。在刑法中,除了像“暴力”、“威胁”、“猥亵”、“淫秽”、“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其他方法”等明显的模糊性、抽象性概念之外,即使是表面看上去明确的概念,当和具体案件相结合时,也可能会变得不再那么明确。刑法概念的含义相对于事实要件而言不够明确,意味着事实与规范 之间不对称,缺乏经验、共识基础上的关联性,判断者就不能再只凭借经验而容易地实现涵摄,而是需要借助其他更加有效的判断方法。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在大致思维步骤上是一个涵摄过程,涵摄模式揭示了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总体思维结构。在此思维结构之下,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之间相互符合是涵摄顺利完成的关键。当刑法概念含义明确时,要件之间的符合性判断很容易,那是一种基于经验的逻辑涵摄过程;但当刑法概念含义不明确时,判断者就难以依靠经验进行涵摄,而是注定要诉诸其他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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