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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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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2011-08-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进行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2011-08-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进行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电费结算依据 第六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七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为双方进行电费结算的法律依据,未获国家正式批复电价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执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第八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计算当期结算电费。电费结算以月为计算周期。 第三章电费结算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可以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上月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 第十条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可以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应当在完成上网电量抄录和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当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依据《电费结算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该期上网电费的50%;电网企业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 电网企业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电费结算应当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 汇票、本票结算比例比较高的,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四条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上网电费的支付方式以及违约金,都必须在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未签订《购售电合同》或者《购售电合同》中未明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各自保存电费结算的原始资料与记录。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但是争议和调解不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 第四章电费结算监管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费结算监管,可以采取信息统计、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专项检查、调阅结算资料等方式。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季报形式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按照《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电费结算监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对电费结算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记录纳入电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上网电费的,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恶意拖欠电费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进行电费结算时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上网电价水平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不按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有关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过程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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