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品管理条例
(一) 为加强对呆滞物料的管理,现成立呆滞物料处理小组,由处理小组负责呆滞物料清查、建册及申报处理。
(二) 小组成员,组长财务部经理,组员:质量管理经理、供销部经理、生产经理。
(三) 小组成员职责,组长负责督促各成员定期对各部门的呆滞物料进行清查、建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呆滞物料提出处理意见。 (四) 呆滞物料是指连续2个月未发生收发业务库存商品、产成品或未使用原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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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各部门对呆滞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编制报表送至处理小组并抄送质量管理部进行品质鉴定。
(六) 质量管理部对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进行品质分类,定义为:报废商品、可用待改进商品、可用闲置商品、待退商品。 (七) 处理小组依据质量管理部质鉴定书或相关部门意见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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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呆滞物料处理报告并附相关证据送总经办。
(八) 处理小组根据处理报告批复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九) 奖惩办法:
1、直接导致呆滞物料产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未及时处理导致呆滞物料产生的责任人,罚款50元/次;
3、处理小组未及时处理导致呆滞物料产生的责任人,罚款50元/次;
4、对及时处理,减少损失的,奖励100元/次;
5、对于呆滞物料积极推广销售或及时退回供应商,奖励50元/次。
(十) 办公室负责对呆滞物料处理报告建册归档,并做好处理意见的备注。
(十一)本条例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