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DB37 ***省地方标准
DB37/T××,2004
超 市 商 品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Standards for quality control of commodities
(征求意见稿)
2004-xx-xx发布 2004-xx-xx实施
********* 发 布
DB37/T××,2004
前 言
超市企业一般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由超市总部集中采购、配送,门店分散销售;经营活动的购与销相分离。超市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繁多、来源复杂、流量大,增加了商品质量管理的难度。提高超市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按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商品质量管理体系是必要的。超市企业在采购、配送、销售等业务流程中应建立可追溯性的商品质量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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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超市经营特点制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帝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圣隆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延良、翟慎永、王 旭、翟作彪、王英、王士俊、张翠玲。
I
DB37/T××,2004
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市商品采购、商品配送、门店商品、定牌商品的质量管理及重点商品的持证查验。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便利店的商品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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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6675—1986 玩具安全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DB37/T374-2003 商业零售业态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DB37/T374-2003的术语定义和下列术语定义。
3.1 连锁经营 chains operation
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 3.2 门店 store
连锁经营的零售场所。
3.3 统一采购 centralized purchasing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设专门采购机构或专职采购人员统一负责企业商品采购,使采购与销售分离。 3.4 分散采购 decentralized purchasing
门店或区域采购中心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审定许可经营的商品范围内,直接向供货商采购商品。 3.5 直营门店 corporate manage store
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的门店。 3.6 特许加盟经营门店 franchised store
与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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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使用总部注册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和方式等,并在总部统一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的门店。
3.7 统一配送 centralized distribution
连锁经营企业将总部采购的商品,经内设的配送中心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集中配送至门店的配送方
1
DB37/T××,2004 式。
3.8 直送 direct distribution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采购的商品或门店在总部审定许可经营范围内直接采购的商品,由供货商直接配送至门店的配送方式。
3.9 验货 merchandise inspection
具有一定能力或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的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检验服务。 3.10 定牌商品 private brand merchandise
流通企业自行生产加工或委托其它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质量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冠以流通企业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商品。
3.11 重点商品 essential merchandise
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纳入国家、地方强制性或重点管理的商品。 3.12 单证 certificate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颁发的,许可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有关证件。 3.13 非定型包装 nonunified package
计量、标志、型式等不定的零售商品的简易包装。
4 质量管理体系
4.1 机构
超市企业应根据经营商品质量管理的需要,设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商品的质量管理。明确管理工作职责,配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
4.2 管理制度
超市企业应根据经营商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实现商品采购、配送、销售等业务流程中商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的管理和动态监控。定期确定合格的供货商,淘汰不合格的供货商。
4.3 信息管理
超市企业应根据经营商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及时收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商品质量等信息;建立收集用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意见和投诉的渠道,并及时予以处理。有关信息要有效地在企业内部传递。
4.4 培训
超市企业应根据经营商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对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及商品质量知识等培训、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4.5 商品质量检验和验证的管理
超市企业应根据经营商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并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能够有效控制商品质量的措施,加强商品质量检验和验证的管理。
4.6 评价
超市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查找质量管理体系及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体系运行加以改进。
4.7 记录
做好商品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项记录;建立必要的档案,以适当的方式保存。 5 商品质量管理
5.1 商品采购管理
5.1.1 直营门店的商品应实行统一采购;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部分商品可分散采购。
2
DB37/T××,2004 5.1.2 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管理制度。
5.1.3 对供货商和商品的查验、评价应实行分工监管和分级监管。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评审机构和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
5.1.4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 5.1.5 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以统一采购商品为主;分散采购的商品应与总部签定商品采购协议,其进货渠道、商品品种应向总部备案,纳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管理范围。
5.1.6 对采购的商品,连锁经营企业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商品质量检验的管理。 5.1.7 商品实物内在质量的检验,应以科学、标准的技术测试方法为依据,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应配置商品质量检验的设施,建立相应的检验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1.8 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商品质量、送货能力等进行查验和评价。 5.1.9 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验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生产许可证、产品准产证、卫生许可证、专卖证;
4)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
5)商品条码证。
5.1.10 查验商品质量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验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1)产品标准号;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重点商品的检验检疫证、标签、批准件等市场准入证明;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的证明;
5)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有关依据的证明。
5.1.11 查验供货商的送货能力包括运输工具、吨位、通行能力、温控条件等。 5.1.12 采购熟食、生鲜、半成品、即食品或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食品,应实地考察供货商的生产加工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并应定期对供货商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随访。
5.1.13 连锁经营企业不得采购无厂名、厂址或无合格证的“三无”商品。
5.1.14 连锁经营企业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是安全、卫生、优质的。
5.2 商品配送管理
5.2.1 商品配送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营门店的商品进货应以统一配送为主;
2)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进货应对统一采购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
3)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的商品进货可以直送;
4)日配性食品、进货量较大的饮料和乳制品、保质期在七天以下的非定型包装食品、部分温控食品及在运输周转的过程中易破碎的商品,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审定,可以直送。 5.2.2 配送中心应设危险品、常温商品、温控商品等仓储,并按不同类别分类储藏。 5.2.3 配送检查验收
5.2.3.1 配送中心应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对进货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5.2.3.2 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品品名、规格、数量;
2)包装、外观、生产日期、保质期;
3)送货能力;
4)质量、卫生、安全等有关证明。
5.2.3.3 对成箱包装的进货商品,应按一定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3
DB37/T××,2004 5.2.3.4 进货商品的检查验收可委托有验货能力的单位验货。
5.2.3.5 商品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该品种该批次的商品不得入库。
5.2.3.6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库时对商品保质(保存)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作好记录。 5.2.3.7 进货商品检查验收中的不良记录应及时反馈总部采购机构。
5.2.3.8 对在库商品的质量应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立即封存处理。 5.3 门店商品管理
5.3.1 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门店进货检查验收和现场管理制度。
5.3.2 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设专门机构,超市、便利店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进货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
5.3.3 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按4.2.3.2条的1)、2)、3)、4)的规定执行;超市、便利店应按4.2.3.2条的1)、2)、3)的规定执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单证不齐,该批次的商品不得入店。
5.3.4 大型综合超市和仓诸商店对进货中成箱包装的商品,应按一定的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5.3.5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店时对商品保质(保存)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作好记录。 5.3.6 对临近保质(保存)期的商品,内部应有预告警示制度,限期内无法出售的商品应做好撤库和下架工作。
5.3.7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供消费者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字样。
5.3.8 销售的蔬菜应做适当清洁,并陈列整洁。
5.3.9 食品陈列或贮存应生、熟分开;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温控商品应置于温控设备内。
5.3.10 采用封闭式展示柜销售的熟食卤味品,应专柜专用,不得将熟食卤味放在柜外展示出售。 5.3.11 已经变质的水产品、畜禽食品和感官异常的果蔬不得再切配包装或加工后出售。 5.3.12 熟食卤味品储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进行冷藏,定型包装熟食品改刀后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5.3.13 直接入口的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当天未能出售的应在营业结束时清理,做无害化处理,并作好记录。
5.3.14 门店从事现场食品加工,应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3.15 加工食品的主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及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等要求。
5.3.16 采购畜禽肉品、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和豆制品做原料的,应查验畜牧兽医、卫生检验部门检疫、检验证;不得使用生虫、发霉、酸败等污染、变质的原料。
5.3.17 销售和加工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裱花蛋糕、冷加工的糕点等食品,应设立防蝇防尘专间,并配备温控、清洁、清毒的设施设备;还应设置专用加工场地。以上各种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5.3.18 现场烹调菜肴和加工烧烤熟食的,应设置专用场地,配备温控设施设备和独立的排风通道;初加工工序应另设置专用加工场地。
5.3.19 现场加工出售鲜果汁、散装兑制饮料、软冰淇淋、冰霜、刨冰和豆制品等易变质食品,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不得出售隔夜制作的食品。
5.3.20 对门店引厂进店的摊位或厂店联销的专柜,应建立对供货商资质和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5.3.21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设专门机构,协同门店做好引进供货商资质单证、商品质量的查验和评价工作。
5.3.22 门店引厂进店的摊位或厂店联销的专柜应悬挂表明其真实身份的标志。
4
DB37/T××,2004 5.3.23 门店应对引厂进店的摊位和厂店联销的专柜的食品卫生、商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5.3.24 门店应配置足量的温控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时记录、定期保养,保持温控设备功能正常。
5.3.25 门店应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称重计量器具,并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称重商品应按净含量计量。
5.4 定牌商品管理
5.4.1 开发定牌商品应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专门机构审定后实施。
5.4.2 定牌商品审定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定牌商品生产加工方式的选择;
2)生产加工方的有关生产许可资质;
3)生产加工方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4)定牌商品测评报告。
5.4.3 连锁经营企业应对定牌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管。
5.4.4 定牌商品应有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当采用企业产品标准时,企业产品标准应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5 定牌商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市外、省外、境外生产加工的定牌商品,其产品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或厂名和原产地。
5.4.6 分包装加工的定牌商品,应确保产品原料的质量。
5.4.7 连锁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5.4.8 连锁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并应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施设备。
5.4.9 定牌商品采取委托生产加工,应与合作方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品的品名;
2)产品标准;
3)包装要求;
4)商标内容;
5)送货运输条件等。
5.4.10 定牌商品采用加工企业的产品标准时,连锁经营企业应将其产品标准到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11 定牌商品的实物内在质量应采取日常部分指标检验和定期全部指标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销售渠道。
5.5 重点商品的持证查验
5.5.1 采购、销售重点商品,应按表1有关内容,增加查验相关单证。
5.5.2 采购、销售玩具,应查验产品标准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6675—1986《玩具安全》和GB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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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重点商品名录及相关单证清单
序 商品名称 查验单证 发证机关 备注 号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 证目录的产品,查验国食品生产许可证 检验检疫总局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 食品类 可证”。 1 (全部) 采购、销售属本省纳 入重点管理的外地企业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卫生 产品,须查验由市级以卫生许可证 行政部门
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采购、销售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企业生
产的酒类商品,须查验白全国工业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酒 生产许可证 检验检疫总局
2 认可的酒类商品检验机
酒类 构出具的酒类商品质量
“检验报告”。 其 进口酒类须有出入他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 酒“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类 书”、“卫生证书”。
机械化屠宰场 县级以上商品流采购、销售外县市设置批文 通行政主管部门 肉类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 肉类 类商品,须查验由县级合格证明 3 (生鲜) 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县级动物防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部门核发的本县(市)监督检验机构 工具消毒证明 准入手续。 牲畜W病非疫区证明
外省(自治区、直 糟制类、醉制辖市)企业生产的产品,4 “山东省食品卫生许类 山东省卫生厅 须查验省级卫生行政主 可证(特种)” 食品 管部门核发的“食品卫 生许可证(特种)”。
中国绿色食品 绿色商标产品 绿色产品证书 发展中心
国家环保总局有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证书 机食品发展中心 5 国家标准化委员
无公害农产品 会、山东省农业无公害农产品 证书 厅、无公害农产
品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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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序 商品名称 查验单证 发证机关 备注 号
“全国工业产品国家质量监督
生产许可证” 检验检疫总局
“化妆品生产企国产 进口的须有出入境检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 省级卫生 验检疫机构核发的“进(一般) 行政部门 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
6 书”和由检验检疫机构产品备案证明
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进口化妆品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口 许可批件 检验检疫标志。 国家卫生部 防晒、育发、染发、
烫发、脱毛、美乳、“特殊用途化妆
健美、除臭、祛斑品卫生审查批件”
类化妆品
采购销售外地企业“一次性使用医
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生产
疗、卫生用品,须查验企业卫生许可证”
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 一次性使用的医省级卫生 7 府卫生监管部门核发的疗、卫生用品 行政部门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产品备案证明
证”、产品备案证明及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农药生产批国家经贸委 卫生杀虫剂(气喷
准证书 射剂、饵剂)、蚊
8 香、电热蚊香片、
电热蚊香液、驱蚊
避剂、防毒防蛀制农业部 品。 “农药登记证” 农药检定所
采购销售外地企业生产生产企业 省级卫生
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 行政部门
须查验外省市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国家卫生部9 消毒剂、消毒器械 核发的“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卫生许可批
件”及同批产品检验合卫生许可批件 国家卫生部 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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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序商品名称 查验单证 发证机关 备注 号
家用插头插座、开 关、电动工具、家用电 冰箱、电风扇、空调器、采购列入国家《实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水器、真空吸尘器、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熨斗、电磁灶、电烤箱、应持证销售;查验产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品上的“中国强制认国家强制性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11 波炉、吸油烟机、液体证”标志(3C标志)。 认证证书 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 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电饭锅、音响、收音机、
录像机、天线放大器、
计算机、打印机、灯具、
镇流器、传真机、电话
机等加贴安全认证的
电工产品。
“教学用、家庭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用”及经国家质量监9 计量器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上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的除外。
采购销售属本省其中燃气具还须查验纳入准产证管理的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燃气器具、电热蚊香地企业产品,须查验10 许可证”和“ -----验检疫总局和 器、外墙涂料等 由市以上质量质量检市燃气器具准许可证市燃气管理处发证 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销售证书” 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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