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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审判案例脚本 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审判包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波故意伤害案脚本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蒸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随口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撒野。”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房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忙躲闪,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李涛等第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 审判长:赵蕾 2. 审判员:何春晓 3. 审判员:钟伟 4. 书记员:李超 5. 公诉人:吴昊 6. 公诉人:周志勇 7. 被告人:包书波 8. 辩护人:金正浩 9.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 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 1 11. 证人:李涛 12. 证人:王辉 13. 法警:赵瑞 14. 法警:贺阳 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1. 法官袍:3套 2. 检察官服:2套 3. 书记员服:1套 4. 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1件 5. 律师袍:2套 6. 法警服:2套 7. 手铐:1副 8. 仿真手枪:2支 9. 仿真警棍:2根 10. 法槌:1个 11. 传票:3张 12. 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 13. 物证: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 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案由:包书波故意伤害案 审级:一审 开庭时间:2006年8月8日 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2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请肃静。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 (各人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 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 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 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 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 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李超: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李超:(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赵蕾: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包书波到庭(1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名法警带被告人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赵蕾: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包书波:包书波。 审判长赵蕾: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包书波:1971年5月6日出生。 审判长赵蕾:民族, 3 被告人包书波:汉族。 审判长赵蕾:文化程度, 被告人包书波:初中毕业。 审判长赵蕾:职业, 被告人包书波:搬运工。 审判长赵蕾: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人包书波:江南省京华市人,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宿舍。 审判长赵蕾: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是什么时间、什么原因受到法律处分,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审判长赵蕾: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包书波:因涉嫌故意杀人,200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审判长赵蕾:你在开庭10日前是否受到本院送达的京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包书波:收到了。 审判长赵蕾: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包书波:收到了。 审判长赵蕾: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讲一下你们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我叫田秀华,1967年5月8日出生,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大庄村9号,是本案被害人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我叫刘秀,1940年1月26日出生,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大庄村9号,系被害人之父。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 审判长赵蕾: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晓春、审判员钟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案的记录。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4 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包书波:挺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赵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不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不申请。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利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亲友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自本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之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通过京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京华市万凯律师事务所金正浩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包书波辩护。被告人包书波,你是否同意金正浩律师为你辩护, 被告人包书波:同意。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如果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享有最后的申述的权利。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以上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听清楚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赵蕾: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吴昊: 5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刑诉(2006)第198号 被告人包书波,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南省京华市人,农民,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宿舍。被告人包书波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4月17日被京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06年4月28日被京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京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京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包书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 5 月 27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6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而与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的煮饭工刘健相遇。因本案被害人刘健询问了被告人包书波,而包书波没有理会他,刘健就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随即二人发生厮打。在被李涛、郑良和王辉劝开后,包书波趁被害人刘健不注意,用屋里锅炉旁的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击打刘健的肩部、头部。最后李涛等三人再次制止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刘健随即被公司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认定此案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血迹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3,作案工具铁棒一根,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4,尸检笔录,死亡原因系钝性物体伤害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5,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凶器照片,,6,证人李涛、郑良、王辉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8,被告人、被害人户籍材料。 6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书波与刘健发生口角后,采用暴力手段连续击打被害人刘健身体的要害部位,致刘健重型颅脑损伤而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昊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附, 1. 主要证据目录1份。 2. 证人名单1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 被害人近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2份。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包书波:一致。 审判长赵蕾: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包书波:我不是故意要打死他的,我就想找个东西打他两下。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下面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包书波: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由于没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而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我正在锅炉房,就很生气地骂了一句: “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 我说:“我想找个馒头。” 7 刘健随口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 我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我没有反应,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 随即冲到我身边打了我两个耳光。我嘴角流出了血,头疼得厉害,就与刘健打在一起,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刘健又用手指着我骂:“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 我听到这里觉得他太欺负人了,看到屋里锅炉旁有根扒火用的铁棒,拿起就向刘健的左肩打去。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忙躲闪,我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刘健意一时闪不及被击中,我又一棒打在刘健的头部,导致刘健头部出血倒地。李涛等3人马上把我拉住,我当时看到他流了那么多血就吓傻了。我也没看清谁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警察仔细地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随后公司经理叫我去派出所交代情况,我就在公司同事的陪伴下到大兴路派出所详细交代了所有事实。我就是想打他两下,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我很后悔,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赵蕾: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吴昊:被告人包书波,我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向法庭交代。案发时间是否是在2006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 被告人包书波:是的。 公诉人吴昊:本案被害人是否是你打死的, 被告人包书波:两天后死的。 公诉人吴昊:是不是你打的, 被告人包书波:是的。 公诉人吴昊:什么工具, 被告人包书波:铁棒。 公诉人吴昊:它放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包书波:炉灶旁边。 公诉人吴昊:多粗, 被告人包书波:两三厘米。 公诉人吴昊:多长, 被告人包书波:一米多长。 公诉人吴昊:平时干什么用的, 8 被告人包书波:扒火。 公诉人吴昊:打到被害人什么部位, 被告人包书波:我打他左肩膀,他躲闪时打到了他的头部。 公诉人吴昊:共几棒, 被告人包书波:三棒。 公诉人吴昊:打他时他是正对着你还是背对着你, 被告人包书波:背对我。 公诉人吴昊:当时旁边有人吗, 被告人包书波:旁边有人。 公诉人吴昊:打后被害人是什么状态, 被告人包书波:头上出血,倒在地上。 公诉人吴昊:打了以后,你干什么了, 被告人包书波:吓蒙了,就站在原地。 公诉人吴昊:你是怎样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被告人包书波:当天被害人被公司送到医院,同事打了110报警,警察来了后讯问了 我,并做了笔录,他们就走了。9点20分,公司让我去派出所交代情况,我就去了。 公诉人吴昊:你打他后离开现场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我在寝室里。 公诉人吴昊:你回去干什么, 被告人包书波:我心里很难受,发呆。 公诉人吴昊:原来和被害人有无矛盾,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公诉人吴昊:为何拿铁棒打他, 被告人包书波:我看见他很生气的样子,我就走了,他跟出来骂我,并打我两个耳光。 在被人拉开后,他还是一个劲儿地骂我,我就想找个东西打他两下。 公诉人吴昊:被害人是干什么的, 被告人包书波:煮饭的。 公诉人吴昊:你呢, 被告人包书波:搬运工。 公诉人吴昊:怎么发生纠纷的,具体说一下。 被告人包书波:我想到公司锅炉房拿第二个馒头,告诉他后,他就骂我是猪。我没说 9 话,准备赶快离开,他就追出来骂我、打我,打得我两眼冒金星,感到很疼,我觉得他太欺负人了,就跟他打起来了。 公诉人吴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赵蕾:辩护人是否发问, 辩护人金正浩:是的。 审判长赵蕾:可以发问。 辩护人金正浩:你平时和被害人关系如何, 被告人包书波:很好。 辩护人金正浩:你说一下如何去派出所的, 被告人包书波:我们的经理叫我去,我就同意了,和公司的几个同事坐公司的车,还有被害人的家属一起去了。 辩护人金正浩:有哪些人, 被告人包书波:被害人家属等人,还有同事。 辩护人金正浩:你到派出所后是否如实交代了罪行, 被告人包书波:是的。 辩护人金正浩: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赵蕾:现在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书波犯故意杀人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吴昊:提请宣读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见预审卷第4页,用来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破案的经过。 审判长赵蕾:可以宣读。 公诉人吴昊: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45分,京华市公安局大兴路派出所接到李涛报案,称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锅炉房前有人打架。于是京华市公安局大兴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办案人员于8点48分赶到案发现场,被害人已被公司的车送往医院抢救。民警在现场提取了凶器铁棒一根,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9点2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人员的陪伴下到大兴路派出所交代了犯罪事实。2006年4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包书波刑事拘留,2006年4月28日依法逮捕。宣读完毕。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有意见吗, 10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护人金正浩:没有。 审判长赵蕾: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吴昊:提请宣读现场勘查笔录,见预审卷第5页至第8页,用来证明犯罪现场案发当时的情况。 审判长赵蕾:可以宣读。 公诉人吴昊:现在宣读现场勘查笔录:经勘查,犯罪现场位于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锅炉房前。距锅炉房正门大约3米处有血迹,现场有打斗的脚印,提取铁棒一根,上面沾有血迹。现场地上和铁棒上的血迹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为被害人刘健的。宣读完毕。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有意见吗,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审判长赵蕾: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护人金正浩:没有。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吴昊:提请宣读京华市公安局法医对被害人所作的尸检报告,见预审卷第9页至第14页,用以证明被害人死因。 审判长赵蕾:可以宣读。 公诉人吴昊:京华市公安局经过对死者进行解剖检查,发现死者头部被钝性物体打击致大量出血。死亡原因系钝性物体伤害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为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有意见吗,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11 辩护人金正浩:没有。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吴昊:本公诉人提请出示证据目录上的物证——铁棒一根(拿出铁棒),这根铁棒是京华市公安局在犯罪现场勘查时提取的,它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是被告人包书波用来打被害人刘健时使用的。 审判员何春晓:可以出示。请法警将铁棒出示给被告人包书波辨认(1名法警拿铁棒到包书波面前出示)。 审判员何春晓:被告人包书波,这根铁棒是不是你当时打刘健的那根, 被告人包书波:是。 审判员何春晓:请法警将铁棒向辩护人出示(1名法警拿铁棒到辩护人金正浩面前出示)。 审判员何春晓:辩护人,你看清楚了吗, 辩护人金正浩:看清楚了。 审判员何春晓:有无意见, 辩护人金正浩:没有。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吴昊:本公诉人提请传本案目击证人李涛到庭,用以证明被告人包书波和被害人刘健的打斗过程和报警的经过。证人李涛已在庭外等候。 审判长赵蕾:传证人李涛到庭(1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李涛到庭)。 审判长赵蕾:把自己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李涛:我叫李涛,今年41岁,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宿舍。 审判长赵蕾: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证人李涛:当时他们打架时我在场。 审判长赵蕾:今天,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涛: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请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如实作证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李涛签字)。现在你可以作证了。 证人李涛:2006年4月17日,我跟郑良、王辉到公司锅炉房打开水。当我们走到距锅炉房门口大约5米左右时,看见刘健冲到包书波的面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包书波跑进屋 12 里拿出一个铁棒,朝刘健的左肩打去。我们三个急忙冲过去把他们拉开,刘健还是不停地骂包书波。包书波抡起铁棒又向刘健的肩膀打去,刘健一躲闪,铁棒打在刘健的头部,刘健头流了许多血,倒在地上。我们赶紧把包书波拉住,包书波站在那里发呆。我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王辉跑到旁边的院子里叫了辆公司的车把刘健送往医院。警察来后,给我们作了笔录。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是否发问, 公诉人吴昊:没有。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是否发问,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辩护人是否发问, 辩护人金正浩:有。 审判长赵蕾:可以发问。 辩护人金正浩:证人李涛,你记不记得当时刘健打包书波时说了些什么, 证人李涛:就听到刘健在骂包书波,好像是“你小子聋了吗,” 辩护人金正浩: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赵蕾:证人李涛可以退庭了(证人李涛退庭,1名法警随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仍在被告人后面值庭)。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是否还要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吴昊:本公诉人最后拟向法庭宣布证人郑良的证言,见预审卷第43页,用以佐证证人李涛的证言。因为证人郑良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今天无法出庭作证。本公诉人提请法院允许当庭宣读经郑良本人签名、由京华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证言。 审判长赵蕾:可以宣读。 公诉人吴昊:现在宣读郑良的证言: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跟李涛、王辉去公司锅炉房打开水,看见刘健打了包书波一个耳光,包书波就冲到屋里拿出一根铁棒打刘健,一共打了三下。刘健当时流了很多血,我跑到旁边的院子里喊了一辆公司的汽车,跟李涛、王辉把刘健抬上了车送到医院。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人证言有何意见,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13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护人金正浩:没有。 审判长赵蕾: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金正浩:有。我请求审判长传证人王辉出庭作证。王辉已在庭外等候。 审判长赵蕾:可以(1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王辉到庭)。 审判长赵蕾:把你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王辉:我叫王辉,今年38岁,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宿舍。 审判长赵蕾: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证人王辉:当时他们打架时我在场。 审判长赵蕾:今天,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辉: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请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如实作证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王辉签字)。现在你可以作证了。 证人王辉: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跟李涛、郑良去公司锅炉房打开水,老远就听到刘健在骂娘。因为刘健经常骂到锅炉房的人,所以我记得特别清楚。当我们快到锅炉房门口时就看见刘健在门口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接着就是指着包书波的脸骂:“你小子聋了吗,”包书波看上去脸都气得变色了,冲进屋里拿了根铁棒打在刘健的肩膀上。我们赶紧跑过去把他们拉开,刘健还是接着骂,并且骂得更难听了。包书波就又抡起铁棒,刘健一躲就打在他的头上了,当时就流出了血。包书波也傻傻的站在那里不敢动了,郑良喊了一辆公司的车,把刘健送到医院。李涛打了110报了警。 辩护人金正浩:包书波在公司里的人品怎样,就是性格怎样, 证人王辉:包书波一向不跟人发生争吵,人缘很好。 辩护人金正浩:据你所知,包书波曾与刘健发生过矛盾吗, 证人王辉:不知道。 辩护人金正浩: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你还有问题要问吗, 公诉人吴昊:没有。 审判长赵蕾:现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结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争议,本庭决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部分择日另行审理。 14 法 庭 辩 论 阶 段 审判长赵蕾: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吴昊: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受京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审判,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包书波故意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就本案发表一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包书波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争执,经同事劝开后,在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用铁棒猛击他人头部,对死亡结果持放任他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包书波的刑事责任。 2. 被告人不具备自首情节。尽管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但他不是主动投案自首的,而是他的同事拨打110报的警,公安机关到医院了解病人的情况后通知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那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所有案情。因此,他不构成自首,只是认罪态度上可以考虑。 审判长赵蕾: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包书波:我只是想拿第二个馒头,但是我没有拿到,他就又骂又打我。 审判长赵蕾:起诉书指控你是故意杀人,你有什么看法, 被告人包书波:他先追出来骂我、打我,把我打晕了,耳根痛了半个月,我打不过他,才拿东西打他,我打得很轻。我公司经理让我到派出所交代一下情况,我就在同事的陪伴下去了,我根本都没打算跑掉。 审判长赵蕾: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金正浩: 15 审判长,审判员, 京华市万凯律师事务所守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包书波同意,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我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我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行事诉讼法》第35条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认真履行我的职责。 我接到出庭辩护的指派后,认真的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详尽地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包书波。同时,我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访问,刚刚又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包书波进行的合乎清理的辩解。通过上诉这些活动,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我从以下三个方面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第一, 关于此案件的原因。 通过京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人包书波之所以用铁棒击打被害人刘健是因为刘健的再三挑衅所致,是我的当事人受到莫名的辱骂和殴打后本能的一种反抗,就像我的当事人所供述的那样,“我想拿第二个馒头,但他不知道为什么很生气,追出来骂我、打我,我很气愤,就像找个东西打他两下。”,见预审卷第23页,众所周知,即便是个动物在受到一系列的攻击后,都会作出反抗,更何况是人呢,对于这些本来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人们来说,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精神上,本来就承受着比一般人更大的压力。在受到这样一种侮辱后做出这么大的反应也是在情理之中的。被告人包书波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工对包书波的评价是“安分守己,待人诚恳,从未与人发生争吵斗殴,深得大家好评”,见预审卷第13页,,而被告人刘健则恰恰相反,“他仗着自己的表叔是公司的一名小头头,总是喜欢摆架子,对人吆三喝四的,曾打过好几名职工”。对于这样案件中的两个当事人我们就不得不更加谨慎细致了。 我认为,被害人刘健的挑衅行为虽然不至于得到这样的悲惨结局,但是我也不认为被 16 告人要故意杀害被害人。在矛盾酿成和激化方面,我们不能忽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来承担。这一点,我真诚地希望合议庭能够注意和考虑。 第二, 此案定性不准。 通过上面的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检察院对此案在起诉中认定的罪名不准确。故意杀人罪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就是说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而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被告人包书波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刘健的死亡,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害刘健的故意。原因有二,,1,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从无怨恨,虽然被害人是仗着自己又亲戚在公司里做领导,就处处为难他人,而被告人还是忍受了被害人的辱骂,直到莫名地被打了之后才与被害人厮打。就像证人李涛所说的,“刘健先打包书波两个耳光,被劝开后刘健又骂包书波,包书波才用铁棒打的。”,见预审卷第43—44页,,2,被告人包书波主观上是“想打他两下”,而不是要“杀了他”,见预审卷第23页,。 结合本案来说,被告人包书波用铁棒击打刘健并不是出于要杀死他的目的,只是要伤害他人的身体,据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包书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被告人包书波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006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刘健被打后随即被公司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告人并没有逃匿,而是呆在寝室里,用被告人的话说就是“我心里很难受,发呆”,并且在上午9点45分左右他和死者家属一起到了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案件的经过,被告人交代说,“我们的经理叫我去,我就同意了,和公司的几个人坐公司的车,还有被害人的家属一起去了。”,,见预审卷第35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怎样认定自首”的规定中指出,自首是指“自动投 17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我的当事人完全符合自首的所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对被告人包书波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让我简单回顾一下我的辩护要点,,1,本案属事出有因。,2,本案在定性上不准确。,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包书波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包书波有这样一个愿望“请国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也衷心地希望我的上述意见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也希望能得到公诉人以及参加旁听的公民的理解。 审判长赵蕾: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吴昊:第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本公诉人仍然坚持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第二,根据案件材料看,尽管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但是没有报警和自首的行为,是同事拨打的110,公安机关进行的讯问。公安机关到医院了解病人的情况后,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不构成自首。我想补充一点的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案情,只是由于当时伤情不清楚,公安机关已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并且讯问了他,我认为只是认罪态度上可以考虑。 审判长赵蕾:辩护人有无新的观点, 辩护人金正浩:没有。 审判长赵蕾:经过两轮法庭辩论,本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清楚,并由本案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包书波:我真的不是想杀死刘健的,就是想打他两下,我家里还有七十多岁的老娘,上初中的孩子,我就是想挣几个钱,能回家好好过日子。既然我已经犯了法,我愿 18 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我也愿意赔偿刘健家里的损失,但是家里没有钱,农村的房子是不值钱的。家里也没有之前的东西了。希望法院能查清事实,从轻处罚。 审判长赵蕾:现在休庭,合议庭选择评议。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本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制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评议、宣判判决阶段 (合议庭休庭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评议,6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请肃静。请诉讼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 (各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 诉讼人鱼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 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 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 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 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李超: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李超:(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赵蕾: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包书波到庭。 19 (1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赵蕾:包书波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8日已经开庭审理,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布判决: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京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京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书波,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南省京华市人,农民,猪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宿舍。被告人包书波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4月17日由京华市人民检察院品准逮捕,由京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京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正浩,京华市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刑诉,2006,第198号起诉书指控悲观人包书波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8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被告人包书波机器辩护人金正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而与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的煮饭工刘健相遇。因本案被害人刘健询问了被告人包书波,而包书波没有理会他,刘健就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随即二人发生厮打。在被李涛、郑良和王辉劝开后,包书波趁被害人刘健不注意,用屋里锅炉旁的一跟扒火用的铁棒击打刘健的肩部、头部。最后李涛等三人再次制止包书波,并用手机拨 20 打了110报警。刘健随即被公司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犯罪现场示意图、尸检报告、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书波用铁棒击打被害人刘健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包书抱辩解称他只是出于愤怒打了被害人刘健三下,而不是要杀死被害人。辩护人金正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第一,定性不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1,双方平时关系好,无杀人动机,,2,犯罪起因是被还人过错引起,被害人先动手,,3,被告人是在收到侵犯后一时情急,,4,结果出乎被告人意料。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第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日呢包书波在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到派出所交代了案件情况,因此符合自动投案特征。第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的起因是因为口角,主观恶性相对小,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责任。第四,手段不是属于特别残忍。综上所述,被告人虽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而煮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地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那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屋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忙躲闪,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 21 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李涛等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涛、郑良和王辉的证言,证实在刘健先辱骂、殴打被告人包书波的情况下,包书波持铁棒击打刘健的事实。,2,现场提取的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经被告人包书波、证人李涛、郑良和王辉辨认,确系被告人用来作案的凶器。,3,尸检笔录,证实被害人因钝器击打而死亡。,4,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包书波与被害人刘健打斗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书波在被刘健辱骂、打了两个耳光后,用铁棒击打被害人刘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本庭采纳辩护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包书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书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内院或者直接向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何春晓 审 判 员 钟 伟 二00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超 22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你上述吗, 被告人包书波:我要考虑之后再作决定。 审判长赵蕾:现在闭庭(敲法槌。2名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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