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温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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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形式,是学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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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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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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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使用、管理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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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它议案,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批准。(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学校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校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程序是:被评议领导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教职工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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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事由,由学校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并报告校工会,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组织审议或决定。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自行中止。
第十条:凡经校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委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教职工,应视为正式代表,并且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2.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意识强。
3.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4.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在教代会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学校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经全体代表民主推荐产生,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若干名。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本届各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大会主要文件,重要提案和决议案。
第十六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双代会”。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代会与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双代会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应到会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教代会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或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代表团,由当选代表民主推选代表团团长。团长一般由学院或部门党政负责人或分工会主席担任。其职责是:会议前征集、汇总代表提案;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议题,应认真执行和落实。每次教代会可对上次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章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