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强化分局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到本局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具备条件暂不受理的,本局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的要求、条件;暂时不具备受理条件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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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