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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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数量和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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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与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适用于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批准、谁验收”原则,由批准项目实施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核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条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业主已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且自验合格;
(二)属于省、地(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第五条申请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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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措施,项目
建设管理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附表包括《土地开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附件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件三);
(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可对比的项目现场影像资料;
(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财务资料和审计资料、效益分析报告、工程初验报告等;
(五)备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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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要素规划设计标准与实施情况。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与规范进行验收: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附件四);
(二)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认为可以提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自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每月一次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并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
(三)验收组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面积、质量情况,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报告》,提出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初步认定意见。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当场向项目业主反馈验收初步结果,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四)验收组将验收初步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格的,发给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应提出存在总是和明确的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应根据整改意见,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工。返工工程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返工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责成项目业主退回已下达的新增耕地补资金。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按规定设计要求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类工程,都应当全面验收,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面积与质量,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验收:
(一)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应以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土地权属界线为依据,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采取室内核算与现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1、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面积,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技术要求,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进行量算确定;
2、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依据开发整理后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测绘确定;
3、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测量、统计,应当遵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二)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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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进行逐项评定。
第十条新增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根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水田分为三个等级,旱地分为两个等级。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拨付补
助资金。
第十一条经验收认定为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列入各级年度新增耕地储备库。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各级年度新增耕地储备库的新增耕地,由负责验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减少量,确定进行相应地类变更的新增耕地面积,节余的新增耕地转入下一年度的新增耕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时,将不合格的新增耕地申报或确认为合格,或擅自提高新增耕地的等级标准,骗取耕地开发补助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按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自然条件分为:丘陵山地水平梯田、洲地开荒田、围垦新造田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按照耕地开发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工程验收主要采取参与验收人员对新增耕地主要要素条件进行评分的办法,按得分多少评定工程相应的等级。总分为100分,水田按平均得分多少分为三个等级,平均得分在90-100分的评为一等地,平均得分在80-90分的评为二等地,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评为三等地。旱地按平均得分多少分为两个等级,平均得分在80-100分的评为一等地,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评为二等地。水田和旱地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均评为不合格,应按要求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一)丘陵山地水平梯田水田工程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水源条件有山泉自流水源或电灌设施20
2灌溉水系引水渠10
过水断面5
3防旱能力30 50天5
4坡度<25°15
5平整度单坡向设计5
斜坡度5
台面宽度>3米5
6田梗高度宽度符合要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