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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起纠纷无权代理人应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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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起纠纷无权代理人应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购销合同起纠纷无权代理人应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9日,商人林某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珠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佛山利来达公司向珠海某实业公司提供总价为人民币643750元的锦纶STRATA及平纹棉布,珠海某实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佛山利来达公司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60%,即人民币386250元。合同有林某及珠海某实业公司的签名,但没有佛山利来达公司的签名。合同签订后,林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珠海某实业公司履行合同,珠海某实业公司也委托律师发函不同意履行合同。2003...

购销合同起纠纷无权代理人应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购销合同起纠纷无权代理人应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9日,商人林某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珠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佛山利来达公司向珠海某实业公司提供总价为人民币643750元的锦纶STRATA及平纹棉布,珠海某实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佛山利来达公司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60%,即人民币386250元。合同有林某及珠海某实业公司的签名,但没有佛山利来达公司的签名。合同签订后,林某委托律师发函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珠海某实业公司履行合同,珠海某实业公司也委托律师发函不同意履行合同。2003年12月1日,佛山利来达公司证明:林某“系其擅自用我公司名义”签订上述购销合同,“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始终没有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价款人民币386250元。 商人林某认为自己是无权代理,所签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佛山利来达公司又同意“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又没有撤销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故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珠海某实业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3862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珠海某实业公司则认为:林某无代理权却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没有利来达公司的盖章,事后又被利来达公司所否认,因此该合同属不生效合同;林某作为无权代理人,不是该合同的主体,他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林某没有申请仲裁的资格;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1、商人林某是否合同的主体。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是合同的主体。理由是林某无权代理,所签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佛山利来达公司又同意“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又没有撤销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而履行主体只能是林某。再说,如果林某不是合同主体,仲裁委也无从受理本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虽无权代理,所签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这里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取代被代理人的合同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商人林某是否有权提起仲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人的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林某是无权代理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林某就本购销合同负有责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林某理应享有本合同规定的解决争议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的程序上的权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林某有申请仲裁的资格。 3、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权代理所签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现珠海某实业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上述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本案中,因被代理人利来达公司明确不追认该购销合同,故应确认该购销合同已于被代理人否认之日起由效力待定合同转变为无效合同,而无须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裁决及评议 仲裁庭全部采纳了上述争议焦点中的第二种意见,商人林某有申请仲裁的资格,但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这是一件事实非常清楚、案情十分简单、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的案件,但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却非常复杂,其中既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理解问题,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尚不明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人林某作为无权代理人订立购销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利来达公司追认,对利来达公司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林某承担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及承担责任之后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双方理解不同,由此发生争议。根据法理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林某作为无权代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是由其无权代理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并不当然替代该购销合同中的被代理人利来达公司而成为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使佛山利来达公司同意“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和善意相对人是否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此问题上,新合同法明显区别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并没有进一步明 确规定当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又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时该合同的效力。但是效力待定合同的长期不稳定状态是不利于商业活动的,因此当被代理人利来达公司明确不追认该购销合同时,应确认该购销合同已于被代理人否认之日起由效力待定合同转变为无效合同,无须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即使珠海某实业公司在订立购销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林某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表见代理行为,购销合同的卖方也仍然是被代理人利来达公司,而不是无权代理人林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林某受让合同卖方利来达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以合同买方珠海某实业公司的同意为前提。珠海某实业公司作为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利来达公司明确否认该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有权不同意履行该合同,也有权不同意将该合同的卖方利来达公司变更为林某。故林某的仲裁请求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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