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

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

举报
开通vip

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 [案情简介]     1997年6月26日,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杏燕水泥厂生产假冒龙岩市新龙水泥厂“大发牌”水泥45吨,假冒永安市安砂水泥 厂“马岩牌”水泥66吨;该厂生产未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大发牌”水泥600吨;假冒龙岩 市新龙水泥厂包装袋9 700个,假冒永安市安砂水泥厂包装袋5000个。福建省技术 监督局认定杏燕水泥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0条关于“伪造或冒用...

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
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 [案情简介]     1997年6月26日,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杏燕水泥厂生产假冒龙岩市新龙水泥厂“大发牌”水泥45吨,假冒永安市安砂水泥 厂“马岩牌”水泥66吨;该厂生产未标明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编号的“大发牌”水泥600吨;假冒龙岩 市新龙水泥厂包装袋9 700个,假冒永安市安砂水泥厂包装袋5000个。福建省技术 监督局认定杏燕水泥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0条关于“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产品标准号、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以及其他质量标志的商品”和第25条的规定,于1997年7月16日做出闽技监字(1997)119号行政处罚决定。杏燕水泥厂不服,于1997年7月30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诉称:被告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法院 判决撤销被告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事实和理由:被告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事实依据,原告是在龙岩市新龙水泥厂的要求下,将其剩余纸袋上的旧厂名贴盖,再标上新厂名后使用的,并没有假冒该厂的产品;原告为了节约,使用原与永安市安砂水泥厂联营时留下的纸袋装废料,并非假冒安砂水泥厂的产品;根据《关于实施GB 175—92、GB1344—92标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8条,并未要求水泥生产厂家必须在包装袋上标明产品标准编号。     被告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辩称: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技术监督局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副本;厦门市建筑工程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中心站水泥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关于新龙水泥厂许可杏燕水泥厂使用“大发牌”商标的证明;龙岩市新龙水泥厂与杏燕水泥厂商标许可使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规定需用杏燕水泥厂自己的厂名、厂址);杏燕水泥厂与安砂水泥厂终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新龙水泥厂关于有条件使用旧水泥包装袋协议的证明;被告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告知书。证明原告杏燕水泥厂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原告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足以否定被告对原告违法事实的认定。原告厦门市杏燕水泥厂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于1997年10月5 日做出行政裁定:准许原告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撤回起诉。    [法律问题]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禁止义务。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第30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产品质量法》修订之前发生的一起生产者不服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而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本案涉及的主要是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     生产者作为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对产品的质量应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产者产品质量义 务主要包括: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必须保证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必须保证《产品质量法》中所列举的剧毒等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要求;生产者的行为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生产者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义务,生产者一旦违反了这些义务,不仅要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产品责任,还必须向国家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首先,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因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程序、采用行政措施,宣布不得继续生产、使用的产品。国家通过发文的形式宣布淘汰一些产品,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已宣布淘汰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这是国家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行政手段之一。     其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地、厂名和厂址都是缺乏专业知识的购买者从外观上来判定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采用伪造和冒用的方式,其目的无非是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润。生产者伪造产地,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产地。一些产品尤其是一些土特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等会有较大差异,因此,产地是消费者挑选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生产者伪造产地,盗用了别人的名誉,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厂名即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之一,只有核准登记的名称才有效。企业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未经他人允许,生产者为谋取利益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则构成侵权行为。企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报企业的名称,经核定后,由工商局进行登记。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一旦核准登记之后,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企业在进行经营行为使用其 名称时,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企业名称相一致。生产者伪造厂名,即生产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不真实的厂名,伪造厂名的生产者既可能有自己的厂名也可能没有自己的厂名。厂址即企业的住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的住所也是企业注册的登记事项之一,应详细标注企业所在地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应注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名称和门牌号码。生产者应当在其所生产的产品及其包装上详细、真实地标注生产厂厂址,所标注的厂址应当与企业登记中的厂址相同。生产者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址,否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其目的是逃避对其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生产者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并使用,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编造或捏造虚假、不实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这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再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冒用或者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指生产者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免检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等质量标志,并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行为。     最后,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是指生产者在其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假的成分,致使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生产者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隐匿产品原有的名称、属性,用欺骗手段谎称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生产者以不符合强制性或者不符合所采用的推荐标准或者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产品,冒充在以上各标准方面都符合要求的产品。     本案中,原告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与其涉嫌冒充厂名、厂址的龙岩新龙水泥厂和永安安砂水泥 厂曾有过商标许可协议,这是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假冒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理由。而经法院查明,龙岩新龙水泥厂与杏燕水泥厂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规定,杏燕水泥厂需用自己的厂名、厂址;新龙水泥厂关于有条件使用旧水泥包装袋的证明中的条件是,将剩余纸袋上的旧厂名贴盖,盖上新厂名后使用,然而在检查现场并没有发现贴上原告厂名、厂址后使用的水泥或包装袋。而安砂水泥厂于1993年3月更名为马岩水泥厂,不再印制原厂名的包装 袋,并且于1996年与原告签订了终止商标许可使用的协议。原告的理由是用联营时留下的包 装袋装废料,但是在1997年技术监督局检查的现场,却并非是用来装废料的。显然,原告的 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生产者遵守禁止性义务的规定,原告不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学者建议]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是针对生产者违反禁止性义务规定时做出的,与通常的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的行为相比,杏燕水泥厂的违法行为有一定隐蔽性,认定并非显而易见。这也证明了生产者违反禁止性义务行为的认定并不简单。生产者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时会发生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规定的竞合,这样一来,情况就变得比其他违反禁止义务规定的情况更为复杂,其认定的难度也就增加了。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兼容性,对于实践中案件的处理十分重要。
本文档为【厦门市杏林区杏燕水泥厂不服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以假冒他人水泥产品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3555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1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8-09-08
浏览量: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