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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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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之分析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之分析 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常会遇到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律地位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即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谓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原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律资格消灭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原执行主体的继承人作为新的执行主体享有或承担原执行主体权利和义务。所谓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追加,是...

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之分析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之分析 生效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常会遇到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律地位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即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谓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原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律资格消灭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原执行主体的继承人作为新的执行主体享有或承担原执行主体权利和义务。所谓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原被执行人依然存在,但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追加与债权有关联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原债务人依然要承担清偿责任。笔者就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被执行人变更及追加的法律情形和程序作一些粗略的分析。   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是我国目前法律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唯一规定。这里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分别用来指自然人和法人。当自然人作为权利人死亡后,即可变更其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人。当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时,其分立、合并、兼并后存续的法人为权利承受者,即可变更该权利承受者为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复杂的情形,容易操作。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   1.变更为遗产继承人   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时,在执行过程中该公民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申请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变更为负有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当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民事主体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变更对其负有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被执行人。具体相对应的:一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规定,将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二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即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或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三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9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分立的变更为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执行人。如果这些企业在分立时符合法定程序,则按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否则按照其从被执行人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承担责任。四是如果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已被撤销或者歇业的,且有证据证明其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的规定,变更为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企业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则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的规定,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五是如果被执行人被合并或改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或改名后的企业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二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由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三、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程序   目前,《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只规定了这些变更、追加由执行机构来完成,但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的操作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对权利、义务主体的确认是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的,执行中,对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也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申请人想成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时,经申请人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要成为申请执行人,则要提供其与执行依据上的权利人有某种法律上特定关系的证据。在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情况下,要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权利人的继承人不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其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也应提出书面申请,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证据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的,应向法院申请取证。   2.调查和审查。执行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特别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关系的确立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扩大。如作为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必须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人对申请人是否有继承人的资格发生异议时,应由其他继承人向审判庭提起继承权确认纠纷,由审判庭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申请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执行机构只能以该判决来确定申请人是否能成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不宜由执行机构直接来确认。   3.评议。对执行员调查取证的材料及审查意见,交由合议庭评议,按合议庭的评议原则作出合议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裁定。   4.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作出的裁定书送达给原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变更或追加后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已不存在的,就不再送达。   5.复议。复议程序主要是对被执行主体来讲的,因为被执行主体的扩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按现在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来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但监督程序不像正式的上诉或复议程序那样明确,又没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并且当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时,往往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等情形。故法律应明确对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执行法院只能采取控制性措施,不能采取处分性措施。 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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