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张文显法理学教学大纲

张文显法理学教学大纲

举报
开通vip

张文显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 一,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曾有过较大的争论,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与法的理论,这观点以前苏联维辛斯基为代表,在我国建国后一段时期内被视为正统法学观点;也有的认为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有的学者认为法学应当研究人们的法律行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具有鲜明的科...

张文显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 一,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曾有过较大的争论,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与法的理论,这观点以前苏联维辛斯基为代表,在我国建国后一段时期内被视为正统法学观点;也有的认为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有的学者认为法学应当研究人们的法律行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具有鲜明的科学性,阶级性和实践性。 二, 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学的研究范围又被称为法学体系,它是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法学体系一般可做以下划分; 1,依照各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着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三,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经济学。 3,法学与社会学。 4,法学与语言修辞学。 5,法学与自然科学。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 法学的产生 法学在世界各国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产生的时代也各不相同。一般认为法学的产生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成文法的出现,即立法已发展到相当熟练的程度;二是社会上已出现一批以研究法律为职业的法学家集团。 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发展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古希腊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智者学派等。 2,古罗马时期。这一时期法学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人。 3,西欧中世纪。这一时期西方法学的特点就是法学与宗教混杂在一起,出现了神学法学。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阿奎那。 4,17---19世纪资产阶级的三大法学流派。 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19世纪西方进入帝国主义时期,西方出现了著名的三大法学流派,它们是; 第一,古典自然法学派。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所产生的一个法学流派,他的产生对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认为,法是人类理性和正义的体现,使除恶行善的工具。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佛逊,汉密尔顿等人。 第二,分析法学派。它是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出现的一个法学流派。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巩固其统治的需要。 他的主要观点认为,法是强者对弱者的命令。因而得出了恶法亦法论的观点。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奥斯丁,边沁等人。 第三,历史法学派。它是在资本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所出现的一个法学流派。它适应了帝国主义对外扩张侵略的需要。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梅因,胡果,萨维尼等人。 5,帝国主义时期。这主要是指从帝国主义出现到1946年二战结束。这一时期西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学流派。这主要包括; 第一,社会学法学派。它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流传最广的一个法学流派。 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它是以最小的社会牺牲来满足人们最大的社会需求。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庞德,狄骥。 第二,现实主义法学派。它是在美国影响较大的一个法学流派,甚至被人们认为是美国官方法学流派。 他的主要观点认为法是用不变的规则去衡量人们可变的行为,法学应当去研究人们的行为,特别是研究法官的行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人弗兰克。 第三,规范法学派。这一学派主张法学应当注重对法律规范的研究。其主要代表人是美籍奥地利人凯尔森。 6,二战后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1946年二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对二战的历史都进行了反思,在反思中导致西方国家法制及法学出现了重大的变化。法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第一,自然法学得到进一步复兴。,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人富勒,罗尔斯等人。 第二,分析法学重整旗鼓,出现了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英国人哈特。 第三,出现了大量的新的法学流派。 第四,各法学流派的观点又相互靠拢的倾向。 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学,国内外学者对此有较大的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法学与政治学是混杂在一起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古代社会中就不存在法学。中国法学到建国前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奴隶制社会时期。这一时期奴隶制法律思想的中心就是天命,天罚思想。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我国法学出现了百家争鸣。 3,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中国以儒家学说为正统的封建法律指导思想。 4,宋元明时期。这一时期朱程理学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 5,明末清初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启蒙法律思想。 6,清末民国初年。这是我国法学又一次百家争鸣时期。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带来了法学领域的一场革命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及对法学的贡献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以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为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学的贡献体现在; 1,它摆正了法与经济的相互关系。 2,它阐明了法的阶级本质及法的特征,作用和目的。 3,它科学地揭示了法的历史发展规律。 4,批判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各种剥削阶级的法学观点。 5,论证了当时的各主要部门法。 二,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 1,进一步论证了法的本质,特征及作用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2,科学的论证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3,论证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加强法制的必要性。 4,对帝国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进行了科学地分析。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过去的剥削阶级法学大都以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为理论基础,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论证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区别的关键所在。 2,过去的剥削阶级法学大都抹煞或混淆了法的阶级本质,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3,过去的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是从来就有并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长存的,它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一种社会规范,他伴随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将伴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第四节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 新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经过了两次摧毁两次重建的历史过程。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建国初期对国民党旧法制的摧毁及新中国法制的初建。 2,1956年至1966年为新中国法学曲折发展时期。 3,文化大革命对新中国法制的再一次全面摧毁。 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制的恢复与重建。 5,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制面临的新的危机与变革。 二, 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 1,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第一,提出了新中国法制建设分两步走的思想。 第二,提出了在社会主义义条件下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必要性。 第三,提出了在社会主义阶段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问题。 第四,在国际法领域,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及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 2,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第一,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第二,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三,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第四,提出了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设,两手都要硬的思想。 第五,在国际法领域提出了国家不论大小都一律平等,各国的事情自己解决,国际的事情大家协商解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三, 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1,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坚持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3,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本方针,创造宽松的学术研究环境。 4,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基本方针,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学思想。 第五节 法理学及法理学学科体系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一词指法的道理或法的理论。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法理学可以为其他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提供一系列共同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可以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套科学的理论,可以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提供指导思想,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供理论保障。 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阶级分析法它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它是一种较传统的方法。 2,价值分析法。他使用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中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3,实证分析法。他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的命题。它包括;⑴社会调查方法。⑵历史考察的方法。⑶比较的方法。⑷逻辑分析的方法。⑸语义分析的方法。 4,其他方法 第二章 法的特征论 第一节 法的特征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词源和词义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字是“灋”。 古代的“灋”有以下几重含义:一是在中国古代“法”与“刑”通用,法即为刑。二是体现了公平。三是惩罚。 在我国古代“法”与“律”也往往通用。古代,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古代汉语中与“法”同义的词有:律、刑、礼、令等。 在欧洲大陆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通常用不同的词汇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前者有法、正义、权利之义,后者仅指具体的规则、制定法,类似传统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在中国,法与法律常常通用,只在需要表达法的效力等级时,“法律”一词才有特别的含义,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一般特征 1,法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行为规范 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人们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如何行为的规定。另一类为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应当如何行为。法显然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2,法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第三,它是通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 第四,它具有更明确的规范性。 第二节 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法的特征 一,奴隶制法的特征 1,奴隶制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特别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关系。这是奴隶制法在维护私有制方面的典型特征。 2,奴隶制法具有极端的野蛮性和残酷性。这是奴隶制法的典型特征。这种野蛮性和残酷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死刑应用广泛,对最轻微的民事违法也适用死刑;第二,执行死刑的方法异常野蛮和残忍;第三。刑罚手段残酷,广泛使用肉刑和肢体性;第四,罪名不公开,为奴隶主阶级任意镇压奴隶的反抗提供了便利。 3,公开规定了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4,保留了大量原始社会习惯的残余。 二,封建制法的特征 1,封建制法严格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特别是维护农民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封建制法在维护私有制方面的典型特征。 2,封建制法是等级特权法,这是封建制法的典型特征。它具体表现在; 第一,封建制法以确认皇权至上为首要原则。皇帝不仅是一国最高的行政首脑,同时它也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高的司法裁判官,它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于一身,任何对皇权的藐视和反抗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二,封建制法在维护皇权至上的同时,对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分别根据等级地位的不同,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赋予了不同的特权。 第三,封建制法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还表现在用法律的形式对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3,封建制法具有野蛮性和残酷性,其野蛮性和残酷性与奴隶制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罪名繁多。 第二,广为株连,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第三,刑罚手段残酷,广为采用肉刑。 第四,刑讯逼供,坐堂办案。 第五,公开确认用武力解决纠纷的合法性。 三,中国封建制法与西欧封建制法的差异 1,中国封建制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形成了正统封建法律的指导思想;而西欧封建制法则以神学为指导,几乎没有形成正统的封建法律指导思想。 2,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中国封建制法一直以世俗法为法的表现形式,几乎没有受到宗教的影响;而西欧封建制社会中宗教法一度占居了重要的地位。 3,中国封建制法在维护皇权至上的同时,对族权,父权也给于严厉的保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婚姻制度;而西欧由于封建割据制的缘故,皇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压抑,婚姻家庭结构也比较松散。 4,中国封建制社会中由于在经济上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和压抑,它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在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末期没有出现资本主义法的萌芽;而西欧由于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直接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末期出现了资本主义法的萌芽。 5,在中国封建制社会中,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在地方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设置;而西欧则出现了多种司法机构设置,形成了专门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一,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特别是维护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资本主义法在维护私有制方面的典型特征。 二,契约自由原则,这是资本主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资产阶级契约自由原则主要包括政治契约自由和经济契约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战后,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是资本主义法的典型特征。 第一,这一原则的含义 资本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亲自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二是法律平等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的予以追究并给于恰当的法律制裁。三是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才德享有担任国家官职的权利。 第二,对这一原则的评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一项革命的口号,它对于动员人民群众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政权起到了积极的历史进步作用。它用人权替代了封建的神权,用平等替代了封建的等级特权,用自由替代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它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无产阶级可以利用这一原则去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第三,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得到彻底的实现 首先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平等性,确定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法律上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其次,由于资本主义法体现的是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是专政的工具,且资本主义法在立法上不可能讲平等。再次,资本主义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仍存在许多不平等的规定。最后,资本主义法在适用上比其法律规定更不平等。 四,法制原则 第一,多党制原则。 第二,议会民主制。] 第三,普选制。 第四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及分类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内容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的不同对世界各国法的历史传统的一种分类。它通常把具有某种特点的某国法律以及模仿这一法律传统而形成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称为一个法系。 西方国家通常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它分别是;伊斯兰法系(也称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形成及主要影响范围 第一,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它是指英国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历史传统。它的影响范围主要是过去的英属殖民地国家。 第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法的历史传统。他的影响范围是过去法属,荷属,西班牙属,葡萄牙属殖民地国家。旧中国国民党法也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⑴,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法的渊源,判例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重要的法的渊源。 ⑵,两者适用法的原则及后果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是以严格的依法办事为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则遵循维持前例原则。 ⑶,两者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采取单性法律的形式,不注重法典形式。 ⑷两者的诉讼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中采取以法官为中心的职能主义原则,法官在审判中至时至终占据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在诉讼中则采取控辩双方对抗制,法官仅充当中间调解人的角色。 ⑸,两大法系在法的分类,法的专业术语,法律的名称,立法技术等各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战结束后,近些年来两大法系有相互靠拢的倾向,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的差异,它们之间的一些差异仍会继续存在下去。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奴隶制法的野蛮性和残酷性表现何在? 3,为什么说封建制法是等级特权法? 4,试述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5,试述中国封建制法与西欧封建制法的差异。 6,试述两大法系的差异。 第三章 法的本体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 一, 法的本质概说 法这种社会现象出现之后,人们对它的本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因为只有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由统治阶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具有不可随意变更性。 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 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他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阶级性和党性的统一,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三,关于法本质的争论 第二节 法的要素 一, 法的要素的概念 法的要素是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他是指构成法的最基本元素。法的要素一般有三部分构成,即法的规则,法的概念,法的原则。 二, 法的规则 法的规则也被人称为法律规范,他是构成法的主干部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1,法的规则的逻辑构成 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我国法学界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分法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 三分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传统分法,它将法律规则分为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2,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一,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允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商定的法律规则。 第二,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履行某种法律责任的规则。 第三,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指其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该规则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一般具有开创性,他不存在该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模式。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模式。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需要援用其它明文规定的规则才能适用的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的特点 法律规则它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三,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决定法的内容和性质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及指导思想。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两者指导思想的区别表现为;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为模糊,法律规则则较为明确。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将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与程序性法律原则。 四, 法律概念 法的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的范畴。 法的概念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对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解。第二,有利于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第三,有利于对法学理论的研究。第四,它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法律的概念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具有法律性;第二,它具有鲜明性;第三,它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概念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第一,法律概念不是纯理论的概念,它必须与实践相联系。第二,法律概念的表述既要准确又要精炼,便于人们学习和掌握。第三,法律概念的文字不宜过长,也不要以词害意,而要恰到好处。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 法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的一种历史的划分方法。他通常把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的及现存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依照法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所作的划分。既具有相同经济基础,体现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律为同一历史类型法。 依照这种划分方法,人们把人类历史上曾存在的及现存的世界各国法律划分为剥削阶级类型法和社会主义类型法这两大类。具体来说人类历史上曾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历史形态法。 二, 法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级向高级的进化过程,在法历史类型更替的过程中,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历史类型更替的主要原因。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法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动力。 第四节 法的渊源及法的分类 一, 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所制定,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2,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现阶段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法规,特别行政区域法,国际条约。 3,法的其他渊源形式 这主要包括;习惯,宗教教规,判例,政策等。 二, 法的分类 1,国内法及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的主体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习惯法)。这是依照法的文字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3,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依照法律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5,根本法于普通法。这是依照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6,公法与私法。这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分类,今天仍是世界各国对法的一种主要分类方法。 除了我们上述所列举的分类方法外,在西方国家中还存在对法的其他分类方法。如,在联邦制国家中,把法分为联邦法与联邦成员国法;英美法系国家中把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等。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对法下这样一个定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事务的工具。 本章思考题; 1,试述法的本质。 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3,简述法的构成要素。 第四章 法的功能及作用 第一节 法的功能 一,指引功能 它是指通过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明方向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怎样做,不得怎样做。 二,评价功能 它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人们衡量自己或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或尺度。 三, 预测功能 即通过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人们之间应当怎样行为,并预先知道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可能产生何样的法律后果。 四,教育功能 它是法的普遍功能。即通过法律的规定为人们的行为起到教育的作用。 五,强制功能 它是特指对违法犯罪行为及行为人的惩治作用。 第二节 法的作用 一,法在执行政治职能中的作用 法在执行政治职能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法是统治阶级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工具。 2,法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3,法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4,法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 二,法执行经济文化方面的作用 1, 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武器建立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2,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手段发展社会生产力。 3,利用法律手段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文化秩序。 三,法在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方面的作用 1,法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作用的具体表现; 2,如何认识法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属性 第三节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一,必须肃清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 1,在我国产生法律虚无主义的原因 2,法律虚无主义的具体表现 3,如何克服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 二,正确认识法作用的局限性,防止出现法律万能主义 法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 1,法具有僵硬性,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不灵活性; 2,法具有滞后性,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 3,它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缺陷,产生法律规避现象; 4,它的强制性可能会产生专制主义; 三,必须全面认识法的作用 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片面强调法的某一方面作用而忽视了法的其他方面作用。 第四节 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作用 一,法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我国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平等的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 第五,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经济 2,法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 第一,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第二,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3,我国现阶段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第一,宏观调整方面的作用 第二,微观方面的作用 4,市场经济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带来的影响 (二),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1,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对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深刻革命,它的目的是由坚决改掉原有经济体制中不适应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某些环节,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 2,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第一,法为改革指明了方向 第二,法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锐利武器 A,法通过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B,法通过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C,法通过惩治各类腐败行为,净化社会风气,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D,法通过扩大对外开放,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法巩固经济体制成果的有效手段 第四,法通过保护改革者的合法权益,惩治破坏改革的行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经济体制改革对法的作用 (三),法在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法建立,巩固和发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形式,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法巩固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三,法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法在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一),法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1,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对我国政治体制的一次革命,它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议会制,而是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一革命。它的目的是改掉政治体制中不适合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某些环节,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法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第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使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第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发挥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第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实现党政分开,党企分开。 (二),法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方面的作用 1,法在保护人民民主方面的作用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为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具有真实性和物质保证性,并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三,我国法律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 第四,法律通过制裁人民内部的一般违法行为来保护人民民主。 第五,法律通过调整人民内部的矛盾,巩固人民内部的团结。 2,法在对敌专政中的作用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了对敌专政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构成要件。 第三,法律规定了对敌专政的法律程序。 第四,法律规定了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 3,法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及作用。 第二,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国防建设中的权力。 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国防建设中应尽的义务。 第四,法律规定了对国防设施的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三,法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前进方向。 第二,提高公民的文化知识水平,有利于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 第三,提高公民的组织纪律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保障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规范化。 第二,社会主义法通过法律规定为文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条件。 第三,社会主义法通过批判旧的道德观念,腐朽没落的文化观念,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 (二),社会主义法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1,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文化的性质。 2,法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条件。 (三),法与现代科技 1,科技的发展对法产生的影响 第一,它拓宽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导致新的部门法的产生。 第二,它使传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原则面临重大的修改。 第三,它导致人们法律观念和意识的重大变化。 第四,它对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科技手段,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第五,它对传统的立法体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第六,它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手段。 2,法对科技发展的作用 第一,法为科技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法是促进科技发展的有力工具。 第三,法限制某些科技的发展,使其为人类的和平事业所服务。 四,法与对外交往 1,我国法律规定了和平共处的对外原则和方针。 2,通过加强边防管理和关税政策,扩大对外开放。 3,通过加入国际间的组织,参与国际政治和经济活动,发展与各国人民的友好交往。 4,妥善处理好国籍问题,正确处理国际间的纠纷。 本章思考题; 1,试举例说明法的规范作用。 2,试述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3,试述法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4,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5,试举例说明科技的发展对法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和原始规范 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前人类曾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下,没有阶级和国家,也就没有法律。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公社。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而结成的自然人的联盟。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原始习惯,它是原始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二,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导致法的产生。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直接动力。 商品经济的出现,商品交换规律的出现是法产生的最初形式。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历史过渡。 2,法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转变。 3,法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历史转变。 4,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普遍调整的过渡。 四, 法与原始规范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两者体现的意志内容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5,两者的历史使命不同。 第二节 法的历史进化 一, 法的继承 1,法继承的概念 法的继承是指在法历史类型更替的过程中,新法对旧法的历史连续性。 2,法继承的理论依据 第一,这是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连续性所决定的。 第二,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和继承性。 第三,法作为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第四,法的历史发展的事实也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3,法可被继承的内容 第一,旧法中所包含的有关公民民主权利的规定,它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与剥削阶级的斗争中胜利成果的法律纪录,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性; 第二,旧法中有关科技方面的法律规定,它是人民群众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第三,旧法中有关统治阶级管理国家事务的经验,它本身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第四,旧法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技术,法律概念,法律名称,它本身并无阶级性; 第五,旧法中所体现的某些法律原则,法律思想它是人类文化发展中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移植 1,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间在法律制度上的借鉴,吸收和创新。它是一个与法律继承相对应的法学概念。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了不同国家间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和吸收。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三,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第四,法律移植是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特别对于法制落后国家来说,它是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捷径。 3,法律移植的实践操作 第一,对于经济,文化和政治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国家来说,法律移植是它们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融合或趋同。 第二,对于经济,文化和政治相对落后的国家而言,法律移植主要是对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直接采纳。 第三,区域性国家间的法律统一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4,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法律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第二,要注意外来法律文化的本土性,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 第三,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和优选性。 三,法律的全球化 1,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第一,克林顿主义的法律全球化。克林顿主义的法律全球化的核心就是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第二,WTO的法律全球化。它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三,法律移植带来的法律全球化。 第四,法律社会化带来的法律全球化。 2,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之争 第三节 剥削阶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奴隶制法的产生初期以习惯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只是到奴隶制社会的后期才出现成文法律。人类社会较早的奴隶制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姆拉比法典》,较完备的奴隶制法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我国奴隶制社会中史学界和法学界一般认为没有出现成文法典。 二,封建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1,封建制法的产生 封建制法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对奴隶制法的两种继承方式,一种是直接继承,它以日耳曼人征服古罗马所颁布的《萨利克法典》为代表;另一种为间接继承,它以中国封建制法的产生为代表。 2,中国封建制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迄今为止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 第二,秦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的定型时期。自秦开始,我国封建制法改法为律,并形成了中国正统封建法律的指导思想。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是我国封建制法的完善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 第四,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以唐律为代表形成了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中国法系,唐律也以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而载入史册。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制法走向衰亡的时期。 第六,清末民国初年,是中国封建制法向资本主义法的转型时期。 3,西欧封建制法的发展 西欧封建制社会中,由于封建割据制的缘故,没有形成统一的封建制法典,其封建制法以地方习惯法,宗教教规,判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西欧封建制社会的后期,由于商业及航海业的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法的萌芽。 三,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及发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资本主义法在封建制社会的末期出现萌芽 ⑴,海商法的兴起。 ⑵,罗马法的复兴。 ⑶,资本原始积累法律的出现。 第二,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是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第三,资本主义法对以往封建制法的继承关系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第一,制定和颁布了宪法这一法律部门,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第二,进行了系统的立法活动,实现了法的分离。 第三,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制原则及部门法的立法原则。 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法的最大特点就表现为它以自由和个人的解放为中心,强调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3,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的变化 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的变化就是强调法的社会问题,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这种变化表现为;, 第一,对部门法的原则进行了修改; 第二,由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出现了经济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出现社会防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 4,现代资本主义法的新变化 二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导致资本主义发出现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 第一,许多国家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或重新颁布了宪法,确立了宪法之上原则; 第二,对部门法,特别是重要的刑民法典进行了修改; 第三,扩大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第四,对司法机构进行了革新; 第五,出现了科技立法活动,导致新的部门法的诞生; 第六,加强了对宪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出现了宪政诉讼制度; 第七,加强了社会福利立法活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要前提 第一,这是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这也是由于社会主义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三,破旧立新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2,彻底的废除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第一,这是由新旧法的阶级本质的截然不同性所决定的; 第二,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第三,彻底的废除旧法体系并不意味着对法律文化遗产的否定; 3,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主力军 第一,这是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是社会主义法的力量源泉; 第三,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同样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加。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续和发展;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的废除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历史转变.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与原始规范的区别。 2,如何正确理解法的继承性。 3,如何看待法的全球化与坚持法的本土化的关系。 4,二战后资本主义法有何新的变化? 5,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六章 法的范畴论 第一节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以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第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而非物质关系; 第四,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一般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所构成。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权利能力是每一个法律关系主体都依法享有的,非经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条件下不得受到限制或剥夺。但是公民的权利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依法被限制或剥夺。 第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智力发育正常。 在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三,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 1,法律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法律权利一般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也可以要求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在理解权利这一概念是应注意区别权利与权力的概念;权利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权利一词可以进行多种分类。如绝对权与相对权等。 2,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作为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义务一词同样可以作出多种分类。 3,如何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一,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决不允许有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第二,必须正确使用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第三,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不得放弃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在法学上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主客观因素被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它是以人们主观意志转移与否所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何人,何地,何时有效。 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以及法的时间效力。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何人适用。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主要有; 第一,属地主义,这是一个古老的原则。 第二,属人主义,这是近代产生的一个原则。 第三,保护主义,这一原则在极少数国家中使用。 第四,折衷主义,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采纳这一原则。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原则具体又分为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及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的效力几种情形。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范围内有效。它包括一国的领地,领空,领海以及经济毗领区,行驶在国际航道上的本国船只,国际航线上的本国航行器等。 我国法的空间效力原则一般采取国旗原则。 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可分为一般空间效力和特定空间效力。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有效。 1,法律生效 第一,默示生效。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生效的时间,其生效时间自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明示生效。这种情况是指法明确规定了生效时间,其生效时间与法律颁布之日相同。 第三,期限生效。这是法生效的常见形式。 第四,附条件生效。这种情况是法的生效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再行生效。 第五,试行生效。这种情况是在法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行生效。 第六,送达生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2,法终止效力 法终止效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默示的方式,一是明示的方式。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有的法律因其历史任务的完成而终止效力。 第二,由于新的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原来同名的法律自动终止效力。 第三,有的法律用明文的形式宣布原来的法律终止效力。 第四,国家专门颁布法律,宣布有的法律终止效力。 第五,有的法律因其期限已满而自动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说明法有溯及力,无效则说明法无溯及力。 目前各国有关法的溯及力原则主要有; 第一,从新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有溯及力。 第二,从旧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无溯及力。 第三,从轻原则。这一原则不涉及法的溯及力。 第四,从新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更轻时依旧法。 第五,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更轻时依新法。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也采取这一原则。 第三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组成的内在统一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所指的是一国国内法,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外国法。 第二,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它不包括过去的法律和未来的法律。 第三,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全部法律之间,其内部是统一和谐的整体,而非杂乱无章的。 3,必须弄清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
本文档为【张文显法理学教学大纲】,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6636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87KB
软件:Word
页数:41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0-04-02
浏览量: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