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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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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指引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指引 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指引 为维护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就医疗、住房、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维护制定本指引如下: 一、应聘工作注意事项 (一)选择正规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介机构 各地均有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人力资源市场和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并查看该机构是否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切勿在没有合法证照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二)准备自己的相关证件 求职时最好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

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指引
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指引 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指引 为维护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就医疗、住房、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维护制定本指引如下: 一、应聘工作注意事项 (一)选择正规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介机构 各地均有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人力资源市场和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并查看该机构是否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切勿在没有合法证照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二)准备自己的相关证件 求职时最好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以提高竞争力。 (三)详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 求职时应仔细查看自己所需的工作,并与工作人员进行求职洽谈,详细了解用工单位的情况和用工条件,如:工作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单位地点、工作岗位性质、工种、工资待遇(包括试用期间)、工作时间、住宿及联系人等有关情况。对不合理的高工资、高福利待遇等要提高警惕。即使是熟人介绍的用人单位,也应事先通过网络或至工作地点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拒绝任何事先收取费用或扣押证件的单位 当被用人单位招用时,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现金时如押金、风险金、信用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或扣押身份证时,可直接拒绝。 二、入职注意事项 (一)入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要到正规的企业工作,要在一个月内主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未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签订劳动合同,须仔细了解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相应收入; 4.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补救措施 如无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请注意下列事项: 1.了解实际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全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 2. 注意保存以下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汇款凭证;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工作服、工帽、工作证、服务证、饭票等 (4)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违纪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6)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单; (7)考勤记录; (8)其他任何能够明证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注意采取措施收集以下证据: (1)可以拍几张工作的照片; (2)可以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时录音; (3)可以请工友书写证词或出庭作证; (4)可以保存好用人方出具的工资欠条等; (5)在劳动保障监察、安监等部门的投诉记录; (6)解决纠纷时的报警记录。 (三)仔细阅读劳动纪律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依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请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明确的规章制度及通过的程序,并仔细阅读其中涉及自己权益的如待遇、假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以做到心中有数。 三、社保注意事项 (一)认识社保的重要性 所谓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因距离退休年龄较长或会减少到手工资而不愿意缴纳社保,要认识到,工伤、医疗保险在发生人身伤害或疾病的情况下,具有巨大的保障作用。尤其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社保联网等措施的推进,社会保险将会在个人保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二)咨询当地社保的具体政策 不同地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能够缴纳社保险种也不一致,有些地区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五险,有些地区则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工伤)。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登录其官方网站,拨打12333热线电话咨询当地具体社保政策。 (三)与单位协商缴纳社保事宜 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无上年平均工资的按当期本人实际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统筹地规定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当地规定标准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个人社保缴费信息等可以通过登陆当地社保部门官方网站,输入身份证信息等方式进行查询。 (四)社保具体事项 加入当地社保后,可以办理相应的社保卡,并凭借社保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等待遇。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 (1)参保规定 按照目前的规定,养老保险由单位10%-24%的比例(该比例各地规定不同),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保机构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是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离职时个人账户的处理 第一,账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移。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够累计计算。 第二,账户保留。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当前工作地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当前工作地的,可以申请将在当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当地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第三,账户转移。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当前工作地去其它城市工作或老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当前工作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 第四,账户提取。如果外来务工人员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一般要求满足一定的缴费期限等)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当前规定,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该年限可能会延长)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2.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有些地区规定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无需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10%以上,个人2%(或免除),另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一般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也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2)医保待遇 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外来务工人员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在当月月末或下月月末停止。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大致如下: 在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相应的上限标准和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金支付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 通常来说,医院级别越低,社保支付比例越高,普通疾病可以选择社区医院就医,以获得较高的报销比例。 如某地规定住院门诊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某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参加医疗保险,因生病在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2万元,则其13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需要个人全部自负。超过1300元至3万元的部分(287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即24395元,个人支付15%,即4305元;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即9000元,个人支付10%,即1000元;4万元以上的部分(3.2元),统筹基金支付95%,即30400元,个人支付5%,即1600元。综上,统筹基金共支付63795元,占总医疗费的88.6%,个人支付8205元,占总医疗费的11.4%。  (3)就医结算 参保外来务工人员可凭当地社保机构颁发的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等,自行选择当地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当地医保中心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外来务工人员结算。住院时个人应先支付一定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根据个人负担额度,多退少补。有些地方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需要住院治疗但本地无亲属的,可以向当地医保机构申请回老家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参保地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一般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患有大病的话,必须先进行大病申请,才可以报销,享受待遇。大病病种包括: 1.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3.脑出血后遗症4.颅内肿瘤(良性)5.椎管内肿瘤(良性)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7.重度烧伤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2.脑梗塞后遗症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失业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左右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按照1%缴纳(有些地区规定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应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等有关材料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外来务工人员辞职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4.工伤保险  (1)参保规定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0.5%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情形 工伤一般包括:工作期间或工作时间前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 (3)待遇享受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城镇居民职工享有同样的工伤待遇。 第一,工伤医疗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外来务工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在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外来务工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五、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丧葬补助金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享受或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致残的,由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含护理、食宿费用等),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4)手续办理  第一,申请工伤认定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参照本指引第二部分第(二)项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工伤治愈时,用人单位、工伤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工伤认定结论、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原始资料。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工伤时的双重赔偿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引起工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如交通肇事者、执行工作任务遭受第三人伤害等,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5.生育保险 (1)参保规定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2)待遇享受 外来务工人员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外来务工人员生育或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一般6个月); 第二,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或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按政策生育第一、二胎但怀孕后流产(引产)的。 第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凡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五)商业保险 在社保之外,用人单位或外来务工人员个人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规避自身的风险。主要有以下类型: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的一份商业保险,保障的是施工和管理人员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以及从工地到生活区域的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高达数十万。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前都应当投保建工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承担,外来务工人员无需承担。 外来务工人员在进入施工企业或工地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其姓名增加至建工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名册中。 2.人身意外保险 从事个体、高风险等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要求雇主或自行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但具有保险费低,保障高的特点。通常保险金额在数十万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一年100元左右,而且团体购买价格更为优惠。 四、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宿舍 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用人单位出资兴建集体公寓或宿舍,满足用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绝大部分建设工地都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集体宿舍,大部分为临时活动板房。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造外来务工人员专用廉租房或公租房 目前东莞、厦门、重庆等城市,由政府在各工业区、开发区,或是外来人口相对集中、工厂比较密集的地方,规划建造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廉租房或公租房,并对这些房屋进行集中管理,定向出租给没有条件建造集体公寓的企业,或是直接出租给具备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者,比如已经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无固定居所者等。 部分城市,如成都等,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从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扩大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三)政府统一建造的经济适用房 不少地区开始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的覆盖范围,如广州等,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个人自租 单位无法提供宿舍的,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自行租赁私人住房的方式解决住宿问题。 (五)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 部分地区正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着重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对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同时,调整完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允许外来务工人员用于支付房租。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延长贷款期限,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  外来务工人员在入职前,应当详细询问用人单位住房保障问题,也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行租赁的,尽量选择当地正规中介机构或平台寻找房源,以免上当受骗。 五、劳动保护 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来务工人员尤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标准为:平时加班,加班费为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即周六周日)加班,加班费为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费为工资的300%。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平时要注意搜集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表、加班时的交通票据、同事的证明等。 (二)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与员工约定的80%,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资 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网络或拨打12333热线电话查询。 外来务工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标准最好能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工资是否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年终奖,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如无法书面约定的,可以保存每月发放工资时的工资条、工资单或签收单,也可以通过打印工资卡流水的方式保存。 如果企业拖欠工资等薪酬待遇,可以先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25%的赔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 1.外来务工人员单方解除权 (1)辞职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一般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除非接受单位特定培训,并签署协议约定一定期限服务期限的。 (2)因用人单位违法,外来务工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一,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外来务工人员面临上述情形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招工广告、单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处罚通知或公告等。 (4)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外来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一个月,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一定的考核标准;调整岗位一般需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协商,可以调整到工作强度、性质、待遇等相当的岗位,不能进行侮辱性、惩罚性调岗。 (5)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每年一个月,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裁员需要符合一定人数要求,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进行裁员: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如果具备上述情况,但是单位要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同意维持原条件续签,而单位不予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变或提高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同意续订,则没有经济补偿。 2.合同期满,如果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维权途径 当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采取暴力、自伤、拘禁等极端手段解决问题,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维权: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未外来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用人单位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5.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6.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7.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违规的。 劳动监察部门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的违法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向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反映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一些特定行业就业,可以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向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反映,如建委、安监局、卫生局、政府清欠办等。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很多地方都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存放在当地建委,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委有权在核实情况后,从保证金直接向外来务工人员支付。 (三)申请法律援助 各地司法局都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困难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大量的法律援助组织,如北京的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大案法律援助平台@大案,在北京、重庆、甘肃、广东、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天津、浙江等地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可以登陆网站农民工法律援助网http://www.zgnmg.org/),可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 (四)自行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如果通过劳动监察等部门无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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