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专题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专题一、事实婚姻概念的界定
二、事实婚姻的国外立法例
三、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演变与理论探讨
四、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
null一、事实婚姻概念的界定
广义说
事实婚姻是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最高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null较广义说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最高法院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null狭义说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null最狭义说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以一定时间为界限被法律有条件承认其效力的结合。
最高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最高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3条
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6条
小结
null二、事实婚姻的国外立法例
(一)承认主义(立法理念)
1、古罗马法的时效婚
2、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婚姻(美国)null(二)不承认主义(立法理念)
1、日本的内缘婚
《日本民法典》第742条
2、台湾的事实婚姻
《台湾民法典》第988条
null(三)相对承认主义
1、古代寺院法的事实婚姻
2、德国的同居婚
3、古巴的非正式婚
4、澳门的事实婚
null三、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演变与理论探讨
(一)我国事实婚姻立法(态度)的演变
1、承认主义(1953年3月——1984年8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解答》第九条
最高法院1957年3月6日《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1958年3月3日《关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 null2、限制承认主义(1984年8月——1994年2月)
最高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最高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
null3、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2001年12月)
最高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null4、限制承认主义(2001年12月——)
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6条
思考一:《婚姻法解释一》为什么要删除原89年《意见》中“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
思考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是否不再承认事实婚姻?null思考三: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有无意义?
思考四:为什么要扩大对事实婚姻保护的范围?null(二)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界定的实务运用
思考一: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界定?
思考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间?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李玲与王景年婚姻纠纷案的复函》(1982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年7月25日民他字第40号)null(三)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界定的理论分析
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
思考一:什么是同居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除有条件承认的最狭义的事实婚姻外的、其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均表述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表述是否妥当?(结合案例)null思考二:我国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采纳最狭义说是否科学?
1、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2、狭义的事实婚姻说混淆了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两个不同的概念。
3、婚姻法上狭义的事实婚姻说与我国刑法上关于重婚的认定在理论上存在冲突。
4、婚姻法上最狭义的事实婚姻说不同于老百姓对事实婚姻的通常认识。
5、狭义的事实婚姻说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两性结合(法律承认其效力的除外)表述为同居关系在理论上存在缺陷。null(四)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理论分析
思考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1989年《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6条
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null思考二:我国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是否合理?
观点一:肯定现行司法解释以补办登记方式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观点二: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观点三:事实婚姻属于(当然)无效婚姻。
观点四:事实婚姻应作为可撤销婚姻,对于严重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中公益要件的事实婚姻,则作为无效婚姻。
观点五:事实婚姻当事人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同居超过二年或生有子女的,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观点六:应当完全承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之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应该作为登记婚的一种补救手段。null四、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非婚同居的概念
观点一:非婚同居是指我国当前环境下,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试婚、姘居,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无效婚姻及部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null观点二:非婚同居是无婚姻的同居,又可称为“试验性婚姻”或者“非家庭正式婚姻”,主要是指男女不履行结婚手续而自愿同居生活,同居者对今后是否正式结婚没有明确态度,以情趣相投和离异两便为原则。
null非婚同居是指未经婚姻登记而不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这种关系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但欠缺法律手续。null观点四: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非以婚姻为目的、未履行结婚形式要件且不以夫妻名义自愿同居生活而形成的较为长期、稳定、公开的共同生活体。null观点五: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同居。这种同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完全自愿;同居双方互为异性;当事人虽然建立了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没有结为夫妻的主观愿望;非婚同居双方完全符合婚姻的条件,不具有法定的结婚障碍;同居生活到达法定的最低期限。null(二)国外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模式一:非婚同居者享有的权利义务基本与婚姻同等(北欧法系国家)
(1)正式同居关系的认定
(2)正式同居的立法内容
null模式二:非婚同居者享有部分婚姻权利
1、美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1)完全否认同居者的权利(模式三)
(2)以合同为依据承认同居者权利
(3)基于同居者身份关系给予法律保护null2、英国
(1)财产关系
(2)无扶养义务
(3)无法定继承权
null3、德国
(1)有些婚姻的条款允许作为例外适用于非婚同居。
(2)非婚同居者没有婚姻的要求时适用一般的法律条款
(3)以同居者之间的明示或默示的契约为基础的契约性的法律
null4、法国(适用《关于民事团结契约的法律》
(1)物质上的互助。
(2)财产制度在分别财产制度和共同财产制度选择一种。
(3)无法定继承权。
(4)税收减免。
(5)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变革,同居者享有一系列劳保、社保福利权利。null模式三: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或在法律上不对非婚同居作出规定。 null(三)我国非婚同居的理论探讨与司法实务
1、立法现状
最高法院1989年《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10、12、13条
最高法院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5、6条
最高法院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null2、理论探讨
我国婚姻法是否有必要立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
(1)肯定论
(2)否定论
null如何确立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2)价值中立原则
null如何确立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内容?
(1)关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2)关于当事人财产关系
(3)关于当事人的扶养关系
(4)关于当事人的继承关系
(5)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null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认定当事人间的青春补偿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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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补偿协议有效说
观点二:补偿协议无效返还说
观点三:道德调整说
观点四:赠与说
观点五:自然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