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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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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null《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宋继红 内 容* 内 容一.立法背景简介 二.重点内容解析 三.贯彻实施意见一、立法背景简介*一、立法背景简介(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重要意义 (三)立法过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基本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 综上,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
null《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宋继红 内 容* 内 容一.立法背景简介 二.重点内容解析 三.贯彻实施意见一、立法背景简介*一、立法背景简介(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重要意义 (三)立法过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基本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 综上,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法律上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监管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效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二)重要意义*(二)重要意义第一,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第二,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第三,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 第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三)立法过程*(三)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特别之处在于:立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申报、起草调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国人大直接进行的。历时十几年,经历了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跨界工作衔接,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酝酿过程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议案一共35份,参与的人大代表有1204人。 起草过程 审议过程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一)主要结构及特点这部法律共7章101条,分别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是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总则十二条,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适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 第二节 生产 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 第三节 经营 五条,规定经营单位义务。 第四节 使用 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义务。(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一)主要结构及特点第三章 检验、检测 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调查及处理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条 附则 三条,规定收费、对其他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一)主要结构及特点1、突出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根本原则。 2、体现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 3、体现了齐抓共管、多元共治工作格局的指导思想。 4、坚持并发展了安全生产方针。 5、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6、监管链条更加完整。 7、体现了法律对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支持和鼓励。 8、突出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特点。 9、突出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一)主要结构及特点10、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 11、强调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12、为职能转变和改革创新留下空间。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增加经营环节,参照条例范围,保持基本一致,并且兼顾立法本意和原则要求。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列举法明确八类设备,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都纳入安全监察。纳入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考虑三个因素: ①成群体伤害; ②造成他人伤害; ③生较大社会影响。 特种设备的范围由目录调整。 另外,删除了条例有关“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这意味着三个环节的安全要求依据本法。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确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从屡屡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换句话说,法律的条文是用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写出来的。(摘自审议说明) 责任不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无从谈起。从以往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看,大多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就是要求企业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责任意识,构建起有效的责任约束体系,在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经营等环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摘自人民日报7月10日评论员文章)(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法在生产、经营、使用一章中,利用一般规定这一节,将共性的问题放在一起。 (1)强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是第一位的。 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总体责任,即对安全负责。并且包括人员的配置、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任(第十三条)。(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 人员包括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安全管理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生产活动中的特殊工种(焊工)和使用活动中的设备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要求取得资格,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机构。这为进一步改革许可方式留有余地。 (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 (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 (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 (1)生产许可制度和条件(第十八条) 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按照分类要求实施。生产许可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级部门,为改革留下空间。 (2)强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 (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 (4)规范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新规定了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5)提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 (6)关于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条) (7)关于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对机电类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 (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回(第二十六条) 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 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见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由出租方负责(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进口设备的具体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 文件资料符合要求 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 进口告知。(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二章第四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环节,该法全面的规定了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本法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条)、及时对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安全使用的责任,这些表述基本上和条例一致。另外有针对性地增加和强调了一些要求。(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新增规定)。 ①安全距离; 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新增规定)。①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②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③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3)针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规定其运营使用单位的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内容相对09条例有较大变化 ①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②将相关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③乘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事项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 (4)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单位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见第四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内容的整合。(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5)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状况跟踪和了解情况(第四十六条)。 (6)关于改造、修理变更使用登记(第四十七条 新增) 要求使用登记数据发送变化,需要变更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的才办理变更手续。 (7)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并提出设计使用年限概念(第四十八条)。 ①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②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③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 ④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条)。 ①取得充装许可。 ②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义务,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 ③气瓶充装单位的特殊义务。 气瓶作为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义务。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本法强调,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进一步巩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1、分类监管: 按设备分类,根据设备的特点; 按企业分类,根据企业的情况; 按地区分类,根据地区的发展,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式。(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全过程监管: 对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从设计、制造、经营、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到报废的全过程,形成完整监管链条。 注意,全过程监管,应当是按照确定的职责,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察。不能简单理解为全过程负责任。各环节都有其责任主体,该谁负责就谁负责。 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写到,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我想,这才是“安全监察”的本意。(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3、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许可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执法工作(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保一方平安。 基本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察基本制度特点: ①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②反映“从严管理”的客观需求 ③体现“统一高效”的管理原则 ④强化“技术检验”的法定作用(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4、体制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的是分级监督管理的行政体制。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截至2012年底,全国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1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2个、市级477个、县级267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11936人。 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30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33个,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197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2个,无损检测机构304个,气瓶检验机构1818个。各类检验机构共有人员67185人。(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5、关于重点检查、许可工作实施和监督检查职权的行使 (1)对重点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2)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第五十八条)。 (3)监督检查的职权,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一条) 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 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 行政处罚。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4)关于安全状况公布(第六十八条) ①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作用。 ②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责任主体有两个。 ③公布的方式。 ④公布的期限。 ⑤公布的内容。(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6、新的要求 一是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 本法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职责。 二是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 本法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信息化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见第六十条)。 三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履职过程的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五)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检验检测体现部门监管效果的一个辅助功能是依靠技术支撑。换言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 1、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 2、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3、存在的问题 4、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检测力量的作用 (1)区分了检验、检测不同性质(第五十条),进一步发挥检测力量的作用。 ①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②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五)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检验检测(2)进一步加强行为约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规定和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①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 ②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第五十六条)。 5、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验便利的义务(第五十四条,新增加项)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本法将条例第六章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急救援更为合理,因为本法前面和法律责任的内容都是为了事故预防,也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本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点。 1、关于事故应急救援 (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和 使用单位 国家监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和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地方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2)预案实施和报告(第七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和证据、及时报告。 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核实情况,按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隐蔽、毁灭证据和故意破坏现场。 (3)预案启动和应急救援 由当地政府负责(第七十一条)。(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2、关于事故调查组织(第七十二条) 各级事故的调查职权与条例一致,增加提出调查组的工作准则要求,即依法、独立、公正。 关于事故处理级别,09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特种设备局和我本人一直努力试图解决,但未能如愿。 3、关于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的上报程序和对处理要求基本和条例一致,增加了一款,明确了事故责任单位的整改和赔偿责任,这也是加大企业责任的一个要求。二、重点内容解析*二、重点内容解析(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1、总的情况 共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 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测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等都基本对应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 处罚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10倍。 增加了治安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一般要求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人员(第八十六条); (2)据不接受监督检查、动用查封、扣押(第九十五条); (3)吊销许可证,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条)。 有关生产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第七十四条)。 (2)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第七十五条)。 (3)未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 (4)未按规定附资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5)未经监督检验(两种情况:过程中-按第七十九条,已经交付-按第八十二条)。 (6)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对缺陷设备未召回、交付淘汰设备、违规使用许可证(第八十一条)。 (7)未施工告知(第七十八条)。 (8)电梯制造单位特殊法律责任,校验、调试,跟踪调查、了解,问题告知和报告。 有关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销售、出租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进口未告知(第八十二条)。(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1)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档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依法设置有关标志、未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校验、未申报检验、未进行水(介质)处理、未制定应急专项议案(第八十三条)。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使用有隐患的设备、未按规定履行报废义务(第八十四条)。 (3)运营使用单位责任,未设置专业管理机构、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及检查确认、未将安全说明和标志置于规定位置(第八十七条) (4)擅自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第八十八条)。 有关充装单位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未经许可(第八十五条)。(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1)超检验范围、使用未取到资格的人员从事工作。 2)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3)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虚假和严重失真。 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立即报告。 5)泄漏商业秘密。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8)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相关单位(只适用检验单位)。 9)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 另外 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检验、检测人员,也要受到处罚。(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4、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第一项)。 (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七项)。 (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八项)。 (4)泄漏商业秘密(第九项)。 (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十一项)。 (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第十二项)。 (7)其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第十三项)。 (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玩忽职守、失职,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 (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第二项); (2)发现不再生产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三项); (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第四项);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第五项)。 (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六现)。 (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第十项)。 (7)其他玩忽职守(第十三项)。(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5、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事故的责任: (1)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八十九条)。 (2)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责任单位经济处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以处分。 有关安全管理、检测人员(自行检测)、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 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吊销资格。没有罚款说法(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八条)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 关于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 本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其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6、关于处罚种类 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一共有九条,体现惩戒原则,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限期时间应当根据设备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 关于情节严重 一般可以理解有以下4种之一: (1)危害程度大; (2)屡教不改; (3)影响恶劣; (4)造成重大后果。(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关于严重事故隐患 一般可以认为有下列5种之一: (1)使用非法制造的; (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以改正的。 (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无改造、修理价值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的可以通过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隐患。以下为无改造、修理价值(也包括不允许进行改造、修理): (1)非法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 (2)已经报废的; (3)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4)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制造的。 (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重大违法行为 一般是指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造成严重以上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真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 (5)安全监察人员及其人员,从事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6)违反治安管理法和构成犯罪的。(七)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法律责任关于取缔、吊销、撤销、注销 (1)取缔,明令取消或禁止,本法用于对无证行为。 (2)吊销,违法行为,取消许可证。 (3)撤销,明令取消许可证,一般不是由于相对人的原因。 (4)注销,吊销、撤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失效证件实际的处理。 关于罚款额度 本法罚款额度,固定的最高有二百万元,幅度有的达到10倍,需要慎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三、贯彻实施意见三、贯彻实施意见(一)抓好学习宣传 面向执法主体抓好学习 面向广大企业抓好学习 面向社会抓好宣传 (二)抓好贯彻落实 完善配套措施 落实各方责任 强化科学监管 坚持安全与节能并举*三、贯彻实施意见三、贯彻实施意见(三)抓好改革创新 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工作方式 完善工作体系 动员社会力量 运用新的技术*null*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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