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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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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中存在的问题 挂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车辆运输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存在大量的商用汽车挂靠于汽车运输公司的现象。在法律实践中,这种挂靠车辆的损害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挂靠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个体运输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因为被挂靠单位只是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它们对机动车辆没有运营利益。所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法院往往只判决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范围内的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又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仅在对被保险人汽车运输公司...

挂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中存在的问题
挂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中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于我国车辆运输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存在大量的商用汽车挂靠于汽车运输公司的现象。在法律实践中,这种挂靠车辆的损害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挂靠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个体运输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因为被挂靠单位只是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它们对机动车辆没有运营利益。所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法院往往只判决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范围内的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又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仅在对被保险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的少量责任予以赔付。而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得不到保险保障。这一问题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这不仅不利于对受害方的赔偿,而且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2003年6月23日,原告周某等6人乘一辆昌河汽车到外地进货,途中与张某驾驶东风厢式货车相撞,周某受伤,其它5人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昌河车驾驶员与张某负同等责任。因昌河车与驾驶员车毁人亡,原告放弃对昌河驾驶员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干涉。另查明,张某驾驶的东风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为应付运输管理需要,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所以,该的名义车主为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周某等6人以运输公司和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万多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运输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1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它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   张某于2002年9月10日将其所驾驶的东风厢式货车向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1年,保险限额为20万元。其中保险人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运输公司。在保险单正本中特别约定“该车是挂靠车辆,受益人为张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20000元。法院判决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请求赔偿金的要求予以拒绝。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张某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赔偿被告运输公司12000元。   在笔者所接触的类似案例中,还有很多甚至连特约受益人都没有,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予以拒赔,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补偿功能。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理由的。   第一,根据保险理论与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是索赔权人。   根据保险理论,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或对个人因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的物质保证的一种。所以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必须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绝对不能允许当事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否则,就背离了保险所独具的社会经济功能,导致道德风险,进而引发更大的灾难。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不可能出现受益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益人只能是人身保险中的概念。在保险法的全部条文中,受益人的概念也仅仅是出现在人身保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不可能允许投保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除补偿性质的赔偿以外的受益。事实上,财产保险中能不能受益?   可能会有人认为,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确实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减轻了自己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这本身就是受益。如果是这样,这里的受益人就必然是保险赔偿中的索赔权人。否则他根本无从受益。本案中,既然出现了受益人,不外乎两种解释,其一,受益人是有权获得补偿性质的赔偿的索赔权人,其二,保险人故意混淆受益人的概念,以逃避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拒赔行为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益人应当解释为索赔权人。   上述分析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解释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关于特约条款的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其本身的意思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是合同解释中最重要的解释方法之一,合同法第125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特别强调了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无疑是在机动车辆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给受害人以及时有效的赔偿。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张某、运输公司知道该车辆不管给第三者造成多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仅仅赔偿运输公司12000元,而其余的不赔,那么,投保还有什么意义?保险达不到保险的目的,他们还会投保吗?   个体运输专业户,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一般都挂靠到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代为联系业务,出具运输手续,代缴各种规费,其中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也是被挂靠的运输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实践中,各种规费,保险费都是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支付,由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代为缴纳。这是该行业的一种惯例。本案的特约条款约定“该车是挂靠车辆,受益人为张某。”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完全明白挂靠车辆的涵义。当然,也应当知道其中的交易习惯。在明白交易习惯,和挂靠车辆的涵义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特别约定,然后以受益不是被保险人为由予以拒赔,显然摆脱不了欺诈的嫌疑。   第三,根据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赔偿。   保险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业务,其中大量术语、概念是一般人无法通过字面意思可以理解的。许多条款晦涩难懂。同时,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存在的情况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作用原则。”和第十六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根据这些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向运输公司、张某说明特约条款中受益人的涵义,说明受益人在本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如实向张某、保险公司说明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将不可能等到满足,运输公司何必投保?张某又何必将自己作为受益人?这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保险公司根本未尽到保险法第十六规定的说明义务。作为保险公司明知受益人将得不到赔偿,又不向张某和运输公司说明,这不是欺诈又是什么?   第四,根据民法中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活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民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1999年7月第1版,第11页)它要求在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公平地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民事责任要合理分担,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聚集了巨额保险基金,本应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却拒绝赔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保险事故的受害人,六个受害人中五死一伤,死者的家属需要抚恤,伤者需要救治。按照法院的判决,运输公司仅承担12000元的责任,而张某却对巨额债务无力赔偿,使得纠纷久久得不到解决。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对已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挂靠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出发,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稳定职能,对被保险人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予以赔偿。因为类似的问题较多,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如果保险人固执坚持对被保险人的约定,那么类似的问题就得不到很好地解决,纠纷就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使得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无法正常经营,影响了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使更多的人对我国的保险公司缺乏信心,最终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保险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诚实信用原则,以最大诚信面对客户,树立起中国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培养我国民众对民族保险业的信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严格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经营,提高业务人员的保险素养,正确使用保险术语。其次,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的时候,不要死扣保险条款的词句,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挂靠车辆保险的交易习惯,准确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后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各自的责任。最后,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挂靠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认真学习保险法、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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