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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权的互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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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权的互动研究 探索与争鸣 行政与法 收稿日期:2005-07-15 作者简介:宋鸽,吉林大学文学院。 在我国,新闻立法的呼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开 始而出现的。更准确的说,20世纪80年代初,立法界、行 政部门、法学界、新闻界各种有识之士开始纷纷提出了 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的口头呼吁和建议, 1984年,新闻立法被正式列上议事日程。这期间,虽然 曾经起草过一个《新闻法》草案,时至今日也未提交全 国人大审议。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效力不 同,层次不同的法律不断出台,法的体系也初具规模, 其中宪法保...

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权的互动研究
探索与争鸣 行政与法 收稿日期:2005-07-15 作者简介:宋鸽,吉林大学文学院。 在我国,新闻立法的呼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开 始而出现的。更准确的说,20世纪80年代初,立法界、行 政部门、法学界、新闻界各种有识之士开始纷纷提出了 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的口头呼吁和建议, 1984年,新闻立法被正式列上议事日程。这期间,虽然 曾经起草过一个《新闻法》草案,时至今日也未提交全 国人大审议。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效力不 同,层次不同的法律不断出台,法的体系也初具规模, 其中宪法保护言论的出版自由的若干条文和著作权法 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 提供了法的保障。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更有力的保障 则应来自《新闻法》。所以我国制定《新闻法》是必要的, 也是切实可行的。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对《新闻法》的认 识存在着误区,比如认为《新闻法》的通过就意味着必 须保障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或者认为《新闻法》就是 民事权利保障法,或者认为《新闻法》就是规范新闻行 为的法。凡此种种,成为制定《新闻法》的障碍,因此我 们有必要澄清误区,促使《新闻法》早日出台。 一、《新闻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新闻自由的 底线保障作出规定 首先,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 利之一。言论自由是保障人的本能的权利,人类之所以 能够成为万物之主是因为人有思维能力。人对周围的环 境进行观察之后通过大脑的思考,产生一种主观反映, 这种主观反映一旦形成,人就会有一种强烈的欲望,便 是通过语言功能将其表述出来,和其他的人进行交流。 人的表达欲望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假如在人大脑中形成 的主观反映不通过语言表述出来,进行交流,得到他人 的认可或反驳的话就有可能思维僵化,无法在更高的起 点上进行思考,因此基于人类本身发展需求的一种本 能,语言表达欲望是不应该得到抑制的。因此各个国家 宪法都对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做出了规定,我国宪法第 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 自由”,以最高效力立法认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其次,新闻立法事实上是一个行业立法,行业立法的 规则是保证该行业的利益的同时对该行业所应承担的社 会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制,以协调该行业和其他社会利益 集团的关系。正如我们制定《律师法》首先是承认了律师 业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 一样,《新闻法》应是规范整个新闻传媒业的“行规”,只不 过这个 “行规”不是由新闻从业者自身制定的一种 “自 律”,而是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者制定出来对新闻行业进 行“他律”的。对新闻行业来说,他们攫取最大利益的一个 前提就是“新闻自由”,为此制定《新闻法》首先一个不能 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新闻自由”。众所周知,新闻自 由是一个“舶来品”。最早提出有关新闻自由的是英国的 资产阶级革命家、诗人和政治家约翰·弥尔顿,他于1643 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 与生俱来的权利”,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去为新闻自由 而奋斗。在弥尔顿等人的努力下,1765年英国停止了限制 新闻自由的登记法案,1771年英国同意报纸报道议会情 况。1789年通过、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 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 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789年法国制宪大会通过 的《人权宣言》第十六条规定:“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传播是 人类最可宝贵的权利之一,因而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 述、出版的自由,但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滥用此项自由负 有责任。”1881年法国制定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新闻 法《出版自由法》。也许正是因为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的 产物,使得一些人对其心存芥蒂。事实上,新闻自由的提 出,应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是某一个阶级的专利 品。在我们国家,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增强,完全可以大谈 新闻自由而不必有什么忌讳。如前所述,即使在资产阶级 国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国《人 权宣言》明确提出“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滥用此项自由负 有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在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 中也提出 “每一个自由的人都拥有在公众面前表达他想 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的权利,禁止这样做就是破坏自由,但 是,如果他发表了不适当、有害或非法的言论,就必须为 自己的轻率行为承担后果”。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 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对言论自由所作的根本大法性 的保障。在这里,必须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作为公民个 人的言论自由和作为新闻传媒的新闻自由并不是完全等 同的。作为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从理论上讲没法事先予 以约束,只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监督即通过令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来促使其合法、正当行使自由;而作为新闻传 媒,由于其是在有组织性地从事传播新闻的专业性活动, 其对社会的影响大,所以有必要也事实上能够从事前给 予一定的约束,即事前的法律监督与事后的法律监督并 用。因此,一方面提倡并保障新闻自由,另一方面也必须 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权的互动研究 □ 宋 鸽 (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新闻立法能更有力地保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对二者关系 的互动研究就有了法理和实践之双重需求。 关 键 词:新闻立法;言论自由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05)10-0083-02 2005.10 83 行政与法 2005.10 探索与争鸣 明确,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作为新闻 传媒,从法律上明确其应该享有的具体的新闻自由的时 候,同时应给予什么样的限制,即到底该赋予新闻媒体什 么样的新闻自由的底线,才是制定《新闻法》的意旨所在。 二、《新闻法》的制定能更有力地保障言论自由权的实施 (一)《新闻法》所保障的新闻权本身就是简单意义上 的言论自由的深化,保障新闻权就等于保障言论自由权。 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发布新闻和见解者通过文字的形式或 以语言的形式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充分地表达出来,与单 纯地通过言语将思想、感情表达出来没有质的区别,只有 形的区别。新闻权对于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发布新闻和见 解者来说是言论自由的体现,对于阅读者和收听新闻的 人来说也是他们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因为言论自由不 仅仅是指一个人有“说”的权利,同时也是指其他人有听 的权利。所以新闻不仅仅是新闻工作者,新闻的发布的言 论自由权,也是一切人的言论自由权。密尔在《论自由》一 书中写道:“禁止发表不同意见这件事所独有的不幸,就 在于它堵塞了获得真理的道路,因为如果别人的意见是 正确的,而你禁止别人发表不同意见,那么也意味着以真 理取代谬误的机会被你剥夺了,如果别人的意见是错误 的,也应该允许别人发表意见,而不应该禁止,因为真理 是在同谬误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应该看到 避免错误和得到真理几乎是同样有益的。”总之,真理是 无止境的,所以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追求真理的 自由”。而所谓自由如同霍尔姆斯所指出的“当然不仅仅 是发表与吾人一致的意见的自由,而且也是发表为吾人 憎恶的意见的自由”。因此新闻法的出台在保障新闻权的 同时,保障了一切人的言论自由权。 (二)《新闻法》所保障的新闻权的作用使言论自由 权的作用得到深化,引起人们对言论自由权的熟知和足 够的重视,通过新闻工具和出版手段表现出来的也是言 论自由的最高形式,所以新闻权具备着言论自由原有的 作用。萧伯纳曾经辩说假如两个人交流思想,每一个人 将拥有不同的两种思想。假如一个人拥有了两种思想他 将会对两种思想进行比较,选择更为合理的运用在实践 中。任何新知识、新经验、新成果、新真理之所以得到公 认并为人们通用不是依靠权威支持,也不是依靠政治的 强制,而是由于它在自由讨论中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 据,并在每个有关人员都有机会对其发表意见和进行鉴 定的千百次实践中经受了考验。并让其他人应用于实 践,对人类的素质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新闻自由为 言论自由的这项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任何人的法律 允许的不成熟的思想闪光点都可以通过新闻出版业为 公众熟知,并接受各方面的纠正和指点,得到公众的认 可。成为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智力成果。 (三)《新闻法》所保障的新闻权会开发言论自由权 的新领域,使言论自由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升华 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在市场经济社会 得到认可的,而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虽然 市场经济有着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比拟的优点,那就是 快速推动社会的发展,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 个体人的发展,想要让个体人进行发展必须刺激其发 展的欲望,刺激其发展欲望的很有效的途径是物质诱 惑,假如个体人有了发展,社会将回报给他丰厚的物质 报酬。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人获得物质是 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另一种是某些人获得物质的欲望 膨胀起来,但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物质,而是通过不 正当的手段获得。假如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得物质利 益的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 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对此必须有行 之有效的监督。在各类监督中,首先是人民的监督,其 次也应该有旁观者的监督,这就是新闻监督。美国《独 立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杰菲逊的观点 对我们很有借鉴的意义,他说自由报刊应成为对行政、 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利。因为资本主 义国家虽然因体制的原因其阶级的矛盾永远存在,但 新闻监督对于调节统治阶级之间和与被统治阶级的矛 盾,对于局部地解决一些社会弊病以缓和人民的不满 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假如新闻担负起监 督职能,就意味着言论自由已经不再仅仅是表达思想 感情的权利,也是实现监督权的新方式。 (四)《新闻法》对新闻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言论自 由的更好的实施。言论自由跟所有的权利一样都有一 定的限度,虽然言论所表达的是人的精神,不应该得到 法的限制,但以言论的形式表达本身是一种行为,是行 为就应该在实施当中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人的合 法利益为界限。作为言论自由的深化,新闻权也有一定 的限制,否则会对言论自由的实施带来负面的影响。 三、《新闻法》的性质不是单纯的民事权利保障法 人们对《新闻法》有种误解,将《新闻法》看成了单 纯的解决“新闻侵权”纠纷的民事权利保障法。所以,将 来制定的《新闻法》,绝不仅仅只是民事权利保障法。真 正涉及到民事权利,《新闻法》仍然需要作出一些规定, 但保护民事权利更多的还是会直接依据 《民法通则》 (或者是将来制定的更为完善的《民法》)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殊的主体,新闻传媒仅 仅拥有民事权利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通过法律 赋予他们其他的一些权利,如基于舆论监督所必需的 宪法权利———知情权以及基于知情权所必需的其他一 些权利。这里的知情权和作为民事权利的知情权不是 一回事。作为民事权利的知情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 项权利,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有对 商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的知情权。而作为 宪法权利的知情权,是我们为了实现对社会的监督,专 门赋予新闻传媒这一特殊主体的,知情的对象不限于 平等主体间。从某种角度上讲,《新闻法》更应该保障的 是这些特殊的权利。正是因为《新闻法》不是单纯的民 事权利保障法,所以基于权利被侵犯所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也就不仅仅限于民事责任,还应包括基于行政管 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责任、因触犯刑律所产生的刑 事责任。所有这些,都必须在《新闻法》中有所体现。 综上所述,《新闻法》不论对新闻权保障还是对新 闻权的合理限制,都是对言论自由的实现的一种保障。 而言论自由权要更好的实现,也需要《新闻法》的尽早 施行。但《新闻法》的制定应有一个过程,匆忙立法往往 会欲速则不达。 (责任编辑:刘尊强)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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