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O式引出商标纠纷话题案例情况
佛山商标注册中心了解到,因“WOWO”注册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引发商标撤销争议纠纷,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哦哦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停止使用“WOWO”图形商标的决定。
2013年4月22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WOWO”图形商标撤销的复审决定。近日,哦哦公司已就此案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据了解,此案是我国首例涉及与国旗近似的商标争议案件。
商标与国旗“撞衫”便利店突遇“泰囧”风波
遍布都市街头的便利店是再熟悉不过的街景,而连锁便利店则是近几年市场上的新生事物。据介绍,在2005年11月首家“WOWO”便利店出现在四川成都市场之前,成都当地还没有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正是这种颠覆当地消费者消费体验的业态模式,使这一品牌在日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
注册商标被撤销
店主“受伤”细说设计理念
便利店注册商标无意间与泰国国旗近似,这也是“WOWO”品牌创立者汤耀华所不愿看到的,因为,他们的商业理念与国旗的含义表达大相径庭,“颜色”相撞让他们很“受伤”。
8年前,上海人汤耀华只身来到成都创立“WOWO”品牌。如今,近300家24小时营业的直营品牌便利店遍布成都大街小巷。
有关品牌的由来,汤耀华告诉记者,其取意于“雄鸡唱晓”,寓意该品牌为百姓提供24小时服务的宗旨以及锐意进取的雄心。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后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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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从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认为,复审商标为图形标志,无任何文字内容。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曾致函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颜色、排列顺序以及在实际使用中的外观样式同泰国国旗近似。鉴于复审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该国政府并未同意且已经提出异议,故复审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同时,由于复审商标与泰国国旗相近似,无论指定使用在何种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均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复审商标同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亦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因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WOWO”图形商标撤销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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