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_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_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举报
开通vip

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_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ZD076) 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 ———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吴 汉 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 武汉  430073) 一、人格与人格权的逻辑联系:有“法律人格”之法人有无人格权 传统人格权的概念、定义及制度设计,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在中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以及当 下人格权法酝酿之时,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法人享有哪些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均是 存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法人人格权问...

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_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ZD076) 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 ———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吴 汉 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 武汉  430073) 一、人格与人格权的逻辑联系:有“法律人格”之法人有无人格权 传统人格权的概念、定义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设计,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在中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以及当 下人格权法酝酿之时,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法人享有哪些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均是 存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法人人格权问题的探讨,须从“法人格”着手,即是将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作为精神利益的人格 区别开来,以法人为研究对象,考察人格承载的主体与人格支配的客体两者之间的关系。 人格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受义务的资格。谢怀栻先生在其著 述中谈及近代民法的基本特点时所言的“人格平等原则”,指的就是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能力平等。①这里 的人,显然是市民社会中的自然人。二是指应受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即是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权利的 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王泽鉴先生认为,人格权的内容,不能以金钱加以计算,不具财产的 性质,“即以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的精神利益”。②这里讲的精神利益,当然亦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利益。自《德 国民法典》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与自然人主体截然不同的法人主体。这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对传统单一 的民法主体体系予以突破,而且需要新的人格理论对新的民事主体予以诠释。 在民法理论中,凡具有人格者即可成为民事意义上的人,凡成为民法上的人即可享有和行使权利。这 种人格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只有同时具备自由人、罗马市民和家长三种身份的人,才具备完 全的人格,才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如果上述身份发生变化,相应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亦会随之变 动。罗马人创制了人格观念,构成了后世法人制度包括法人人格权制度的思想来源。依罗马法理论,凡具 有独立之人格,便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既包括具有自然属性的人,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人。自罗马 共和末期,法律开始承认诸如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军事的等各种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并将其概称为 “universitas”(团体)。罗马法学家认为,团体的权利义务为其所独有,与属于团体的各个人无关。③可以 说,团体和组织团体的分子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作为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也可以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 利。这种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民事主体范围,将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拟制之人”。 在近代民法中,《德国民法典》创设了权利能力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点构建了法人格与民事主体的 逻辑关系。权利能力一词秉承了罗马法上的人格概念,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皆为构成民事主体之前提条 件。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认为,在民法上,“法的人格者等于权利能力者”,关于人或法人的规定,“表现了 最抽象化层次的抽象的法人格”。④民事能力(含权利能力)和人格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民事主体的。人 ·62· 法 商 研 究 2012年第1期(总第147期) 格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民事主体的内在统一性和其实质,界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能力概念的意义 在于揭示民事主体的差异性,具体刻画民事主体存在与活动的状态与特征。”⑤从法律技术逻辑层面看, 《德国民法典》以权利能力核心概念为中心,进行主体人格的制度设计。在财产权领域,这种构架中的逻辑 关系就是“经济人-权利能力-法律人”。近代社会科学文献对社会结构采取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 法,这与法律结构中采取的公法与私法二分法是一致的。所谓市民,即是理性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在 德国思想家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应该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成员构成,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由经济人组成 的社会。⑥通过权利能力这一人格依据,法律将理性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与有意思能力、责任能力的法 律人直接连接起来。财产法将其调整对象的基点置身于自然人,而法人不过是自然人的集合。在财产权 范畴,法人虽然因其权利能力不同而有别,但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除《德国民法施行法》第 86条之规定对公益法人取得财产的数额有所限制外,法人得享有一切财产权的权利。⑦在人格权领域,主 体人格构架的逻辑关系则是“生物人-权利能力-法律人”。在近代西方哲学中,人格不过是哲学思想上 对于人的本质的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以此为基础,内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成为近代民法关于人的伦理性认识的核心,并 由此构成近代民法人格构造的基础。随着社会生活中人的伦理价值的扩张,民法通过建立统一的、独立的 “人格体”制度,将生命、健康、自由和尊严这些内在的伦理价值规定为外在的、实在法设置的“权利”(各种 人格权)。⑧在自然人人格场合,“法律人”的成立是以伦理价值为依据,将伦理价值从人的范畴中抽去之 后,即通过权利能力将“生物人”自然本性与“法律人”的法律属性直接连接的。而在法人人格场合,由于权 利能力扮演“团体人格”的角色,从而形成“团体-权利能力-法律人”的逻辑联系,从而使得法人与同为 “法律人”的自然人一样在某些方面享有人格利益成为可能。 关于人格与人格权的逻辑联系,我们在此以法人为对象,就作为资格的人格与作为利益的人格,提出 以下两点基本认识:第一,人格即是主体资格,是法人人格权“肯定说”的理论前提。从法律语义上说,人格 之意可以解析为:“人”即民事主体之谓,“格”即法律资格之谓。法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法律赋予 民事主体以权利能力,构成法人享有人格权的制度基础。在民法中,各类民事主体统一到“人”这一法人格 之中,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抽象概念的自然人,没有国籍、民族、性别、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政治地位的 差异;概括意义的法人,也没有生产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大企业、小企业的区分。正如梁慧星教授所 言,人格的抽象和概括,“就把社会生活中千差万别的民事主体,简单化了、高度地划一了”。⑨可以认为,法 人拥有民事主体之地位,这种人格成为其享有某些人格利益的前提。英国学者萨柏恩指出:“一个社团是 一个法人,意思就是它的人格———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经法律承认的。”⑩概言之,人格即资格,人格 即主体。第二,人格为精神利益,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安 全。在人格平等原则的指导下,自然人的人格权表现为专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征。一般认为,法人 与自然人具有相同的主体人格,但其权利能力与后者不同,往往受到特殊限制,包括法人目的的限制、法律 上的限制以及法人性质的限制。这就决定了法人不可能享有以自然人生理或心理特性的存在为基础的人 格利益,或是因法人类型的差异而享有不同的人格利益。无论如何,法人应当享有诸如名称、名誉、信用等 某些人格利益,这也是其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人格利益是主体的最高利益……对人格利益 的保护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人格利益也是个人作为社会 成员的存在所必不可少的。”瑏瑡从这一理论出发,法人人格权可以作出如下理解:首先,它是维护法人的主 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具有某种独立性的特点。法人人格权与其作为主体的资格及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人是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法律赋予其人格是基于社会对这一客观存在的需要,是对这一客观存在的 社会价值和社会作用的认可,是法人人格来源的本质所在。”瑏瑢法人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法人主体 的独立性,是为法人成其为民事主体所必备之权利。其次,法人人格权是法人一经成立即可享有的权利, 具有相对专属性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在商事活动中,企业法人的人格权发生变化,其专属性极强的人格 利益被淡化,而非专属性的经济利益占据主导地位;在此情况下,可引入“限制性让与”概念,即允许企业人 格权在一定情况下转让。瑏瑣笔者认为,人格权的专属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权的基本属性,法人人格权概莫能 ·72· 迈向立法的人格权 外。至于企业法人人格权转让的情形,其客体已不是传统的人格利益,而是商事人格利益或无形财产 利益。 在近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民法典编纂活动较早,对民法法典化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都未对人格权予以重视。不过,《法国民法典》出台前后的两部法典,即1974年《普鲁士邦 法》和1811年《奥地利一般民法典》都积极考虑到保护人格利益方面的问题。瑏瑤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部法典 尚未涉及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在欧洲的主要国家,民法理论承认法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人格权,而且这种 理论也得到判例的支持。瑏瑥《日本民法典》效仿欧洲主要国家立法例,对人格权未作任何规定,更遑论法人 人格权问题。但是,日本也曾出现过因对法人的名誉进行侵害而诉求赔偿的案例,并且法院支持了这一赔 偿请求。瑏瑦总的说来,从罗马法以来的人格理论到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判例,均承认法人可以享有某些人 格权。这些理论和实践为我国构建人格权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 二、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法人的人格利益应归属何处 财产权与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这种分类是以民事权利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作 为标准的。在大陆法系严格的概念体系下,特定利益被概括地进行了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两分”,并分 别归类到财产权与人格权的范畴。其实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界限,并非是绝对的。正是两者不同 利益的交叉或融合带来财产权与人格权“两分”的困难,这即是学者所谈到的“人格财产”和“人格权商品 化”问题。 所谓人格财产,是指与人格密切相关、无法用任何替代物来代替的财产,或称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 产”。易继明教授提出四类人格财产:一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二是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三是源 于特定人身体的财产,四是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瑏瑧其中,前两类财产为外在之物的内化,即财产象 征人格或寄托情感;后两类财产为内在自我的外化,即财产源于人的身体或智慧。上述人格财产分析,揭 示了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相互关系,着力分析了特定财产中所存在的人格利益。归根到底说来,人格财 产依然是一种财产,其意义在于探讨财产损害赔偿中人格利益受损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依 据。瑏瑨由于文章选题所限,人格财产不是本文研究重点。 所谓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以精神性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所表现出的财产特征。王 利明教授在一篇文章中主张通过立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并在其论述中列举了如下情形:“(1)允许权 利人对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并获取报酬;(2)在商品化人格权受到损害后,允许通过侵 权损害赔偿对其中的财产利益加以保护……(3)在保护一些人格利益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对权利人人格 利益进行商业化利用……(4)明确规定,如果非经许可,利用死者人格利益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一般应认 定为侵权行为”。瑏瑩上述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分析了人格权中的财产因素以及被侵权使用后的财产后果,对 人格权保护的立法选择和司法裁量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是,就结论而言,该文仅是在传统人格权的基础上 描述某些财产现象,并不具有财产权衍生的研究意义。笔者认为,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形 态的变化,在传统人格权中分离和产生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财产利益,并逐渐形成有别于人格权的权利 形态,这在法人人格权制度发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本文即以此作为重点进行分析。 关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相互关系,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有两个重要判断:一是“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 权”,其本意是指基于人格(或说是人格权保护的生命、自由、尊严等)才能产生对物(泛指对于人的自由来 说一切外在的东西)的权利;二是“物权是人格本身的权利”,其意思表明财产是维系人格所必需的,是一种 实现人的自由的手段。瑐瑠在这里,黑格尔强调了财产权利对于人格权的依存关系和实现意义。由此可见, 人格与财产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非泾渭分明。在私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已从绝对趋向相对,并出现交叉和融合。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某些人格利益演变成商业人格利益,即在 现代法律框架上,基于商业上的名誉产生了商誉权,对姓名、肖像、形体的商业利用产生了形象权。这些权 利是与一般人格权有别的特殊财产权。在国外学者的著述中,该类权利多视为独立的财产权或无体财 ·82· 法 商 研 究 2012年第1期(总第147期) 产权。瑐瑡 法人的人格利益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任何一个普通的法人都具有的人格利益,这是一种不 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利益;二是作为企业法人和从事商业活动的机关、企业、单位法人才享有的人格 利益,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的人格利益,是普通的人格权概念难以彻底揭示和充分保护的。瑐瑢根据传 统理论,人格权客体概为无形之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益。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观念的进 化,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因素在社会活动中得以凸显,并逐渐取得了独立存在的权利形态。企业法人人格利 益的财产化既保留了无形利益的基本品性,同时又具有区别于有形财产的一般特点:第一,无形财产利益 是与主体人格有着密切联系的利益,具有专属性特点。第二,无形财产利益是基于主体经营能力而在社会 评价中产生的利益。这种财产价值产生于经营领域,来源于社会因受主体信誉、形象的影响而给予的评价 和信赖,即具有资信性的特点。第三,无形财产利益是企业资信中难以确定且不具稳定性的利益。这种财 产价值虽然能提供未来经济利益,但其利益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其收益额及收益期会基于各种原因产生波 动,即具有变动性的特点。 关于无形财产利益,或者说非物质性财产,早就为近现代学者所关注。英国近代思想家、法学家洛克 在《政府论》一书中曾用多种不同涵义表达“财产”概念。瑐瑣20世纪初,美国学者施瓦茨曾列举了“具有重大 价值的新型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经营利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 权”。瑐瑤另一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20世纪已经出现了“新财产”概念,“应当将就业机会、养老金、政府特 许作为新财产对待”。瑐瑥 上述即是自罗马法以来私法领域所发生的制度创新和法律变革,是为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瑐瑦财产 “非物质化”的结果就是,极大地拓宽了财产法的适用范围,其权利建构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是但不限于知 识产权。可以认为,企业人格利益的财产化正从两个方向发展:一是知识类财产,如商号归属于传统知识 产权领域;二是资信类财产,如商誉、形象、信用等归类于无体财产权。瑐瑧 三、人格权种类的确立:边界如何划定 民事权利的类型化是以权利客体为标准来进行的。申言之,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 付”,对这些财产权的类型化分类和体系化归纳,是建立在客体统一性基础之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乃至 无体财产权的客体,虽然都是无形之利益,但也存在主要区别:人格权客体是为无形之人格利益,知识产权 客体是为无形之知识财产,其他无体财产权客体则是无形之资信财产。正是由于客体的非物质性,才使得 人格权、知识产权乃至无体财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严格的区分,同时也使得前者所指无形利益“亦此亦彼”, 因此产生划分权利边界的需要。 关于人格权的分类,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第4编“人格权”明 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具有人格权”,并列举了6项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 (4)名誉权、荣誉权;(5)信用权;(6)隐私权。日本学者认为这种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人格权并列的方 式始终让人感觉不安,且具体人格权不可能仅指上述6类。瑐瑨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建构人格权内部体系时 无须过度考虑法人的人格权问题,因为人格权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 格平等和人格安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人权经由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而具体化的民事权利。”瑐瑩上述 情况表明,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但限于特定类型的人格权。具而言之,法人不得享有以生理或心理特征 存在为基础的人格权,不可能享有与其性质、特性相冲突的人格权。在立法中,可以考虑对法人享有名称、 名誉、信用等人格权以概括性条款作出规定,而不必采取与自然人格权并列、平行规定的方法。法人的无 形利益归属于人格权还是知识产权或资信权,可留给学说研究和判例解决。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类权利必 须作出界定: 1.名称权与商号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 ·92· 迈向立法的人格权 项重要人身权。名称有别于以血缘或家庭因素为基础的自然人姓名,是非自然人主体特定化的区别标志, 是法人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的用以确定和表示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名称是法人的重要人格 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只有具有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才能使自身主体与其他主体相区别,无名称则无独立人格。名 称权在本质上归属于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专属性、必备性的基本特征。法人享有名称权并将其视为人格 权,为多数学者的共同见解。瑑瑠 名称作为法人之无形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从为人格利益而成为人格权的标的;而在有的情况下,这种 无形利益因具有经济内容和财产属性则可归类于财产权的标的。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法人的名称不仅标 明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也标明了该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体现了对交易活动(如交 易机会、交易数量、交易效果等)所具有的无形而有力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在商品经营过程中的价值,使 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可以计价的财产。在权利构造中,由此而产生的即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号权。 商号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标识,是经营主体特定化的专用标识。基于商号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 为商号权。商号权不同于名称权。早年有学者曾将其视为财产权的一种,因为商号权具备财产权的一般 特征,是一项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瑑瑡当代学者多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商号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无形财 产: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企业法人经营能力和资信表现的载体,是能给经营者带来一定利益 的资产。在立法上,商号权保护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单行法保护,如1916年《英国厂商名称登记 法》、1921年《荷兰企业名称法》;二是商法典保护,如德国、日本、法国等采取民商分离模式的国家;三是民 法典保护,如意大利等采用民商合一模式的国家。除此以外,一些欧美国家还采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等来保护商号权。在国际上,最早保护商号权的国际公约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至20 世纪下半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就商号的工业产 权保护草拟了示范性条款。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规定的7 项知识产权不包括商号权,其理由是该协议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且商号权转让在一些国家受到诸 多限制。 2.名誉权与商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客体是 名誉。这种名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对于自然人而言,名誉是指主体 基于自身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而产生的社会评价;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主体就其经营能力、履约能 力、经济效益等状况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瑑瑢一般认为,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关:自然人名誉受损,会导致其 就业、晋级时遭到不利影响;法人名誉受损,有可能使其信誉减低、经营受阻、利润减少。但是,作为人格 权,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既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 商誉是企业法人的商业信誉和声誉,由传统的人格利益嬗变而来,但又不同于人格权意义上的名誉。 从社会评价来说,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其优质的产品或服务而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得到的 广泛肯定。国外法学著述及司法界对商誉的表述也多为褒义性的。瑑瑣十分明显,上述观点与我国法学界的 通说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法律上的商誉应指民事主体因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的经济能力而在社会上 所获得的积极评价。具而言之,经济能力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综合能力,即商誉的主观要件;社会评价是褒 义的肯定性评价,即商誉的客观要件。 关于商誉权保护立法例,各国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商誉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 的。在美国,侵犯商誉权的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将“商誉”看作是一种“财产权”加以保护。瑑瑤大陆法 系国家则主要是沿用侵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誉的。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 其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 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 ·03· 法 商 研 究 2012年第1期(总第147期) 为的侵权对象即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3.信用权与商业信用权 信用与信用权是一个经济学界争相研究而法学界关注不够的范畴。在我国,不少学者将信用混同于 商誉,或是将信用置于商誉概念之中。瑑瑥在国际法学界,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 社会上获得的信赖和评价。笔者认为,信用不是一种人格利益,而应归类于无形财产的范畴。 关于信用权的保护,目前立法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在广义的商誉权名义下提 供信用利益保护,但其权利主体多限于商事主体;二是直接保护方式,即通过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信用利益 的行为进行规制,确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民法草案》曾在人格权项下规定了信用权,其归类方法值得商 榷。在信用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企 业法人或说是商事主体的资信利益,应从一般人格利益中分离出来,同时将其与有所关联的商誉利益相区 别,即赋予无体财产权形式,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注释: ①参见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 ②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载《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组 编:《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③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3页;周枏:《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 馆2002年版,第268-269页。 ④参见[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李毅多等译,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⑤谭启平:《“民法人”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⑥瑐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1页,第48-49页。 ⑦瑑瑢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第652页。 ⑧参见马俊驹:《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法学》2005年第12期。 ⑨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⑩[英]萨柏恩:《近代国家观念》,王检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3页。 瑏瑡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瑏瑢瑏瑣瑐瑢参见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瑏瑤瑏瑦瑐瑨参见[日]加藤雅信:《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杨东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瑏瑥参见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瑏瑧参见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瑏瑨《日本民法典》第710、711条及《奥地利民法典》第1331条的规定表明,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的侵害,适用侵权赔偿责任,即对人格财 产采取了肯定的立法立场。 瑏瑩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瑐瑡参见[英]劳森、拉登:《财产法》,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3页;[日]小岛庸和:《无形 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7-11页。 瑐瑣参见梅雪芹:《关于约翰·洛克“财产”概念的一点看法》,《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 瑐瑤转引自[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19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王战强译,《社会经济体制比较研究》1995年第1期。 瑐瑥转引自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与立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瑐瑦参见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瑐瑧参见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瑐瑩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瑑瑠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1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0 页。 瑑瑡参见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的保护》,上海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89页。 瑑瑣参见[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381页。 瑑瑤参见曾陈明汝:《专利商标法选论》,台湾1977年自版,第178页。 瑑瑥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3年版,第299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页。 ·13· 迈向立法的人格权
本文档为【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_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57713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228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6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3-04-29
浏览量: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