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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经典案例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东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旺盈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6年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平,主要从事纸箱、彩纸盒的加工和销售。  诉讼代表人林奕宏。  被告人黄赞元。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7日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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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东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旺盈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6年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平,主要从事纸箱、彩纸盒的加工和销售。  诉讼代表人林奕宏。  被告人黄赞元。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7日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慧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被告人黄赞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赞元、诉讼代表人林奕宏及辩护人毕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年底,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准备购买印刷设备,经过接洽决定向境外供应商香港臻美公司购买一台德国产的二手海德堡八色印刷机,设备的采购由黄赞元代表深圳旺盈公司与香港臻美公司负责人刘某裕(另案处理)进行洽谈。在谈判过程中,被告人黄赞元为节省企业采购成本,减少进口环节所缴纳的税款,接受了刘某裕的建议,决定配合香港臻美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该台印刷设备申报进口。2009年9月23日,香港臻美公司以深圳旺盈公司的名义向广州番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了该印刷设备,最终申报价格为55万美元,而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90万港币。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由刘某裕介绍的方某梅(另案处理)具体操作,深圳旺盈公司方面黄赞元亲自并安排他人提供报关所需的必要资料给方某梅使用,并由深圳旺盈公司按55万美元的申报价格向海关缴纳税款,设备进口后被用于深圳旺盈公司生产。在第一台印刷设备低报价格进口后,2010年7月1日,黄赞元再次配合刘某裕采取相同的手法向黄浦老港海关申报进口了一台德国产的二手曼罗兰牌五色印刷机,申报价格同为55万美元,而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00万元。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两台走私进口的二手印刷设备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9.3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采购合同等书证,海关核定证明书,熊某春等证人的证言,同案犯刘某裕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黄赞元的供述。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被告人黄赞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赞元对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辩护人提出: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2、黄赞元有自首情节;3、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弥补了国家损失;4、黄赞元主观恶性较小,且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6年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平,主要从事纸箱、彩纸盒的加工和销售,被告人黄赞元系该公司采购部及印刷部经理。  2008年年底,深圳旺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准备购买印刷设备,经过接洽决定向境外供应商香港臻美公司购买一台德国产的二手海德堡八色印刷机,设备的采购由黄赞元代表深圳旺盈公司与香港臻美公司负责人刘某裕(另案处理)进行洽谈。在谈判过程中,黄赞元为节省企业采购成本,减少进口环节所缴纳的税款,接受了刘某裕的建议,决定配合香港臻美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该台印刷设备申报进口。2009年9月23日,香港臻美公司以深圳旺盈公司的名义向广州番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了该印刷设备,最终申报价格为55万美元,而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90万港币。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由刘某裕介绍的方某梅(另案处理)具体操作,深圳旺盈公司方面黄赞元亲自并安排他人提供报关所需的必要资料给方某梅使用,并由深圳旺盈公司按55万美元的申报价格向海关缴纳税款,设备进口后被用于深圳旺盈公司生产。在第一台印刷设备低报价格进口后,2010年7月1日,黄赞元再次配合刘某裕采取相同的手法向黄浦老港海关申报进口了一台德国产的二手曼罗兰牌五色印刷机,申报价格同为55万美元,而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00万元。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两台走私进口的二手印刷设备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赞元于2011年4月18日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后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采纳的证据有:  (一)鉴定结论  黄埔海关走私的货物、物品涉及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莞计核走201109006)及鉴定结论告知书: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走私的第一台海德堡设备的完税价格为港币5677155元,第二台曼罗兰设备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700万。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29.3万元,上述鉴定结论已经告知深圳旺盈公司和黄赞元。  (二)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于2011年3月7日对深圳旺盈公司和东莞旺盈公司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的两台印刷设备的情况。  (三)书证  1、营业执照:证实深圳旺盈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6年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李某平,主要从事纸箱、彩纸盒的加工和销售。  2、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证实黄赞元的身份情况。  3、任命材料:证实黄赞元任深圳旺盈公司采购部及印刷部经理的情况。  4、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3月7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对深圳旺盈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深圳旺盈公司以低报价格手法共进口两台印刷设备。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黄赞元主动向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交代了自己在上述两台印刷设备的采购过程中为节约企业运营成本,配合供应商臻美公司低报价格进口印刷设备的犯罪事实。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深圳旺盈公司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的情况。  6、购买合同、发票、收据、对账资料:  经黄赞元、刘某裕、熊某春、黄某光确认,证实了两台走私印刷设备的成交价格分别为港币690万和人民币1200万,其中海德堡八色印刷机的货款已经向香港臻美公司全额支付,曼罗兰五色印刷机只支付了人民币700万,以及熊某春与黄某光专门就货款支付情况进行对账的情况。  7、报关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经黄赞元确认,证实黄赞元应方某梅的要求,在体现虚假价格的报关合同及代理报关委托书上加盖旺盈公司公章的情况。  8、涉案报关单及海关进口增值税及关税专用缴款书:经黄某光确认,证实两台涉案机器设备均按照55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缴税的情况。  9、深圳旺盈公司与香港臻美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经黄某一确认,证实黄某一按照黄赞元的安排在两台涉案印刷机的购买合同上代李某平签名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  1、刘某裕(香港臻美公司负责人)证实:(1)2008年底的时候,刘某裕通过熊某春和旺盈公司取得联系,当时旺盈公司准备向刘购买二手印刷机,准备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于是刘和熊某春带着香港东亚银行的人到旺盈公司与李某平见面。后来李某平手下一个负责采购设备的部长叫黄赞元,和刘某裕就设备的技术 参数 转速和进给参数表a氧化沟运行参数高温蒸汽处理医疗废物pid参数自整定算法口腔医院集中消毒供应 和详细情况进行了详谈。(2)刘某裕是和熊某春一起在黄赞元办公室谈的,一共谈了两次。最终约定一台八色二手印刷机“全包”到厂约价格共690万港币,这个价格是旺盈公司决定的。当时刘和黄赞元讲的很清楚,刘会大概以四、五十万美元的价格申报进口,但最后以海关估价为准,如果按合约价格申报,进口税费就高,那刘就要提高卖价,如果同意按刘说的价格申报,那以后如果海关估价高于申报价格,多交税费由刘负责。(3)刘某裕和黄赞元谈好后,就和熊某春一起到旺盈公司李某平的办公室谈。李某平同意购买这台八色二手机,具体的细节让刘和黄赞元详谈,所以当时没有和李某平谈到申报价格的事情。(4)第二台价值人民币1200万“曼罗兰”牌五色印刷机的商谈过程与第一台基本是一样的。  2、熊某春(东莞市华臻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1)旺盈公司向臻美公司购买的两台二手印刷机都是熊某春介绍刘某裕与李某平、黄赞元之间进行买卖的。(2)熊某春2009年认识了旺盈公司的业务经理江帆,后来又通过江帆认识了东莞旺盈的印刷部经理黄赞元,并告诉黄赞元自己有帮朋友介绍销售二手印刷机,如果旺盈公司需要的话可以帮忙联系。之后黄赞元打电话和熊联系说旺盈公司准备买一台二手印刷机,要熊帮忙联系供应商,熊就带着刘某裕到东莞旺盈厂和黄赞元面谈。(3)第一台设备初步经过商谈,刘某裕和黄赞元约定,臻美公司以包税的方式将设备卖给旺盈公司,到厂的价格是690万港币,报价的同时刘某裕还告诉黄赞元,由于这个价格包括了设备进口所需交的税款,所以这台设备在报关进口时不能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否则也不可能以690万港币这样低的价格卖给旺盈公司,这样少交一点税款,对双方都有好处。黄赞元问刘某裕,报关进口时大概要交多少税款,刘某裕咨询了给臻美公司报关进口二手印刷机的方某梅后,告诉黄赞元海关一般对这种机估价在50万美元左右,按这个申报价格就可以算出所交的税款。(4)黄赞元同意刘建裕提出的机器价格和申报方式,并带刘和熊一起到深圳旺盈公司找老板李某平同意和确认。黄赞元当时和李某平讲这台设备总价格为包税到厂690万港币,包括增值税、关税等税金一百万左右和批文等一切费用,但进口时不能按实际价格申报。李某平表示这个价格可以接受,同意向刘某裕购买这台机器。(5)第二台1200万人民币的曼罗兰设备的购买及商谈过程同第一台是一样的,但由于机器安装后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所以这台机器款旺盈公司至今还没有支付完毕。  3、黄某光(深圳旺盈公司财务部经理)证实:(1)黄某光是根据采购部复印给自己的购买合约才知道这两台设备的购买情况。(2)第一台二手印刷机是海德堡八色印刷机,是2009年9月23日向广州番禺海关申报进口的,成交价格是690万港币,申报单价为410256美元。臻美公司向海关申报后,海关认为申报价格偏低,提出价格磋商,并先按臻美公司的申报价格出了税单。臻美公司将报关单复印件及税单原件交给旺盈公司的报关员黄某一,黄某一将税单复印一份给黄某光,同时将原件交给财务部,准备让出纳缴税,所以黄某光知道该印刷机一开始的申报价格为410256美元。后来臻美公司与番禺海关进行了价格磋商后,决定按照55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番禺海关接受了这个价格,并又出了差额部分的税单。臻美公司将差额部分的税单交给黄某一,黄某一同样复印一份给黄某光并将原件交给财务部,旺盈公司出纳根据这四份税单一共交了1077815.59元人民币的税款。(3)第二台1200万的曼罗兰五色印刷机和第一台印刷机申报时的情况是一样的,由于第一台印刷机海关估价为55万美元,所以这次臻美公司直接将这台印刷机申报成了55万美元。  4、黄某一(旺盈公司报关组长)证实:(1)深圳旺盈公司一共进口过两台二手印刷机。分别用于深圳旺盈公司及东莞上合旺盈厂的生产,但是这些二手的设备进口都不是由黄某一负责,是供应商直接送货到厂,黄某一并没有具体参与进口这些二手机器设备的事情。(2)旺盈公司印刷部及采购部经理是黄赞元,他不但负责深圳旺盈公司的印刷部及采购部,还负责东莞上合旺盈厂的印刷部及采购部。这两台二手印刷机都是黄赞元负责购买的。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黄赞元告诉黄某一,公司准备购买一台德国产海德堡牌八色印刷机,由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报关进口,公司只需负责收货就可以了,但由于这台二手印刷机需要以深圳旺盈公司的名义报关进口,所以旺盈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给供应商用于报关。黄赞元告诉黄某一,供应商是香港臻美公司,是由一个叫方某梅的负责报关进口这台二手印刷机,到时候方某梅会和黄某一联系,让黄某一按照方某梅的要求提供资料用于报关。(3)方某梅让黄某一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收发货人进出口注册登记证等资料,同时黄某一还按照方某梅的要求将一些空白的A4纸盖了旺盈公司的公章,快递给了方某梅。此外,黄赞元和黄某一讲的时候,还给了黄某一一份代理报关协议,黄某一在上面代李某平签名,并加盖了旺盈公司的公章,具体的内容黄某一没有仔细看。(4)方某梅负责将二手印刷机报关进口,在海关出具税单后,方某梅将税单快递给黄某一,让旺盈公司缴税。黄某一收到税单后,就会将税单交给黄某光,让财务部门进行缴税。(5)两份印刷机的合同黄某一都见过,并且合同中买方一栏“李某平”的签名是黄某一模仿李某平的笔迹签的。当时是在设备进口前,黄赞元拿着合同找到黄某一讲,这两台设备是公司购买的,由供应商负责报关进口,但是李某平出差没在公司,签不了名,让黄某一模仿李某平的笔迹在合同上签名。黄某一并没有仔细看合同的内容,认为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就签了名。  5、李某平(旺盈公司总经理)证实:(1)旺盈公司至今一共向香港臻美公司购买过两台二手印刷机,全部是由黄赞元负责采购的。第一台是2002年生产的海德堡八色印刷机,第二台是2005年生产的罗兰五色印刷机。(2)由于李某平平时业务比较繁忙,经常出差,所以就将购买二手印刷机一事全权交给黄赞元负责。后来黄赞元带着刘某裕到李的办公室和李面谈,李和黄赞元和刘某裕讲,可以接受设备到厂价690万港币的价格,并同意购买这台机器。至于其他事情,让黄赞元具体负责处理。后面签约也不是李签的。后来才知道黄赞元安排公司报关员黄某一仿照李的签名和刘某裕签订了购买协议,合同的细节李不清楚,黄赞元也没有向李汇报过,李也没有看过合同。(3)这台设备具体的付款情况是黄赞元与刘某裕谈的。此外,这台设备是和臻美公司按照到厂价签订的合同,所以报关进口是由臻美公司负责的,具体是如何报关进口的李不是很清楚。(4)第二台设备的购买过程和第一台差不多。黄赞元同样向李汇报了设备的情况。李同意购买,就让黄赞元和刘某裕谈具体的购买细节。这次完全是黄赞元和刘某裕谈的,李没有参与,黄赞元和李汇报的时候,也只是汇报了设备的购买价格,合同细节李也不清楚,这个合同也是黄赞元让旺盈公司报关员黄某一代李签的名。(5)经李后来了解,这台1200万德设备旺盈公司只是支付了700万人民币的订金,因为这台设备到厂后无法正常使用,经过多次修理都没有修好,黄赞元和刘某裕商定后,将尾款作为设备的维修款处理,不用旺盈公司再支付。  6、方某梅(东莞市友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负责人)证实:(1)友方常平公司企业法人是方某梅本人。公司业务主要是代理常平和东莞工厂普通货物的进出口代理报检业务、旧设备的旧机电备案及商检局许可的代理业务。自己是负责整理客户快递过来的资料,去商检局做旧机电设备备案申请,向商务部申请旧机电设备进口许可证,及接受香港公司的资料联系报关行办理报关进口手续。(2)方某梅代理的旧机电设备全部是二手印刷机,这两年委托人中最大的客户是香港臻美公司(或是万科公司),臻美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老板叫刘某裕,万科公司跟臻美公司是同一家公司,这两家公司主要是销售旧印刷机。(3)方是根据卖方香港公司提供的合约上面的价格填写申报的,所以,方认为自己提供资料给报关代理人进行申报时,都是如实申报的。  7、吴某杰(广州誉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1)吴某杰有安排帮深圳旺盈公司进口过一台二手机器设备,具体的是通过广州市穗宏报关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来办理的进口手续,是2010年7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了一台旧五色印刷机,申报价格是55万美元。吴是根据旺盈公司提供给他的销售合同、发票来办理正常的报关手续,合同上面的价格是多少,吴就申报多少。(2)吴一直都有帮方某梅办理二手机器设备代理进口的事情,大概在2010年6月的时候,方某梅让吴为深圳旺盈公司安排报关行办理相关手续,但吴没有直接接触过旺盈公司的人。这台机器设备是吴委托广州市穗宏报关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来办理报关手续的。吴收到报关所需材料后,就将资料提供给了穗宏公司的人,由他们负责报关。  8、钟某丽(广州市穗宏报关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进口报关部主管)证实:(1)穗宏公司有为深圳旺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过一台旧五色印刷机。(2)在2010年6月的时候,吴某杰找到穗宏公司,委托其公司进口一台二手机器设备给深圳旺盈公司,穗宏公司让吴某杰提供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所需的相关资料,穗宏代为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向其收取报关手续费用(大概是1500元人民币),也就是报关报检的费用。吴提供了货物的进口许可证、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给穗宏公司,穗宏公司根据他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来办理正常的报关手续,是以55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的。(3)在税款的支付上,在海关出了税单之后,钟某丽告诉吴某杰,让吴某杰安排货主深圳旺盈公司去支付税款。  (五)被告人的供述  黄赞元证实:(1)黄赞元在印刷业的同行吃饭时认识了熊某春,熊称可以介绍代理二手印刷机的销售的设备供应商。后来由于旺盈公司需要添置印刷机,黄就找到了熊,熊就带着供应商香港臻美公司的刘某裕到东莞的上合旺盈和黄面谈。(2)黄赞元等人在东莞上合旺盈公司谈了两三次,初步谈定了购买机器的条款,机器的到厂价格为690万港币。刘某裕当时和黄赞元讲,臻美公司可以以包税的方式将设备卖给旺盈公司,690万港币包括了进口的税款以及设备到厂后的安装、清洗、调试等的一切费用,但这台设备在报关进口时是不能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的,需要找一个海关认可的价格进行申报,这样可以少交一部分税款,也只有这样,刘才会以690万港币这样低的价格卖给旺盈公司。黄赞元当时就问刘某裕报关进口时要如何申报,大概要交多少税款。刘就说他要问一下再答复,过了几天,刘某裕咨询了给臻美公司报关进口的方某梅后,告诉黄海关一般对这种机估价在40到50万美元左右,所以大概会以这个价格进行申报,但最终还是以海关估价为准。黄当时就同意了刘某裕提出的条件,因为黄认为这台机器是由臻美公司负责申报,旺盈公司只管接受机器就可以。(3)谈好设备的价格及相关条款后,黄带刘某裕和熊某春向李某平确认这台设备的价格。黄赞元告诉李某平这台设备总价格为包税到厂的价格690万港币,并且是由刘某裕负责将机器报关进口,但没有和李某平提到这台设备在进口时不能按实际价格报关。李某平表示可以接受这个价格,并同意购买这台机器。其他的事情让黄具体负责办理。双方谈好后,刘某裕将合约制作好交给黄赞元,由黄找李某平签名,由于李某平当时不在,所以黄找了报关员黄某一代李某平签名。(4)在该印刷机进口的时候,是由臻美公司帮旺盈公司办理相关的旧机电进口批文等手续,并以旺盈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报关进口的手续是由臻美公司委托的方某梅负责的,设备报关进口的资料也是由方某梅负责制作。方某梅曾要求黄赞元让旺盈公司提供一些报关用的资料。(5)经过价格磋商,臻美公司最终确定按照55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该印刷机,臻美公司将税单交给旺盈公司,旺盈公司出纳再根据这四份税单大概交了107万的税款。而这台机器的设备款是黄赞元通知黄某光支付给臻美公司的,已经全部支付完毕。(6)第二台二手印刷机的购买及商谈过程同第一台是一样的,刘某裕提出以相同的方式将机器卖给旺盈公司,这台设备的包税到厂总价为1200万人民币。同样在报关进口时也不能按照实际价格申报,申报价格还是要以海关的估价为准,这和第一次做法是一样的。方某梅向黄埔老港海关申报进口该印刷机的价格为55万美元。后因这台设备无法正常安装使用,旺盈公司一共只支付了817万人民币的设备款,剩余的383万人民币的设备款至今还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机器设备,偷逃国家税款;被告人黄赞元身为深圳旺盈公司采购部经理,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机器设备,是深圳旺盈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被告人黄赞元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赞元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也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控辩双方的意见,经查证属实的部分,本院已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单位深圳旺盈公司积极为国家挽回损失,被告人黄赞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黄赞元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9.3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黄赞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暂扣于东莞海关缉私分局,被告单位退回的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直接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顺颜 审 判 员  黄运祎 审 判 员  郭婧儿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瑞芬陈菲走私普通货物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东中法刑二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菲。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徐涛山,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菲及辩护人徐涛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汇百利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意大利萨克米牌压盖机等生产设备的代理进口业务,被告人陈菲系该公司老板、法人代表。  2006年至2009年间,因生产需要,东莞金富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金富公司)、椰树集团海口罐头厂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珠海卓盈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卓盈公司)、珠海华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华盈公司)经与萨克米上海公司洽谈,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萨克米牌压盖设备。合同签订后,经萨克米上海公司销售总监彭某介绍,上述公司均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相关设备。被告人陈菲分别与陈金培、马威、宋封明、孙册商定,由汇百利公司以包税方式代理进口。后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汇百利公司按货物总价款18%的费用为上述公司代理进口设备,该费用远低于约占货物总价款26%的正常进口税费。此外,河南孟州冠达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江苏申乾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乾公司)按正常税费的包税价格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萨克米牌压盖设备。  在包税代理进口设备的过程中,被告人陈菲安排高燕青(已判刑)收取上述委托方的货款和对外付汇,并安排李英(已判刑)制作虚假价格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供报关使用,随后由高燕青按低报的价格缴纳增值税和关税,并以汇百利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全额或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商品销售发票给上述公司。上述货物报关进口后,均被运至相应的公司厂房内用于生产。汇百利公司采用低报价格、瞒报方式代理进口萨克米牌压盖设备,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汇百利公司、被告人陈菲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31.389683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海关核定证明书,代理进口合同等书证,李某等证人的证言,高燕青等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陈菲的供述及辩解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走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1、陈菲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2、参照陈菲的具体犯罪数额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量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陈菲酌情从轻处罚;3、陈菲是初犯,且共同走私的部分税款已经追缴,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汇百利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意大利萨克米牌压盖机等生产设备的代理进口业务,被告人陈菲系该公司老板、法人代表。  萨克米上海公司是意大利萨克米公司在华投资成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主要负责机械设备的销售、技术服务等。2006年至2009年间,因生产需要,东莞金富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金富公司)、椰树集团海口罐头厂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珠海卓盈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卓盈公司)、珠海华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华盈公司)经与萨克米上海公司洽谈,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萨克米牌压盖设备。合同签订后,经萨克米上海公司销售总监彭某介绍,上述公司均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相关设备。被告人陈菲分别与陈金培、马威、宋封明、孙册商定,由汇百利公司以包税方式代理进口。后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汇百利公司按货物总价款18%的费用为上述公司代理进口设备,该费用远低于约占货物总价款26%的正常进口税费。此外,河南孟州冠达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江苏申乾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乾公司)按正常税费的包税价格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萨克米牌压盖设备。  在包税代理进口设备的过程中,被告人陈菲安排高燕青(已判刑)收取上述委托方的货款和对外付汇,并安排李英(已判刑)制作虚假价格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供报关使用,随后由高燕青按低报的价格缴纳增值税和关税,并以汇百利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全额或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商品销售发票给上述公司。上述货物报关进口后,均被运至相应的公司厂房内用于生产。汇百利公司采用低报价格、瞒报方式代理进口萨克米牌压盖设备的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11月9日,金富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价格为65.9万欧元的萨克米牌压盖机,并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金富公司向汇百利公司支付了包税费人民币50万元,该压盖机于2007年5月25日报关进口,申报价格为13.155万美元。2007年7月5日,金富公司又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两套总价为94.72万欧元的压盖机,并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金富公司向汇百利公司支付包税费人民币175万元,该压盖机于2008年4月19日报关进口,申报价格为37.656万欧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9.746221万元。  2、2007年7月26日,椰树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价格为57.28万欧元的萨克米牌压盖机,并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椰树公司向汇百利公司支付包税费人民币122.739003万元,该压盖机于2008年5月12日报关进口,申报价格为13.41万欧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3.359463万元。  3、2008年1月30日,卓盈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价格为70.6万欧元的萨克米牌设备(一台压盖机和一台切环机),并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该设备实际使用方华盈公司向汇百利公司支付包税费人民币110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11月16日报关进口,申报价格为22.78万欧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5.873878万元。  4、2008年3月4日,冠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价格为71.5万欧元的萨克米牌压盖机,并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冠达公司向汇百利公司支付包税费人民币182.673975万元,该压盖机于2009年1月14日报关进口,申报价格为25.53万欧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4.865948万元。  5、2008年3月27日,申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总价为479.4万欧元的萨克米牌设备,并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申乾公司向汇百利公司支付正常的包税费,上述设备分别于2008年11月26日(两台压盖机和两台切环机)、2009年1月14日(两台压盖机)、2009年1月23日(两台压塑成型机)、2009年2月27日(一台压盖机)报关进口,申报总价分别为45.56万欧元、38.56万欧元、51.06万欧元、25.53万欧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17.544173万元。  综上,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汇百利公司、被告人陈菲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31.3896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采纳的证据有:  一、鉴定结论  海关核定证明书(平税计核字[2009(1101-8)]号共8份,其中金富2份、椰树1份、华盈1份、冠达1份、申乾3份),经核定,汇百利公司偷逃应缴税款1131.389683万元。  二、书证  第一组:被告人身份及到案情况材料  1、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证实汇百利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人代表陈菲。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菲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菲系被动归案。  第二组:被告人走私的相关书证  (一)全案12条生产线的真假两套单据  1、CKCN06110号购买设备合同、提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6年11月9日,金富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成交价格为65.9万欧元的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6110号购买设备合同,随后金富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T0320JF代理进口合同,委托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上述设备。上述设备通关后交给金富公司,2007年8月29日金富公司签署了上述设备的验收证明。  2、报关单、虚假CKCN06110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7年5月25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6110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盖机,申报价格为13.155万美元。  3、CKCN07049号购买设备合同、提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7年7月5日,金富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两套成交总价为94.72欧元的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7049号购买设备合同,随后金富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T0330JF代理进口合同.2008年5月7日金富公司签署了上述设备的验收证明。  4、报关单、虚假CKCN07049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8年4月19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7049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分两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盖机,申报总价为37.656万欧元。  5、CKCN07228号购买设备合同、提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7年7月26日,椰树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成交价格为57.28欧元的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7228号购买设备合同,随后椰树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070813代理进口合同,2008年6月6日椰树公司签署了上述设备的验收证明。  6、报关单、虚假CKCN0722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8年5月12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722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盖机,申报价格为13.41万欧元。  7、CKCN08201号购买设备合同、发票、装箱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8年1月30日,卓盈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成交价格为70.6万欧元的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含一台压盖机、一台切环机),双方签订CKCN08201号购买设备合同,随后卓盈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080130代理进口合同,2008年12月4日卓盈公司签署了上述设备的验收证明。  8、报关单、虚假CKCN08201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8年11月16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8201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盖机和一台意大利产切环机,申报总价为22.78万欧元。  9、CKCN08202号购买设备合同、发票、装箱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8年3月4日,冠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一套成交价格为71.5万欧元的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8202号购买设备合同,随后冠达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080313代理进口合同。因辅助设备存在问题,冠达公司未签署验收证明。  10、报关单、虚假CKCN08202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9年1月14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8202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塑成型机,申报总价为25.53万欧元。  11、CKCN08238号购买设备合同、提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8年3月27日,申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六套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8238号购买设备合同,其中四套设备的成交总价为277万欧元,随后申乾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0804S代理进口合同。2009年9月29日,申乾公司签署了验收证明。  12、报关单、虚假CKCN0823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8年11月26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823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分两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两台意大利产压盖机和两台意大利产切环机,申报总价为45.56万欧元。2009年1月23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823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两台意大利产压塑成型机,申报总价为51.06万欧元。  13、CKCN08238号购买设备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8年3月27日,申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六套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8238号购买设备合同,其中一套双片热灌装盖生产设备的成交价格为117.4万欧元,随后申乾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0804S代理进口合同。2009年9月29日,申乾公司签署了验收证明。  14、报关单、虚假CKCN0823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7年1月14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8238号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塑成型机,申报总价为38.56万欧元。  15、CKCN08238号购买设备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收款凭证、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书、代理进口合同,证实2008年3月27日,申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购买六套塑料瓶盖制造设备,双方签订CKCN08238号购买设备合同,其中一套单片热灌装盖生产设备的成交价格为85万欧元,随后申乾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F0804S代理进口合同。2009年9月29日,申乾公司签署了验收证明。  16、报关单、虚假CKCN08238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7年2月27日,汇百利公司持虚假的CKCN08238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意大利产压盖机,申报价格为25.63万欧元。  (二)陈菲确认的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设备报关使用的假书证。  17、以汇百利公司为买方、SACMI公司为卖方的九份虚假合同、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高燕青经手的收款、付款、开票环节的书证  18、与华盈公司、冠达公司往来文件,证实汇百利公司帮华盈公司、冠达公司进口设备的过程中向其收取款项的情况,反映汇百利公司分别按照70.6万欧元和71.5万欧元的成交价格向华盈公司、冠达公司收取设备货款及代理费。  19、与申乾公司往来文件,证实汇百利公司帮申乾公司进口设备的过程中向其收取款项的情况。全部由高燕青经手。  20、电脑文档(33份),绝大部分是汇百利公司向客户的请款通知及开票的传真件电子文档,大部分由高燕青制作,内容由陈菲提供,高燕青制作好上述文档后,交给陈菲审核,并由其发传真给客户。  21、统计表,证实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14日,汇百利公司代客户进口设备时,按报关单申报价格对外支付货款的情况,经与付汇核销单比对,上述货款已支付给香港和东公司、香港汇智公司。  22、电脑WPS表格,该表格根据汇百利公司银行帐、汇智公司银行帐以及陈菲提供的信用证金额以及合同实际成交金额所填制,反映汇百利公司收取华盈公司、冠达公司、申乾公司款项及对外付汇的情况,以及汇百利公司银行存款的情况。  23、统计表,表中共11套设备,反映进口日期、委托单位、商品名称、申报总价、申报数量的情况。高燕青证实上述设备均由陈菲与客户洽谈并向客户申报进口,自第三项以下的货物都是由高根据陈菲吩咐付汇,高燕青看到海关税票陈菲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进口货物。  24、境外汇款申请书、付汇核销单、报关单、发票、虚假购买设备合同、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2008年4月19日至2009年2月27日期间进口的设备的对外付汇以及缴纳税款的办理情况。其中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付汇核销单由高燕青填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陈菲加盖私章和公章后,由高交往银行办理该票货物的对外付汇。合同由李英制作,内容由陈菲确定,买卖双方的公章由陈菲加盖,双方签名由陈菲所签。  25、应交税款明细账电脑截屏及打印件,该文档由汇百利公司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熊丹萍制作,后通过QQ发送给高燕青存入其工作电脑,作用是备案存档。  26、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是以汇百利公司的名义开给申乾公司的,由高燕青开票、李英复核、李某收款,开票货物为压塑瓶盖生产线一条,分开8次开具,每次票面金额为948458.75元,总金额为758.767万元,开票总金额是申乾公司向萨克米公司购买设备的实际成交价,已包括代理费。  (四)高燕青确认的虚假合同和其他财务资料  27、五份尚未签章的虚假购买设备合同,买方分别为申乾公司、卓盈公司、金富公司,卖方均为汇百利公司,设备价格分别为758.767万元、758.767万元、1627万元、300万元、75万元。上述合同用于汇百利公司向申乾公司、卓盈公司、金富公司开具国内增值税发票,实际上不存在买卖关系。合同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合同生效日、合同总价、付款方式及时间等五项条款的内容由陈菲确定。  28、电脑截屏文档,证实汇百利公司代椰树公司进口一台设备获得的毛利为406269.45元。  29、银行帐电脑截屏及其打印件,证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7日期间汇百利公司现金、银行帐、维林特银行帐、香港汇智银行帐的真实收支情况。  (五)经李英确认的、证实虚假单证制作过程及李英按陈菲安排跟其他公司人员联系的书证  30、报关单、虚假购买设备合同、报关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虚假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以及缴纳税款的情况。李英证实其中的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李英没有见过,合同、发票、装箱单由李英按照陈菲的指示使用其工作电脑制作,合同中的卖方编号、日期、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合同总价条款均由陈菲确定,买方代表姓名处由陈菲签章,卖方意大利萨克米公司的签章李英不知道由何人所签。报关发票上的日期、序列号、金额由陈菲提供,李英填制,商品描述非李英所写,李英不知道由何人签章。装箱单上的商品描述非李英填制,李制单时未盖意大利萨克米公司的印章,不知道由谁加盖。  31、CKCN08202号购买设备合同,为冠达公司、意大利萨克米公司、汇百利公司签订的三方合同,约定由冠达公司向意大利萨克米公司以71.5万欧元的价格购买一套设备,并由汇百利公司代理进口。李英证实该合同电子文档由其从陈菲的电脑中的共享下载并存入李的电脑,当时是陈菲要求李共享该合同以方便李制作报关合同。  32、代理进口合同,为汇百利公司分别与金富公司(附补充协议)、卓盈公司、申乾公司、冠达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四份,李英证实陈菲将一份打印好的代理进口合同交给李,并在该合同上的乙方、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代理费金额、外贸合同号等栏目进行更改,李按陈菲要求,在其本人工作电脑中对该合同的电子文档进行更改,改号后打印成纸质合同交给陈菲。合同中的甲方落款由陈菲签章,李英不知道乙方是谁签章。  33、提取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8月3日12时30分至15时55分,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员黄晋、李炜在李某、何键培的见证下,使用李英的办公电脑打开其日常使用的fi某某ry88@163.com邮箱,发现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1月3日期间李英与上海萨克米公司、武汉和康公司联系的相关邮件5封。侦查员在现场将上述邮件及附件截屏、提取后打印,并由李某确认。李某出具的说明证实其作为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了上述提取及打印的全过程。  34、电子邮件截屏及其附件,电邮附件为椰树公司与汇百利公司签订的CKCN07228号购买设备合同样稿(未签章),李英证实该合同在李不知悉什么是外贸合同的情况下,陈菲转发给李,让其看一下什么是外贸合同,但具体内容李不清楚,之后陈菲也没有告诉李要用该合同做些什么。  35、电子邮件截屏,李英证实2008年10月10日,陈菲要求李英发邮件给上海萨克米公司的滕某,内容为汇百利公司收取卓盈公司全部货款,要求萨克米方面发货给香港汇智,另陈菲特别强调要求萨克米方面随货的单据不要提及任何有关货物价格,李按陈菲的意思制作了此邮件的第三点内容。  36、电子邮件截屏及其附件,附件为CKCN08202号合同和汇智远东合同,邮件正文内容为武汉和康要求陈菲在上述合同上签章。李英证实该附件由武汉和康小魏发送至李的邮箱,李不了解附件的内容,也不知道陈菲如何操作。  37、电子邮件截屏,证实和康询问李英CKCN08202号合同的金额,李查阅合同后确定金额为71.5万欧元并回复和康,并按照陈菲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开证明细请按照附档中的开证申请书开证给萨克米公司。  以上电子邮件全部从李英的邮箱fi某某ry88@163.com中提取。  (六)经李某确认的、证实货物送达给客户、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住处书证  38、申乾公司、冠达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及货物明细情况(电脑打印件)。李某证实该文件由李英分两次制作后再由陈菲分两次交给李某,李某凭该两页资料到码头提货,并委托运输公司将资料所列货物分两次交给客户,其中第一页的货物共14个木箱,全部交给申乾公司,第二页的货物中有16个木箱交给申乾公司,有9个木箱交给冠达公司。  39、两张收据(电脑打印件),为CKCN08238号合同项下货物的收据和CKCN08201号合同项下货物的收据,发货方为汇百利公司,签收方分别为申乾公司和华盈公司。李某证实收据由李英制作后交给李某,李某拿该收据送货给申乾公司和华盈公司,两公司签收后交给李某,李某再交给陈菲。两公司收货时,货物原包装完好无损,表面未开启。另李某证实该两票货物由李英制作合同、装箱单、发票后交给报关公司报关进口。  40、代理进口合同、购买设备合同,上述合同由侦查机关于2009年5月8日在李某住处查扣(扣单号0001488),李某证实该批单据是其按照汇百利公司老板陈菲指使,于2009年5月7日从汇百利公司办公室转移到其住处的。  41、情况说明,该说明由李某于2009年5月8日出具,其证实照片显示的四台主机分别由刘丹、李英、陈菲、高燕青在日常工作时使用,每个人都只使用自己的电脑工作。  (七)萨克米上海公司方面的书证  42、萨克米(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印章样本,证实该公司印章及合同专用章的样本情况,均由该公司行政部保管。  43、设备销售统计表,证实2007年至2008年萨克米公司销售给冠达、申乾、椰树、卓盈、金富的生产设备型号、金额、合同号、日期、发票金额、付款凭证等情况。  44、电子邮件打印件,证实滕某联系意大利萨克米公司及汇百利公司进口货物等情况。  45、情况说明、合同,证实2006年11月9日,萨克米公司与金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金富公司向其购买一套SACMIIMOLA  S.C的CCM48塑料瓶盖制造设备,CIF香港到岸价格65万欧元,合同号CKCN06110号。  46、情况说明、空运提单,证实金富公司所购买设备从意大利空运至香港的情况。  47、情况说明、外方银行收款凭证,证实2006年11月17日,萨克米公司收到金富公司预付款64950欧元,2007年4月24日,收到593950欧元。  48、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明,证实金富公司进口设备进度情况,2007年8月29日,陈金培代表金富公司验收该机器设备。  49、情况说明、合同、原厂发票、装箱单,证实2007年7月5日,萨克米公司与金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金富公司向其购买一套SACMIIMOLA  S.C的2台CCM48塑料瓶盖制造设备,CIF香港到岸价格94.72万欧元,合同号CKCN07049号。  50、情况说明、空运提单,证实金富公司所购买设备从意大利空运至香港的情况,空运费2万欧元。  51、情况说明、外方银行收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售汇通知书》,证实2007年7月11日,萨克米公司收到金富公司预付款92720欧元,2008年3月7日,收到834480欧元。  52、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明,证实金富公司进口设备进度情况,2008年5月7日,陈金培代表金富公司验收该机器设备。  53、情况说明、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原厂发票、装箱单,证实2007年7月26日,萨克米公司与椰树集团罐头厂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椰树公司向其购买一套SACMI  IMOLAS.C的CCM24塑料瓶盖制造设备,CIF海口到岸价格56万欧元、1.28万欧元,合同号CKCN07228号。  54、情况说明、空运提单,证实椰树公司所购买设备从意大利空运至海口的情况。  55、情况说明、外方银行收款凭证、信用证,证实萨克米公司收到椰树公司预付款84000欧元,后期货款收到476000欧元的武汉和康公司的信用证。  56、情况说明、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明,证实椰树公司进口设备进度情况,2008年6月6日,陈金培代表金富公司验收该机器设备。  57、情况说明、合同、原厂发票、装箱单,证实2008年1月30日,萨克米公司与卓盈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卓盈公司向其购买一套SACMIIMOLA  S.C的1台CCM48塑料瓶盖制造设备,FOB意大利价格70.6万欧元,合同号CKCN08201号。  58、情况说明、外方银行收款凭证、境外银行付款凭证、《境外付款申请书》,证实2007年7月11日,萨克米公司收到汇百利公司预付款70600欧元,2008年9月25日,收到汇百利公司188600、100000、328000、18800欧元。  59、跟踪合同时间表、验收证明,证实卓盈公司进口设备进度情况,2008年12月4日,卓盈公司验收该机器设备  60、情况说明、合同、补充协议、原厂发票、装箱单,证实2008年3月4日,萨克米公司与冠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冠达公司向其购买一套SACMIIMOLA  S.C的CCM48S压缩瓶盖制造设备,CIF香港到岸价格71.5万欧元,合同号CKCN08202号。该合同是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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