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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维权流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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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维权流程简介
吴妻子留: 0573-87015359 海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海州东路548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张经理(女) 手机15868372039 吴先生任 保安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文苑南路288号(百合新城云霞苑七幢108室)。 服务专线:0573-87016773 传 真:0573-87073017 地 址:海宁市文苑南路288号 邮 编:314400 嘉兴区域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2日,并于2004年开始独立运作,下设有嘉兴分公司、海宁分公司、嘉兴子公司(三级资质)、江苏的南通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如东金管家6个分公司;置换公司海宁分公司,咨询公司海宁分公司2个专业公司; 职工工伤维权流程简介 工伤维权流程要点如下:   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职工应当对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签订了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即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   维权提示:农民工或临时雇佣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用工单位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的工伤负责:   1、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卡等;   2、单位同事或共同劳动人员的书面证明等;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拒绝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必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受伤职工或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申请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维权提示:工伤认定作出且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才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受伤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指认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过低),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注意必须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天内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落实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核定并支付。   维权提示: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其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和费用。   2、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有异议(包括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各项费用),受伤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 HYPERLINK "http://www.lawtime.cn/info/zhongcai/laodongzyz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 【阅读导航】   1、一级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划分依据   2、伤残赔偿标准   3、工伤认定赔偿规定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工伤认定赔偿规定】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级伤残可获16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亡职工亲属可申请抚恤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规定》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明确,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规定》说,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如果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但到底行不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超过工伤申请期限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宋晓琼 时间:2011-12-21 超过工伤申请期限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要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本案的处理通过法理分析并从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区劳动局在未经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即以申请超过法定时效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原审维持的判决,予以撤销,责令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反映了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从考量立法目的和切实保护当事人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9日,栾淑香向上海市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汇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05年6月30日,栾淑香在无锡爱莲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搬运货物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南汇劳动局收到申请后于同日以栾淑香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南汇劳认(2007)字第0014号不予受理决定。栾淑香不服,遂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南汇劳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栾淑香在诉讼中称,其系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派往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促销。2005年6月30日上午栾淑香在工作中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栾淑香治疗期间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司告知其公司已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公司在此后按照半年一次的方式向栾淑香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2006年12月26日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栾淑香才知道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故于2007年1月9日向南汇劳动局提出申请。栾淑香认为,其在工伤期间活动严重受限,又系单亲家庭,身边也无直系亲属为其办理工伤申请,所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有正当理由,属时效中止,南汇劳动局应予受理,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南汇劳动局则认为,栾淑香于2007年1月9日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其作出的不予受理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栾淑香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栾淑香于2005年6月30日受伤,至2007年1月9日才向南汇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栾淑香提出的超期申请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栾淑香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栾淑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汇劳动局在诉讼中,未提交询问、核实栾淑香逾期申请工伤认定有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的证据材料。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维持南汇劳动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南汇劳动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南汇劳动局重新对栾淑香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 【评析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1年期限具有诉讼时效性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否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关闭、破产而最终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可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认定工伤,避免工伤认定争议。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申请期限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在本案中表现为栾淑香请求南汇劳动局为其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在南汇劳动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也将不受理栾淑香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表述为“超过法定申请时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也表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该申请时限具有诉讼时效的特性。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栾淑香向南汇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距发生工伤伤害已经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1年的申请时限,栾淑香称其超过1年申请时限,是因为其受伤后卧床不起,且用人单位告知其已申请工伤认定。其间栾淑香还收到用人单位按工伤支付的薪金,以致其误以为工伤认定部门已认定工伤。对栾淑香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南汇劳动局应当对栾淑香的逾期申请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予以审查。如果该理由成立,就应当予以受理,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该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则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南汇劳动局在接受申请后未审查栾淑香的超过申请时限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能,也与立法的目的相悖,故本院二审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审的维持判决,责令南汇劳动局重作处理。 二、对于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建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而对劳动者的申请即使存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神志不清、长期卧床等),也没有规定可以延长申请期限,不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谋求用工成本低廉化,往往不为劳动者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以种种手段逃避自己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受伤后的一年内轻信用人单位的承诺已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也实际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养伤报酬,那么一年后当用人单位反悔,劳动者也已失去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所以该条款的这一规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让不法用人单位有机可乘。 2、除了用人单位外,该条款只是以罗列的方式表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首先该规定将配偶排除在外,极为不合理;其次也排除了经过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包括:律师、其他亲属等)代为申请的权利。且一般情况下工会组织依附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不愿申请时,工会组织代劳动者申请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故一旦当劳动者身边无近亲属,自己又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时,极有可能超过规定申请时限。此外,条款在表述除用人单位外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时,用了“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表述方式,除了前文所述“直系亲属”的表述不合理外,“工伤职工”一词的表述也值得商榷。因为在作出工伤认定前,就将其界定为“工伤职工”,不符合逻辑,应当改为“受伤职工”为妥。 3、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过合法授权的自然人、其他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附录】 编写人:糜世峰(行政庭副庭长)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行终字第257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糜世峰(主审法官)、代理审判员李欣、樊华玉 第一中级法院 劳动者权益 劳动争议 劳动法 法律空白 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 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过期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 作者:范宇杰  2007-7-26 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去申报工伤待遇时却发现过了申报期限,那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来自当劳动部门的答复也对当事人老朱很不利——不予受理,原因是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及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在法庭庭审中严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工伤费用的责任。   2007年7月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嘉兴地区首例超过工伤申请期限的工伤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后认同代理律师意见,哪怕超过申报期限,还应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判令被告海宁市某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某工伤待遇40163元。如此人性化判例,在全省都非常少见。   事情还要从2005年4月说起,在海宁某印刷厂工作的老朱,右前臂不慎绞进了机器。工厂把朱某送进了医院,还付了医疗费,治疗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应该说,在这长达两年的治疗过程中,工厂还是人性的,每月都支付老朱生活费。事故的结果依旧无情,老朱右手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达七级伤残。在旁人的提议下,老朱想到了申请“工伤待遇”。这个时候,工厂对待老朱的态度出现了微妙的变化。来自当地社会与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复也对老朱很不利——不予受理,原因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及不符合受理条件。无奈之下,老朱只能通过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委托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俞肃平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过程相当激烈,工厂甚至表示,当时只是出于人道把他送了医院,说是“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老朱是工伤,也已超过申请时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申请期限是事发后30天内,个人申请期限是事发后一年内。)但是,原告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然享受不到工伤待遇?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认为原告老朱的工伤性质是确认无误的,不能因为超过申请认定期限而改变其性质;二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时效是一年,但并没有否认过了一年的时效后,原本是因工受伤的性质就转变,也没有规定过了一年时效后,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三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却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即便是错过了社保基金的支付,这部分费用还是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的;四是本案既没有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也没有超过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基于事实,法官做了个人性化抉择,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故作出如上判决。 也谈工伤认定超期,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工伤?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罗 军 2011-09-05   江西法院网于2011年8月4日刊登了宋梅军同志《工伤认定超期,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工伤?》一文,笔者认为原文观点值得商榷。 【案情】 彭某是湘东某煤矿职工。2008年7月5日,彭某在煤矿工作时,遇炭棚倒塌,被砸中腰部,遂被送往医院治疗,总共住院145天。住院期间,某煤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0年2月17日,经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彭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补偿未果。彭某遂向湘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超出工伤认定时限为由,驳回了彭某要求该煤矿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彭某不服,于11月14日向湘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煤矿的劳动合同,判令煤矿支付工伤待遇及就业补助金款项等总计127000元。针对该案法院是否有权确认彭某享受工伤待遇有两种不同观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彭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丧失了工伤认定的权利,自然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法院无权确认彭某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彭某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彭某要求工伤待遇权利的丧失,法院有权审查后确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对彭某而言是权利,对煤矿而言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义务。因为煤矿未积极履行该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期,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只能由煤矿本身来承担,而不能转嫁到彭某。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关系状态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很明显,该规定并没有说明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为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条件,也即意味法院具有工伤确认的权限。   原文作者据此认为此时法院有权确定工伤,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一、原文作者认为“因为煤矿未积极履行该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期,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只能由煤矿本身来承担,而不能转嫁到彭某。”但是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消极拖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完全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在本案中煤矿未积极履行该项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工伤认定超期。反而是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怠于行使申请权利,导致其工伤认定超期,其自身应对不能认定工伤负责。   二、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种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工伤认定权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越权行使行政确认权。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为并行的救济途径,即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选择。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工伤确认,即使工伤认定错误也不能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时对其作出纠正,而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措施。由当事人选择是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具体说来即是属于社会保险纠纷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从本案案由来看,本案所处理的法律关系仅为因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享有而发生的争议,认定工伤应是该纠纷处理的前提,若是否工伤尚且不能确定,工伤待遇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我国现行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工伤认定纠纷不是属于民事案件而是属于行政案件。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对此作出处理。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中无权对工伤作出确认。应驳回原告诉请,并告知其可向驳回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该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超期,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工伤?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 2011-08-04   【案情】 彭某是湘东某煤矿职工。2008年7月5日,彭某在煤矿工作时,遇炭棚倒塌,被砸中腰部,遂被送往医院治疗,总共住院145天。住院期间,某煤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0年2月17日,经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彭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补偿未果。彭某遂向湘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超出工伤认定时限为由,驳回了彭某要求该煤矿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彭某不服,于11月14向湘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煤矿的劳动合同,判令煤矿支付工伤待遇及就业补助金款项等总计127000元。 针对该案法院是否有权确认彭某享受工伤待遇有两种不同观点。   【分歧】 工伤认定超期,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工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彭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丧失了工伤认定的权利 ,自然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法院无权确认彭某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彭某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彭某要求工伤待遇权利的丧失,法院有权审查后确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对彭某而言是权利,对煤矿而言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义务。因为煤矿未积极履行该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期,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只能由煤矿本身来承担,而不能转嫁到彭某。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关系状态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很明显,该规定并没有说明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为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条件,也即意味法院具有工伤确认的权限。 综上,法院有权确定工伤。 特殊工伤诉讼案之思考与浅析 ——唐寿明诉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由于农民工固有的弱势,导致其权益得不到更好的保护,例如工伤,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2010年3月,于古城西安的我多次接到一家乡人打来的电话,其称在2008年12月的一天在陕西省宝鸡市一家建筑公司上班时,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右大腿大部分被截肢,我接听电话后表示了极大的同情。我就随便向其及其家属了解了一些问题:如是否做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对这些问题他们不是很懂,我估计肯定没有这些相关材料,并说此事故已经经汉阴县汉阳镇健康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汉阴县汉阳镇人民政府的干部多次前往陕西省宝鸡市调解处理,一直没有结果,虽去安康、西安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希望接受委托,但也没律师能接受该案,我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作为一个刚从事法律工作的我又怎么敢冒险行事?经过几天的考虑及论证,还是觉得不接收该案的好,但伤者及其家属、亲戚天天电话不断,说一定要请我帮助他们,我再三推辞,怎么也不行,要请我去宝鸡参加谈判,实在是没有办法,我只好答应去一趟,2010年3月25日,去了宝鸡,用人单位派了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参加此次谈判,只同意支付80000元钱一次性了结(处理)此事,没有办法,谈判就此不欢而散。 该案确实比较特殊,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为其进行了积极的救治,但未能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及解除等关键问题顿时映入我的脑子,使我几夜不能安睡,但伤者一直要求我接受该案,并称只有我才能帮助他了,相信我的能力,一定要请我,要我不要再行推辞。哎...,处于当事人对我能力的相信,我答应接受该案,并暗自发誓,一定要得到一个好的结果,不负委托人对我能力的信任。 经过本代理人的多方调查、了解、取证及与当事人沟通等工作,了解了案件大体概况,伤者叫唐寿明,男,生于1953年5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康市汉阴县汉阳镇健康村二组,农民。于2008年12月5日经人介绍到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经过多次多方考虑,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次工伤事故,取证工作完成后,我对案件的了解是:唐寿明系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刚,经理。住所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6号)职工。唐寿明于2008年12月5日经人介绍到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普通建筑工人,口头约定日工资60元/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之下属单位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利,总经理。住所咸阳市新兴北路58号)有工程一处,该工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幸丰镇北牛村,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17日下午一时左右,唐寿明在工作中,不幸被大工程车压伤右大腿,当即被送往渭南市中医医院治疗,该院见伤情严重,后即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并血管神经肌腱伤、右股骨内上髁骨折”,并实施手术清创探查右股骨中段截肢术,为方便就近医治,于2008年12月27日又转院至陕西电子四〇九医院,并于2009年4月18日出院,后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唐寿明在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安装假肢,现唐寿明处于自行恢复期。前期医疗、第一次假肢费用全部已由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唐寿明与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劳动法所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未能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以此想逃避法律责任,但这是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如此并不能剥夺唐寿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对该工伤事故应当与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唐寿明于2010年4月10日依法向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宝劳仲案字〔2010〕第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会决定不予受理”。于2010年4月13日以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将其诉至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诉请:一、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200元;3.伤残津贴及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14720元;4.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43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6.住院护理费7920元;7.假肢安装、维护、训练、食宿、交通费96720元;8.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697360元(待变更);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虑于对人民法院的威慑力,即要求到伤者唐寿明家里去谈判,经过我方商量,决定将谈判地点定在汉阴县城较妥当,于2010年4月27日各方在汉阴如期会面,经过激烈论战,各方还存在一些分歧,后由于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得原因,此次11天的谈判不欢而散,各自收兵回营,称下次再谈,2010年6月25日,再次谈判,各方坦诚,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二十六万元,委托人唐寿明表示同意,并于2010年7月12日陕西省汉阴县公证处以(2010)汉公证民字第093号公证书公证了所签订的《工伤赔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 该协议书以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唐寿明为乙方,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为丙方,内容为:2008年12月17日乙方在甲方承包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的丙方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地施工时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甲、丙两方本着人道主义宗旨,对乙方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并承担了在住院治疗及本协议书生效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于2008年4月18日治愈出院,现根据乙方提出的就工伤赔偿一事进行一次性赔偿解决的意见,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工伤一次性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于2010年8月12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如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则由丙方代付。本次赔偿是一次性最终的赔偿解决,甲、乙、丙三方今后无任何遗留问题和赔偿事宜。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自愿放弃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丙方主张任何赔偿的权利。 第二条、本协议签定后,乙方自愿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此次工伤事故赔偿为一次性最终赔偿,并对本协议的赔偿无任何异议,本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乙方应撤除所有的上诉,否则视乙方违约,支付其他两方协议规定的违约金。 第四条、本协议签字后,甲方、乙方所有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第五条、乙方自愿放弃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有仲裁、诉讼的权利,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 第六条、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乙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丙方主张任何要求及赔偿,乙方与丙方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七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与丙方应保证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乙方提供收款收据,否则视之违约。 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按照本协议总金额的30%向其他协议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就此,唐寿明诉宝鸡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得以结案,虽然结案,但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本代理人的深思,下面本代理人就该发表一己之五点意见,请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一、应看到农民工的作用,解决农民工问题势在必行,却为何工伤索赔耗时长,难度越来越大? “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鲁迅先生的这句有点流行的名言恐怕也最适合于描述当前的中国农民工即从前的“农民伯伯”。与香港一水之隔的特区深圳市可以说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窗口,在相当大程度上,深圳就是农民工吃草建设起来的,资料显示,1987年来,深圳市90%以上的工、农业产值,60%以上的第三产业产值,8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8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70%预算外财政收入,90%以上自产出口产品和98%以上的加工出口产品,83%的农村经济,都来自外来工直接或间接的劳动。毫不夸张地说,外来工应该主要就是农民工,是挺起深圳的脊梁。可外来工获得了什么呢?深圳打工者的工资多年在较低水平徘徊不前。当“富士康风波”闹得沸沸扬扬时,一份来自国内某权威研究机构的调查显示:“珠三角打工者几年工资只涨了几十元。”恐怕是连吃草也比较困难! 深圳只是一个缩影,自20世纪80年代早中期开始,中国改革的重点从农业转向工业,从农村转向城市,浩浩荡荡地“民工潮”一浪接一浪,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农村涌向城市。资料显示,目前离家外出打工的农民比日本国总人口还多,而且还在高速增长,大多数农民工们干的是最苦、最脏、最累的活,拿的是最低的报酬,过的是最贫贱的生活,社会保障几乎一无所有,尽管挤出的是奶,吃的是草,乃至也遭受亲人异地、人伦分割的种种痛苦一方面吃的是草,另一方面似乎还愿意吃草,还能够忍受吃草。怎么办?毫无疑问,那就是顺势而为,支持农民工融入城市,乃至最终转化为市民。有关报告在讲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地把“统筹城乡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放在一起,而且放在前面。毫无疑问是英明的,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结合起来,就农村而搞新农村建设,可能是没有出路的,也是不现实的。 农民工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权利如何予以保护值得思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九成以上农民工没上工伤保险,遭遇工伤事故后,农民工工伤索赔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要3年9个月。呼吁取消劳动仲裁,简化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同时对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加大惩罚力度。   据统计,受理的农民工工伤案件每年大幅上升,工伤者以26至35岁的青年男性为主,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加工制造业,这些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11.1%,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6.7%,这两个原因给农民工工伤索赔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笔者据调查分析,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特有的“一裁二审”程序,农民工讨要工伤赔偿时间十分漫长。工伤维权步骤可能要经过的程序有:一是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和二审;二是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直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四是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经过所有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9个月,最长需要6年7个月。   笔者分析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两审”程序已成为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一大障碍,这在工伤认定和索赔程序中尤其明显。以欠薪案件来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打三、五年的官司,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违法成本非常低。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笔者建议:取消或者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和得到赔偿金的时间;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和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情况,应该在立法中制定严重的惩罚措施,比如规定支付补偿金,对用人单位进行严厉制裁等。 二、错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工伤认定时效,权利如何救济? 工伤事故发生后,好多用人单位承诺依法给予工伤赔偿,本案中两次治疗费用均由被告支付,但对于工伤赔偿问题,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之所以是一起艰难的诉讼,劳动者维权之路之艰难也只有亲身经历才能被感知,从我的当事人因工受伤之日起,我的当事人便开始了长达几年的维权之路,而在对方恶意协商过程中,我的当事人错过《工伤保险条例》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而不能通过工伤认定这一程序较“便捷”的维权,当我接受代理后,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从工伤认定部门到劳动仲裁部门,从劳动仲裁部门到法院的受理,每一步都走得这样艰难,不觉竟有几个月。真正体会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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