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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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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组通字[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1994-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4〕24号)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组通字[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1994-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 (组通字〔1994〕24号)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侨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侨联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侨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1994年8月23日    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侨联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级侨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在各级侨联机关中兼职的领导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各级侨联机关所属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不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侨联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侨联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部长(室主任)。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    侨联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命工作人员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侨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及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侨联机关原则上不设司局级非领导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地(市)侨联机关不设正处级干事;县(市)侨联机关不设正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中国侨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中国侨联党组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侨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人员分级    侨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国侨联主席:三至四级;    (2)中国侨联驻会副主席:四至五级;    (3)中国侨联各部部长(室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主席:五至七级;    (4)中国侨联各部副部长(室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驻会副主席:六至八级;    (5)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各部部长(室主任),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驻会主席,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6)副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各部副部长(室副主任),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驻会副主席,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7)科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各部部长(室主任)、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侨联驻会主席,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8)副科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各部副部长(室副主任)、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侨联驻会副主席,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9)干事:九至十四级;    (10)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侨联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它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侨联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侨联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侨联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选调与交流    侨联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地市以下侨联机关不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中国侨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务和地(市)以下(含地、市)侨联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机关内任用,也可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选调工作,要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意选调中青年归侨、侨眷干部。    侨联机关的某些工作岗位,实行聘任制。    担任各级侨联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的中青年工作人员,应具有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的经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干部交流。交流形式包括:机关工作人员调到所属企事业单位任职,各级侨联机关之间换岗任职,或到地方挂职锻炼等。    六、培训    各级侨联机关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突出侨联工作特点,包括:侨务知识、侨务政策、侨史、侨情、侨联业务等。培训的学习成绩、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级侨联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根据侨联的实际情况,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步骤    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机关到地方机关,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地方各级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搞好本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2)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将工作职能分解到具体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第二、按任职条件考核选配人员,按规定确定级别、套改工资;第三、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实际,参照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侨联机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3)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以及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八、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侨联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指导,各级侨联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侨联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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