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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我国直销立法监管制度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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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我国直销立法监管制度的有关内容规范直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拒绝传销,从我做起 2010年6月23日 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大家好! 受安利公司邀请,我代表市工商给大家简要地介绍一下规范直销,拒绝传销的有关法律要求。 在坐的,大家都有知道,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为规范直销、打击传销行为。先后颁布了国务院第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务院第443号令《直销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也分别或联合发布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22我国直销立法监管制度的有关内容
规范直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拒绝传销,从我做起 2010年6月23日 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大家好! 受安利公司邀请,我代表市工商给大家简要地介绍一下规范直销,拒绝传销的有关法律要求。 在坐的,大家都有知道,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为规范直销、打击传销行为。先后颁布了国务院第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务院第443号令《直销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也分别或联合发布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3个规章。同时,还公布了直销产品范围和直销员证和直销培训员证式样。这些条例和规章的发布,对于规范我国的直销行为,严厉打击传销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结合两个《条例》给大家介绍四个方面内容 一、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二、我国的直销立法制度与国外相比的几个特点与规定 三、直销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关于落实好《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几个问题 首先,介绍第一个问题: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1 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背景和指导思想主要有两点。一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坚持从严监管。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的直销法规。具有十分的重要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在2004年底应取消了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方面的限制,并配合制定了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相关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制定条例也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我国的直销立法制度与国外相比的几个特点与规定 (一)我国禁止了多层次直销行为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我国立法时考虑到目前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和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再加上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 年以前的覆辙(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为此,《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仅仅规定了单层次的直销行为(《条例》规定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并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创设了新的7大监管制度 从《直销管理条例》可看出,我国监管直销设臵了7大监管制度。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直销员培训制度,无条件退货制度,保证金制度,直销员报酬控制制度。特别是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这也是对单层次直销实施监管的需要。而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信息披露、保证金等监管制度,(是国外为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在我国仍将保留。 (三)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为了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 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性能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报务的需要。 (四)对直销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控制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5年11月2日发布了第72号公告,将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等5类商品纳入直销产品范围予以公布,并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因此,在我国除这五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不得以直销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五)设定了直销员的报酬比例 《条例》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直销员的报酬比例作出了规定。 1、按月支付。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自销员报酬。 2、直销企业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 入的30%(原35%,企业要求40%)。 《条例》明确了禁止团队计酬,即直销企业只能依照直销员推销产品的收入计算和计提报酬,直销员不得以其发展人员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提报酬。“报酬”包括金钱等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如股票、债券、旅游奖励等。收入的计算仅指应直销员个人销售额的30%。 (六)规定了严格的(无条件的)退换货制度 为了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无条件的退换货制度。对退换货的期限、适于退换的产品、退换货渠道和程序等均作了规定。 1、《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2、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3、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包括产品已开封的、超过30日期限以及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等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或退货的,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4、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倒臵) 5、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企业为第一责任人) (七)设臵了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国外为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我国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规定用于清偿债务。只有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并且对可以使用保证金的情形均作出了规定。(八)设臵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条例》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 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和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定。 根据商务部、工商总局发布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销企业在设立后,应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以下信息: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直销产品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 情况。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直销培训员备案;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九)规定了直销员招募的有关内容 直销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的一种经营方式,直销员的规范制度,包括招募、培训和行为规范等内容,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针对直销员招募主体、直销员资质、形式等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招募主体: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幕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分支机构仅指省级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员的基本资质: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际惯例对下列从业人员加以禁止。 禁止人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入; 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三是形式: 1、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2、直销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3、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4、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或者招募人员进行推销的行为,视情况,依据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等进行规范。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十)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条例》对直销员的培训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 1、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2、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 合法性负责。 3、培训主体:只有直销企业才能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4、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仅限于直销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符合直销员基本资质要求。 5、培训场所规定:培训应在符合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公共场所举办,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等场所及居民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6、授课人员资质:规定了授课人员条件: (1)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3)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4)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授课人员必须持直销培训员证,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7、授课内容及合法性要求:直销培训内容应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为基础,包括直销员道德规范、风险提示及营销知识等。直销企业对培训授课内容合法性负责,并接受直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培训费用:作出了培训和考试费用由直销企业承担的规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违规培训(包括上述各个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规定了直销活动的行为 《条例》明确界定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立了相关处罚规定: 1、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2、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合同后,直销员方可依据合同开展直销活动。 3、直销员只能在直销企业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4、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要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4)、成交后,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5、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6、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三、直销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只点一下题) 1、直销概念, 《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2、直销企业及直销员应遵守的规定 (1)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招募直销员时要遵守有关规定(内容前面已讲不再重复)。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招募的直销员应当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5)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6)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8)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符合授课人的条件。 3、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1)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的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2)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3)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4、违规应受到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 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3)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4)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四、关于落实《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二个问题 1、传销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传销的法律责任 (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去年,市公安局结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传销组织、领导者及其参与传销人员对劳动教养进行了的细化,其中 (1)直接向20名人员以上授课且加入传销组织六个月以上的; (2)直接向20名人员以上授课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一年内授课3次以上且加入传销组织六个月以上的; (4)一年内授课3次以上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都将进行劳动教养。 另外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等法律依据,为打击传销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时间和水平原因,《条例》就介绍到这里,讲得不到或不对的地方以颂布的法律、法规和《直销管理条例》为准。也谨请批评指正。同时,借此机会也真诚希望通过你们的不懈努力和正规的经营来规范直销业,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谢谢! 打击传销重点工作: (一)“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跨地区、涉案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的传销组织的行为。 (五)介绍、诱骗、胁迫学生参加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组织领导传销罪内容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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