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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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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 作者:陈贺评 日期:2014-07-16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公安司法机关都严格按照刑诉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办理,没有超期羁押行为,但是在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宣判时,其被羁押的期限却有可能超过应判处...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 作者:陈贺评 日期:2014-07-16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公安司法机关都严格按照刑诉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办理,没有超期羁押行为,但是在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宣判时,其被羁押的期限却有可能超过应判处的刑期。对此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不同,有的地方是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由于其被羁押期已超过宣告刑刑期,在宣判后将其释放;有的地方是在仔细审查其羁押期后,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判处其刑期正好等于羁押期,将羁押期与刑期折抵,然后将其刑满释放,尽管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罪行不至于被判处这么长的刑期,甚至有的应当是判处缓刑。第二种做法看似很巧妙,但是却在实质上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法院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上述第一种做法,当前学术界称之为“刑期倒挂”,是指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后,虽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却超过了法院判处的刑期,又称刑罚透支、刑期透支。(?)对于第二种做法,理论界很少有人论及,暂且称之为隐性“刑期倒挂”,因为这种情况与明显的“刑期倒挂”一样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且更具有隐蔽性。 从我国的刑法及刑诉法规定来看,判决前的羁押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判决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是一种惩罚措施,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而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归并于刑期期限,为保障罪犯的人身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从有利于保护罪犯人身自由权利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在作出这一规定时,并没有考虑到如何防止羁押期限长于罪犯所判处的刑期,以及应当如何进行补救。 目前,“刑期倒挂”现象虽然不是很多但是普遍存在,它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貌似合法却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与刑诉法和刑法的目的相佐,因此必须加以研究并努力解决。 二、“刑期倒挂”原因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一)诉讼效率不高。当前一些公安司法人员认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期限和羁押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都有期限限制,只要不违反期限规定,就不是超期羁押行为,就不违法。因此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时时间观念不强,机械地按期限办案,对一些能够及时移送到下一诉讼程序的案件滞留在手里,在期限快要届满时才移送出去,在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羁押期限。 (二)法律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尽合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的规定未能体现犯罪性质、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与羁押期限之间的对等性,即重 罪、社会危险性大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相应地延长,而轻罪或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的羁押期限应相应地缩短。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往往将羁押措施服从并服务于诉讼活动,将羁押期限等同于诉讼期限。 (三)没有充分运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都作了规定,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应当排除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过分强调办案的安全性而忽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因此在不会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通常选择继续采取羁押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不出意外,这在客观上排除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助长了羁押措施的适用,容易导致刑期倒挂。 (四)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制约机制。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在证据、定性、定罪等方面认识不一致,往往造成这些案件一拖再拖,虽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但是导致羁押时间太长。此外对于一些证据充分、定性、定罪一致的案件却因为无人监督,有的移送较缓,导致时间拖延而最终“刑期倒挂”。 三、“刑期倒挂”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协调制约机制,提高诉讼效率。当前,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存在注重协调案件实体问题多,关注程序性问题特别是羁押期限问题少的现象,对于诉讼期限的监督一般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来行使,但是由于该部门并不办理案件,因此对可能存在的“刑期倒挂”问题不能有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精神,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建立了快速办理案件机制,对解决“刑期倒挂”可资借鉴。如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对于一些可能判处较短刑期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建议侦查机关在二十日内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并将建议书抄送公诉部门督查,同时在案件卷宗上加贴醒目的“绿色快审标识”,同时,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对特定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案机制的实施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以保障该案在侦查机关优先侦查,在公诉部门优先分案、优先办理,法院快速审理,实现了公、检、法一体化的快速办案通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四个环节的办案速度明显提高。这一做法对于当前解决“刑期倒挂”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二)建立羁押必要性的复查程序。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逮捕强制措施规定了审查变更权,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必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是这一规定弹性很大,是“可以”变更,在实践中并没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建议应当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的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和审判前,案件承办人在履行正常审查内容的同时,应当对所办理案件的羁押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一律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同时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复查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可以向驻看守所监所室的检察官提出羁押复查的申请,或者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法官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逮捕羁押的理由,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复查申请。为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作用,对于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复查工作,应该由监所检察部门具体执行。 (三)完善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我国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 发挥其保障人身自由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应确立取保候审在审前强制措施使用中的主体地位,逐步提高其适用的广泛性。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取保候审作为保障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具备了扩大适用的条件。而逮捕则应成为审前程序的例外,除非不得已而为之。二是在扩大适用取保候审保护人身权利的同时,应加强规制,确保诉讼进行。在取保的具体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供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如在现有的人保、单位保和财保等方式中增加保证人的责任,促使保证人积极履行保证义务。又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提高财保的数额,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违反保证义务,则全额支付。再比如可以适当扩大保证人的范围,允许专业保证人从事保证业务,保证人在可以获得相应利益的同时承担保证风险。这种保证风险的转移,将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并提升取保候审的效果。(?) (四) 遵循比例性原则对羁押期限进行细化。羁押期限要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应。首先,以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确定羁押期限的长短,可能科处的刑罚愈重,法定羁押期限应适当放宽。这样有利于公安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工作,以减少和避免各种规避、延长羁押期限的不当行为。在我国较重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罪等,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规定为四个月以上,而一般犯罪案件的羁押期限可以为二个月以内。为此,我们可以参照外国刑事诉讼法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04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97条的规定,使预防性的羁押的总期限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被指定之罪规定的最高刑期的2/3。(?)同时一旦达到最高的羁押期限,应当立即改变强制性措施,从而保证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五)适当提高逮捕的最低适用刑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审查起诉环节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一个半月,一审和二审审判期限为二个月。一个案子在没有任何超期羁押的情况下直至被判决最长可以有十个半月,已经大大超过有期徒刑的下限六个月的刑期,很容易产生“刑期倒挂”。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只要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即六个月以上刑罚的犯罪,就可适用逮捕,与其他国家相比,起点偏低。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如意大利和我国澳门地区的规定,对只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才可适用羁押措施。(?) -------------------------------------------------------------------------------- (?)张耀阳,王从军:《“刑期倒挂”现象亟待解决 》 .《检察日报》2011年1月17日。 (?) 罗长宽:《我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的成因、危害及其对策探析》.《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53页。 (?) 张智伟:《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期,第167页。 (?)罗长宽.我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的成因、危害及其对策探析(J)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1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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