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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张*****,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52860,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本人儿子葛****个人继承所有(葛*****,身份证号:320102************)。
具体财产如下:
一、本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南路121-1号四季阳光花园01幢*******房屋(房产证号:宁房雨转字第*******号)系本人和前夫葛******及儿子葛******三人共有,本人去世之后,本人在该房屋上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均由本人儿子葛****个人继承所有。
二、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铅锡银矿01幢*********屋虽然登记在本人父亲张******名下,系本人父亲*****、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月8日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遗嘱(证书号分别为:苏省证(200*)民内字第***号、***号),将该房屋遗嘱给本人张****继承所有。
三、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权等)也均由本人儿子******个人继承所有。
立遗嘱人:
年月日
南京继承律师: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