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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孙志刚案件引发思考 孙志刚,男,,,岁,湖北武汉人,,,,,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月,,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月,,日晚,,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月,,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日凌晨,时多,孙遭同病房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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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孙志刚案件引发思考 孙志刚,男,,,岁,湖北武汉人,,,,,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月,,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月,,日晚,,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月,,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日凌晨,时多,孙遭同病房的,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时,,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月,,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小时曾遭毒打。,月,,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月,日上午,孙案开庭。,月,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年至,,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年至,年的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件为中国社会在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的变化持久而深入。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月,,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除了政法系统,我国行政机关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月,,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系列的变化,深刻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 1 孙志刚案件的启示: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即使是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也应该重新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城市化发展的今天,其“治理功能”越来越弱,相反,依附于这个制度上的权力却暴露出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到相当大的利益驱动,其中的办证、罚款、放人的牟利特征相当明显。如果存在很大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必然导致某些警察滥用搜查权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收容遣送办法》也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于2003年6月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彻底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坚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进程的决心。 从另一侧面,孙志刚案件也反映出当前我国户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弊端,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实 际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在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是习惯及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产生了私有经济,出现了阶级,从而根本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阶级社会——奴隶制社会。社会分裂为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由于这两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同,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氏族社会规范,已不适合阶级社会的需要。这样冲突也势必发生,在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面前,在社会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维护其利益,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不仅需要建立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管理机关,而且需要确认或制定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本阶级意志的、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的行为规范,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 法律与人类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的相一致,因此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 2 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3个方面)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任何国家法产生的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原来没有这样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由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创制含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成文法),如宪法、各部门法律、法规等。所谓法的“认可”原来的这种行为规范家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已经在实际生活中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承认,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就使法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法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守。 其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法律是普遍的、一般的规范,而要由抽象的、原则的规定到具体的、切实的运用,就不能离开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所以,正如列宁所言:“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阶级本质。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原因在于: 第一,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 第二,统治阶级需要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这样,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取得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的效力,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等,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 法是有物质根源和物质制约性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超出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凭空任意立法。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关系,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律也无从制定。 因此可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 3 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3个方面)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一阶级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所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体系首先体现着工人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只有首先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才能保证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代表历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才能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在当代中国,人民的范围极为广泛,除了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三部分构成的人民主体之外,凡是拥护并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人,凡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祖国统一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都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从根本上来说与工人阶级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不仅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体现了全民的意志呢,当然不是。所谓“全民”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包括人民和敌人两部分。我国社会主义主义法,尽管体现了占全体社会成员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但决不能反映极少数敌人的意志。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被消灭了,但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极少数敌对分子还会从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破坏活动,甚至企图颠覆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根本对立的,是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背道而驰的。因此,社会主义法不但不能反映敌人的意志,而且必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他们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这既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 2、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 4 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通过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对外关系发展五个方面体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的统一整体。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重要的方面,制定、修改程序极严格,其它法律均不得与之抵触。除了宪法外,还包括立法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特别行政法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三)民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还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四)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督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即:?关于企业管理的法律;?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市场主体、秩序的法律。 (五)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程序法 有关诉讼活动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刑诉、民诉、行诉、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本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是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一) 法律制定(立法) 5 法的制定或者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具体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立法法》对中国的立法程序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案例,:反洗钱法 民网?天津视窗12月1日讯: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洗钱法》从最初的提案、起草,到最后的审议、表决,历时长达5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广大立法者、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法律的条文进行了仔细斟酌和反复修改。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反洗钱法》,被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称之为“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符合了我国国情”。 新法出台对准洗钱恶行 对普通百姓来说,“洗钱”这个词好像还有点陌生。究其来源,它最初是指美国旧金山一个饭店老板将使用过的硬币用碱性洗涤剂清洗干净。时移世易,现在洗钱一般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比如2005年海南查出一起涉及巨额洗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汉民利用多种手段“清洗”了6000余万元非法所得。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偏窄,公安机关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对黄立案,而非“洗钱罪”。 很多洗钱活动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央行官员介绍,一些单位给员工买一种保险,过一段时间再退保,将剩余的保险金打入员工的账户。这种变相发福利的方式,其实就是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法律遵守 (守法)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依法办事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三)法律执行 (执法)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被称为行政执法。这里专指狭义的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主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 6 家行政机关被称为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所以,执法在法的实施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运行的主渠道。 行政执法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仪器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准能、海关、金融、劳动、教育、计生等部门。 (四)法律适用 (司法) 在汉语中,司,时主持、操作、掌管的意思;从字面上讲,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管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须司法。在现实生活中,两种情况需要司法:一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二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其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下列哪个行为属于法律适用( ) A.张三认为其未达到16岁而拒绝与个体老板签订就业合同 法律遵守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某人 法律执行 C.法院审判员在法庭上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律适用 D.检察机关接到群众对某人接受贿赂的举报后进行侦查 法律适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6年3月17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其写入了“九五”规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文化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一笔。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7 (一) 正确认识法治 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制度而言,其内容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即法的体系),另外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包括法的创造、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解释等实践活动)。 而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制与法治尽管是两个概念,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它们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法制和法治尽管存在着上述那些联系和共同点,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是不同的。首先,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讲的。而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其次,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 因此,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而法治的焦点在于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比法制含有更深一层和更高一层的内涵。总之,法制和法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隔裂也不能混淆,是相辅相成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利制约与监督机制 8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了国家政权,这是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到践踏。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的本质就无从体现、没有保障。而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法律表现。比如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就是我国国家制度的体现。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1)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 (2)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9 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从一个社会而言,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无论怎么分配权利和义务,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什么不等,但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等的,有人多得就必有人少得;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当然,数量上的等值不能理解为每个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与义务功能互补,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引导,而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所以,法律权利与义务应当说一致,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享受多少权利就应当履行与此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剥夺;履行义务,就可以享受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放弃,而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主体可以决定放弃,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理由放弃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1、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各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10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 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批量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刑法》等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新闻资料,:《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4日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即日受权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播发《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共10条,约1300字。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矿产资源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六) 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9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做好当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案例:泄露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考题案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从2002年下半年始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的资格。该学院外语系 11 副主任林某和干事杨某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属国家机秘。2004年6月17日,签收领回19日上午将要考的四、六级英语试题及磁带。后私自拆封,上培训课时泄密,试题还被广西大学的学生倒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相当于国家机关人员。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其次,四、六级英语考试的考前培训和考务组织都有明确文字规定,考题在开考前属于保密法规定“机密”等级的国家秘密,对考题,考卷的分发、传递、保管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每一份考卷的骑缝封条都有“机密”标签并加盖 了教育厅的公章,属于国家秘密。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12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 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2) 其次要正确处理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 2、讲证据 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特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案例,:偷拍录像资料证据案 某男与某女恋爱、登记结婚。女方长期在家,不找工作,还有妇科病,一直不能生育儿女。后男方有外遇,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无太多的争议。但女方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女方为证明男方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原告男方代理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法院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案例中的男方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录像虽然涉及第三者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的隐私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而且该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诉讼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男主在财产分割上对夫过错女方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3、讲程序:知程序,如程序法。思考与处理问题要依程序。 4、讲法理: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13 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 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与国际接轨,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时代进步的象征。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参考书目: 1、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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