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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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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选择兼得模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侵权损害,竞合,法律分析 (一)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 ,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很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而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 、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2)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 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 2003 ]20号)则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况,那么他们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 (二)工伤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 现代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工伤民事索赔———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等四个阶段。1 透过工伤保险的产生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这可以从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取代、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两个层次上进行分析。 1、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替代 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解决雇员的职业伤害事件最开始运用的是过错责任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的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后来为了解决举证不能的问题实行雇主责任制,我们可以法国为例进行说明。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那些因劳动事故而休工的劳动者,如果他能够证明雇主的过错,就可以得到其雇主的民事赔偿。但是,要获得雇主过错的证据十分困难,甚至是完全不可能的:许多事故是由于领薪者的注意力不集中或者疲劳而产生的。即使事故是由于机器的缺陷而发生的,其原因也通常无可查找:雇主可以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当时的科学与技术所允许的种种预防措施,因而事故的发生与他本人的过错无关。21898年法国颁布了《雇主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该法律适当改变了民事责任制,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变化是两方面的,体现了折中的意图: (1)在雇主负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方面,证明其过错的要求被取消了。民事责任变为自动的了。(2)在民事责任的广度上,雇主得到一定的回报,负担的只能是一种定额赔偿,赔偿的广度并不相当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则上,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雇主的过错,他也不可能依照一般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对雇主索取赔偿。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职业危险原则应用于工业伤害领域就代表着雇主责任制的开始。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4 2、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 雇主责任制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雇主因欠债、破产,失去责任能力时,那劳动者则失去了受赔偿的可能,这对工伤职工来说是致命的。另外,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而对于那些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对其所供养的遗属来说,他们真正需要的是长期的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一次性赔偿金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花光了。而对企业来说,工伤风险可能使企业面临众多的工伤事故争议以及巨额的工伤赔偿,从而影响企业发展。为了降低风险,雇主开始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实行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种保险的普及,法国1905年一个法律允许事故受害人直接对雇主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后者变为事故受害人的直接债务人。5但由于商业保险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一些雇主不愿意缴纳大额保险费为雇员进行工伤保险,而保险公司对事故多的生产单位往往拒绝承保,导致这类单位的雇员得不到可靠的工伤保障,而且商业保险的形式完全根据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决定的,支付率较低。因此,雇主责任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要克服侵权行为法缺陷,就必须超越“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样的狭窄眼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一个个单纯的私人纠纷,而是同时把它看作一个社会问题。6职业危害所导致的受雇者的人身伤害实质上属于社会风险,在工业事故中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使一个健康的劳动力不能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抵御社会风险,能够及时有力地化解风险,而不致使个人因社会风险的降临陷入困境。这种解除个人不安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人身伤害经济上的补偿,而是将经济补偿与职业康复结合起来,使部分受害者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克服了私法单纯的经济赔偿的局限。7种种情况使得很多国家政府选择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一种新的制度路径取代了另一种制度路径,工伤风险不再被看成是个人风险,而是被视为社会风险来进行制度设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风险转化的视角,并没有否定工伤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属性,也不能否定在可以区别责任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多承担责任。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中外模式比较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在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 使,要么依据社会保障法请求给付工伤保险,要么依据民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受害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但这两种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主张。笔者认为,该模式从表面上看,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较多的赔偿,但权利人却面临着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等诸多风险。相对来说,工伤保险给付虽然数额低但是稳定、直接,能迅速救济当事人,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偿。8 (二)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又称替代模式,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普通侵权损害赔偿。就是说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完全免除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工伤保险责任替代。采取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根据《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模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免于诉讼之累,受害人可以及时得到给付;免除雇主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减轻了雇主的责任。缺点如:受伤职工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全赔偿。受害雇员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侵权行为违法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尤其是对精神损害部分的救济,受害雇员不得请求;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价,从而丧失了制裁功能9。 (三)兼得模式 该模式也称相加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从而获得双份利益。采纳此种模式的国家很少,最典型的是英国。根据英国1948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疾给付的50%。该模式最大的优点体现在对受害雇员保护极为有利,即雇员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但也有不足,主要体现在违背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加重了雇主的负担;这一模式使受害者获得超额赔偿,与公认的“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基本准则相违背10。 (四)补充模式 该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一般而言,受害人先请求工伤保险给付,然后再对其实际损失与工伤保险给付的差额部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一些国家。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第一,避免受害人因损害而获得双份利益,一定程度上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负担,并能减少成本、节约有效的社会资源;第二,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它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11。但有人提出这种模式是低效率的,对一个损害的救济需要提起两次救济程序,增加了当事人求偿的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12。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竞合是指某一种法律事实,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后果,但这些权利后果存在冲突的现象。在法律适用上,“责任竞合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竞合常常是相似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竞合现象的”。13我们通常所说的竞合,是狭义上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同一法律领域内的不同法律规范,单一责任主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现象。狭义竞合的处理较为简单,多采用选择或者吸收原则。工伤事故责任除了具有工伤保险关系的性质外,同时具有工业事故的特殊民事侵权性质。单从性质上讲,工伤事故的这两种属性并不必然排斥,也不构成吸收。“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就构成了工伤事故这一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它既是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险。这种竞合,是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14由于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内容的交集状态、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及不确定性,决定了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关系,与狭义竞合、责任重合有着重大区别。15 (一)对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性质的法律分析 从两项权利的法律性质来看,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迅速补偿,性质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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