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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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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 《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王永红诉称,1994年9月,原告调入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厂工作,被安排到“南...

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
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 《破产清算组侵权案例: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侵权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王永红诉称,1994年9月,原告调入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厂工作,被安排到“南厂”院居住,“南厂”土地转让后,1999年10月,由厂里安排在厂区小三楼居住,后又调整到小三楼北的两间平房及单间厨房。2005年3月27日夜,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之机,对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野蛮非法拆除,致使原告的家具大部分砸毁在废墟中。之后,又对原告残存的厨房再次强行拆除,使存放在厨房内的冰箱、洗衣机及空调等物品均被参与拆除的民工哄抢或掩埋。此事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但被告百般推诿,至今未果。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及公租房的合法使用权,要求被告恢复居住房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要求被告按660元,?赔偿一套面积不小于83.56平方米的住房或者由被告给第三人调换一套面积不小于83.56平方米的住房由原告承租;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2550元、房租损失14940元(自2005年4月起计算至2009年1月以后另算)、搬家费200元,共计27690元。 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所居住的房屋不是我方拆除的,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土地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我方缴纳了拆迁补偿费在内的费用800多万元,并由第三人第一塑料厂破产清算组负责该宗土地的“三通一平”,拆迁义务人系第三人第一塑料厂破产清算组,而不是我公司。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王永红调入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工作,被厂里安排在厂区小三楼的一间房子、半间厨房里生活居住,2000年左右原告王永红结婚,经厂领导研究把小三楼北厂设备科的一间办公室和一间电工房共两间平房调整给原告王永红生活居住,居住期间的水电费、房租金由厂里从原告王永红本人工资中扣缴。经法院对原告王永红居住房屋进行勘验,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3.56平方米。 2002年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进入破产程序,2003年9月24日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甲方)与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乙方)签订了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规定:一、甲方收购乙方坐落于东风路西段北侧的原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2725.2平方米(折合19.0859亩);二、乙方须在合同签订7日内向甲方交付该地块的有关土地手续。土地拍卖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0%地价款,乙方立即进行拆迁,剩余款项甲方在收到腾空的土地后再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交付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人员撤离、设备搬空、结清水电费并办理好有关手续。交付地块要求达到“三通一平”。同时双方对土地交付条件进行约定,其中约定乙方交付土地时,须完成该地块上经营户的关停搬迁工作,办理好水电设施的报停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收回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2003年12月25日以挂牌方式出让,当日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878922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格竞得原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该宗地块的使用权后用于兴建“江南世家”住宅小区。2004年6月11日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塑料制品厂破产清算组发布通报:一、工地西北角两个车间现已空置,不存在设备及其它资产纠纷,要求于 2004年6月20日晚21点前务必拆除完毕,二、如前期所安排之拆除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我公司将单方进行强行拆除,三、若因上述两条引起纠纷本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四、本公司拆除工作动工日期最晚不迟于2004年6月14日10时。2005年3月27日晚,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人员对工地西北角两个车间实施拆处,将在此范围内的原告王永红居住的两间平房和半间厨房一并拆除,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拆除时未对原告王永红室内物品予以公证和保管,经原告王永红对其损失物品进行核算价值12550元,自2005年3月28起,原告王永红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每月支付房租300元。 另查明,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采取按原住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补偿,超出补偿面积按均价700元,?出售,并按每月200元进行临时安置(期限为拆迁完毕之日起到交钥匙时),每户在搬迁时补助100元搬家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拆除原告租住的公房的基本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搬家费、物品被毁损失,因被告在实施拆迁时未对原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和保管,导致原告物品损失无法核实,责任在于被告,故应按原告提供的物品损失数额确定原告损失,同时被告在实施拆除后应支付原告王永红半年租房费用,以便于原告另租住处,原告要求部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恢复居住的原状或安置住房、继续承租房屋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王永红被毁物品损失12550元、搬家费200元、租房租金1800元,共计14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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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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