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化妆品卫生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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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版)总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总则nul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管的法规依据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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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技术标准主要为《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监管的方式有事前卫生许可和事后监管。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 1987年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卫生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对化妆品成品和使用原料的的卫生要求。null《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标准》逐渐不适应行业和监管需要。1999年卫生部在参考欧盟化妆品技术标准《cosmetic directive》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并在2002年进行了修订。2007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null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基本原则
● 确保化妆品使用安全
● 符合国情
● 尽量与国际接轨null 《规范》从化妆品一般卫生要求、禁限用原料、检验评价方法等方面对化妆品做了详细规定。
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2002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null 新版《规范》增加了约800种禁用原料、对限用原料、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名单进行了修订,删除和增加了部分原料,改变了个别原料限用条件,增加并调整了染发剂原料名单、增加并修订了化妆品以及原料的检测方法。null
● 总则
● 毒理学试验方法
●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 微生物检验方法
●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null总则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4 化妆品卫生要求
5 化妆品包装要求
null 1. 范围
●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 2005年11月21日以后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需另行规定
3. 定义3. 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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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3. 定义3. 定义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3. 定义3. 定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是指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 定义3. 定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3. 定义3. 定义GB5296.33-2008《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以涂抹、洒、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 定义3. 定义施用方式:涂抹,喷洒及其它类似方法,故口服、
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
施用部位: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
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
●至今,口腔粘膜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
功能: 1.清洁
2.护肤
3.美容修饰
4.消除不良气味
5.特殊功能:9类
3. 定义3. 定义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主要参考欧盟化妆品规程,2007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将化妆品的范围中删除了“口腔粘膜”,但在该规范中又多处规定了“口腔卫生产品”的要求。
1990年1月9日,卫监发(90)第2号《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中将化妆品的范围中除去了牙膏、香皂,但目前国家局已对美容香皂产品进行了审批。
4 . 化妆品卫生要求4 . 化妆品卫生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原料要求
4.3 终产品要求
微生物学质量
有毒物质限量
null4.1 一般要求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null4.2 原料要求
4.2.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禁用物质的概念禁用物质的概念 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null禁用物质不得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组分)有意添加到化妆品中
禁用物质 ≠ 不得检出
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在成品中可能检出
杂质限量?不可能对所有禁用物质规定杂质限量,仅对极少数有限量
null 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每种禁用物质需要具体评价,不可能一概而论
null限用物质
凡以表3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 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包括使用范围、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null 防腐剂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null 防晒剂
化妆品中所用防晒剂必须是表5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null 着色剂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6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允许使用范围、其它限制和要求
null 染发剂
化妆品中所用染发剂必须是表7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null《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104号)
截止2000年底:
●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
●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
●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化妆品可使用原料的清单。
null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国际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英汉对照名称》(2003年版)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在化妆品原料名称上统一采用INCI中译名。
null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翻译了美国CTFA《化妆品原料字典》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
● 全成分标识时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 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 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 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null2011年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
《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明确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安全性要求、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审评原则及缩略语。该《指南》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3终产品要求4.3终产品要求●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上述4.2 原料要求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产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化妆品产品的微生物学质量● 细菌总数
500CFU/ml(g) :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
1000CFU/ml(g):其他化妆品
● 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0/ml(g)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100CFU/ml(g)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有毒物质 限量mg/kg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Mercury
铅(以铅计) 40 ●Lead acetate(醋酸铅:禁用)
Lead
砷(以砷计) 10
Arsenic
甲醇 2000
Methanol 5.化妆品包装要求5.化妆品包装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 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null
200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
2007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和进口的化妆品允许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止
2007年7月1日前已获批准的进口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允许在批件有效期内生产和进口标识与批件一致的产品,并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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