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
【(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410、416-418、420、423、425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东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将本系列案举证期限延长30天,即延长至2010年8月16日。
事实与理由:
萧国基等15户业主诉申请人商品房预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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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15案[(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410-418、420-425号],贵院已依法受理。
该15案原定于2010年7月19日开庭。2010年7月14日,其中(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411、412、414、415、421、422、424号因业主增加诉讼请求,贵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延后。
现剩余8案的举证期限将于2010年7月16日届满,申请人认为本系列案案情复杂,人数众多,且8案的诉讼请求与另延期开庭的7案大部分相同,申请人于该日前完成举证存在困难。同时,申请人正处于与部分业主协商和解阶段,部分业主已收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据此,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便贵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东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0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