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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讲义犯罪学讲义 第一篇 绪 论 第一章 犯罪学的概念 第一节 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的复杂性 一、定义犯罪学概念的困难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确定(定义)决定着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和性质。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科学,但是,由于犯罪概念的复杂,因而引起犯罪学概念的复杂。犯罪涉及人的行为,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们的认识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犯罪学的概念。 定义犯罪学的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关乎犯罪学的最基本的理论,而且几乎涉及整个犯罪学的基本理论。 二、关于犯罪学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 由于对犯罪学学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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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讲义 第一篇 绪 论 第一章 犯罪学的概念 第一节 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的复杂性 一、定义犯罪学概念的困难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确定(定义)决定着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和性质。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科学,但是,由于犯罪概念的复杂,因而引起犯罪学概念的复杂。犯罪涉及人的行为,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们的认识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犯罪学的概念。 定义犯罪学的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关乎犯罪学的最基本的理论,而且几乎涉及整个犯罪学的基本理论。 二、关于犯罪学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 由于对犯罪学学科研究对象—犯罪本身的性质和产生存在不同认识,所以,对犯罪学概念也就存在着各不相同的观点。 (1)不承认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可以包括在刑法学之中; (2)认为犯罪学是一门从广义上去解释犯罪现象的科学,包括对犯罪现象原因、与犯罪作斗争、刑事政策问题、刑罚以及刑法的研究; (3)认为犯罪学是最广义上犯罪科学中关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与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并列;(4)认为犯罪学就是对犯罪人本人及对其所采取的措施的研究; (5)狭义地认为犯罪学就是一门关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犯罪学的这种特殊发展表明了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表明了犯罪学学科还不很成熟,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第二节 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意义、方法和根据 一、犯罪学对象本身是个需要确定的问题 犯罪学所研究的对象—“犯罪” 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个需要专门加以确定的概念。所以,定义犯罪学的概念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不能简单的以现成的犯罪概念,例如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来作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二、确定犯罪学对象的意义 犯罪学对象的正确与否,在一定意义上说决定着犯罪学的理论方法、发展方向乃至整个理论体系。 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就是对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这个范畴进行定义,确定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即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就是解决犯罪学应当研究“什么”、研究“哪些”的问题。 三、犯罪学必须有自己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不能不加分析地直接运用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更不能随便运用其他学科的犯罪概念。 从词源学上看,“犯罪”是个多义词,作为科学研究,必须以定义加以明确; 从学科的角度看,犯罪是个多学科的概念,法学、宗教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 对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概念,不能以常习而简单地按照刑法学那样来定义,而应当按照本学科的社会义务和理论逻辑要求来定义。 四、学科任务是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据 犯罪学应当研究什么以及研究的内容是由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决定的。 学科任务就是社会赋予学科的社会历史使命。学科任务从根本上决定着学科的发展: ——决定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 ——决定该学科在学科群中的地位及作用 ——是学科及其理论的根据。 ——是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整个学科理论的根本标准。 第三节 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定义和学科特点 一、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及犯罪学概念的定义 犯罪学诞生于犯罪增加而传统刑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刑法理论(即古典刑法理论)无能为力的历史背景下。犯罪学是应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从社会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就成为犯罪学的直接任务,即学科任务。 为了实现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寻找有效的犯罪对策,犯罪学就必须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规律。 基于这种认识,对犯罪学可以做出以下的定义: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 二、犯罪学的学科特点 1、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不是个体犯罪行为,而是群体犯罪现象。 2、犯罪学的价值追求是犯罪现象的预防和实际减少。这与刑法学明显不同。 3、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的,附以思辨的方法。这一点与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完全不同的。 4、犯罪学不应当只把犯罪产生原因作为犯罪学的核心、甚至全部研究内容。 第四节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地位和理论体系 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从学科性质上看,犯罪学应当属于普通的社会科学。 在犯罪学中,必须首先把犯罪现象作为社会现象来研究,这既是客观事实,又是方法论的需要。 犯罪根源于社会,本质上又危害社会。犯罪在本质上是社会现象。 从方法论上看,只有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来研究,才更有利于实现犯罪学的学科任务。 二、犯罪学的学科地位 从学科地位上看,犯罪学处于一级学科的地位。 学科地位的确定不是人为的,更不是一种任意性的安排,而实际是一种科学评价。犯罪学的理论框架和逻辑内容决定了它处于一级学科的地位。 犯罪学属于探讨社会现象规律的社会科学。在这一点上,它与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是相同的。 犯罪学应当成为一级学科还不等于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级学科。 我国目前实际上把犯罪学作为刑法学之下的辅助学科对待,这颠倒了理论本来的逻辑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即犯罪法学)的关系相当于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三、新犯罪学的理论体系 新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是以犯罪现象的存在为核心,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本质、存在形态、发展变化规律和对策。其理论体系为:绪论、犯罪现象发生论、犯罪现象存在论和犯罪现象对策论。 第二章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第一节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由它们的目的、也包括研究对象把它们紧紧地联系起来。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但是,它们却是以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方向上各自发展着。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只有犯罪学才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的。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第二节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一、刑事政策学是个独立的学科 刑事政策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对策的理论体系。 在广义的犯罪学下,刑事政策学是犯罪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狭义的犯罪学下,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欧洲) 而在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有的学者将犯罪学译为刑事政策学,它们是同义语。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联系与区别 在狭义犯罪学的理论范围内,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处于平等的独立学科地位。 这两个学科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犯罪学不能没有作为犯罪对策的刑事政策学的支撑,尤其是只研究犯罪现象原因的狭义的犯罪学,就更是如此。而刑事政策学则不能没有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否则,犯罪对策就失去了确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一、社会学概述 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社会组织与个体(包括文化、社会及其结构、社会互动、社会化、群体与组织、社会问题等)、社会不平等(包括社会分层与多种形式的社会不平等)、社会设置(包括家庭、教育、宗教、政府等)、社会环境与社会变迁等内容。 二、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 (一)历史渊源类似 首先,两者产生于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 其次,早期研究的内容相似。 (二)研究内容交叉 首先,社会学和犯罪学有很多共同的研究主题。 其次,犯罪学利用社会学的许多学说和观点来研究犯罪问题。 再次,许多研究者的研究领域有交叉。 最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训练内容有交叉。 (三)研究方法重叠 首先,在当代的犯罪学研究中,大量使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其次,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往往遵循共同的方法论原则。 三、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 1、研究的重点不同。 2、研究的角度不同。 3、研究的深度不同。 第四节 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一、心理学概述 心理学是研究人和动物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一门学科。 现代心理学从很多的方面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学分支学科,如生理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等等。 二、犯罪学与心理学的联系 (一)研究内容有一定交叉 首先,在心理学与犯罪学的研究中,都涉及犯罪问题。 其次,犯罪学利用心理学的许多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特别是探讨微观的犯罪问题, 包括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等问题。 再次,许多研究者的研究领域有交叉。 最后,心理学和犯罪学的训练内容有一定交叉。 (二)研究方法有一定重叠 首先,在当代的犯罪学研究中,大量使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其次,心理学和犯罪学研究往往遵循一些共同的方法论原则。 三、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区别 首先,研究的重点不同。 其次,研究的角度不同。 最后,研究的深度不同。 第三章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学研究方法及其价值 (一)什么是犯罪学研究方法 犯罪学研究方法就是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程序和原则的总和。 1(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在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 2(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由多种成分组成的一个体系。 (二)犯罪学研究方法的价值 1(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必要条件。 2(科学地研究犯罪问题的基本保证。 3(犯罪学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犯罪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层次性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包括3个层次: 1(哲学方法论 2(一般方法论 3(具体研究方法 (二)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吸收性 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吸收性,是指犯罪学中使用的研究方法是从相关学科中吸收而来的特性。 (三)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性 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性,是指犯罪学研究方法不断发展的特性。 从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发展来看,在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轨迹,可以区分出3类研究方法类 型: 1(思辨方法 2(实证方法 3(批判方法 第二节 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一、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原则 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原则,就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以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和观点为指导的方法论原则。应特别注意: (一)普遍联系观 (二)客观规律观 (三)动态发展观 (四)矛盾统一观 (五)质量互变观 (六)存在决定意识观 (七)社会基本矛盾观 二、系统论原则 系统论原则就是指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二)互动性原则 (三)动态性原则 三、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 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坚持将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原则。 思辨方法是依靠直觉、洞察和逻辑推理来获取知识的方法。 实证方法重视经验资料的获取和对经验资料的归纳,强调从对经验资料的调查和归纳中获得结论。 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当代犯罪学研究中,成功的犯罪学研究,往往是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有机结合的产物。 四、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综合应用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开展研究活动的方法论原则。 定性研究方法通常是指对观察资料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的研究方法。 定量研究方法通常是指着重探讨研究对象的数量特征的研究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各有其优点和缺陷,在犯罪学研究中要贯彻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将理论研究和理论成果的实际应用密切结合的方法论原则。 首先,在犯罪学研究中,必须十分重视理论方面的探索与研究。 其次,犯罪学是一门理论与应用兼顾的学科。 六、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重视犯罪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方法论原则。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人实施的,而犯罪人则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从生物属性来看,犯罪人的生理需要和生理素质等对他们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社会属性来看,犯罪人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关系等对他们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根据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学研究中要注意下列方面: 1、明确任何犯罪人都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在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共同影响下产生的。 2、总的来看,社会属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要大于生物属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 3、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七、价值中立原则 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强调客观性,避免让个人的主观价值影响研究活动的 方法论原则。 根据价值中立原则,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应当从客观的态度出发,对研究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研究,而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评价研究对象,不能用“有色眼镜”看待所研究的对象。 八、伦理性原则 伦理性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使研究活动符合道德标准的方法论原则。 从社会道德准则来看,犯罪学研究活动必须符合下列特征: 第一,犯罪学研究活动的无害性。 第二,犯罪学研究活动的最小干扰性。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一、犯罪学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 一般来说,完整的犯罪学研究过程应当包括先后相继的4个阶段或者步骤,在每一个阶段可以使用不同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研究准备阶段 1(确定研究课题 2(提出研究假设 3(确定研究内容 4(选择研究类型 5(选择研究方法 (二)资料收集阶段 在这个阶段,犯罪学研究者要根据前面已经进行准备工作,利用所选择的资料收集方法,进行资料收集工作。 资料收集工作包括不同的内容。 首先,要利用特定的方法,收集原始的资料。 其次,要对原始资料进行初步整理。这类工作涉及到统计等方法的使用。 (三)资料分析阶段 在这个阶段,要对已经获得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理论解释,检验所提出的研究假设是否正确。同时,也要研究资料中显示出的新特点、新问题,提出原来没有预见到的新观点、新假设,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和课题。 (四)成果表述阶段 犯罪学研究过程的最后阶段,就是研究成果表述阶段。研究者要撰写出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报告或者论著,用准确的语言、恰当的方式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研究活动及其结果,从而发挥犯罪学研究的社会功能。 二、资料收集方法 在犯罪学领域中,资料收集方法主要有: (一)调查研究法 (二)个案研究法 (三)观察法 (四)自我报告法 (五)实验研究法 三、资料分析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定量分析方法 (三)定性分析方法 (四)资料解释方法 四、成果表述方法 犯罪学研究论著的内容和结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标题与作者情况 (二)摘要 (四)导言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结果与讨论 (七)结论 (八)参考文献与附录 第四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犯罪学的产生 一、犯罪学的产生涉及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学的概念密切相连,具有一致性,有什么样的犯罪学概念,就有与之相一致的犯罪学的产生情况。由于学者们对犯罪学的概念有不同认识,因而自然就对犯罪学的产生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不同的犯罪学概念有不同的犯罪学产生观点。有关犯罪学的产生,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 1(认为犯罪学包括刑法学。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产生于18世纪晚期,以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作为犯罪学产生的标志。 2(认为犯罪学是运用实证方法在刑法之外研究犯罪人的科学。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晚期,以龙勃罗索1876年发表的《犯罪人论》作为犯罪学产生的标志。 3(认为犯罪学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这种犯罪学概念认为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统计有关,认为犯罪学起源于犯罪统计分析,欧洲在18到19世纪之间所进行的犯罪统计分析标志着犯罪学的产生已经开始,把这期间的犯罪统计作为犯罪学的起源。 4(认为犯罪学是以实证的方法对犯罪进行群体和个体研究相结合的社会科学。美国著名女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称,奎特利特(即凯特勒)和龙勃罗索的著作创立了犯罪学的理论。 二、对犯罪学概念的不同观点的简单评价 用犯罪学的概念代替刑法学,认为犯罪学包括刑法学的观点是不合适的。以犯罪学代替刑法学,把刑法学的问题视为犯罪学的问题,把刑法学的产生视为犯罪学的产生,既是不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这只能损害犯罪学的学科地位。 犯罪学产生于龙勃罗索1876年《犯罪人论》发表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龙勃罗索的《犯罪人论》,突破了刑法学对犯罪的单一的法学研究方法,突出了对犯罪人进行犯罪原因的研究,特别是冲破了刑法学只在法律之内研究法律的局限性,从而打破了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的局面,明确了从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论研究方向,这就在理论方法、方向和内容上为在法学之外创建有关犯罪研究的新的、独立学科—犯罪学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但是,龙勃罗索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 从学科的角度看,龙勃罗索的《犯罪人论》既没有体现学科意识,更不具备学科的理论框架,只能是犯罪学的部分理论内容,所以,龙勃罗索的《犯罪人论》不能作为犯罪学学科产生的标志,而只能作为犯罪学理论产生的标志。 在实质上认为犯罪学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在这种观点中还蕴涵着犯罪学作为学科的产生是一个过程的思想,没有把犯罪统计看作是犯罪学已经正式产生,而仅仅看作是犯罪学产生的一个开端。这是很 正确的。这个期间所进行的犯罪统计仅仅是犯罪学的萌芽时期,还不能说是犯罪学已经正式产生。 认为犯罪学是凯特勒的犯罪统计和龙勃罗索的理论共同创建的观点,是正确的。龙勃罗索理论所提供的犯罪实证研究方法与凯特勒提供的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方向的结合,便产生了科学的犯罪学。 三、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 犯罪学从形成到正式诞生有一个过程。 如果说19世纪初、中期的犯罪统计形成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理论生长点,那么,到19世纪后期龙勃罗索“发现犯罪人”(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行为),并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刑法学的法律逻辑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犯罪的学科的犯罪学,在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政策的批判中,表现为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在与古典学派的论争中孕育、成长而诞生。只不过是当时把这个新学科命名为犯罪人类学而不是后来的犯罪学。 到1885年加罗法洛以《犯罪学》命名而出版的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很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志,明显的学科意识,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 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以后,主要是在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等方向上发展着,但是,作为综合的犯罪学的发展却很缓慢,至今犯罪学仍然不能算作是一个很成熟的学科。 犯罪学产生以来,影响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犯罪学存在理论前提上的错误。作为综合的社会科学,犯罪学只把犯罪原因作为自己的研究核心,使得犯罪学在科学的道路上仅仅迈出了半步。 只研究犯罪产生原因的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前提的,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任何社会,在一定的时期内,犯罪的存在都是必然的。科学的犯罪学应当是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来研究犯罪现象。 今后犯罪学的发展前景应当是把犯罪作为社会群体现象,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就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来研究犯罪现象。只有这样,犯罪学才能够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才能更好地完成社会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第二节 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概述 犯罪学(法文criminologie)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家和医生保罗?托皮纳德在1979年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第一本以“犯罪学”为名著作,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 英文中的“犯罪学”(criminology)一词,最早是在1890年出现的。 西方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5个阶段: (1)18世纪中期以前的犯罪学萌芽; (2)18世纪中后期的犯罪学思想; (3)19世纪的犯罪学研究; (4)20世纪上半期的犯罪学研究; (5)20世纪后期的社会犯罪学。 二、18世纪中期以前的犯罪学思想 在18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国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研究,但是,有一些可以称之为“犯罪学思想”的论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一些早期的思想家们有片断的、包含犯罪学思想的论述。 三、18世纪中后期的犯罪学萌芽 18世纪中期以后,西方犯罪学思想的发展进程加快。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英国的边沁以及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德国的费尔巴哈等人,都对犯罪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 四、19世纪的犯罪学研究 19世纪是犯罪学最终产生和继续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作为学科的犯罪学正式形成。 这个时期犯罪学的研究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得到发展:一个方向是社会犯罪学研究;另一个方向是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的犯罪学研究。还有一些人进行了大量的犯罪社会学研究,构成了所谓的“犯罪社会学学派”。 (一)19世纪的社会犯罪学研究 1(统计学派的研究 2(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研究 3(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研究 (二)实证方法的犯罪学研究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意大利犯罪学家们使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学研究。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是3位意大利学者:龙勃罗索、菲利和加罗法洛。由于这3位学者在犯罪学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们也被称为“犯罪学三圣”。 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还有其他一些人,例如,英国的格林、美国的胡顿等。 (三)犯罪社会学学派 犯罪社会学学派是指对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期在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犯罪学者及其学说的称呼。 一般来说,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菲利(他先是研究犯罪人类学,后来很快转向犯罪社会学)、德国的弗兰茨?冯?李斯特和法国的加布里埃尔?塔尔德。 五、20世纪上半期的犯罪学研究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在多个方向展开,呈现出一种齐头并进、全面发展的局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二战的影响。犯罪学的研究中心从欧洲转向了美国。 (一)犯罪生物学研究 1(遗传生物学与犯罪研究 2(体质生物学与犯罪研究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可以划分为4个主要的方向: (1)精神分析学理论。 (2)精神病学理论。 (3)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 (4)社会心理学理论。 (三)现代犯罪社会学研究 在西方犯罪学中,现代社会学理论是指在20世纪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中提出的理论和观点的总称。 这类理论和学说大体上可以划分为3种类型: (1)社会结构理论 (2)社会过程理论 (3)社会冲突理论 (四)国际性犯罪学研究组织的建立 1(国际犯罪学协会 2(国际社会防卫协会 3(美国犯罪学协会 六、20世纪后期的犯罪学研究 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西方犯罪学研究继续发展,突出地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犯罪社会学研究继续发展 (二)整合性研究的趋势日益明显 1(多学科结合研究趋势的不断发展 2(不同理论整合的趋势方兴未艾 (三)实证调查不断涌现 第三节 我国犯罪学的诞生与发展 一、孕育于中国哲学人生论及伦理思想之中的我国古代犯罪学思想 尽管在更早期的宗教禁忌观念中可能多少蕴含着一些关于犯罪的思想的萌芽,但较为明晰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应当是形成于中国文化的成熟以后(中国文化至周代已达成熟),具体说是形成于春秋末期。 按照中国哲学史发展的正常进程,在中国传统哲学和传统文化背景下很难产生主要是属于实证学科的科学犯罪学。 二、20世纪中期以前的我国犯罪学 19世纪末,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犯罪学被引入我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出版了第一批西方犯罪学译著。 随后,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短暂的犯罪学研究活跃期。 这一时期我国一些学者还对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做了较为扎实的实证研究。 三、新中国犯罪学的成长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国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出现了长达30余年的停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思想获得解放,科学包括刑事法律科学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新中国犯罪学也迎来了诞生的历史性机遇。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研究青少年犯罪开始起步的;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犯罪心理学研究又先行了一步。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青少年犯罪学诞生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基础上,以一般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学科也在我国逐渐形成。 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会成立,第一任会长是康树华教授,现任会长是王牧教授。 中国犯罪学会成立,表明犯罪学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门显学,其独立的学科地位已经为学术界所共认。 目前,我国犯罪学已经取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并且正处于发展之中。但是,我国犯罪学的形成和发展之路并不十分顺畅,甚至可以说她一直在规范法学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和发展。 第五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概述 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刑法学被认为是研究犯罪的唯一学科 。 在犯罪学产生以后,人们认识到,刑法学并不是研究犯罪本身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法规范的,而犯罪学才是研究犯罪本身的。 由于法律和法学中犯罪概念的精确性,所以犯罪的法律概念能够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最好的参照基点。 一、犯罪是个多学科的概念 人们常常只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和研究犯罪,往往把犯罪的法律概念视为犯罪的唯一概念,这 是不全面的。 犯罪不仅仅是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个多学科的概念,不同学科、不同领域都有各自的犯罪概念。 研究犯罪概念必须首先明确研究的领域,然后才能准确为犯罪概念下定义,不能认为犯罪概念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只有刑法和刑法学才只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犯罪概念 。 犯罪是个多学科的概念,这种认识指出犯罪不只是法律和法学的概念的同时,也指出了犯罪问题、犯罪对策、犯罪研究等有关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都不只是法律的,而是多学科的,多种的。 二、犯罪不存在一般概念 犯罪具有相对性,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经常发生变化,而且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观点,甚至完全相反的观点。犯罪概念的一般标准,或者说共同的标准是不存在的。因此无法给犯罪概念下一个一般的定义。 三、犯罪概念中的双因素 法律上的犯罪是由两个因素构成的:行为本身和法律规定。 只强调犯罪的行为因素,或者只强调犯罪的法律规定因素,都会影响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在法律之外看,犯罪的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法律之内看,犯罪的本质就是违反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犯罪概念中的行为因素具有客观性,法律规定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犯罪是事实与法律两者的统合。 犯罪的双因素表明,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当从二元上加以考虑,不仅要研究犯罪行为本身的产生原因,而且也要研究法律把行为评价为犯罪的原因,即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法律评价的原因。 第二节 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内涵 一、犯罪学犯罪概念内涵的功能性 如何定义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必须从犯罪学的学科任务上来考虑,学科任务决定研究对象——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功能性概念系指以“严重的社会侵害性”(包括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去划分何者才是犯罪的一种判断依据,并以此概念来说明犯罪学研究犯罪的基本范畴及客观标准(研究哪些犯罪行为对犯罪学而言,有其功能价值存在)。 具体包括:绝大部分法定犯罪行为;待刑罚化的犯罪行为;准犯罪行为;待除罪化的犯罪行为。 为了实现犯罪学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犯罪学上的犯罪不只是法律上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学必须研究上述各种行为。 二、如何认识法律上的犯罪概念 刑法定义犯罪概念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刑罚的公正、合理和某种程度上的有效,概括地说,可以叫实现刑罚的法制化,避免刑罚的无序化。 定义法律上的犯罪概念不是理论上的问题,更不是学者们自己主观上的东西,而是一个具体国家的法律上的问题。一个国家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定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犯罪概念一般地说都是具体国家内的,都是就一个具体的国家来说的,没有世界一般法律意义的犯罪概念,因此也没有科学意义上的一般法律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 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外延 一、确定犯罪概念外延的方法论意义 为了研究的需要,从定义外延看,可以把犯罪确定在“个人行为”范围内,也可以确定在“社会现象”范围内。 从方法论上看,犯罪定义要有范畴的功能,要成为继续认识犯罪的科学工具,从而使继续认识活动成为可能并有发展空间,使其所得出的结论能对客观实际具有意义,有利于实现学科任务。 犯罪是个人行为还是社会现象,对犯罪学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这对犯罪的理论思维模式,不同的命题包含不同的判断、认识,包含着构筑犯罪学学科理论体系的不同的理论逻辑起点起着决定性作用。 同时还规定着研究犯罪现象的基本理论格局和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影响、支配、限制着研究犯罪问题的角度和思路。 二、确定犯罪概念外延的标准 犯罪学既可以把犯罪作为“个体自然行为”研究,也可以作为“群体社会现象”研究。这里面临着选择。 学科任务的实现应当成为选择的标准。 如果以“犯罪是个人行为”命题作为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把犯罪学研究范围限定在个人行为之中,就会到个体生理、心理上去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看不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难以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就很难提到议程上来,刑事惩罚就会成为唯一的结论,从而会背离或缺少犯罪学研究应有的理论认识和研究方法,学科任务就无法实现,学科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限制。 三、犯罪概念的外延属于社会现象 从方法论上看,犯罪学只有以犯罪是社会现象这个揭示犯罪本质和来源的命题作为犯罪概念的外延,才能实现自己的学科任务,并使学科得到充分发展。 从认识论上看,这样确定犯罪概念的外延也符合定义犯罪概念的科学性。 第六章 犯罪发生的理论学说 第一节 犯罪人类学理论 一、概述 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在龙勃罗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按照龙勃罗索开创的研究路线,进行了一些犯罪人类学研究。 二、龙勃罗索的理论 切萨雷?龙勃罗索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由于他对现代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被许多西方犯罪学家称之为“犯罪学之父”、“近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等。 龙勃罗索在1876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简称《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犯罪人类学理论。 (一)生来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索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二)犯罪原因理论 龙勃罗索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最初仅仅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隔代遗传,后来,也逐渐认识到其他的因素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 1(人类学原因 2(自然因素 3(社会因素 三、其他人的人类学理论 (一)格林的犯罪人类学研究 其主要结果是: 1(犯罪人与犯罪素质 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从先天遗传来看,所有正常的人在精神和道德上都是一样的。人们之所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的作用。 2(犯罪人的个人特征 格林通过大量的身体、心理测量和其他调查活动,获得了有关犯罪人个人特征的重要结论。 格林的研究发现,犯罪人也有不同的心理特征。 格林还用道德缺陷、年龄等因素解释犯罪行为。 (二)胡顿的犯罪人类学研究 胡顿的犯罪人类学研究的主要结果是: 1(犯罪人与市民之间的人类学差异 胡顿的调查发现,犯罪人与守法的市民之间有重要的差异。 胡顿发现,犯罪人与市民之间存在社会学方面的差异。 犯罪人与市民之间也有显著的形态学差异。 2(不同类型犯罪人之间的人类学差异 根据胡顿的调查结果,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人类学差异。这些差异既有身体方面的差异,也有形态学方面的差异 。 3(种族与犯罪 他发现,不同种族的人实施犯罪的数量是不同的,同时,不同人种实施的犯罪的类型也有差异。 第二节 犯罪生物学理论 一、概述 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theory of criminal biology,biological theory of crime)主要是对20世纪初期以后产生的有关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与犯罪关系的理论学说的统称。 犯罪人类学与现代犯罪生物学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第一,研究的具体对象不同。犯罪人类学着重研究身体的外部形状与犯罪的关系,并用隔代遗传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而现代犯罪生物学则更强调身体素质(包括生理与心理两个方面)与犯罪的关系。同时,犯罪生物学家们抛弃了犯罪人类学派的隔代遗传观点,用更为发达的生物学理论来解释犯罪人独特的身体素质的形成原因。 第二,研究的具体方法不同。犯罪人类学家主要使用直接观察、身体测量以及身体解剖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身体特征;而犯罪生物学家们使用了更加精细的研究方法。 第三,从研究的基本倾向来看,犯罪人类学家们倾向于从犯罪人的外部特征来研究犯罪人,而犯罪生物学家倾向于从犯罪人的内部结构或状态研究犯罪人。 二、遗传生物学研究 现代犯罪遗传生物学的研究认为,犯罪人的犯罪与其人格等个人素质密切相关,而他们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又深受直接或间接的遗传因素的影响。 (一)心理退化与犯罪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认为,在遗传过程中发生的心理退化(mental degeneration)是犯罪的重要原因。 “心理退化”,是指人类的心理向低于人类的生物类型倒退的现象;心理退化的人被认为具有潜在的犯罪可能性。 1(犯罪家族与犯罪研究 2(低能与犯罪研究 (二)身心条件犯罪研究 身心条件(psychosomatic conditions)是指身体和灵魂的统一体,也可以说是生理和心理的统一体。 探讨身心条件与犯罪关系的研究者,重视身心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受到身心条件的影响。 (三)孪生子与犯罪研究 最著名的是由德国精神病学家约翰内斯?朗格(Johannes Lange,1891,1938,又译为“兰格”)进行的开拓性调查和研究。 (四)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研究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关系的生物学研究,研究发现: (1)多余的Y性染色体大大增加了个人的攻击性,使个人容易进行暴力性犯罪行为; (2)XYY性染色体异常者身材普遍比一般男性高大而强壮,因此,也把这种性染色体异常的男性称为“超男性”(supermale,又译为“超雄”); (3)XYY男性在精神病院和监禁机构中的出现率似乎高于一般人。 不过,这方面的研究中发现了很多不一致的结论。 三、体质生物学研究 犯罪的体质生物学(constitutional biology)的研究,从犯罪人的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身体素质(constitutional diathesis),既包括个人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也包括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 (一)内分泌异常与犯罪 早期的研究认为,脑组织异常与激素失调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有联系。 20世纪中期以后,有关内分泌腺功能异常与犯罪的研究,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 1. 月经与犯罪 2(睾丸酮与犯罪 (二)体型与犯罪 将体型与犯罪联系起来的第一位引起广泛关注的学者,是德国精神病学家恩斯特?克雷奇默(Ernst Kretschmer,1888,1964)。其对体型与犯罪关系的研究,得出了3方面的结论: 第一,犯罪人的体型分布。 第二,不同体型犯罪人的犯罪生活曲线(life curve of criminality,犯罪的年龄分布)。 第三,犯罪人的体型与犯罪类型的相关性。 (三)中枢神经机能异常与犯罪 1(脑电图异常与犯罪 2(癫痫与犯罪 3(脑损伤与犯罪 (四)自主神经系统—条件反射理论 犯罪学中的自主神经系统—条件反射理论,是指用自主神经系统和条件反射的特点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理论 一、概述 犯罪心理学理论是指主要研究犯罪的心理方面或者犯罪心理(criminal minds)的一组理论。这些理论尤其重视研究人格、道德发展、学习、智力、精神疾病等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二、精神分析学理论 犯罪学中的精神分析学的理论,是指根据奥地利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进行犯罪研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犯罪理论。 这种理论的核心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与人的深层心理,特别是与追求快乐的本能欲望有密切的关系。 三、精神病学理论 犯罪的精神病学理论,是指用精神病学的观点和方法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组理论。 四、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 在犯罪学中,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是指对精神正常的个别犯罪人进行心理学研究的一类理论。 (一)发展理论 发展理论是指用人的心理与社会方面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水平)的差别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一组理论学说。 1(道德发展理论 2(人际成熟水平理论 3(人格成熟理论 (二)其他理论 1(挫折—攻击理论 2(特拉斯勒的学习理论 3(理性选择理论 4(日常活动理论 五、社会心理学理论 在犯罪学中,社会心理学理论是指一组以强调犯罪人之间以及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为特色的犯罪原因理论。这类理论主要有3个分支: (一)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 (二)中和理论:戴维?马茨阿、雷沙姆?赛克斯 (三)社会学习理论:艾伯特?班都拉 第四节 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概述 犯罪社会学理论是指在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中提出的理论和观点的总称。现代社会学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犯罪人是心理上正常的人,他们有违法的动机,而这些动机是由各种罪因性条件(criminological conditions)造成的。 二、社会结构理论 (一)社会解组理论 (二)紧张理论 (三)文化越轨理论 1(文化冲突理论 2(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 3(下层阶级文化理论 (四)不同机会理论 三、社会过程理论 (一)社会控制理论 1(遏制理论 2(社会控制理论 (二)标定理论 第五节 批判犯罪学理论 一、概述 批判犯罪学理论(theory of critical criminology)是一类从批判现行的社会制度着手,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具有罪因性特点的犯罪学理论。 在当代西方犯罪学论著中,人们把这类理论看成是与主流犯罪学理论相对的一类犯罪原因理论。 主流犯罪学理论与批判犯罪学理论 一般而言,主流犯罪学理论是指得到大多数正统的犯罪学家们认可的犯罪学理论,特别是其中的犯罪社会学理论。 批判犯罪学理论则对现行的社会制度持比较严厉的批判态度,对主流犯罪学理论的基本假设提出挑战,甚至认为要通过改变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来预防和控制犯罪。 二、冲突理论 犯罪学中的冲突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产生的。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乔治?沃尔德(George B. Vold,1896,1967)、奥斯丁?西奥多?特克(Austin Theodore Turk,1928,)、托马斯?伯纳德(Thomas J. Bernard)等人。 三、批判犯罪学理论 这类理论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学者泰勒、沃尔顿和扬在合著的《新犯罪学》(1973)一书中对已有的犯罪和越轨理论的批判性分析,美国学者里查德?昆尼的“刑法批判理论”等。 四、激进理论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 激进犯罪学在美国是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犯罪学学院为基地兴起的,其代表人物包括该学院的安东尼?普拉特(Anthony Platt)、保罗?塔克基(Paul Takagi)、史文丁格夫妇以及里查德?昆尼(Richard Quinney)、威廉?钱布利斯(William Chambliss)和巴里?克里斯伯格(Barry Krisberg)等。 第六节 对犯罪原因理论的简要评价 一、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 (一)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大量探讨 (二)大大丰富了犯罪学的内容 (三)推动了犯罪学学科的发展 二、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局限性 (一)犯罪原因研究中的片面性 很多犯罪原因理论往往只用某一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片面性缺点。 (二)犯罪原因研究中的微观性 以往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 ,很少研究作为一种整体的犯罪现象的原因的偏向,存在着偏重微观研究,忽视宏观研究的现象,研究活动具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缺点。 第七章 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第一节 个体犯罪发生概述 一、犯罪行为发生研究概述 个体犯罪行为的产生中,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被统称为“犯罪发生机制”、“犯罪发生机理”等。 对于个体犯罪行为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许多学者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可以归纳出三个结论: 第一,“犯罪行为机制”或者类似概念是一个与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关的概念,说明犯罪行为产生的有关情况。 第二,多数学者所说的“犯罪行为机制”或者类似概念,主要是指个体犯罪行为而言的。 第三,“机制”和“机理”是两个近义词或者同义词,表达基本相同的含义,即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相互关系;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等。 二、犯罪行为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犯罪行为机制的基本含义 狭义的犯罪行为机制,指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与模式。根据这个理解,犯罪行为机制解释“犯罪行为怎样产生”的问题。 广义的犯罪行为机制,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过程与模式的总称。 根据对犯罪行为机制的广义理解,犯罪行为机制主要涉及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1(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 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犯罪行为的动力机制回答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行为的问题。 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主要是指个人的需要以及由需要转化而来的动机。 除了需要和动机之外,个人的兴趣、情感、理想、信念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等,也具有推定个人进行一定行为的动力作用。 犯罪行为也是由犯罪人的需要、犯罪动机等内在动力直接引起的。 2(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对于典型的犯罪行为来说,可以比较明显地分辨出犯罪行为产生的不同阶段,这些不同阶段就构成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3(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 如果对一个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产生过程来看,就可以发现,很多犯罪行为并不是按照同样的典型模式产生的,而有可能是按照多种不同的模式产生的。 (二)犯罪行为产生中的互动机制 在犯罪行为的产生过程中,充满了犯罪人与周围环境的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和反馈;这些信息交流与反馈,影响着个人的心理活动,促使犯罪人不断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的内容,从而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实施发挥影响作用。 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力、纵向过程、横向模式以及互动机制,就构成犯罪行为机制的完整内容。 三、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 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需要和犯罪动机,此外,也包括犯罪人的兴趣等心理成分。 (一)犯罪动机及其特点 犯罪动机(criminal motivation,motive of crime)是推动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 犯罪动机是推动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最直接的心理推动力,是促使个人处于进行犯罪行为的 积极状态的内部原因。 犯罪动机的主要特点是: 1(反社会性 2(直接性 3(低级性 4(意识性 5(复杂性 (二)犯罪动机的分类 1(根据犯罪人对犯罪动机的意识水平进行分类 一是有意识犯罪动机。这是指犯罪人明确意识到其内容的犯罪动机。大多数犯罪动机都属于有意识犯罪动机。 二是无意识犯罪动机。这是指没有被犯罪人所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2(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作用力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作用力的大小,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 (1)主导性犯罪动机。这是指在犯罪人的动机体系中比较强烈和稳定的犯罪动机。主导性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主要的推动作用,犯罪行为就是这类犯罪动机的具体体现。 (2)从属性犯罪动机。它是指在犯罪人的动机体系中比较微弱和易变的犯罪动机。 3(根据犯罪动机的形成特点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动机的形成特点,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 (1)情境性犯罪动机。这是指由于犯罪情境因素的刺激而在短时间内产生或膨胀的犯罪动机。 (2)预谋性犯罪动机。这是指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反复思考、酝酿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根据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 (1)反社会性犯罪动机。这是指本身就具有反社会性质的一类犯罪动机。 (2)中性犯罪动机。这是指很难用社会规范进行好或坏的评价的一类犯罪动机。 (3)积极犯罪动机。这是指本身就具有亲社会性质的一类犯罪动机。 4(根据犯罪动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动机的具体内容,可以对犯罪动机进行多种分类。例如,前苏联犯罪家B. H.库德里亚夫采夫等人将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分为: (1)思想政治动机。 (2)物质兴趣动机或者贪利性动机。 (3)人际交往动机。 (4)无政府和个人主义动机。 (四)犯罪行为的其他动力成分 除了犯罪人的需要及犯罪动机之外,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推动作用的其他心理成分主要包括: 1(兴趣 2(偏颇的价值观 四、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主要包括下列阶段: (一)犯罪动机的形成阶段 1(犯罪人需要的产生 犯罪人的需要是指犯罪人对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的依赖状态。犯罪人的某种需要的产 生,是犯罪行为产生的第一个阶段。 2(犯罪意向的萌发 犯罪人的需要往往通过犯罪意向转化为犯罪动机。所谓犯罪意向(criminal intention),就是指犯罪人模糊地意识到需要的心理状态。 3(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且与需要的对象相结合时形成的。 (二)犯罪决策的完成阶段 1(犯罪决策概述 犯罪决策(criminal decision)是指犯罪人综合考虑多种犯罪相关因素并做出进行犯罪行为的决定的心理过程。 由于犯罪类型不同,犯罪决意的时间长短和坚决程度也有所不同 。 2(犯罪决策过程中考虑的因素 犯罪人在进行犯罪决策时,可能会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和环节,包括犯罪目标或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与确定、犯罪时间和犯罪手段的选择等。 (三)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 犯罪决策的过程和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 一类是犯罪人自身的因素,包括犯罪人的身体条件、心理活动等; 另一类是外部的环境条件,这些被犯罪人所感知到的外部环境条件的有机结合,就构成犯罪情境。 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通常可以分为下列种类: 1(秘密方式 2(公开方式 3(欺骗方式 4(暴力方式 5(教唆方式 6(协力方式 (四)犯罪行为的结束阶段 在犯罪行为的结束阶段,犯罪人主要从事两方面的活动: 1(心理活动 在这个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是指犯罪人回顾和评价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活动。 2(行为活动 在这个阶段,犯罪人的行为活动主要是指犯罪人处理善后事宜的行为。 五、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 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是指罪因性(又称“犯因性”)因素引起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模式。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心理的作用下产生的,而犯罪心理则是由罪因性因素引起的。 “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实施有关的心理现象的总称,尤其是指影响和支配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成分的总称。 “罪因性因素”,就是对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变化起助长、推动、诱发等作用的因素。 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主要包括6种: (一)犯罪人的需要?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二)犯罪诱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三)犯罪人的需要?犯罪诱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四)挫折?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五)过度补偿?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六)变态心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第二节 犯罪发生的个体因素 一、心理学因素 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学因素,是指与个人心理的变化及其结果有关的罪因性因素。这类因素 主要有下列种类: (一)本能因素 (二)人格因素 (三)感情因素 情绪和情感与犯罪心理的产生有密切的联系。某些情绪和情感对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变化有不 同程度的影响作用。 (四)智力因素 智力与犯罪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1(智力与犯罪的确有关系。 2(智力与犯罪的关系是有限的。 3(智力过高和智力过低都会影响犯罪。 4(智力测验方法有待改进。 (五)能力因素 犯罪心理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实施,与个人某些能力的缺乏有关。犯罪人所缺乏的能力主要 包括: 1(象征化能力 2(事先思考能力 3(替代性反应能力 4(自我调节能力 5(自我反省能力 (六)认知发展因素 认知发展因素是指与个人的认知和道德发展有关的因素。 与犯罪心理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实施有关的认知发展因素,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道德发展 2(不恰当的思维模式 3(学习能力缺失 (七)社会适应不良因素 社会适应不良是指个人未能与周围社会环境形成协调关系的过程与状态。作为罪因性因素的 社会适应不良,主要表现为下列形式: 1(人际关系不良 2(不良行为习惯 (八)精神疾病 一些精神疾病是罪因性因素,它们对若干犯罪行为的产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大部分精神疾病 患者都有可能发生违法犯罪问题,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生理学因素 犯罪行为发生的生理学因素,是指与个人的身体或生理特征及其变化有关的罪因性因素。这 类因素主要有下列种类: (一)年龄因素 (二)性别因素 (三)体型因素 (四)遗传因素 (五)神经生理学因素 (六)生物化学因素 第三节 犯罪发生的社会环境因素 一、概述 犯罪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有一个原因链条。从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这个原因链条就是犯罪动机和犯罪情境;从犯罪行为发生的间接原因来看,这个原因链条可以追溯到社会环境因素。 二、不良家庭 对不良家庭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关系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 (一)不良的父母养育 (二)破裂家庭 破裂家庭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主要是: (1)对子女缺乏监督和管教。 (2)缺乏子女感情发展的条件。 (3)家庭破裂前后的创伤性体验的消极影响。 (4)缺乏心理认同的对象。 (5)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心理和经济支持。 (三)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 研究表明,犯罪人比正常人更有可能有犯罪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和进行犯罪行为的家庭成员的存在,对个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心理影响作用、行为示范作用和其他消极作用。 三、有缺陷的学校教育 对处于儿童少年阶段的人来说,学校的影响作用往往超过家庭,因此,有缺陷的学校教育在促使儿童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和实施犯罪行为方面所起的消极作用,也往往超过不良家庭。 四、不良交往与犯罪亚文化 不良交往是指个人与道德品质差,甚至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的交往。 不良交往通常指3种情况: (1)青少年之间的不良交往。 (2)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不良交往。 (3)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不良交往。 亚文化(subculture)是指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 犯罪亚文化(criminal subculture)是指与违法犯罪活动密切联系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 它们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种不可忽视的诱因。 五、大众传播媒介的消极影响 心理学家班都拉的研究表明,电视中的暴力对观众至少产生4种效果: (1)它教给攻击行为的方式; (2)它改变对攻击行为的内在遏制; (3)它使人们对暴力失去敏感性而变得习以为常起来; (4)它向人们提供了一种充满暴力的现实生活形象,使人们以为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暴力。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暴力与犯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会直接引起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大众传播媒介中的暴力与犯罪方面的内容,在特殊情况下会直接诱发儿童和少年的犯罪动机,引起儿童和少年的模仿性犯罪行为。 (2)对犯罪案件的不恰当的报道和描述,会直接引起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六、经济不平等的影响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的经济不平等,会产生多种消极的心理现象,这些心理现象往往具有罪因性作用。 犯罪学家内特勒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因果链条,即“不平等?怨恨?犯罪”。 七、犯罪状况与执法水平的影响 犯罪状况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犯罪发生情况。犯罪状况可以用犯罪案件数量、犯罪率、犯罪人在居民总数中的比例等来表示。 执法水平是指国家司法人员执行法律的效率、公正和科学化程度。 执法水平是影响犯罪状况的重要因素,它们两者又会对后来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八、犯因性物质的影响 罪因性物质(criminogenic substance)是指可能诱发、促成或助长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物质。 (一)武器 (二)毒品或精神药物 (三)酒精 第四节 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 一、犯罪情境概述 (一)犯罪情境及其特点 犯罪情境(criminal situation, situation of crime),就是被犯罪人所感知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 犯罪情境的特征是: 1(动态性 2(心理性 3(行为性 4(直接性 (二)犯罪情境与相关概念 犯罪情境与犯罪环境。 “犯罪环境”,是指影响个人形成犯罪心理或者犯罪人格的各种不良因素的总和。 犯罪环境与犯罪情境的联系在于,犯罪情境是犯罪环境的一部分,是犯罪环境中影响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些环境因素的总和。 犯罪情境与犯罪环境的区别在于: (1)从包括范围来看,犯罪情境是犯罪环境的一部分,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起作用的那部分犯罪环境。 (2)从个人认识来看,犯罪情境的各种构成要素都不同程度地被犯罪人所认识到,而在犯罪环境的构成要素中,个人并不一定清楚地认识到这些要素及其产生的影响作用。 (3)从产生作用的时间来看,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对犯罪人起作用的;而犯罪环境的构成要素通常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很长的时间内,就对个人产生影响作用。 2(犯罪情境与犯罪机会 “犯罪机会”又称为“犯罪机遇”,它是指有利于进行犯罪活动的环境条件的有机结合。犯罪机会通常由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种要素构成。 联系:犯罪机会是犯罪情境中的一部分,是犯罪情境中有利于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那部分犯罪情境。 区别:从它们与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犯罪情境是一种“中性”环境,犯罪机会则是指有利于犯罪人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 二、犯罪情境构成要素 犯罪情境通常由下列6类要素构成: (一)人 1(犯罪人 2(被害人 3(执法者 4(旁观者 (二)物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具有经济、心理等方面价值的物质资料或动物。 这些物质资料或动物自身的特征(体积、形状、价值等)、所处的位置、管理的情况等,都对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三)事件 事件是指对犯罪人有意义但是不受犯罪人的控制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和变化。 犯罪行为本生就是一种事件,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受有关事件的影响。 (四)状态 状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的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 一定的社会生活状态是影响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实施的重要因素。 (五)时间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中发生的,不同的时间对犯罪人有着积极或消极的意义,对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产生性质不同的作用 (六)地点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地点中发生的,不同的地点对犯罪人有着积极或消极的意义,对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产生性质不同的作用。 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分散地、孤立地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往往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存在多种性质的力量的“力量场”,整体地对犯罪人发挥作用。 三、犯罪情境的功能 犯罪情境的功能是指犯罪情境对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有3种; (一)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影响犯罪行为的方式 (三)阻止犯罪行为的进行 四、犯罪情境与犯罪动机转化 在犯罪情境的影响下,犯罪动机会向不同的方向发展、演变或转化。这种转化主要表现为 2种情况: (一)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 (二)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 第八章 群体犯罪现象发生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群体犯罪现象发生概述 一、群体犯罪现象的概念 群体就是一定数量个体的集合。 群体犯罪现象就是一定数量的个体犯罪现象的集合体。 “群体犯罪现象”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总体犯罪现象”的概念。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采用“群体犯罪现象”要比“总体犯罪现象”更合适一些: ——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来说,事实上永远存在着犯罪黑数,没有可能掌握和研究实际上的总犯罪数; ——与个体相对的概念是“群体”而不是“总体”。 群体犯罪现象与个体犯罪现象的关系: 群体犯罪现象概念是作为与“个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行为”相对的概念而存在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与个体犯罪现象比较,群体犯罪现象突出表现出量的属性,也就是具有群体性、普遍性;而个体犯罪现象则具有个别性(或单一性)、特殊性。 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 群体犯罪现象由个体犯罪现象所构成,个体犯罪现象包括在群体犯罪现象之中。 它们之间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但是,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结构性的有机组合,具有了不同于部分相加为总体的新属性。 二、群体犯罪现象的基本特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犯罪现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犯罪现象具有阶级性。 犯罪现象具有相对性。 犯罪现象具有暂时性。 犯罪现象具有社会性。 三、研究群体犯罪现象发生的意义 在犯罪学中,研究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也就是以群体犯罪现象(而不是个体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这样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利于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 其次,这样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利于揭示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源。 第三,这样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才有可能为科学犯罪学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条件,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 第二节 犯罪现象根源 犯罪根源回答犯罪的最终产生,关系到寻找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方向,犯罪根源不仅是犯罪原因论同时也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犯罪根源是从犯罪现象产生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上进行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范畴和方法的基本范畴之一。 一、犯罪现象根源的概念 犯罪根源是对犯罪原因的原因的追问。这一概念意味着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层次之分,即引起犯罪产生直接原因的后边还有原因,即在犯罪产生的后边有一序列的因果链条。作为犯罪学核心的犯罪原因论,就是对这序列因果链条的研究。 犯罪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各种社会现象纵横交错、互相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横的方面看,犯罪不是由一种而是由多种社会现象互相作用产生的; 从纵的方面看,犯罪有直接产生的原因;犯罪的直接原因还有其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基本原因;犯罪基本原因还有其产生的原因……,犯罪根源应当是最深层的犯罪原因,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的终端。 犯罪根源是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再需要进行认识了的那种犯罪的终极性原因。 从形式上看,犯罪根源就是指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中的最深层的犯罪原因,是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终端的犯罪的“终极原因”。 从内容(或实质上)上说,犯罪根源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冲突。 二、犯罪根源的特征 犯罪根源具有终极性。 犯罪根源的终极性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性。 犯罪根源具有间接性。 犯罪根源具有现实性。 三、研究犯罪根源的意义 首先,研究犯罪根源有利于认识犯罪本质和犯罪发展变化规律。 其次,研究犯罪根源促进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 再次,研究犯罪根源推进了犯罪的治理和预防。 最后,研究犯罪根源可以为理论和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 四、犯罪根源理论的局限性 一般地说,从犯罪根源入手来控制和减少犯罪,针对性不强,短时期难以见效。 对预防犯罪的实践来说,犯罪根源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对犯罪根源的研究要适度,既不要过分地研究其最远的起因即犯罪根源,也不要过分地研究其最近的起因。 在一定意义上说,犯罪根源只是一种理论指向,表明理论的逻辑方向。 第三节 犯罪原因论的系统结构 一、犯罪原因论的概念 犯罪原因论是指阐释犯罪现象产生的整个理论体系,也就是有关犯罪现象产生原因的全部理论。 从单因素理论到多因素理论。 所谓单因素理论就是以一种犯罪原因或者以一种引起犯罪的因素占主导地位来说明犯罪产生的理论。 所谓犯罪多因素理论是指认为犯罪是由多种与犯罪没有性质和程度区别的互相没有关联的引起犯罪因素影响而产生的理论。 回答各种引起犯罪因素是如何影响犯罪产生的理论就是犯罪原因论,而不是犯罪原因,这样就出现了犯罪原因论的概念。 犯罪原因论的具体内容则因研究者的观点和方法的不同而互不相同。 在犯罪中关于犯罪产生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实际上就是关于犯罪原因论的不同而形成的。 二、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 从科学的观点看,犯罪原因论是个复杂的系统结构,是研究各种主、客消极影响与犯罪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其他关系等的理论,包括犯罪产生的决定性因素,犯罪形成和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犯罪人的个性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等。 研究犯罪原因论要坚持辩证唯物论的科学方法。 首先必须从社会这个宏观角度出发,把犯罪作为群体社会现象,进行整体的一般研究。同时要对个人的个性和其他的有关方面进行具体研究。 犯罪的产生是社会影响与个人的个性特征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两者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并不是同等和并列的关系,而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称之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 所谓“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理论体系。 第四节 犯罪原因论中的基本范畴 “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中的重要问题和基本范畴由“犯罪”和“原因”两部分构成。 一、在“犯罪”方面的基本范畴 (一)违法与犯罪 在犯罪学中,违法与犯罪没有严格区别,不是与犯罪相对的含义明确的独立范畴。犯罪学的犯罪包含某些违法行为。这是站在法律之外看犯罪的必然结论。 (二)犯罪的法律概念与社会学概念 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是犯罪学一对基本范畴。 犯罪首先是个社会问题,所以,对犯罪问题的真正的科学认识,首先是对犯罪问题的社会学研究而不是法律研究。所以,在传统上只有犯罪的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在进行犯罪的科学理论研究的开始,必须要确定犯罪的社会学概念。 在确定犯罪概念或者说评价什么是犯罪行为的时候,实际上有两个出发点,也是两个标准:一个是法律,另一个是社会。 犯罪的法律概念。从法律出发,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破坏。不仅对犯罪的确定而且包括对犯罪的处理和对待,仅限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意义上认识和使用犯罪概念。 犯罪的社会学概念。从一定的社会(社团或群体)出发,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标准,认为犯罪是对一定社会价值的侵害,是对一定的社会(团体或群体)基本利益的破坏,在社会价值或社会道义上认识和使用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这种划分,既符合事实,又有科学方法论的意义。 首先,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虽然不是法律上的规定,却是客观上存在着的事实。 其次,这样划分和确定犯罪概念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犯罪的本质和本源,认清无阶级社会有没有犯罪的问题。 再次,犯罪概念的这种划分,丰富了犯罪原因的研究对象,在预防犯罪等犯罪对策方面深化了犯罪原因论的理论价值。 (三)个体犯罪现象与群体犯罪现象 个体犯罪现象是以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犯罪现象,刑法学主要以个体犯罪为研究对象。 群体犯罪现象是一定地方的一定时间内的个体犯罪现象的总和。犯罪学应当主要以群体犯罪现象为基本研究对象。 二、在“原因”方面的基本范畴 (一)按照引起犯罪因素对犯罪产生所起作用的性质,即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横向结构,可以划分为: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和其他引起犯罪因素;如果不对引起犯罪因素的性质进行划分,经常笼统地被称为引起犯罪因素。 1(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 2(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 (二)按照系统犯罪原因论层次即纵向结构的构成,关于犯罪“原因”范畴可以依次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个性 1(犯罪根源 2(犯罪的基本原因 3(犯罪直接原因条件 4(犯罪诱因 5(犯罪人的犯罪个性 (三)按照引起犯罪因素的主、客观性质,可以划分为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和引起犯罪的客 观因素 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是指引起犯罪行为产生和犯罪人犯罪个性形成的社会条件。 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是指与犯罪的产生有关的各种心理和犯罪人的个性特征。 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在犯罪行为的产生中是互相作用的,而其主导因素是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没有这种因素就没有犯罪的客观因素。但是,如果只有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而没有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犯罪行为仍然不能产生。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来说,两种因素是不可分割的结构整体。 第九章 犯罪现象存在论概述 第一节 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 犯罪现象存在论是指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来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律性研究的理论体系,属于犯罪现象论的内容。 基本特点。 把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把犯罪学作为研究对象规律的社会科学,全面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体系。 理论背景。 传统犯罪学几乎把全部精力倾注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很少或者没有对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发展变化规律即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研究。这种以犯罪现象原因代替犯罪现象整体的研究,把部分当作整体,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严重地限制了对犯罪现象本身的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 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现象不进行或很少进行整体研究而只注重犯罪原因研究的研究理路,表明了研究者在逻辑上预设了一个犯罪现象不存在的虚假前提,把情感期待作为事实存在来对待,在事实上并没有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没有真正接受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的结论。 要使犯罪学适应社会的需要,使犯罪学能够真正成为对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研究的科学,就要真正克服犯罪问题上的情感因素,理性地对待犯罪问题,承认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这样就必须在犯罪学理论中明确地提出犯罪现象存在论,把犯罪现象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 二、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意义 首先,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克服犯罪问题上的情感因素。 其次,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全面认识犯罪现象,对犯罪的防治采取更科学、有效的犯罪对策。 再次,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成熟。 第二节 犯罪现象存在的概念和根据 一、犯罪现象存在的概念 犯罪现象的存在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犯罪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普遍的,不会因为人们的憎恨和治理而彻底消失,而只能是一定数量的减少和一定危害的减轻。 犯罪现象存在的命题蕴涵以下内容: 首先,犯罪现象存在的命题表明,犯罪学要把犯罪现象的存在作为学科的理论前提,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来研究,而传统犯罪学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其次,犯罪现象存在的命题包括犯罪现象即使没有对行为的法律评价也是客观存在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再次,犯罪现象存在的命题表明犯罪现象是种社会历史现象。 最后,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表明犯罪现象不可以预防和减少,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犯罪现象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二、犯罪现象存在的动态性 作为过程,犯罪现象是存在与非存在的统一。 对于现实来说,已经发生了的犯罪现象是作为犯罪现象的历史而存在,未来可能发生或者可能不发生的犯罪现象还都只是一种非存在。作为非存在可能变成存在,而新的存在的形态肯定会发生变化。 三、犯罪现象存在的根据 首先,犯罪现象是社会矛盾的产物,而社会矛盾是永存,所以人类的越轨现象也是永存的。 其次,社会生活规则的统一性与人的个性差异性的对立,决定了总会有一些人会超越规则,从而出现越轨社会行为。 再次,人性的两重性决定了人具有内在的行为越轨性。 第三节 犯罪现象存在的基本特征 犯罪现象与其他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有着自己的特征。 一、犯罪现象具有负价值性 二、犯罪现象具有隐蔽性 三、犯罪现象具有非理性 四、犯罪现象具有被忽视性 第十章 犯罪现象存在的形态 第一节 犯罪测量概述 一、犯罪测量的概念 犯罪测量是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系统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及相关资料,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特定时期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进行定量化的描述和评估。换言之,犯罪测量是对犯罪现象的真实存在状态和存在过程做量化的描述和评估。 犯罪测量不同于犯罪原因研究。 犯罪发生论(犯罪原因)研究是一种解释性研究。 犯罪测量则一种典型的描述性研究。 犯罪测量主要回答以下问题:犯罪总量和犯罪率是多少,在一定时期内有无发生变化,犯罪何时发生,犯罪在何地发生,犯罪行为由哪些人实施,谁更容易成犯罪被害人,犯罪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有多大,公众对不同类型犯罪的严重性是如何认识的, 犯罪测量的过程,是收集和分析犯罪现象的经验素材的过程,这对于作为一门经验学科的犯罪学来说,有着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犯罪测量包括犯罪现象规模测量和犯罪现象严重程度测量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反映犯罪现象量的特征,后者主要反映犯罪现象质的特征。二者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二、犯罪测量的意义 (一)认识犯罪现象的真实状况 (二)理论创新 (三)验证理论 (四)指引和评价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 三、犯罪测量的方法 (一)犯罪测量的指标体系 可以从下述几个主要犯罪测量指标建立犯罪测量指标: 1、犯罪的量,包括犯罪总量和犯罪相对数; 2、犯罪结构与犯罪分布; 3、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 4、犯罪现象危害性程度,主要可以从犯罪代价和公众的公共安全感程度两个方面加以测量。 (二)犯罪数据资源 以下几种犯罪研究或统计,是犯罪测量的主要数据来源: 1(警察部门的统计 2(被害人调查 3(自我报告研究 4(知情人调查以及组合式调查 5(犯罪代价评估 6(社会公共安全感调查 7(其他数据资源 (三)中国犯罪现象的数据资源 我国可征的犯罪数据资源主要有: 1(公安部门的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统计。 2(法院系统的已审结的刑事案件统计。 3(监狱系统的罪犯统计。 4(检察系统的统计。 5(国家安全机关的统计。 6(工商、税收、海关、卫生检疫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统计 。 第二节 犯罪现象的量 一、犯罪总量与犯罪黑数 犯罪总量是指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内犯罪案件或犯罪人的总数或者绝对数。它通常是指犯罪案件或犯罪行为总数,但也可以指犯罪人总数。 犯罪学以及犯罪统计实践中所说的犯罪总数,通常是指警察、法院等专门机关所掌握的已知犯罪案件或者案犯的数字。 表面犯罪数和法定犯罪数已知犯罪数或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案的犯罪数,在犯罪理论中称为“犯罪明数”,实际犯罪数与表面犯罪数之间的差额即实际犯罪数中的那部分未知数,在犯罪学理论中称为“犯罪黑数”或者“隐案”,是已经实际发生而因种种原因未被发现和未被纳入官方犯罪统计之中的那部分犯罪案件数。 二、犯罪相对数 犯罪相对数,是用以表示犯罪流行状况或曰犯罪在社会人口中的分布状况的相关比率。 (一)犯罪率 犯罪率(crime rate)是标示犯罪情况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犯罪相对数字,它是指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已知犯罪案件总数与该区域人口总数之比,通常以万分比或十万分比来表示。 (二)重新犯罪率 重新犯罪率是指已经被定罪量刑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总数与特定区域刑满释放人员总数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监禁率。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计算方法是以特定时期囚犯人口总数除以特定时期人口总数(再乘以常数),另一种计算方法是以特定时期囚犯人口总数除以该时期犯罪人口总数(再乘以常数)。 三、犯罪指数 犯罪指数是指可以反映和推测犯罪现象实际规模和严重程度的指示性数字。犯罪指数与犯罪的实际数字之间是一种函数关系,因而总是对应于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现象的实际情况。 第三节 犯罪现象的结构与分布 一、犯罪现象结构 犯罪现象结构,是指作为一个总体事实的犯罪现象内部各类型犯罪之间的数量对比关系。 对犯罪现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出若干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是犯罪现象结构的要素。 作为一种量的对比关系的犯罪现象结构,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着犯罪现象的质,它实际上可以作为测定犯罪现象的质一个重要指标。 犯罪现象结构是一个动态结构,但其内部各类型犯罪的总的排列顺序又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二、犯罪分布 犯罪分布是指犯罪现象的数量和类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 1(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犯罪率和犯罪现象结构上,均有明显差异。 2(在不同的温度地带,犯罪率以及犯罪结构有所差异。 3(在同一国家内,犯罪发案率以及犯罪结构也会呈现出地区性差异。 4(城市与乡村的犯罪率与犯罪结构有所差异。 5(在城市,犯罪呈一定的区域分布。 6(犯罪地形学研究表明,特定的地形条件可能特别有利于犯罪的发生。 7(犯罪具有一定的季节分布和时刻分布。 第四节 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 一、犯罪人的特征 (一)犯罪人的性别特征 (二)犯罪人的年龄特征 (三)犯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 (四)犯罪人的种族分布 二、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 1(被害人的性别 2(被害人的年龄 3(被害人的种族及社会经济地位 第五节 犯罪现象的质:犯罪危害量 一、概述 犯罪现象危害程度的测量较之犯罪现象总量测量和犯罪现象结构测量要复杂得多,运用何种方法测量以及其具体测量指标如何建立,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犯罪现象危害程度与犯罪现象严重程度是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 犯罪现象严重程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犯罪现象通过其量、质及结构等三方面特征所反映出来的综合性状态。 犯罪现象危害程度是指具有一定量和一定结构的犯罪现象所蓄含的社会破坏性能量的总量或总体水平。 犯罪现象危害程度指的是整个犯罪现象的危害总量,而不是指单个犯罪行为的危害量; 测量犯罪危害程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具备完善的测量指标和科学的测量技术。 可以以犯罪代价总量和公众的公共安全感程度为基本的评价指标,以对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为补充性评价指标来测量犯罪现象的危害量。此外,还可以对犯罪危害程度进行国际性比较或跨文化比较,来判断本国犯罪现象危害程度的相对水平。 二、犯罪代价 犯罪代价是犯罪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害或者付出。 对于犯罪代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直接代价与间接代价。 (2)物质代价和非物质代价。 (3)经济代价、身体代价和社会代价。 对犯罪代价的准确测量是相当困难的。 三、公众的社会安全感 公众的社会安全感,是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状况的一种主观感受,它反映了公众对犯罪的恐惧(fear of crime)程度。 四、对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 对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表现为具体罪名或者罪行的法定刑和处断刑。 以罪的刑罚量作为评价犯罪行为危害量的指数来测量犯罪现象危害总量,是一种有效而且较具可操作性的方法。 五、犯罪现象危害程度的跨文化比较研究 犯罪现象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对性,要想评价本国犯罪现象危害程度的相对水平,必须对犯罪现象进行国际性比较或曰跨文化比较。 进行这种国际性比较或跨文化比较特别困难。这种困难主要是因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差异而造成的。 第六节 犯罪动态与犯罪史 犯罪动态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序列内犯罪现象的数量、质量、结构以及分布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与未来趋势。 一、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动态 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动态的考察,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随着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的转变,犯罪现象(犯罪率、犯罪类型及犯罪分布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引起犯罪增多的不是发展本身,而是非均衡和不适当的发展 。 (一)世界范围内犯罪变化的基本趋势 随着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犯罪现象普遍增长并发生结构性变化。 (二)发达国家的犯罪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初期,犯罪现象会出现暴发式增长。 在发达国家,除了犯罪率依然呈增长之势外,犯罪类型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三)发展中国家的犯罪 发展中国家的犯罪率普遍低于发达国家,但是出现了快速乃至暴发式的增长。 从犯罪类型来看,现代化进程给那些在过去和现在在文化上都极不相同的各个国家带来了共同的犯罪现象。 1(财产犯罪与暴力犯罪双双增长,但在所有犯罪类型中以财产犯罪增长最快。 2(发展中国家犯罪人口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3(腐败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在发展中国家相当普遍。 4(无被害人犯罪增长迅速。 5(正在出现或者已经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 二、中国犯罪史:中国犯罪现象的变迁及规律 (一)中国犯罪史研究的信息资源 研究犯罪史,需要有可靠的犯罪信息资源。这些犯罪信息资源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来源:来自警察、法院、监狱等部门的官方犯罪统计;由官方或者非官方进行的犯罪被害人调查;通常由非官方进行的自报犯罪研究(自我报告研究);犯罪代价(或犯罪损害)统计;公众的社会安全感调查;审计、监察、海关、工商、税收、卫生检疫等部门的行政违法案件统计; 研究中国犯罪史面临的一个相当大的困难是犯罪信息资源的匮乏。 (二)中国犯罪的基本情况 (三)中国犯罪变迁的具体过程 1、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犯罪 2、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 第十一章 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 第一节 犯罪现象规律的概念 一、犯罪现象规律的定义 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规律(简称犯罪现象规律),即隐伏在犯罪数量、质量、结构等表象背后的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的一般过程和趋向,它深刻地反映着犯罪现象与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与人类自身之间的关系。 犯罪现象规律是关于作为一种群体性事实的犯罪现象的存在与变动规律,而不是个体犯罪行为的活动规律。 犯罪现象规律具有层次性,它大体上可以分为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两个层次。 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是指作为一种人类历史现象和社会事实整体的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动的一般规律。 犯罪现象的具体规律,是指特定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或者特定犯罪类型所表现出来的存在和变动规律。 二、犯罪现象规律的特性 犯罪现象规律具有客观性。 犯罪现象规律可以被认识和利用。 三、揭示犯罪现象规律的方法 揭示犯罪现象规律的具体方法,既可以采取个案模式,也可以采取通则模式;既可以采取定性研究,也可以采取定量研究;既可以采取归纳法,也可以采取演绎法。最好是多种方法的结合。 第二节 犯罪现象必然律 一、犯罪现象必然律的含义 犯罪现象必然律,是指犯罪现象不可避免而合乎逻辑地存在和变化的规律。 犯罪现象依必然律而存在,意味着犯罪现象的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和合逻辑性。其具体含义有二:一是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中的产生和存在不可避免,二是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中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历史性必然,合乎社会历史发展逻辑。 二、犯罪现象必然律的表现 作为一种社会常态现象,犯罪现象一直依必然律而存在。事实上,犯罪现象一直与人类社会相伴随。 犯罪现象将长久地与人类社会相伴。 三、认识犯罪现象必然律的意义 对待犯罪问题的一种应然态度是通过一定的影响措施来予以减少和控制,而不是试图通过政治运动或者某项立法措施在一夜之间将其彻底消灭。这是一种理性而科学的态度。 第三节 犯罪现象依存律 一、犯罪现象依存律的含义 犯罪现象依存律,或称犯罪现象因果律、犯罪现象因变律,是指犯罪现象的变化与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之间存在依存关系或共变关系的规律。 在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的背后,总是有决定这种存在和变动的一个或多个原因或条件。 二、犯罪现象依存关系的判明 (一)判明犯罪现象依存关系需要建立一定的规则 如果不建立适当的规则和方法,单凭直观判断,很难判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中究竟哪一种环境因素是引起了犯罪现象变动的真实原因或条件 。 (二)共变法及其运用 共变法的优点是,不必把所有不同的现象一一排除出去然后再进行比较,而只需把两种性质虽然不同、但在某一时期中有共变价值的现象找出来,就可以作为这两种现象之间存共变关系的证明。 如果犯罪现象发生变动,那么诸多与之相关的因素中那种相对变动的因素就是原因,如果犯罪现象相对稳定,那么诸多与之相关的因素中那中相对稳定的因素就是原因。 三、认识犯罪现象依存律的意义 其认识论意义在于,它提示人们,犯罪现象是一种由社会以及自然环境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必须到社会环境中去寻找犯罪现象变动的原因。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提示人们,按照依存律而存在和变动的犯罪现象,可以而且应当通过调查统计、个案研究、心理分析等科学方法来加以认识。 第四节 犯罪现象概然律 一、犯罪现象概然律的含义 犯罪现象概然律,是指犯罪现象按照从大量偶然性犯罪行为中求出的平均趋势发展变化的规律。 二、犯罪现象概然性联系的揭示 犯罪学理论(尤其是犯罪发生论)应当建立在统计决定论的基础之上,它的任务之一是寻找犯罪现象的概然性联系或者说描述犯罪现象变动的平均趋势,而不是找出某一种或者某数种因素来作为确切无疑的犯罪原因。 三、认识犯罪现象概然律的意义 认识犯罪现象概然律,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表现之一是,由犯罪现象概然律所决定,在犯罪学研究中,统计方法或对犯罪现象的大范围统计研究是最为重要而有效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 表现之二是,犯罪现象概然律提示研究者,在犯罪现象的概然性因果关系研究中,具体行为人的个性及生理特征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自然环境因素虽然无法完全忽略不计,但相对于社会环境因素,它与犯罪现象变动之间的联系总是较为微弱的。 第五节 犯罪现象饱和律 一、犯罪现象饱和律的含义 犯罪饱和律(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是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二、认识犯罪饱和律的意义 首先,犯罪饱和律是对犯罪现象依存律的进一步印证和另一种表达形式,认识犯罪饱和律,有助于加深对犯罪现象依存律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这一规律也表达了一种与自由意志论相反的决定论犯罪观,从而为犯罪学实证方法的运用和对犯罪现象进行精确测量提供了科学乃至哲学上的支撑。 第十二章 犯罪现象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犯罪分类概述 一、犯罪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分类是指根据不同目的和由不同目的所采取的不同标准对各种犯罪现象、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所进行的划分。 犯罪学上犯罪分类与刑法学上犯罪分类略有不同。刑法学上的犯罪分类一般都是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上进行分类,基本不从犯罪现象上进行分类,而从犯罪现象上进行分类对于犯罪学来说是更经常和更为重要的分类。 在犯罪学里,犯罪分类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犯罪现象是个很特殊的社会现象,种类很多,各类犯罪之间差别很大,如果不从犯罪现象种类上进行研究,几乎无法把握和认识它们。 其次,犯罪现象分类还是进行犯罪统计、确定犯罪现象结构的基础。 最后,犯罪现象分类也是认识和研究犯罪现象的一种方法。 二、犯罪现象的分类 犯罪现象分类是犯罪分类中的最高层次上的分类。这种划分主要是根据犯罪现象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有时也根据犯罪现象产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 ,也有从犯罪产生上进行分类的,还有从时间或空间上进行的分类的。 三、犯罪行为的分类 对犯罪行为的分类经常采用的标准是社会危害程度,把犯罪划分为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种。也有的把犯罪划分为三种:严重犯罪、比较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 对犯罪行为还可以根据其他的标准进行划分。 四、犯罪人的分类 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在刑法学、犯罪学和刑罚学中都很有意义。 法学的分类主要是表现在刑法学中。这种分类一般都是以刑事立法对犯罪的分类为标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司法活动中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考虑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然后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犯罪学的犯罪人分类是建立在犯罪原因论基础上的,一般是以犯罪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抑制和减少引起产生犯罪因素的影响,从而预防犯罪。 在刑罚学中,对犯罪人的分类比前两个学科更为重视,其目的是使犯罪人再社会化,标准就是有利于刑罚的执行。 明确而系统的犯罪人分类在19世纪末出现的,主要反映在对犯罪人个性的人类学和心理学的研究中。 龙勃罗索、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等人都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 五、关于犯罪的分类标准问题 一般说来,在犯罪学中的犯罪分类应当以犯罪原因为标准。但是,根据需要,也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分类标准。 第二节 一些犯罪类型 一、政治犯罪 二、财产犯罪 三、暴力犯罪 四、性犯罪 五、法人犯罪 六、未成年人犯罪 七、女性犯罪 八、经济犯罪 九、智能型犯罪 十、无被害人犯罪 第十三章 刑事政策概述 第十三章 刑事政策概述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概念、目的和内容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刑事政策的语源。 刑事政策的语义。 刑事政策是犯罪学的逻辑归宿。 刑事政策的概念: 狭义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广义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判断和确定刑事政策概念的根据和标准是社会实践的需要。 在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意义上,应当支持广义的刑事政策的概念。 二、刑事政策的目的 关于刑事政策的目的,有着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减少和尽可能缩小犯罪存在的范围与刑事政策的目的是逐渐减少和消除犯罪,以至于从社会上完全根除犯罪的对立。 这种对立根源于对“犯罪”的不同认识。 三、刑事政策的内容 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涉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 从刑事政策的手段上看,刑事政策可分为: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 第二节 刑事惩罚政策 一、刑事惩罚政策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惩罚政策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刑事法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 它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刑事立法的政策原则和立法实践活动,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追究、惩罚犯罪和刑罚的执行。 刑事惩罚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刑事立法活动,二是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刑事惩罚政策的地位和作用 对刑事惩罚政策历来存在着两种明显对立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坚持惩罚政策,因为只有惩罚政策,才能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惩罚政策不是一项最好的政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尽管作为治标措施的刑事惩罚政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但它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中所处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是绝不能忽视的。 首先,刑事惩罚剥夺了犯罪者继续违法犯罪、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条件,使其在 法律的尊严和威力面前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对于社会上的不法人员来说,刑事惩罚具有威慑和警戒作用。 再次,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由于刑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因而起到了对于公众行为的导向作用。 最后,刑罚是预防措施的基础保障。 三、刑事惩罚政策的实施 (一)刑事惩罚宽严的标准 对于刑事惩罚宽严标准的确定或评价,应把握如下因素: 首先,刑罚是从轻还是从重,要看是否真正实现了刑罚的目的。 其次,刑事惩罚从宽还是从严,要依对社会治安形势及犯罪的性质的具体分析而确定。 再次,刑事惩罚从轻还是从重,应立足于本国国情。 (二)刑事惩罚政策实施的基本原则 1、刑罚个别化原则 2、人道主义原则 3、公平原则 4、及时性原则 第三节 社会预防政策 一、犯罪的社会预防概述 (一)犯罪社会预防的概念 犯罪的社会预防是指消除和削弱形成人的消极个性的引起犯罪的原因、条件和因素,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 犯罪的社会预防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调整领域的专门活动,是社会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 (二)犯罪社会预防的意义 首先,犯罪的社会预防是一种社会性的措施和对策,其优势是可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协同作战,作好控制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 其次,犯罪的社会预防措施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它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使治理违法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 再次,社会预防措施相对于刑事惩罚措施来说,是一种“治本”的措施,它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上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犯罪社会预防的内容 1、创造优良的宏观社会环境,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2、创造良好的微观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二、犯罪社会预防措施的种类 1(犯罪一般社会预防措施 一般社会预防措施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所采取的消除消极社会现象的社会性质的活动。 2(犯罪专门社会预防措施 专门社会预防措施是指直接消除各种引起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和因素,以防止犯罪产生的各种社会措施。 3(犯罪个别社会预防措施 个别社会预防措施是指与一定的人有关的措施,目的是使一些人不成为犯罪的人和不再成为继续犯罪的人。 犯罪的社会预防措施还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具体说,有如下几种划分方法: 从性质上,可划分为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行政的、教育的等措施; 从区域上,可分为国家范围内的、地区范围内的和基层范围内的。还可分为城市的、农村的等措施; 从主体上,可分为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的、劳动组织的、学校的、家庭的等措施; 三、犯罪社会预防的原则 1(法制原则 2(人道主义原则 3(调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4(具体化的原则 5(统筹协调的原则 6(科学化原则 7(动态性原则 第十三章 犯罪的刑事惩罚政策 第一节 犯罪的刑事惩罚政策概述 犯罪的刑事惩罚政策包括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法政策。 一、刑事立法政策 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通过国家的刑事立法活动来实现。 刑事立法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创制、修改和补充刑事法律规范的活动。 体现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的刑罚政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要确立科学的刑罚哲学。 要发展良好的刑事司法制度。 要建立合理的刑罚体系。 要对犯罪规定合理的刑罚。 要关注非刑罚化和轻刑化。 二、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司法政策,就是指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和行刑过程的政策。 发展良好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该关注下列内容: 首先要确立合理的刑事诉讼理念。 其次,要保证侦查的合法性。 最后,要增强量刑的合理性。 (1)推进审判体制的改革。 (2)提高法官素质。 (3)缩小量刑差异。 三、刑事执行政策 要提高犯罪对策的有效性,就要坚持科学的刑事执法理念,即行刑理念。行刑理念就是指导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观念。 在死刑的执行中,应当确立“依法办事、文明行刑、人道待人”的理念。 在监禁刑的执行活动中,应当切实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理念。 在非监禁刑的执行中,要树立“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监控与帮助相结合”的行刑理念。 第二节 刑罚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刑法对犯罪人施加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刑罚机关的专门性。 第二,刑罚依据的法定性。 第三,受罚对象的特定性。 第四,刑罚措施的严厉性。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就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刑罚方法,即通常所说的“刑种”。 中国刑法将刑罚的种类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从刑罚的性质、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可以将刑罚划分为4种类型: (一)身体刑 (二)生命刑 (三)监禁刑 (四)非监禁刑 三、刑罚的意义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意义 1(惩罚作用 2(限制作用 3(改造作用 (二)刑罚对被害人的意义 1(安抚作用 2(补偿作用 (三)刑罚对社会的意义 1(补偿作用 2(威慑作用 3(教育作用 4(鼓舞作用 四、刑罚的局限性 (一)单纯依靠刑罚不能控制犯罪 第一,司法机关能够侦破的犯罪是有限的。 第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犯罪发生之后,被害人和其他人不愿意报案,这也影响了 对犯罪人的惩罚,使刑罚的一些功能得不到发挥。 第三,主要从报应出发判处的刑罚,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 第四,不适当的刑罚使用往往会给人们以错误的暗示,从而大大削弱了刑罚在控制犯罪方面 的积极作用。 第五,由于法律意识、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良好的刑罚适用活动不可能被很多社会成员 所认识 (二)刑罚具有副作用 1(刑罚会妨碍犯罪人适应社会生活。 2(刑罚会使犯罪人变得谨慎狡猾。 3(刑罚会产生其他意想不到的消极态度。 4(刑罚会提高犯罪人的地位。 5(刑罚一般会阻止建设性活动。 第三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刑罚目的学说 (一)概述 刑罚目的,就是“刑罚的目的”,又称为“刑罚的正当理由”,它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其特点是: (1)刑罚目的是人们附加上去的,而不是刑罚本身固有的。 (2)刑罚目的对于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所有活动都有影响作用。 刑罚目的学说多种多样,但是,归纳起来,这些目的学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应性目的学说,另一类是功利性目的学说。 (二)报应性目的学说 报应性目的学说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回报,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是犯罪人应当受到的报应。 (三)功利性目的学说 功利性目的学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通常是为了预防未来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要通过3种机制来实现,即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和改造。另外,通过刑罚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也应该是刑罚的功利性目的之一。 (四)中国刑法学者的观点 1(刑罚的根本目的 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刑罚的直接目的 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 (1)一般预防 (2)特殊预防 二、刑罚目的的实现 要实现刑罚目的,特别要重视下列方面: (一)科学开展刑事立法 (二)正确进行刑事司法 (三)有效监督刑事法律活动 1(加强刑事立法监督。 2(公布刑事司法信息。 3(改革法律监督制度。 4(强化舆论监督。 5(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章 犯罪的社会预防政策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社会预防 犯罪的一般社会预防又称犯罪的宏观预防,是以社会整体为单位的全局性的犯罪预防活动,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抑制和克服犯罪现象的宏观社会环境。其特征为: 第一,它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相统一,因为社会犯罪现象的消长最终取决于两个文明建设的整体水平如何; 第二,它集中表现为国家(主要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决策机制、社会行政机制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引导、规划,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一、社会改革——社会本体的建设与完善 社会本体(具体说是社会制度、经济文化以及结构)的建设和完善,是社会自我克服犯罪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 社会本体建设和完善的基本途径是社会改革,即在现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下对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从犯罪预防角度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个文明建设协调进行,提高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水平 (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克服社会弊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三)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和统一 (四)恰当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制造宽松的政治气氛 二、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社会问题的控制阀 (一)概述 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机构(执政党和政府)以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方案、规划等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威性指引和干预。 社会政策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祉而制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公共住房、公共教育等方面的政策的总和。 公共社会政策是国家和(或)政党制定的旨在协调社会关系,避免或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经济与社会平稳、均衡发展的方针、原则和计划的总和。包括经济政策、人口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等多个方面。 公共社会政策有着重要的预防犯罪价值,具体表现为: 首先,就公共社会政策本身来说,它是一种社会关系“调节器”,它的正确与错误将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 其次,比较而言,公共社会政策的预防犯罪价值优于狭义的刑事政策,前者可以治本,后者则只能治标。 其三,从政党和政府的治世方略角度考虑,当政党或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和自信通过公共社会政策的完善来从容对付犯罪等社会问题时,总是乐于更多地启用公共社会政策,而不是过多地依赖于刑罚手段。 (二)公共社会政策的完善 由于公共社会政策的范围十分广泛,无法一一论及,只能结合犯罪预防的要求提出若干项一般原则。 1(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2(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3(内在一致原则。 4、成本/效益原则。 三、道德、法制和政府行政——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力量 (一)道德 道德是一套评价善恶的规则和标准 。 运用道德力量预防犯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 二是道德规范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普遍的社会监督和舆论谴责。 在运用道德手段预防和控制犯罪时,必须注意:一是道德控制的作用的有限性。二是道德控制适度性。 (二)法制 法制,是指国家和政府制定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管理经济发展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总和。 法制完善是社会完善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之一。 1(立法环节。 2(执法环节。 3(法制宣传和教育环节。 (三)政府行政 政府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具体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组织管理的过程。 预防犯罪需要高效率的政府行政。 第二节 犯罪的专门社会预防 犯罪专门社会预防又称犯罪微观预防,是以社区、群体以及公民个人为单位而进行的预防犯罪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犯罪目标,消除犯罪机会和条件,加大犯罪行为的困难度和风险性;从被害人学角度说,则是减少特定社区、群体或者个人的被害可能性。 一、环境设计与防卫空间 通过环境设计来预防犯罪,是一种具有较强应用性的犯罪预防方法。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工程建筑学方法来规划和建设物理环境,创造一个不利于犯罪发生的防卫空间。 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 环境设计应当以不妨碍或者侵犯公民私生活和个人隐私权为限。 二、群体和个人对犯罪预防的参与 (一)社区参与 (二)群众自治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 (四)公民个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防卫 第三节 犯罪的个别社会预防:教育与教化 一、犯罪个别社会预防的概念及原理 (一)个别社会预防的概念 犯罪个别社会预防即犯罪心理预防,是指通过文化教育和伦理教化,对个体成长施以良性干预,从而培养健全人格,消除或者避免个体人格发展中的不良因素,防止人们陷于犯罪的活动与过程。 犯罪的个别社会预防概念有以下科学依据: 首先是人性依据。 其次是事实依据。 (二)犯罪个别社会预防的原理(特点) 1(以人(而不是环境)为指向,核心目的是使人养成健全的人格,是实现人的完善、人的内在充实。 2(犯罪个别社会预防不赞成那种“物质般加在个体身上”的纯粹的外在控制,而是特别强调人的内在自我控制与外在社会控制之间的相对均衡。 3(犯罪个别社会预防是一个过程,确切说,是指人的社会化过程和个性化过程。 4(家庭、学校、集体(群体)、邻里、社区,是个体社会化和个性化的重要执行者,也是个体实现社会化和个性化重要环境和氛围,因而也是个别社会预防的主要执行者和主要力量。 5(犯罪个别社会预防的成功,有赖于宏观和微观社会环境的改良,也必须获得政治上的支持。 6(犯罪个别预防是一种积极预防,在这一过程中,人既是对象,也是主体。 二、犯罪个别社会预防的基本途径 (一)社会化与个性化——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 作为个别社会预防基本途径之一的社会化/个性化,主要表现为个体对社会伦理规范以及文化及生产生活知识的不断接受、吸纳的过程,其中,家庭、学校、集体(群体)、邻里、社区对个体的教育、传授以及在上述环境中的人际互动,成为个体接受和吸纳社会规范和文化 及生产生活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证个体社会化过程的顺利完成,使个体形成健全的人格并成为符合社会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实现个别社会预防目标,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不断完善社会,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全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传授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 3、大力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健康咨询活动 (二)自我修养—人格的自我养成和完善 1(自我修养。 2(自我调节。 (三)变态人格的矫治 1(物理疗法(理疗)。 2(精神分析疗法。 3(行为疗法。 4.人本主义疗法。 5.生物反馈疗法。 6.认识领悟心理疗法(中国心理分析)。 第十六章 犯罪的综合治理 第一节 综合治理概述 一、综合治理的内涵及其提出 (一)综合治理的内涵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性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综合治理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强调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二是强调对全社会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三是在强调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四是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行标本兼治。 (二)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及其实践模式的形成和完善 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犯罪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二是社会治安问题(包括犯罪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二、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实践原则 综合治理作为我为防治犯罪的实践模式,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 2(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法制原则。 4(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 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一)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综合治理工作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并对同级政府以及党委负责。 (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综合治理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综合治理的力量体系 1(党和国家的中央领导机关。 2(地方党委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以及政协机关。 3(国家政法机关。 4(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 5(公民。 第二节 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一、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 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是指家庭、学校、社会为防止少年人陷于违法犯罪而对少年人实施的保护性干预行动。 保护性干预,一是说这些行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即保护少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二是说在保护的同时还施以必要且适度的干预或者介入,其中包括必要且适度的教育与劝诫、奖励与批评。 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 家庭、学校和社会是预防少年犯罪的三道防线。 (一)家庭 (二)学校 (三)社区 (四)文化传媒 二、少年犯罪的处置: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 (一)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是在19世纪末出现的。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市设立了少年法庭。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和第一个少年法庭。其后为许多国家仿效。 (二)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的基本精神及制度 强调保护是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的基本精神,这一基本精神有两个理论支点。一个是“儿童不能预谋犯罪”;另一个是“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 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发展至今,一个重要成果是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一套专门负责处理少年犯罪的机构(如少年法院或家庭法院、少年监狱等)和程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具体制度,较为重要的如审前品格调查制度、缓起诉或缓宣判制度、转处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等。 (三)我国的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等立法中分别对少年犯罪处理的实体及程序做了一些专门性规定。 1992年月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鉴于我国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来看,是一种“窄幅型”的少年司法制度,即它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触犯刑法的少年犯罪案件,而不包括少年不良行为,这种情况不利于少年的保护和教育,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均强烈呼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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