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著作作品复制权
本期介绍: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众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由于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通的传播利用方式。其他的经济权利的实现无一不与其相伴,使复制权成为了各种经济权利的基础,对复制权的行使是作者行使著作权的集中体现。甚至有学者认为,“版”权法在今天,已不是“印刷”、“出版”权法的意思,而是“复制”权法的意思了,即以保护精神作品的创作者的复制权为基础的法律。本期法律快车著作权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著作权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复制权。
访谈嘉宾: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法律咨询:138-8955-09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对于这项权利来讲,法律规定的宽泛未必是有利的,重要的是它能否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有效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这项权利能否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以实现著作权制度的本来目的。一项不被认同和有效保护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一项有碍技术发展和社会利益的权利也同样是无法存在的。在作品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为人们所利用的情况下,作为著作权重要基础的复制权显然不应当成为一种这样的权利。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董毅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什么是复制权,广义和狭义有什么区别?
董毅智律师: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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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
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3、法律快车网: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复制和复制权是什么?
董毅智律师:
复制,是通过某种方式将原作品再现,它是与一定社会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智慧的直接反映。正如上文所言,在传统的情况下,复制主要的手段是手抄以及简单的机械印刷,而现在,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有形的静电复印、录像以及无形的电子复制手段大量的涌现。在这种情况之下,在法条中简单的用规定几种具体复制方式的定义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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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界定复制显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不利于对著作权人的全面保护。
所以,国际版权界普遍认为,复制就是指作品被固定下来,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使之能直接或借助机器和装置被公众所观看、复制或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行为。而著作人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即是复制权。正是由于这种对复制和复制权的宽泛理解,在现行的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为主要的依据来界定复制权权利范围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律文件都明确赋予了复制权以宽泛的含义。可以说,虽然不同的法律文件对复制权的表述不完全相同,在一些细节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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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是,它们都毫无例外的将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在复制的具体方式方法及复制件的形式上均大多没有限制。给予了著作权人广泛的行使权利的范围。
4、法律快车网:
复制权在网络中的特殊性是指什么?
董毅智律师:
在网络中、在数字化的背景之下,复制权与一系列的其它权利一样,也具有着许多的特殊之处。这些特殊性往往直接影响我们对复制权的理解和认识,也影响着对复制权的界定,是需要认真对待而不容忽视的。
我们认为,这些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复制的广泛性;(二)大量的复制不含有行为人的意思因素;(三)固定的特殊性;(四)暂时复制的大量存在。
5、法律快车网:
对网络中复制和复制权是如何重新界定了?
董毅智律师:
在网络环境中的复制权应当是一种能够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利益并兼顾网络技术发展的复制权。它所指向的复制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网络环境中的复制应当包括用户为达到特定目的,通过进行特定的操作而固定作品的行为,以及Internet缓存中所发生的复制,暂时复制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复制。
6、法律快车网:
为什么要排除暂时复制?
董毅智律师:
暂时复制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复制,一直是一个广为争议的话题。在1996年的世界版权组织会议上,对其的争议尤为激烈,但是,由于与会各国的分歧,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认为,在通常意义上暂时复制虽然是复制的一种,但是,它是不宜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而被包括进复制权之中的。
7、法律快车网:
Internet缓存中的复制为何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复制?
董毅智律师:
Internet缓存是不同于暂时复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它进行规制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
首先,Internet缓存有实质上的可供利用的复制件产生,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对于本地缓存来说,虽然Internet缓存中保存的网页的形式和命名规则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但是,借助浏览器,任何人都可以随时的访问其中的内容。
其次,Internet缓存的使用会妨碍作品经济价值以及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
第三,Internet缓存的使用或者排除有相当的人为因素。
最后,Internet缓存中的复制被复制权规制并不会影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对网络的利用。
所以,对著作权人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这种复制行为显然不能排除在复制权之外,对其控制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8、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董毅智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复制权更重要的是这项权利能否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以实现著作权制度的本来目的。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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