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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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作原则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工作原则
政府采购按照上级要求实行管做分开的原则
2(工作职责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全局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上报及全局政府采购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局各部门、各单位及下属台站为政府采购的实施单位。负责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申请和自行采购的具体采购工作以及局组织的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上报时间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由各部门(含台站)每年6月底参照当年经费预算,编制下年政府采购预算。
2.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上报中国地震局。
采购规定
1.凡是中央政府采购目录所规定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中央政府采购要求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签订中央政府采购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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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央政府采购确认单。(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查询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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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中央政府采购,必须有上报的中央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不得采购。特殊情况(由于地震等原因)经主管财务局长批准进行采购,并补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前需填制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审批单,报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后方可采购。
3.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审批单,由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后,按经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信息类项目采购,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各部门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多家供货商中竞价自行采购,并与供货商签订中央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央政府采购确认单。成批量采购由发展与财务处组织由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采购小组,在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入围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
5.地震专业设备的采购和地震救援设备的采购。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已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按经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发展与财务处,由发展与财务处按照经费不同渠道分别报送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由其组织采购。
6(车辆及车辆保险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采用网上协议采购。
7.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及工程采购。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当年经费预算,按经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报发展与财务处备案。
(1)车辆维修、车辆加油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2)办公家具采购执行黑龙江省定点采购(请查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
(3)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含装修、维修、土建等)采购和50万元以下的设备批量采购,执行《黑龙江省地震局工程招(议)标规程》。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采购和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4)出差、会议执行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请查阅中央定点网址:www.hotel.gov.cn和省政府采购网)。——www.44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