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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张川方同学制作,禁用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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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张川方同学制作,禁用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条文对照表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 年修订前后对照表 注:天蓝色为增加或减少内容,红色为变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 年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 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 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烟大张川方同学制作,禁用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条文对照表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 年修订前后对照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注:天蓝色为增加或减少内容,红色为变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 年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 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 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 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 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 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 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 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 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 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 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 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 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 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 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 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 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 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 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 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除本条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 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 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 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 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 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 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内容 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 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 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 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 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 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 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 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 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 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 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 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 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 辖。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 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 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 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 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 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 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 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 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 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 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 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 者庭长担任。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 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 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 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 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章回避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 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审理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 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 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 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 急措施的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 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 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 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 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 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 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 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 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 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 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 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一节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 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 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并可以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 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 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 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 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 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 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 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 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 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 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 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 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 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 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 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 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 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 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 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 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 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 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 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 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 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 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 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 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 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 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 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 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 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 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 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 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 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 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 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 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 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 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 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 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 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 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 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 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 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 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 方当事人。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 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 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 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 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 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 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 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 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 物证;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 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 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 查核实证据。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 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 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 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 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 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 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 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 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 定其效力。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 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 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 庭时出示。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 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 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 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 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 文译本。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 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 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增加一条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 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增加一条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 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 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 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 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案件事实。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 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 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 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 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 拆成两条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 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 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 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 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 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 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 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 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 问题提出意见。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 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 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 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 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 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 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 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 或者盖章。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 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 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 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 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一节期间 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 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 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 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 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 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 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 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 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二节送达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 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 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 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 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 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 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 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 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 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 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 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 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 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 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 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 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 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 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 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 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 养单位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 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 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 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 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 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调解 第八章调解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 调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 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 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 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 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 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 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 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 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 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 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 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 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 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 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 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 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 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 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 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 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 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 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 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 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 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 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 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 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 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 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 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 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 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 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 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 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 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 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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