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作者: 日期:2014-07-28
被申请人:赫山区畜牧水产局,住所赫山区十洲路兰溪路口西南侧,法定代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周振兴,局长。
申请人与合伙人对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制发的“饲料检测合格证明”不服,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行政案件办理的证据,赫山区畜牧水产局下属的赫山区饲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制发的“饲料检测合格证明”是对相关饲料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明,不是赫山区畜牧水产局所制发,不是赫山区畜牧水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赫山区畜牧水产局与申请人有关的行政行为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又已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ww.73law.com)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益阳市农业局
2014年5月3日
益阳市农业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农(饲料)复〔2014〕2号
申请人:蔡自清,男,汉族,农民,住赫山区沧水铺镇蒋家村码头屋场村民组2号
合伙人:王新辉,男,汉族,农民,住赫山区泉交河镇石村陈家屋村民组
被申请人:赫山区畜牧水产局,住所赫山区十洲路兰溪路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周振兴,局长。
申请人与合伙人对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制发的“饲料检测合格证明”不服,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案件办理的证据,赫山区畜
牧水产局下属的赫山区饲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制发的“饲料检测合格证明”是对相关饲料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明,不是赫山区畜牧水产局所制发,不是赫山区畜牧水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赫山区畜牧水产局与申请人有关的行政行为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又已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