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发
内蒙古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的通知
内价费(方)字【1993】第26号内蒙古档案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精神,加之近年来纸张的价格大幅度增长的实际,结合我区档案管理实际,现将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1.为落实房、地、财产、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赢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物等有经济效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利用本单位和个人形式、移交、...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发
内蒙古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的通知
内价费(方)字【1993】第26号内蒙古档案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精神,加之近年来纸张的价格大幅度增长的实际,结合我区档案管理实际,现将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1.为落实房、地、财产、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赢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物等有经济效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利用本单位和个人形式、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考查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等皆交纳档案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档案复制费
(1)静电复制费:8开每页0.70元、16开每页0.50元。
(2)阅读还原费:8开每页1.00元、16开每页0.70元。自带胶带片还原复制8开每页0.90元、16开每页0.60元。
(3)阅读费:35㎜带每盘5.00元,16㎜带每盘6.00元。
(4)拍摄复制档案馆所藏历史照片、手迹、出版物封面等,根据珍贵程度和使用价值每个画面可收取5.00—20.00元。
(5)录制档案馆所藏录音、录像档案内容:录音每分钟收取0.10元,录像每分钟50.00元。
3.档案资料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的每份不超过5.00元。
(2)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按10.00—400.00元收取。
(3)咨询服务费可按每件次20.00—60.00元收取。
(4)外国人利用档案其收取标注超过内标准的2—5倍,收取港、澳、台同胞按外国标准减半收取。
三、收费单位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四、本办法至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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