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与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概况
现对我国目前基金的发展现状做简要概述
一、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按照是否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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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都属于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国内公募基金公司共有61家,其中基金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等。
私募基金是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目前国内出现了一批比较成功的私募基金如上海重阳、上海尚雅、深圳金钟等。
二、公募基金目前在国内的运作形式
在我国境外发行的基金具备QFII资格的可以在境内进行投资,投资方向主要有股票、债券、大宗商品、人民币定息产品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投资工具等。我国海外首支人民币公募基金——海通环球人民币收益基金于2010年11日正式在香港发行,该基金的投资组合由境外和境内两个途径组成。境外部分主要投资发行于中国境外的人民币定息产品,包括银行存款证、可转换债券、银行商业票据、短期国债及存放于已授权机构的存款。而境内投资部分则投资于境内人民币债券和其他债务工具等。
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发行的基金可以分为内资境内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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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资境内公募基金。其中内资境内公募基金就是上文提到的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博时基金等基金,由他们发行的基金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在获得QDII资格后,也可以投资于海外市场。
外资境内公募基金目前多以合资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比如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纽银梅隆控股49%)、上投摩根(上投摩根富林明控股49%)、信达澳银(外资资本控股46%)等(注:国内目前还没有成立外商独资的公募基金),多以发行人民币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交易,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私募基金目前在国内的运作形式
私募基金同样按地域性也可分为境外和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当前,外资VC/PE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尚存有不少法律障碍,外资只能以QFGP及GFLP模式破解这些法律障碍。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外资VC/PE在境内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依据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成立投资性公司;第二种是依照原对外经贸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资创投企业;第三种是成立带有外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目前,第三种形式为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瓶颈:
第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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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的立场与各地地方工商局的实务操作不尽一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制定的《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实践中,大多数工商局却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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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就我们所知,仅少部分地区的工商局对此持开放态度,例如天津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
第二、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外资VC/PE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外汇结汇问题。2008年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外管局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样,即使工商登记部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外商投资企业仍无法将其注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出资。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其合法人民币资金或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结汇所得作为对有限合伙基金的出资,但这种方式以外商投资企业拥有人民币资金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为前提。
对于那些拟通过新设WFOE担任GP发起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资VC/PE而言,显然只能选择GP不出资,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内内资机构间接出资的方式。前者将可能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国际上GP 通常出资1-5,),对资金募集带来负面影响;后者则需承担间接控制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对于那些境外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通常作为LP投资)而言,由于前述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问题、境内投资实体外汇资本金结汇投资限制问题,目前尚无有效途径成为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LP。因此,外资VC/PE境内有限合伙基金募集的对象将只能限于境内实体,即LP将只能由境内实体担任。
第三、令外资VC/PE困惑的还有产业政策限制问题。对于有外资成分的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如何确定其性质,属于内资还是外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拥有外资成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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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是否要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限制,实际操作层面的认识也相当困惑。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往往倾向于选择接受纯内资背景基金的投资,以减少上市审批进程中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外资VC/PE可以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又积极推动政策试点,以解决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基金GP的现实困境。
另外QFLP也是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运作模式。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QFLP”)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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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将国外资本转化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VC/PE市场的一种制度。
(二)境内私募基金
目前中国境内的私募按投资标的主要分为: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2、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星浩投资);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
4、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按照私募基金的股本构成可分为内资私募和外资私募:
1、国内知名、有内资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亚商资本、鼎辉国际、弘毅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少数几家。对于内资PE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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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国内项目,目前政策限制较少;但其投资于国外项目必须具备QDII资格,同时报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审批。
2、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多以外资为主,而且只有北京、上海、天津三个试点城市。目前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实现人民币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所采用的法律架构主要有三种:
第一、先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创投企业,再以该创投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募集设立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红杉资本,其再天津注册了外商独资红杉资本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并以此作为普通合伙人募集了红杉资本在中国的第一期人民币基金;
第二、直接设立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国内第一支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英菲尼迪-中新创投企业”与2005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是中新创投和以色列的infinity共同建立的。同一时期,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与天津创投在天津成立了“赛富成长创业投资”基金。这两支基金是境外基金结合内资LP发起成立人民币基金的先行者。但此种模式与合伙制PE相比,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对必备投资者的门槛要求较高(要求外国必备投资者在其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对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的限制(必备投资者要求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审批与监管的程序繁琐(需由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审批)、投资范围限制严格(例如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贷款进行投资,不得提供贷款或担保)等。
第三、设立中外合作平行基金,即在境外和国内分别募集两个规模相当的投资基金,通过有共同利益的管理公司把两个基金模拟成一个基金管理和运作。如果被投资企业在国外上市的,国内基金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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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给境外基金,反之亦然。但是,中外合作平行基金由于其基于合同关系进行合作,其较上述有限合伙制和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的组织架构上更为松散,因此在约束机制、决策效率以及双重管理所面临的利益冲突方面存在天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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