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案例:屈瑞霞与赵保林变更抚养关系案
《变更抚养关系案例:屈瑞霞与赵保林变更抚养关系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5日调解离婚,婚生长女赵浩由被告抚养。二女儿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却未对赵浩履行抚养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把两个女儿带在身边,后原告落户到观音寺姚张村,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赵浩跟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没有看过女儿,就连女儿生病被告也不管不问,现在赵浩已上初三,可被告一直拒绝提供赵浩的户籍证明,致使学校不能为赵浩办理学籍,为了原告及赵浩的合法权益,原告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浩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女儿赵浩由被告抚养,被告不愿以变更为原告抚养,女儿上学由被告管,学籍由被告办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5日,原、被告在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长女赵浩由被告抚养,次女赵静由原告抚养。2004年至今赵浩一直跟随原告在姚张村居住,在观音寺镇第一中学读书期间,生活费一直由原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浩在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2000年6月29日原告再婚,组成新的家庭,有一定的抚养能力。
法院认为:2000年6月5日,原、被告在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长女赵浩由被告抚养,次女赵静由原告抚养。十年来赵浩一直跟随原告屈瑞霞生活,读书期间有关费用由原告屈瑞霞负担,庭审中有关证据证明赵浩随其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赵浩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赵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屈瑞霞生活,这是赵浩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屈瑞霞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屈瑞霞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赵保林承担赵浩的抚养费用,因被告赵保林是农村居民,河南省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4807元,被告赵保林每月应支付赵浩抚养费12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第三条第(2)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3)、第(4)项之规定,判决:一、婚生女赵浩原由被告赵保林抚养,现变更为由原告屈瑞霞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二、判决生效后,从2010年9月起,被告赵保林每月支付长女赵浩抚养费120元,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抚养费480元。以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1440元(待赵浩长至18周岁止)。被告赵保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