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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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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探讨双重劳动关系探讨 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兼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雇用,从而形成了双重劳动或多重劳动关系,其中,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是本文要探讨的双重劳动关系。 现行的法律是否认可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 1、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

双重劳动关系探讨
双重劳动关系探讨 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兼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雇用,从而形成了双重劳动或多重劳动关系,其中,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是本文要探讨的双重劳动关系。 现行的法律是否认可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 1、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4、根据《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可同时建立双重的全日制劳动关系,或双重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总之,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兼职行为时,法律则赋予了与劳动者先签有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两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是因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动关系,被先一家用人单位发现,并经该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通过以上三条可见,具备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若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说。 双重劳动关系下,对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权益保护上有哪些限制,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是江苏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列举法来指明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在部分劳动争议权益主张上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形。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何规定,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录新人时,应清楚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律确立了劳动者的被动告之义务,当用人单位主动询问,而劳动者不如实告知说明或故意隐瞒的,将会构成欺诈。但是,因用人单位未主动询问,而劳动者未如实告知说明的,此等情况下的沉默,尚不应认定为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既然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招录新人时,应清楚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掌握主动权,有效规避用工风险。 作者姓名:仲尤红 作者单位,Tesco乐购超市苏州公司人事部 作者邮箱,zhongzhong303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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