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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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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 作者: 日期:2014-08-13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思林,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盗窃(www.43law.com),2005年4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一年。又因盗窃犯罪,2007年2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此...

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王思林盗窃,何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 作者: 日期:2014-08-13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思林,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盗窃(www.43law.com),2005年4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一年。又因盗窃犯罪,2007年2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此次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8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向阳,男,1967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9年4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思林犯盗窃罪,被告人何向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思林、何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 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王思林先后在本县金刚台乡、鲇鱼山、丰集乡及李集乡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共盗窃作案13起,盗得现金479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520元,一枚白金钻戒、两对白金耳扣,价值3220元,合计现金及物资折款5169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09年4月4日,被告人何向阳在商城县商城大道经营金银回收摊点期间,以720价格收购了被告人王思林盗窃所得的一枚白金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钻戒及耳扣价值3220元。 鉴于被告人王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向阳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此,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思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何向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辩解自己当时不知道王思林是偷的,估价鉴定被盗的钻戒、耳扣价值过高。陈述现家庭依靠自己生活,孩子小,接受并请求政府从 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 (一)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金刚台乡四顾墩村建庙组居民张某家,翻墙入室,将其存放在西头卧室衣柜内的现金100余元盗走。 (二)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金刚台乡四顾墩村建庙组居民周某家(张某邻居),撬门入室,将其存放在西头卧室衣柜内的现金400元盗走。 (三)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鲇鱼山乡陈畈村陈洼组居民陈某家,翻墙入室,将其存放在西头卧室衣柜内的现金2000余元盗走。 (四)2008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鲇鱼山乡平塘村易围孜组居民易某家,撬门入室,将其存放在北头卧室木柜上手机盒内的现金13000元盗走。 (五)2008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丰集乡霸王岗村郑小湾组居民郑某家,撬门入室,将其存放在卧室木柜抽屉中的现金6520元盗走。 (六)2008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丰集乡施寨村杨湾组居民胡某家,翻墙入室,将其存放在东头卧室床头柜和床边木柜内的现金16200元盗走。 (七)2008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赵棚村东围孜组居民冯某家,翻墙入室,将其存放在堂屋木桌上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20元。 (八)2008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金岗台乡杜畈村山埂组居民梁某家,翻墙入室,将其存放在卧室衣柜内的现金700元盗走。 (九)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龙头桥村舒老湾组居民舒某家,越窗入室,将其存放在东头卧室衣柜内的现金7000余元盗走。 (十)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李集乡朱围孜村擂鼓山组居民唐某家,撬锁踹门入室,将其存放在北头卧室枕头下的现金600余元盗走。 (十一)2008年腊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鲇鱼山乡鲇鱼山村林湾组居民孔某家,翻墙入室,将其存放在东头卧室衣柜内的现金200余元及两盒帝豪烟盗走。 (十二)2008年腊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鲇鱼山乡鲇鱼山村林湾组居民赵某家(孔某邻居),撬门入室,将其存放在东头卧室枕头下及衣柜内的现金1400元盗走。 (十三)2009年3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思林骑摩托车窜至鲇鱼山乡鲇鱼山村高湾组居民陈某家,撬门入室,盗走现金100余元、一枚白金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尔后王思林以720元钱的价格将钻戒和耳扣卖给商城县城关镇金银点的何向阳。案发后,钻戒和耳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枚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合计价值322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王思林的供述。 (二)被害人唐某、张某、周某、易某、郑某、胡某、冯某、舒某、孔某、赵某、陈某的陈述。 (三)证人陈某、徐某、鲍某、刘某、李某、梁某、高某、肖某、严某、罗某的证言。 (四)鉴定结论:估价鉴定结论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六)书证:户籍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报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09年4月4日,被告人何向阳在其位于商城县商城大道“至尊西子”理发店旁的金银回收摊点内,以720元收购被告人王思林盗窃所得的一枚白金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枚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合计价值322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何向阳、王思林的供述。 (二)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三)鉴定结论:估价鉴定结论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五)书证:户籍证明、短信内容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现金及物资折款计51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向阳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向阳辩解“不知道是偷 的及估价价值过高”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思林盗得赃物后曾于2009年4月3日以手机短信联系被告人何向阳看货,何当时即怀疑不正常未要,但次日仍以72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应视为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提出估价价值过高的意见,鉴于被害人及估价鉴定结论对赃物价值的陈述及鉴定清楚,故对被告人何向阳提出的辩解均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何向阳认罪态度尚好,主动缴纳罚金,所收购的赃物已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责令被告人王思林对其所盗窃的财物退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何向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尧 审 判 员 赵开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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