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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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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 【内容摘要】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以宪法为依椐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在坚持宪法根本宗旨的基础上,并结合自身特点,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而使宪法的各项相关规定得以落实。本文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展开,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实践,简要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公民权利上与宪法的冲突,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刑诉权利的宪法化可诉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 【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摘要】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以宪法为依椐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在坚持宪法根本宗旨的基础上,并结合自身特点,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而使宪法的各项相关规定得以落实。本文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展开,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实践,简要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公民权利上与宪法的冲突,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刑诉权利的宪法化可诉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其要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刑事权作为最为重要的一种国家职权,也是一种最容易被滥用的一种公权力。因此各国的宪法都普遍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刑事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些宪法规范,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最基础性的渊源,体现了刑事诉讼与宪法共同的价值追求:保障公民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时常出现刑事诉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现象,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因此如何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的良性的互动,对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宪政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的定性 宪法是一部调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部根本性的大法,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刑事诉讼法的地位 从横向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一套严密的程序,这套程序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系统等国家机关相应的职权等。 从纵向来讲,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它的制定机关和它涉及领域范围。根据立法法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的法律,是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说它是法律,在法律体系里它仅仅次于宪法是基本法。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第一,宪法确定了刑事诉讼法制定权限的归属及方式、程序。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诸如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限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是根据宪法才得以组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机关是由宪法而产生的。 第二,宪法中确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等,决定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性质、指导思想、任务、目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宪法中规定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所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宪法中确定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并确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该项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得到贯彻和严格的执行,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有同样内容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权划分也是同样。而且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宪法原则,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被重申,并且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得到了落实。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成为刑事诉讼中辩护权利的最根本的渊源,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宪法直接规定一些重要的刑事诉讼法规则、原则。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与刑事诉讼相关并以诉讼权利形式体现的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公民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例如: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使该项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不致落空,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搜查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住宅的诉讼行为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依此规定,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切实的保障。又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成为各项诉讼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的救济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九十六条还规定了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由此,当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将不再是求助无门,而是可以寻求诉讼外的保护。也正因为这一救济性权利,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才有了现实化的保证。此外,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一致。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又重复了此规定。另外宪法对两审终审、法院、检察院的组织体系、被告的辩护权等还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宪法性权利的维持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又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其与宪法的联结优于一般部门法律的关键在于宪法基本权利于刑事诉讼中具有的特殊价值。 四、实践中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母、子关系的冲突 宪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利保障人权,而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将其刑罚权施用于具体的个人的过程,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的两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这种活动的最终结果有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被剥夺。无论是在查明真相的调查过程当中,还是在刑罚的具体执行当中,国家强制力的运用都是最强有力的保障;但是,这种国家强制力的使用又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住宅安宁权等权利为代价的。 如在刑事诉讼的职权活动中,对其人身自由强制处分。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强制处分是介于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最典型的利益冲突,呈现出最尖锐的对立形态,可是为了要保护社会免受危害,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可以放弃强制处分的适用。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羁押等强制处分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押于看守所,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防止逃逸,刑事追诉机关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从事犯罪的侦查与认定。然而在无法证明被追诉人应当负刑法上的罪责时,侵犯其人身自由。这些都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间“母子关系”的断裂,反映出现实中两者间存在着冲突。 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中同刑事诉讼法直接相关的条文主要有这么几条: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40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在我国宪法条文中能够找到了直接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即使这样,第40条对程序的规定也显得过于粗糙。其他的一些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针对所有公民,并没有什么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弱势人群体的特殊关照,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出现“被告人”字样并确认了他的正当权利的只有第125条第二句:“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舍此别无其他。从而也就进一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被淹没在了普通人权益的汪洋大海之中。 五、简要分析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性裁判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但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侵害了其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性裁判提出异议的,则多数不能获得救济。这与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没有入讼或者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诉讼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没有宪法诉讼,对刑事程序违宪的权利请求失去了基本的途径,宪法基本权利必然失去对刑事诉讼的制约,同样,宪法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化,使得宪法诉讼看似可有可无。 因此,一方面,宪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违反了宪法,必须转化成诉讼程序,作为裁判的基础,否则宪法就是一纸宣言。 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大量的被告人权利都没有被转化成宪法权利,譬如获得中立法庭审判的权利,获得与证人对质的机会,提出本方证人和证据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任何人因一个行为不受双重追诉等等,都还只是被视为纯粹的刑事诉讼权利或者“刑事诉讼原则”,而与宪法性权利没有任何实质性联系。结果,这些权利既称不上宪法性权利,也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由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没有很好地相互作用,发挥其作为母法与子法间的推动关系,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救济,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六、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中保障人权 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两大重要职能,控制国家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在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方面,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在某一方面的具体化。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控制司法权的滥用。可以说,没有刑事诉讼法,国家照样可以对犯罪活动进行追诉,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追诉犯罪的每一步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由于受我国几千年来拷问式的刑事诉讼传统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往往被忽视。而事实上,后者才是该法产生的真正意义所在。当两种功能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保护个人权力。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诉讼主体双方是国家和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和追诉手段,个人明显处于弱势,他们中间更多的人在被侦查期间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没有家人和律师的帮助,他们几乎没有为自己调查取证的能力,即便有机会进行调查取证,相对于国家机关,个人所能具有的取证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 因此,刑事程序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中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公民个人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正因为宪法与刑法有着如此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因此无论是哪一方得到提升和发展,都必然为另一方的发展铺平道路。 一方面要实现宪法入诉。中国宪法被认为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美妙的一张纸,但是没有一个能变成活生生的可救济的权利。宪法不入讼,是我国宪法基本权利被侵犯时难于获得实质救济的制度性因素。宪法宣示很多基本权利,也宣示很多客观价值,因此规定成基本权利,就有规范上的效果,即必须有这个规范付诸强制执行的制度存在。 如今,在刑事诉讼中被不当侵犯的宪法基本权利,必须被司法救济已成为各国宪法原则得以有效贯彻的重要保障。这种保障或者是通过独立的宪法诉愿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提起,或者是在普通法院直接援引宪法规范完成。总之,必须要保证当事人可以直接以宪法性权利遭受侵害为由提起宪法诉讼,这样,犯罪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算是真正有了切实而又根本的保障,刑事程序才不会沦落为认定罪责的工具,而是真正有了自身价值。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到关联人权保障的问题也急需得到宪法的支持,即要实现刑事程序基本权利宪法化。所谓“刑事诉讼法权利宪法化”,是指对 于一些重要的刑事程序法问题,尤其是其中关涉由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一些重要问题,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之要求,在宪法中对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某些原则、基本权利予以规定或者确认,使其上升为宪法性规定,赋予其宪法效力,进而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对公权力之行使,包括刑事诉讼法之修改和实践进行相应之限制,保障公民权利。 正是没有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支撑,作为诉讼程序的坚实基础,也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人权法把宪法和刑法连接起来,我们今天的刑诉法就只能处于可有可无,侵犯之后也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的状态。如果将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宪法化,能够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相对于刑事诉讼法,宪法毕竟是更高位阶的法律,这样被告人的权力就更具有了不容侵犯性和崇高性,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就有了更为坚强的基础与后盾。 七、结语 要更好地解决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间的冲突问题,必须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做起,促进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个案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权、保护人权,逐步形成人权至上,宪法赋予的权利应该得到实现的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有利推动我国的宪政进程。反过来,这种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也会很好地指导刑事追诉工作,真正做到依法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公民权利全面实现,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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