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演艺人员需要负担的主要成本之一,为减少或避免该部分成本的支出,很多演艺人员不惜以身犯险,各种偷税漏税现象层出不穷。作为律师,笔者一贯主张奉公守法,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对个人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那么,是否有方法可以减少演艺人员的纳税成本,从而达到合理避税呢?下面笔者将从收款主体的角度,就演艺人员参与影视剧拍摄、广告代言、营业性演出等获得的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比较,从而提出一个合理的思路,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演艺人员以个人名义就其参与影视剧拍摄、广告代言、营业性演出等活动收取价款的纳税情况(以下简称“方式一”)。
(一)个人所得税
1、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参与上述活动所付出的劳动)
(1)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4000元
每次收入-800元
超过4000元
每次收入- 每次收入×20%
此外,劳务报酬的征税项目中缴纳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的,可持已缴纳各种税金的凭证、经核实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计算公式(速算扣除法)
不超过2万
20%
应纳税所得额×20%
2万至5万
30%
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元
超过5万元
40%
应纳税所得额×40%-7000元
2、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提供的个人肖像等人身权利)
(1)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4000元
每次收入-800元
超过4000元
每次收入- 每次收入×20%
(2)税率:20%。
(二)营业税
1、以服务业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影视广告宣传及其它服务)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影视广告宣传及其它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税率:5%。
2、以文化体育业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的表演、商业演出活动)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的表演、商业演出活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税率:3%。
3、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提供的个人肖像等人身权利)【此为通过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得到的口头答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免征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2、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在市区的
7%
在县城、镇的
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1%
(四)教育费附加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2、附加率:3%。
二、演艺人员以其申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就其参与影视剧拍摄、广告代言、营业性演出等活动收取价款的纳税情况(以下简称“方式二”)。
(一)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
北京市通常采用核定征收率的征收方式:
1、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取价款总额。
2、征收率
每一纳税年度收取价款总额(万元)
征收率
0-60(含)
1%
60-200(含)
1.5%
200以上
2%
(二)营业税:
1、以服务业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影视广告宣传及其它服务)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影视广告宣传及其它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税率:5%。
2、以文化体育业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的表演、商业演出活动)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的表演、商业演出活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税率:3%。
3、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得缴纳(针对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提供的个人肖像等人身权利)【此为通过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得到的口头答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演艺人员在上述活动中提供的个人肖像等人身权利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税率: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本法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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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部分。
(四)教育费附加:同本法律分析第一-(四)部分。
三、方式一与方式二纳税金额的比较
为清楚、直观阐述方式一与方式二依法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现予以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演艺人员某次通过参与影视剧拍摄收取的价款为人民币220万元。
在方式一中,参与影视剧拍摄收取的价款在未明确具体名目的情况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应缴纳的营业税通常按照文化体育业所得缴纳。在方式一中,尽管法律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但是,据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上述税款少有缴纳。因此,我们将分别按照缴纳上述税款及未缴纳上述税款两种方式进行计算。
在方式二中,参与影视剧拍摄收取的价款在未明确具体名目的情况下,应缴纳的营业税通常按照文化体育业所得缴纳。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
税种
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税率
应纳税额(万元)
应纳税额总计
(万元)
方式一
个人所得税
①220-220×20%=176
②(220-营业税6.6-城市维护建设税0.462-教育费附加0.198)-(220-营业税6.6-城市维护建设税0.462-教育费附加0.198)×20%=170.192
20%;2至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10成
①176×40%-7000元=
69.7
【见(一)-1-(2)的计算公式】
②170.192×40%-7000=
67.3768
【见(一)-1-(2)的计算公式】
①69.7
(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②74.6368=
67.3768+6.6+0.462+0.198
(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②220
3%
②220×3%=6.6
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6.6(即营业税额)
7%
②6.6×7%=0.462
教育费附加
②6.6(即营业税额)
3%
②6.6×3%=0.198
方式二
个人所得税
220
2%
220×2%=4.4
4. 4+
6.6+0.462+
0.198=
11.66
营业税
220
3%
220×3%=6.6
城市维护建设税
6.6(即营业税额)
7%
6.6×7%=0.462
教育费附加
6.6(即营业税额)
3%
6.6×3%=0.198
可见,在上述举例中,方式一与方式二相比,前者在第①种情况下较后者多缴纳税款人民币69.7-11.66=58.04万元;在第②种情况下较后者多缴纳税款人民币74.6368-11.66=62.9768万元。
特别说明,上述演艺人员某次通过参与影视剧拍摄收取的价款为人民币220万元为假设,基于该假设的变化相关税率会发生调整。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一)主要设立条件
1、由演艺人员个人投资;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数额没有限制);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责任形式
无限责任,即演艺人员将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责任形式上,个人也是以个人财产对个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分别。
实际操作中,演艺人员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收取费用而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出现将要承担无限责任情况的几率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