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保政策

社保政策

举报
开通vip

社保政策青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鲁政发[2006]92号和鲁劳社[2006]51号等     实施时间:2011年1月1日     1、2011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说明:     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b、我市职工的平均指数是指自1994年...

社保政策
青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鲁政发[2006]92号和鲁劳社[2006]51号等     实施时间:2011年1月1日     1、2011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说明:     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b、我市职工的平均指数是指自1994年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c、缴费年限是指所有的工龄,如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见附表)     其中:计发月数是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⑶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说明:     a、我市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1994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     b、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此项养老金。     2、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待遇一次性支付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多少?     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⑵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说明:这里的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整年的月数。     3、特殊工种工龄折算及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待遇方面有哪些政策规定?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折算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政策。     4、2011年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如何计算?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标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 =(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说明:职工平均缴费指数是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 = 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见附表)     说明: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⑶调节金 = 120元(只有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     5、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是多少?     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⑵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说明:这里的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整年的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 233 48 204 56 164 64 109 41 230 49 199 57 158 65 101 42 226 50 195 58 152 66 93 43 223 51 190 59 145 67 84 44 220 52 185 60 139 68 75 45 216 53 180 61 132 69 65 46 212 54 175 62 125 70 56 47 208 55 170 63 117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00问 发布日期:2009-1-1 1、为什么要修订《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0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104号令)中有些条款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相适应,已经影响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完善。 2、这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从什么时间开始开始执行? 这次调整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降低职工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的长期平稳运行。新《规定》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3、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是怎样规定的? 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4、这次修订在统筹层次上有什么变化? 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市内四区作为一级统筹,五市三区分别统筹。这次修订,在原来由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作为一个统筹区的基础上,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统筹面进一步扩大,提高了统筹层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仍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5、新《规定》关于医保费的征缴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三区纳入市级统筹以后,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从2005年2月开始,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按照8%,驻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按照7%;2006年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8%;2007年起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6、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我市大额医疗补助额最高是多少? 为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我市建立了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7、为什么要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及其最高支付限额? 本次修改,将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5元,同时将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主要基于两方面情况,一是与全国其他较大城市相比,我市大额医疗补助金原缴费标准明显偏低;二是我市原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年最高拨付限额15万元,与其他城市相比支付额度相对较高,造成了近几年大额补助金的超支。因此,这次修订,我市在提高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最高拨付限额,以更好地满足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8、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有什么变化?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原《规定》记入比例为: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本次修订,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作了较大调整: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9、为什么要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由于我市退休人员比例较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标准随社平工资刚性增长快(我市原规定“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使我市医疗保险在基金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出现统帐比例失调的现象,降低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如果再不调整账户比例,今后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刚性增长和退休人数的增加,个人账户所占比例仍将逐年提高,剩余统筹基金将难以维持正常运行,难以起到集中力量保障职工大病、重病基本医疗需求的作用。因此,新《规定》对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作了调整。 10、参保人员流动时,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1、三区纳入市级统筹后,公务员医疗补助如何执行? 三区纳入市级统筹后,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市级执行同样的政策,即:单位按工资总额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中1%记入公务员个人账户,3%作为调剂金。调剂金用于以下支出:(一)按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职职工补助标准由30%提高到50%,退休人员补助标准由40%提高到60%。(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在职职工补助标准由50%提高到70%,退休人员补助标准由60%提高到80%。(三)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在职职工补助标准由80%提高到90%,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仍为90%。(四)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补助50%。其他问题均按青政办发[2004]101号文件执行。 12、为什么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本次修改设立了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医保基金的冲击,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保缴费,可以避免个别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投机参保问题,保证医保基金持久健康运转。全国许多城市都建立了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如柳州市为男33年、女28年,南京、厦门等市为男30年、女25年。 13、我市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规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4、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以2005年2月1日为准,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含按青劳社[2001]191号文件参保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按青劳社[2001]192号文件参保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此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含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职工),执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15、职工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驻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2001年1月1日为线;驻五市三区用人单位、以及青岛铁路分局的职工,以2004年7月1日为线。 16、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抵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因单位欠费原因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期间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补报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后不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补报医疗费。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补缴的,退休后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其补缴,并从办理完补缴费用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的个人医疗帐户金不予补记,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7、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有调整吗?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左右确定。我市原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8%、10%,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提高,应当每年都作调整。但考虑到不加重职工的负担,我市一直按2000年社平工资计算的标准执行,没有随社平工资提高而调整,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从减轻职工负担着眼,本次修订将起付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仍维持现行标准:500元、670元、840元,以后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医保基金收支状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18、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调整吗? 本次修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也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由原规定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0年确定为3.4万元)调整到4万元,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19、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有什么新变化?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为减轻职工个人负担,这次修订,对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作了调整,个人自负比例比原来有所降低。5000元以下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8%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万元以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仍减半执行。 医院级别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 注 起付标准 500元 670元 84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5000元以下 12% 14% 16% 5000-10000元 10% 12% 14% 10000-20000元 10% 20000-最高支付限额 5%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20、2005年2月1日前后职工住院费用怎样结算? 2005年2月1日以后住院(含家庭病床和急诊观察住院),及此前入院此后出院的参保患者,费用结算时其分档自负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005年2月1日前办理出院,尚未结算费用的,结算时仍按原标准执行。 21、门诊大病有什么新规定? 近几年来,门诊大病医疗费每年以30-50%速度增长,加大了医保基金支出压力。为此,需要建立门诊大病医疗费的控费机制。这次修订,一是对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或定额管理,二是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管职工是否住过院,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都要单独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2、2月1日前后门诊大病费用如何报销? 2005年2月1日后起始医疗年度的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单独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此前起始医疗年度的,本医疗年度仍按原规定执行起付标准,即年度内因住院已支付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大病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2005年2月1日后医疗年度期满的门诊大病参保患者,门诊大病费用结算时其分档自负比例和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此前医疗年度期满,尚未结算费用的,结算时仍按原标准执行。 23、三区纳入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的原相关政策是否执行? 三区纳入市级统筹后,其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社会统筹基金结算管理办法、转诊管理办法、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办法、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市内四区有关规定执行,三区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4、三区特殊人员的医疗管理是否纳入市级统筹? 离休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警察)的医疗待遇,自2005年4月1日起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在此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由各区按规定报销。三区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待遇,暂仍由各区统筹管理,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25、三区纳入市级统筹的基金包括哪些范围? 三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自2005年2月1日起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原结余基金经审计后统一并入市级统筹。 26、三区各项基金应如何上解? 三区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企业部分应分别于每月25日、2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按业务关系,分别上解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分别汇总,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对后上缴财政专户。 27、对三区基金的拨付结算应按照什么程序?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各区实际情况,下拨部分“备付金”,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用于医保费用的报销和结算。各区每月支付的基金于每月26日前,分类汇总,用基金结算调拨单的形式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各区上报的基金结算单及费用进行审核后,下拨基金。 28、对三区原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如何认定和管理? 三区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统一公布,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其中,对规模较大、结算费用较多的定点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和结算;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暂委托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和结算。 29、三区参保职工在市内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如何结算? 三区纳入市级统筹后,参保职工可以在统筹范围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在市内四区定点医院和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结算的三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确认和结算;在三区其它定点医院住院、以及三区参保职工发生的急诊观察住院、欠费补缴后补报的费用,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认和结算。 30、三区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门诊大病的参保职工其费用如何结算? 选择驻市内四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的参保患者,其门诊大病的办证、费用审核和结算均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选择驻各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相关业务暂委托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31、三区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如何备案和报销? 参保职工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备案及费用报销,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其中,单位在市内四区缴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受理;在其它区缴费的,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参保职工异地急诊发生的属统筹支付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 32、三区参保职工需异地转诊的,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参保职工异地转诊必须由本市三级医院提出转诊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异地转诊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报销。参保职工由其他各区医院转市内四区医院就诊的,由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管理。 33、三区参保职工的证、卡管理由谁负责? 纳入市级统筹后,三区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证的发放、补换、写磁等管理工作,其业务工作统一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管理。三区参保人员统一换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证,并从2005年2月1日起启用,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不再注入金额,余额用完为止,原《医疗保险手册》同时废止。市内四区及三区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金注入工作,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34、三区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网上交易对账业务如何进行? 三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pos机业务统一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初打印邮寄上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交易对帐单,并每半个月为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拨付一次卡金。 35、补充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以外、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的医疗费补助,不得记入个人帐户。 36、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原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从目前情况看,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只有272个,涉及职工只有2.68万人。主要原因是原规定缺乏约束力,用人单位考虑自身利益,缺乏建立积极性。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但部分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难以完全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部分重病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因此,新《规定》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及非财政收支统管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3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哪些权利?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持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㈡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 ㈢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签字认可的权利; ㈣对个人参保信息、医疗消费信息,享有查询的权利。 38、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需异地转诊、转院的应如何办理?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异地转诊、转院的,应当由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未经核准转诊、转院治疗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报销凭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3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㈠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㈡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㈢不得将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 ㈣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40、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这次修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41、对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什么处罚?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将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纳入参保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金支付范围、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转嫁参保人负担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㈠为参保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 ㈡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㈢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㈣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㈤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㈥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㈦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43、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如何处罚?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或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㈡超出定点服务范围,擅自承揽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业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㈢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㈣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㈤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44、用人单位不执行《规定》,应受到哪些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迟延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5、参保人员违反《规定》骗取基金的,应受什么处罚? 参保人员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有什么处罚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照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㈡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㈣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㈤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答复的; ㈥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4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有什么处罚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答复的; 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㈢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48、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因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均属于医疗服务项目范畴,所以青岛市将“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汇编为一册,为《青岛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汇编)》。 49、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是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民族药、中药饮片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药品通用名(化学名称)、药品剂型、药品商品名、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药品规格、最高费用限额、限制使用范围等。 50、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是不是全部都能报销? 不是。使用《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在纳入医保报销前,个人不用负担任何费用;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需按照“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等规定先负担一定的费用,再纳入医保按规定报销。 《药品目录》内每一疾病用药均设有“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以供临床医生和参保职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甲类药品”是临床必需,且在同类品种中价格较低。“乙类药品”是供临床选择使用,在同类品种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目前,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共分为五档,分别为0、10%、20%、30%、50%。 例如:某职工因高血压病住院治疗,使用的甲类药品“潘南金针”共计99.6元;使用的乙类药品“潘生丁注射液” 共计712.8元(36支单价19.8元),自负比例为0。上述费用在纳入医保报销前,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使用的乙类药品“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 共计378元(5瓶单价75.6元),自负比例20%,在纳入医保报销前,个人需先按照20%的比例负担75.6元(75.6×20%×5)。所以,该职工药品总费用1190.4元,除去个人负担部分,有1114.8元纳入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 51、《药品目录》中“限制使用范围”怎样理解,如何选择用药? 《药品目录》中有部分价格较贵的药品,比较容易滥用,且根据病情只对几种疾病必用、疗效确切。其他疾病根据病情可用可不用,且在目录中有同类替代品种。所以,我们根据病情、疗效等因素确定了药品的病种使用范围,仅限于某种或某几种疾病使用,其他疾病使用则个人自费或提高个人负担比例。这些规定在《药品目录》中均有明显标志。 例如:“安宫牛黄丸”仅限于“高热、神昏、抢救病人用”,治疗其他疾病用则自费或选择《药品目录》中其他清热开窍剂类药物替代。 52、《药品目录》中“最高费用限额”怎样理解,如何选择用药? 《药品目录》中有部分同类药品,疗效相差不多,但价格差别较大,为了减少滥用高价药的倾向,我们对价格较贵的药品制定了“最高费用限额”,限额以上费用,由个人负担。临床医生和参保职工可根据病情和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若经济能力可以承受,则可选用同品种中价格较贵的药品,那么“最高费用限额”以上的费用自己负担。若经济负担较重,则可选用价格低于“最高费用限额”的药品。 例如:某种抗生素中,同一规格的药品因其生产厂家不同,价格差别较大,单价在10元至100元之间不等,“最高费用限额”定为70元。根据患者情况若选用100元的药品,则限额以上的30元,由个人负担;若选用40元的药品,则不需额外负担限额以上部分费用。 53、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是否受药品规格限制? 只要药品通用名、剂型以及商品名在药品目录中,医院在使用时不受药品规格的限制,除了100ml及100ml以上大容量注射液除外其他规格药品均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大容量注射液(简称大输液)是指输液液体量为100ml及以上,在出厂时已添入主要治疗药品(注射剂成分)的大输液成品药,由于其较同品种的小针剂价格明显偏高,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价格进行比较,确定最高费用限额后,方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54、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有何规定? 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时,参保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具有知情同意权。根据青劳社[2002]152文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或《药品目录》内需先按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55、《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哪些剂型?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剂型涵盖广泛。主要有:(1)片剂:包括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等)、分散片、阴道片 、划痕片;(2)胶囊剂:包括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3)注射剂:包括注射用溶液、注射液、注射用粉针(含冻干粉针),不包括100ml及100ml以上的大容量注射液;(4)丸: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腊丸和微丸;(5)冲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 56、那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有: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57、怎样查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参保职工可登录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或到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安放的“触摸屏”上查询具体内容。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qd12333.gov.cn (二)安放触摸屏的单位名称及地址: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路8号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台东三路128号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化路30号 市劳动保险办外商投资管理处(2楼):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4楼):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 青岛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1楼):福州路8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1楼大厅): 福州路9号 58、《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包括的主要内容? 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有项目名称、项目等级、自负比例、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最高费用限额、限制使用范围等。其中项目等级、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使用范围的含义与药品目录一致。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属于物价收费政策,是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59、那些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有: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费、增肥、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5)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61、什么是单病种住院费用结算? 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结算,是指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之间,对医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对某种疾病或治疗方式,经过调查测算平均应该花多少钱,来确定一个比较客观的平均结算标准,超支不补,结余归医院所有。 62、单病种住院费用结算对患病职工有什么好处? 实行单病种住院费用结算,一是可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单病种结算标准因病而定,有利于促进临床医生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合理费用,节约医保基金支出,降低个人负担;二是可以保障大病患者住院医疗。目前对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实行“总量控制”,由于单病种结算费用不占医院“总量”指标,有利于医院合理收治一些重病患者,更好地保障了职工住院医疗,同时促进高新医疗技术的应用发展。 63、单病种住院费用结算适用于哪些病种? 目前适用于单病种结算的共33个,分为甲、乙两类管理。甲类单病种包括肝移植等12个,一般属技术难度较高的大型手术项目,乙类单病种包括食管癌根治术、人工关节置换术等21个,详细情况可查阅“青岛劳动保障网”。 64、实行单病种结算的病种是否限定承做的医院? 12个甲类病种,限定在青医附属、市立医院、海慈医疗集团(海慈医院、思达国际心脏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401医院等6家三级医院承做。其中肾移植手术,除上述6家医院外,追加市第五人民医院承做。乙类单病种21个,凡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均可承做。 65、新纳入的医疗材料及其支付标准有哪些? 结合单病种结算办法,将部分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相应提高了部分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具体是:(1)将“颈动脉球囊”、“脑血管球囊”、“颈动脉支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000元/个、6000元/个、15000元/个,限额内费用进统筹支付范围前自负比例均为30%;(2)“心脏瓣膜”最高支付限额,由3500元/个调整为9000元/个;“冠状动脉球囊”最高支付限额由8000元/个调整为6000元/个。(3)“脑血管畸形栓塞术”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使用的“电溶解性弹簧圈”,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个调整为5000元/个。 66、单病种结算标准是否包括全部费用? 单病种结算标准中不包括以下五类费用(属个人完全自费部分):器官组织源费用(比如肾移植手术中的肾脏费用);血液制品费用(比如手术中的输血费用);蛋白类制品费用(比如白蛋白费用);超基本医疗床位收费标准以上的费用(比如三级医院基本床位是23元/天,若住高标准病房100元/天,则超出的77元个人自费);单独计价的体内支入材料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比如冠状动脉支架最高支付限额是15000元/个,若选择15000元以下的,则可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若选择20000元/个的,则超出的5000元需要个人自费) 67、参保职工患上述病种如何住院和结算医疗费用? 一是选择住院定点医院。甲类单病种患者,要选择甲类单病种定点医院,包括青医附属、市立医院、海慈医疗集团(海慈医院、思达国际心脏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401医院等6家三级医院。其中肾移植手术,还可选择市第五人民医院。乙类单病种患者,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院均可选择。二是费用结算。单病种结算主要是对定点医院的一种结算管理办法,对职工个人的费用结算总体影响不大,仍然是按规定结算完应该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后即可出院,其余费用由医保结算。但在结算个人负担费用方面,患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68、单病种结算标准是否就是职工治疗应负担或报销的费用? 单病种结算标准是对定点医院下达的收治同类患者的平均费用控制指标,而不是对个人的具体报销费用标准,实际情况可能有的患者住院费用低于标准,有的高于标准,定点医院应当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合理控费,不能简单分解到每个患者头上。另外,患者也不能误认为住院医疗费一定要花到单病种标准,或者单病种标准以内的费用个人不再负担了,个人还要按规定负担住院起付线费用、按比例自负费用等。另外,医保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定点医院不得要求个人到门诊现金交费。出院结算时,定点医院应将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包含患者自费部分)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以建立起一种客观公正的单病种费用定期统计公示制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如果发现定点医院违规操作,可向市医保中心举报投诉。 69、参保人如何看一般门诊或购药? 参保人一般门诊就医或购药时,可凭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我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费用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中划出,卡内资金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负责打印费用清单(一式两份),持卡人员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70、参保人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参加市级统筹的参保人可以在七区任何一家具备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和《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如暂时没有领到《医保证》,可持《居民身分证》,到就诊的定点医院住院部门,刷《社保卡》确认身份,办理联网住院手续,并按照医院规定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如当时未带齐证件,务必于三日内带齐证件到医院住院部门补办联网住院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刷卡和联网住院手续的,应当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延误办理的证明,到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上网手续。 71、参保人出院时医疗费如何结算? 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出院时,只需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即可。个人自负部分应先从《社会保障卡》中支付,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72、如何办理市内转诊? 参保人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其它定点医院治疗的,持转出医院开具《市内转诊申报表》,转出医院为市内四区定点医院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转出医院为三区定点医院的,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市内转诊的原则是:逐级转诊或向专科医院转诊,也就是说一般是低级医院向高级医院转诊或向专科医院转诊。如果不办理转诊备案,将按二次住院负担起付线。 73、参保人异地转诊需符合哪些条件? 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汉的危重疑难病证; (2)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转入外地医院接诊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本市。 74、异地转诊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异地转诊审批须经市医保中心批准,需要办理此项审批的参保人,持由就诊的三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青岛市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叁份),附市级专家会诊意见,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转异地公立医院。其异地转诊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比本市高5%。 75、参保人发生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怎么办? 参保人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在外地出现急、危重病时,可就近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嘱及病历复印件、各种费用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但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公立医院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药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在国外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统筹金报销范围。 76、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用人单位应携带需要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或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参保人意向,可选取定当地1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就诊,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住院和有转诊证明的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凭医嘱及病历复印件、各种费用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到备案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77、参保人出院可带几天的药量? 参保人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超量带药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78、参保人出院后自负费用如何计算? 参保人自负费用包括基本医保三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外费用、起付线、进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后的按分档比例自负费用。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应尽可能使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提供“三个目录”范围外或虽在目录范围内但在纳入统筹支付前需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与其签订《定点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协议书》,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79、参保人在急诊观察室治疗的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由急诊观察住院治疗直接出院的,不足起付线的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持医院提供的急诊病历、各项费用明细清单、双处方、各项检查化验的报告单、出院记录、有效发票和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及《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患者急诊观察转为住院治疗的,其费用(包括120抢救相关费用)与本次住院费用由医院按规定合并结算。各定点医院应在相关窗口显要处予以告知,结算时予以提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不报。 80、哪些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由统筹金支付? 我市规定,参保职工患有恶性肿瘤需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等40余种疾病,申请办理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纳入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 81、什么是门诊大病?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证?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板块式”结构,即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划定各自使用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为解决部分慢性重病参保患者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治疗费的问题,建立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制度(简称门诊大病制度),对门诊治疗纳入统筹范围的特殊疾病实行资格准入,并对其就诊及结算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理门诊大病证须由本人或经办人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审批回执表》(一份),提供本人申请病种近两年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化验检查报告、本人近期1寸照片等材料,到市或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填表时注意填写清楚患者的个人编号及单位编号、规范填写所申办的病种名称(不需要单位盖章)。除结核病、重症肝炎、肝炎后肝硬化、精神病等特殊管理病种外,参保患者可以根据病情及就诊需要在市属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管理的病种必须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 增加病种和重新办证,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与初次办理相同。 82、参保职工如何使用门诊大病证就诊和结算? 参保人取得了门诊大病治疗资格后,应首先到定点医院将专用病历、处方交给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统一管理。就医时,持《门诊大病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医保部门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接受诊疗服务,要求医师根据病情和限额合理施治,有权要求医师在使用医保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及自负一定比例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得本人同意及签字。就诊结束后,将专用病历、处方等材料交回门诊大病窗口统一保管,费用录入后,患者或医院将收据妥善保管,结算时统一装订,以备医保中心审核。门诊大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期满的在医院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83、哪些情况将取消门诊大病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参保人门诊大病资格,收回《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医疗证》超过规定年审时间六十天以上的;一个医疗年
本文档为【社保政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2411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9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2-06-28
浏览量: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