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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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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的相关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的相关规定: 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3、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文件对于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也给予了明确,即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是,这个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困难。由于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只是取得股份而不是现金,企业如何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呢。我们知道,任何税收都必须以现金缴纳而不是实物或者权益。但企业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时,给予个人的是股份不是现金。在这种情况下,税法要求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应在给予个人股份确认前要求个人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先交给企业,由企业扣缴后向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个人不缴纳。企业可以将相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征收税款。  根据此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自2008年12月9日开始将要征税,然而随后的消息是这份文件并未正式生效,由于征税现金流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总局迅即通知各省,该文件不实际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税发[2011]2号)的相关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全文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8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认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开宗明义,从文件题目中就可以看出,显然也是出于现金流的考量因素。 工商部门未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定缴税的前置条件,因此征税在征管上并不容易操作。 由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纳税人为个人,更由于其现实可能的确缺乏现金流,在我国目前的税法制度环境下,个人很可能直接就到工商局办理了投资手续,而目前工商部门并未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要求提供已经纳税证明的前置程序性条件。非货币性资产可以对外投资,是《公司法》第27条的明确规定,而工商部门也的确难以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增加前置性批准条件。 而未正式生效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曾经提到,可以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可是与此相应的是,被投资企业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缴税确是需要真金白银,强行要求被投资企业缴税,恐怕也是与理不合。 (一)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的作废,表明总局默示可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了,对个人该项所得征税的案例将不断出现。 (二)总局目前仅是“默示”征税而已,意思是各省可以对此进行征税,而并未如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一样“明示”征税,也表明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总局并未完全下定决心,继续处于调研阶段,一些地区可能仍然选择不对该项所得征税,或者征的到的就征,征不到的就不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答记者问时提及: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综上,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处于政策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灵活把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的内容,由于现金流的问题难以解决,个人认为应该理解为“税源管理”,是在转让股权或者收回投资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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