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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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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 中华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1 月 21 日公 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1 目修改为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 以上,70 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 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
中华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1 月 21 日公 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公安部决定对《机动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1 目修改为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 以上,70 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 4 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 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驾驶证。”第 5 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 和手 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 6 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 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 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交车、 大型 轨电车、 有轨 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 定的 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准驾 件的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1 010 年 4 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 车 :“申请小 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 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 挡 等 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 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 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 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 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 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 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 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 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 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 驶证申请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 疗机 定情 形之 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规 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元以 ” 后一 车、大 型货 证明 的; 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 县级 年进行一次 身体 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 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 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 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 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 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 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 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 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 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 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 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 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未接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 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 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 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 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 证期 )。 暂住地居住的内地 居民 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 休证 人住所证明; 证》和公安机关核发 的居 的《台 湾居 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 住、 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 三个 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 址。 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 效身 挡载客汽车, 只允 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客汽车: 加装 动和 动和 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 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 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 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 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 办理《居民身份证》 》、《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 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 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 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 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 1 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 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 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 2 二十、对附件 3《道 二十一、在附件 4 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 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 4 米的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 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 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在附件 4 第二条中的小型 二十二、在附件 5 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 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 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的; 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 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少于 20 分钟的; 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 机动 反规定载客的; 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禁止标线指示的; 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检验的。 0%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 ( 二、机动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 (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 息时间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 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3 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盔的; 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 车辆 ; 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 车驾 100,M=80,Y=5,K=0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 0.4m 以上 1.2m 以下的位置。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 年 1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91 号发布,根据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 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章总则 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二节申请条件 考试和发证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 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驶证的。 附件 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 使用规定: 1. 机 目录 第 第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 第三节申请、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一章总则 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 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 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 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 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 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动 车驾 起始日期、有效期 限、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十年和长期。 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 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70 周岁以下; 60 周岁以下; 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 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 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 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 第十条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 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 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1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4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6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 、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 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 型的 盲; 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驾 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 丧失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 或者 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机动 未戒除的; 二年的; 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 三轮 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 托车 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 一个 汽车、低速载 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 记录 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 分周 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 年以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 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 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 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 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 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 汽车、小型自 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 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 、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 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 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 ;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 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 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 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 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 型资 车、轻便摩托车。 驾驶机动车的; 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 规定 出申请: 核发地提出申请。 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 人专 关身 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 证明 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 车驾 明、凭证: 武装警察 部队 体条件的证明; 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表》, 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 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 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 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 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 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 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 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 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 称“ 试合格后,方 准参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 内完 合本地 实际 驶、 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靠边停 车、 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 型随 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 动挡 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 驾驶 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 驶证 证。 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 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 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 2)。 科目一考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 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 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 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 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 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 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 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 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 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 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 第三十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 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 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 合格 驶证核 发地 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 人专 明。 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 请换 三十七条年龄达到 60 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 ,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 型汽 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 五条 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 驶证 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 件,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各科 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 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 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 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 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 关身体条件的证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 请换证;机动车 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 驶证。 第 、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 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 70 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 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 车型为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 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 。 第三 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申请 。 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 在三 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门处 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 者持 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 型,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 车型, 或者 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 。 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 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 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 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 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 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 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 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 分、6分、3 分、2分、 1 分五种(附件 3)。 第四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 式, 机动 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 进行科目一考试。 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 试合 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 驶人 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知识教 育、 周期 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 轨电 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的有 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 满换 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 期事 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和 车时 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 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 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 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 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 身体检查,在记分周 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 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 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 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 件证明、延期办 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 ,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 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 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 暂住 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 办理 证》、《士兵证》、《离 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 机关核发 的居 关核发的居 住、 住证明; 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 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址是指: 。 证申 型及代号 准 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 《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 、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 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 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 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 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 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 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20 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 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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