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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标准PPTnull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主讲:夏露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mail:123cococo@163.com Tel:15927117148nullnull《电子商务法》 张楚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电子商务法律》 樊晓燕 丁之彦著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电子商务法》 高富平 张楚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郭懿美著 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电子商务法教程》杨坚争等编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电子商务法律》 尹衍波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电子商务法》标准PPT
null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主讲:夏露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mail:123cococo@163.com Tel:15927117148nullnull《电子商务法》 张楚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电子商务法律》 樊晓燕 丁之彦著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电子商务法》 高富平 张楚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郭懿美著 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电子商务法教程》杨坚争等编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电子商务法律》 尹衍波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电子商务法》 李瑞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null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二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制度第四章 电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制度第五章 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第六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第七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第九章 电子税收法律制度第十章 电子商务安全及纠纷的法律解决null  课堂讲授为主,并适当安排案例教学、随堂讨论;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给出多种参考思路;重点部分安排专题讨论,并纳入考核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教学时间比例分配如图:null 引例: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1998年江泽民主席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发言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客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这一内容被写入我国经济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依据。 返回null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社会关系,既包括形式规范,也包括电子交易内容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旨在解决使用数据电文引起的形式问题。  (二)特征   1、程式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null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广义上包括通过互联网、局域网或增值网、EDI、电报、电传、传真等进行商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狭义上仅指通过互联网、局域网或增值网、EDI形式进行商务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调整范围   1、在线交易主体及其市场准入   2、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3、电子合同   4、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   5、网上无形财产保护 6、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   7、网上税收   8、在线交易法律适用与管辖null三、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性质  1、公法干预下的私法  2、以任意性规范为基础,同时有强制性规范  2、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二)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或是属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  1、独立的法律部门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  (2)电子商务法无法在现有的法律部门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3)电子商务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null 2、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   属于传统商法的组成部分,仅调整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关系。 四、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和立法思路  (一)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2、适度超前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强行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二)立法思路   1、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2、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立法概况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立法概况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一)立法概况 1、早期立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委员会制定ANSI/ASC/X12标准(1979年)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1984年) WTO相继达成三大突破性协议,即《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1997年) 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6月)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3月)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11月)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电子商务身份确认宣言》、《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1998年)null 国际商会《国际数字化安全商务应用指南》(1997年11月)  克林顿政府公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7年7月) 3、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 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5年)    《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规则》(1999年) 《统一电子商务交易法》(1999年) 《消费者金融信息隐私规则》(2000年) 《未经请求的色情及行销消息攻击控制法》(2003年) 欧盟:《欧洲电子商务行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1997年) 《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1999年) 新加坡:《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年) 《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1999年)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 《电子签名法》(1999年)null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组成 (1)电子商务法律的总原则(分三章15条) 第一章 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合同协议改动; 第二章 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包括对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数据电文的留存; 第三章 数据电文的传播。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地点。 (2)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 仅对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做出了规定。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目的 (1)确立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要求 (2)确立数据电文是否符合签名要求 (3)确立数据电文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即原件null 二、我国立法现状  (一)法律   1、新制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对传统法律的修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① 1989年国务院《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 ② 1994年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③ 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④ 2000年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null 2、网络管理立法 ① 1996年,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②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③ 2001年,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④ 2001年,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⑤ 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⑥ 2001年,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⑦ 2001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⑧ 2002年,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⑨ 2005年,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⑩ 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null 3、网络商务交易立法 ① 2007年,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② 2008年,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1、2000年,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2、2000年,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 3、2000年,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4、2001年,《上海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5、2003年,《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6、2007年,《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null 引例: EBay是一家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圣荷塞的电子商务公司,其网上总是有很多假的拍卖商品,其中包括新生婴儿以及美国总统和其他一些人的灵魂等。俄罗斯“和平”号空间站顺利重返地球后,eBay网上出现大量假的“和平”号残骸拍卖品。终于,eBay公司被起诉,原告要求eBay公司对网上拍卖假冒体育纪念品负责,原告声称,卖主在网站每列出一种假冒商品都必须向EBay公司交付费用,这些假冒商品在该网站出售后卖主还得向eBay交纳费用,说明eBay对在其网站上出售的假冒商品没有认真检查或者根本就知道所卖商品为假货。   然而,法院认为eBay公司并未保证拍卖的商品是真品,因此不需要为出售伪造纪念品负责。消费者在eBay网站上购买假货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已经找到了承担出售假货的责任方,判决eBay不承担法律责任。返回null 一、主体的含义及种类   电子商务主体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一)政府管理主体 (二)交易主体   1、在线交易当事人   2、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2)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包括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保险等服务商。 第一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null 二、网上交易主体的认定  (一)网上交易主体认定复杂   具有虚拟性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主体公示原则 null第二节 网站设立法律问题 第二节 网站设立法律问题  网站是互联网中的站点,通常指Web服务器。 一、网站的设立方式  1、自己创建   需要购买硬件、申请域名、制作网页。  2、虚拟主机   服务器的硬件价格昂贵,可通过租用别人服务器中的空间来满足硬件的要求。  3、个人主页   网站设立硬件昂贵,申请域名也需要一定成本,可通过在他人网站上申请个人,如QQ空间、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   三种不同的设立方式涉及到的主体不同,发生纠纷时,责任的认定也不同。对个人主页的规制是间接的,即无需办证或备案,而作为ICP运营商的用户、通过ICP运营商对其进行管理。 nullnullnull 二、我国网站管制制度 网站的管制主要关注内容层的内容,分四种类型: (一)经营性行为许可证和备案制度 1、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根据《电信条例》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信息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2、申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1)当事人   ① 申请人     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 个人设立经营性网站的,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null ② 主管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进行全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试点的主管机关,对经营性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 (2)全国统一备案登记(取得ICP证号)   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申请文件: ①《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② 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④ 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⑤ 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null(http://www.hd315.gov.cn)null (3)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根据《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4)电子标识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提交申请材料后,引导网站所有者下载安装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   ①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   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③ 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④ 试运营或正式运营起始时间为备案登记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其所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页的时间。nullnullnullnull (5)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有关备案登记事项。   转让经营性网站的,转让人应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应每年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在线申请进行年度检验。 null (二)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申请人在线提出申请,并按照“红盾315”网站提供的制式表格和规定程序提交备案登记信息。 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三)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null 三、网站设立申请 (一)申请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的电子地址,是用于解决与互联网上IP地址相对应的一种方法。null 1、域名系统结构  (1)顶级域名   ISO3166标准国家代码   专用顶级域名,即“.mil”、“.edu”、与“.gov”   通用顶级域名,即“.com”、“.org”与“.net” (2)二级域名   包括“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 (3)三级域名 2、域名注册程序 (1)查找域名注册服务商 CNNIC作为CN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提供CN域名注册相关服务,域名注册服务将转由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 。nullhttp://www.cnnic.net.cnnull 例:青岛赛博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中企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科长江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朝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商鼎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2)填写域名申请表 申请材料包括: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代理申请的应提交委托证书;以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域名的提交相应证书复印件。 (3)缴纳年度运行管理费 申请人在规定时期内缴纳首年年度运行管理费,获取《域名注册证》。null(二)接入互联网   1、条件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规定,接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服务项目属于规定范围,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null  外资设立,还应适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出资比例的要求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2)注册资本的要求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其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null 2、程序  (1)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核  (2)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 ①中国电信 ②中国移动 ③中国联通 ④教育和科研网 ⑤经贸网 ⑥长城网 ⑦科技网 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初,我国电信行业完成了第三次运营商的大规模重组。全国性互联单位由10家变成了7家,包括3家电信运营商,4家分属不同行业的互联单位。 null四、对网站的监督管理与追责 (一)监督管理   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六个月内网站没有运营,或者停止运营满一年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收缴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撤销其电子标识。   网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撤销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   1、备案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   3、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绝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的;   5、利用备案登记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null(二)网络商的权利和义务  1、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义务  (1)服务行为合法  (2)信息内容合法   《在线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列举了九种不合法信息,包括: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关系、破坏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秩序、色情暴力、侵害他人权利。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的义务  (1)主动审查  (2)请求中止传播  (3)协助调查 null(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责任承担    ICP对违约、侵权承担直接责任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责任承担    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服务质量责任,ISP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同义务  1、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  2、对待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适用有区别的规则  3、对消费者的特殊责任   据2008年商务部《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4.5条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节 在线专卖店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在线专卖店的登记管理  在线专卖店又称网店、网上商店,是与网上商厦相对应的概念。  一、在线专卖店的登记管理   办理电子认证手续(实名制),填写个人资料、提交身份证、提交银行卡。 例如,申请在淘宝(www.taobao.com)、易趣(www.eachnet.com)上开店,注册成功后将商品拍图片,放到小店,标上价钱。  二、在线专卖店网站的关系   1、合伙关系说   2、租赁关系说   3、居间关系说   4、技术服务合同 http://shop35968196.taobao.com/ http://shop1432171.taobao.com/ nullnullnullnullnull 引例: 一天,学院财管系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广告,邮件表明发送方为比尔、盖茨本人,并附有经美国认证机关认证的公钥信息。该邮件称因新的操作软件即将发布,原有系列财务软件以原价格一半出售。财管系对该批财务软件有兴趣,但对发件人表示质疑,学院财管系应该怎么做呢。返回null 签名作用是表明当事人身份、表明当事人对签署文件的认可。  一、电子签名概述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电子签名的技术种类   凡是安全的电子签名即为有效的电子签名,种类包括:   手写、印章识别   口令、密码或个人识别码   生理识别技术   基于PKI的电子签名   基于量子力学签名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null非对称 加密流程图 (二)数字签名相关技术  1、加密技术--非对称钥密技术  加密,是通过加密算法将数据转换为局外人不可读取的形式。  非对称加密技术,也称公钥加密技术,发送方用一个密钥对数据原文加密后,将密文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另一个密钥将密文解密成数据原文。 null(三)数字签名的运行环境   1、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经证书授权中心数字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 用户首先产生自己的密钥对,并将公共密钥及部分个人身份信息传送给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核实身份后,发给用户数字证书,证书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公钥信息及认证中心的签名信息。用户可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相关各种活动。 2、摘要技术--哈希函数 哈希函数(HASH Function),又称散列函数、杂凑函数或单向函数等,指的是一种算法,它将各种不同长度的信息转换成固定长度但较短的信息串(称之为哈希值),即对原文作数字摘要。  哈希函数具有不可逆性或单向性。 3、电子认证null 2、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简称PKI)   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3、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简称CA)   认证机构是PKI的核心部分,实现PKI中重要功能,包括:证书发放、证书更新、证书撤销和证书验证。  二、电子签名法 广义的电子签名法是指调整电子签名相关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一)电子签名的立法模式   1、技术中立立法模式 2、技术特定立法模式 3、折中立法模式null  (二)《电子签名法》   1、立法宗旨和内容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   2、《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   (1)适用范围   《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①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②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③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null (2)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①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条例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null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内容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 1、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或盖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技术中立  (2)功能等同  (3)非歧视原则  (4)当事人意思自治 null2、电子签名效力归属的推定 (1)归属的推定   指交易当事人对签署者的身份发生争议时所采用的规则。  《电子签名法》第9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①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②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③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2)未经授权使用电子签字的法律责任  ① 绝对无权使用  ② 相对无权使用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的概念及功能   广义上,电子认证包括认证机构、电子认证行为和数字证书在内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狭义上,电子认证仅指电子认证行为,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一)担保功能   1、签名人的身份;   2、用以识别签名者的方法;   3、在签发证书时,签名生成数据是由证书所列签名人控制;   4、在签发证书之时签名生成数据有效;   5、证书的效力状况。  (二)预防功能   1、防止欺诈   2、防止否认 null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1、确认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2、电子认证不具有公信力;  3、电子认证具有证明力。 (二)法律效力上与公证、电子签名的不同  1、电子认证与公证  (1)机构性质不同  (2)业务性质不同  (3)证明方式不同  (4)效力不同  2、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  (1)目的不同  (2)法律调整重点不同  (3)作用不同null 三、电子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又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  (一)电子认证机构的组成   认证机构是一个层次结构,第一级是根CA(Root CA),负责总政策;第二级是政策CA(PCA),负责制定具体认证策略;第三级为操作CA(OCA),是证书签发、发布和管理的机构。nullnullnull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http://www.hbca.org.cn/null (二)电子认证机构的服务内容   电子认证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注册,处理和批准请求,颁发和管理数字证书;保管公共密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身份认证。根据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null(三)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17条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用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同意使用加密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18条对许可问题作了相应地规定,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null  《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具体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ull 2、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3)资金和经营证明;  (4)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凭证;  (5)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3、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领取电子认证许可证  (3)办理工商登记nullnullnullhttp://www.sdca.com.cn/nullnullnull 四、证书业务规范   在电子认证中,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证书的颁发与公布、管理、中止和撤消及保存等,统称为证书业务规范。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一)电子认证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电子签名法》第20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后有义务通过信息公告栏向社会公布。 null(二)电子认证证书的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22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电子认证证书的中止、撤消、保存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1、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2、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3、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4、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保存与利用,是证书发挥作用的基本途径。《电子签名法》第24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null 五、电子认证法律关系  (一)认证当事人及其关系   1、认证服务提供者与电子签名人是合同关系   2、认证服务提供者与证书依赖人是基于法律上的信赖   3、电子签名人与依赖人关系是基础合同关系  (二)认证各方应承担的义务   1、认证机构的义务   (1)证书管理义务   (2)保密义务   (3)信息披露义务   (4)业务说明义务   说明: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认证机构和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null 2、电子签名人的义务  (1)真实陈述义务  (2)妥善保管义务  (3)私钥失密后及时通知  3、依赖方的义务  (1)合理注意义务 采取合理步骤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步骤确认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被中止签名或被撤销。  (2)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null 六、交叉认证的法律解决   交叉认证是指两个认证机构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地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它是第三方信任的扩展形式。  (一)交叉认证的法律问题   1、根认证   2、认证担保   3、认证交互中心  (二)对外国认证证书的承认   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来处理   2、行政审核方式   3、认证担保方式  七、认证机构法律责任  (一)归责原则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过错责任,其实质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认证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解脱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null(二)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包括违约和侵权责任,法律给予认证机构在民事赔偿上必要的责任限制。   即:认证机构只就其违约或失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丧失利润或机会的损失、精神损失不予赔偿。   2、行政责任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认证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为:责令停止、吊销电子认证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3、刑事责任   故意泄漏证书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或私钥,承担泄漏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null 引例: 2004年8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宋玲宣布,中国的第一份“电子合同”签订。这份电子合同是顺天府与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在顺天府十周年店庆期间与联合利华的促销协议,协议内容为: 1、顺天府超市在促销期间对联合利华产品的货柜摆放位置、海报印刷及发放支持等; 2、联合利华在促销期间的产品价格优惠幅度; 3、产品不断货、不提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是一份厂商间最普通的协议,只在形式是采用电子邮件完成。返回null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特征   1、形式具有特殊性   2、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3、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null二、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依据电子合同标的  1、实物买卖的电子合同 2、标的是无形信息产品的电子合同  2、在线服务的电子合同 (二)依据电子合同订立方式  1、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2、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  3、电子格式合同 (三)依据电子合同主体身份 1、B2B  2、B2C  3、C2C  4、B2Gnull三、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法律承认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   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传统合同形式有四种,即书面、口头、默示、推定形式,后三种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  null(二)法律承认   《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认定时采用功能等同原则。   1、原件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null2、真实性  《电子签名法》第8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3、可保存 《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能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合同成立有几种特殊形式,包括电子自动交易、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 一、电子合同的缔约人  (一)自然人   1、网上购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接受公共信息服务的当事人,抛开“行为能力理论”。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经营性网站采用许可制。   2、虚拟专卖办理电子认证手续(实名制)。  二、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1、要约的条件null 2、要约的生效--到达生效 (1)时间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定特定信息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信息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2)地点   《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子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受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法》第34条做了类似规定。null3、电子合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 (1)在线交易商品展示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其中,为销售实物陈列商品为要约邀请,后两种为要约。 (2)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通常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含有确定内容,并表示希望订立合同愿望的为要约。 (3)网络中心交易 如阿里旺旺,与传统交易中要约和承诺同。 4、要约的效力 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nullnull(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的条件 2、承诺的作出方式 3、承诺的生效  4、承诺与确认收讫  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达信息时,由其本人、代理人或者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收到的通知。  确认收讫的作用在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  确认收讫仅是功能性回执,而非一项承诺。null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一)含义   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后、对方作出答复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二)传统理论   要约、承诺均可撤回 要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有两种情况例外,承诺不可撤销。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三)电子合同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在技术上无法达到,撤销同原理论。null  四、电子自动交易   电子自动交易是指按照预定好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与承诺,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在无须人为介入的环境下完成交易。 电子自动交易由系统完成,该系统通常称为电子代理人。  (一)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电子代理人并非真正的代理人,只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交易工具。  (二)效力归属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程序的设计人。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实施指南》第35条规定,由计算机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生成的数据应认为是起源于计算机运行所代表的法律实体。   null(三)电子代理程序设计人的条件   电子代理人的交易相对人不特定,人数众多,发生量大,交易额高,法律责任和风险均高,电子代理程序设计人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主体要件为: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必要有财产;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5、依法成立;  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作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  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客户资料保密制度;  8、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null 五、网上拍卖  (一)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拍卖企业具有特殊资质要求;   (2)拍卖必须由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师主持;   (3)拍卖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4)拍卖前必须公告;   (5)拍卖必须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null(二)网上拍卖种类、特点和规则  1、种类  (1)个人竞价  (2)集体议价  (3)反拍卖   反拍卖又称标价求购。  (4)一口价   一口价指在交易前卖家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让买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5)网站接受委托主持拍卖null 2、网上拍卖的特点  (1)符合拍卖法的网上拍卖   ① 网站经营者具有拍卖企业资格   ② 网站经营者是拍卖人   ③ 按拍卖规则实施拍卖活动  (2)网上竞卖   ① “拍卖人”没有拍卖资质   ② 没有专业拍卖师   ③ “拍卖”不要求许多竞买者同时参加   ④ “拍卖品”不具有唯一性  (3)二者的异同   相同点:具有公开竞价的特点。   区别:① 网站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② 价格形成机制不同null(三)网上拍卖法律规则  1、法律意义上的拍卖  (1)拍卖标的物的监控  (2)拍卖人说明义务的履行  (3)竞买人的控制问题  (4)拍卖程序及其实施问题  (5)佣金问题  (6)成交及其确认问题  2、网上竞卖的法律调整  (1)不必要适用拍卖法  (2)进行规范的必要性集中于公开竞价null 六、在线证券交易   2000年4月,证监会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使在线交易合法化,成为在线交易行动的指南。  (一)证券交易模式   1、完全化的互联网电子交易系统模式   (1)无有形的交易所和交易营业部   (2)不必通过中介方参与   (3)有相应的电子交易系统   2、非完全的在线证券交易   (1)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了解证券行情,获得咨询信息。   (2)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在线交易系统下单。   (3)投资者通过在线交易系统实时查询交易结果。   3、券商理财模式nullnull(二)证券交易系统的性质   如果系统发起人参与在线交易并向客户收取佣金,则必须登记注册为券商。 (三)在线证券交易的特殊法律问题  1、投资者身份  (1)推行网络实名制 (2)出借人明知借用人进行在线交易,须承担连带责任。 (3)借用人超过出借人的授权范围,则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出借人负有补充民事责任。  2、风险揭示书   在线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是格式合同,要求: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遵循公平原则;  (2)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审核;  (3)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null(四)在线证券交易的管制  1、在线证券交易佣金控制  (1)官方调低网上证券交易佣金  (2)推行佣金自由制 2、在线证券交易风险管理  (1)开户审查  (2)加密和身份认证  (3)技术标准控制  (4)风险揭示  (5)业务监督管理  (6)禁止托管  (7)分业经营  (8)信息保密  (9)信息披露  (10)预防措施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仅介绍电子合同特殊生效的情形,包括点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电子错误、电子控制。 一、点击合同的效力  (一)点击合同是网络环境下的格式合同   点击合同是指由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合同。  (二)点击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B TO C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   (1)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   (2)保证消费者的审查机会   2、B TO B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   (1)由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2)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   (3)初次使用的格式合同,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null(三)点击条款的无效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2、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无效  3、不符合商业习惯的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无效 (四)点击合同争议的解释  1、按通常的理解去解释  2、有两个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点击合同一方的解释  3、点击合同与非点击合同不一致的,采用非点击合同null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电子错误生效  (一)涵义   意思表示真实是当事人在意志自由,能够认识自己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反之则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分为主观原因的不真实和客观原因的不真实。  (二)因欺诈订立的电子合同(主观不真实)   理论同传统null (三)因错误订立的电子合同(客观不真实)   错误在我国法律中称为重大误解。   1、种类   包括:共同错误、相互错误和单方错误。   电子商务中,单方错误最为突出,单方错误,法律关注的不是交易的哪一方出了错,而是哪一方处于更有利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哪一方就应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   2、电子错误   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   (1)构成   ① 错误是由于系统自身缺陷导致;   ② 合同相对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③ 商家没有提供检测手段纠正或避免错误发生。null (2)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   ①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形下 若一方遵守,另一方未遵守,在未遵守方遵守约定就可检测到变动或错误情形下,遵守方可撤销电子信息的效力。   ② 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 若一方检测信息错误,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相对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相对方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撤销因变动或错误所产生的效力;相对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发出方可撤销因变动或错误所产生的效力;相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否认,则由发出方证明变动或错误的存在,不能证明则不可撤销。   ③ 消费者抗辩权的行使   消费者在发现错误及时通知另一方。若消费者没有使用该信息,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没有让任何第三方使用,则可撤销。   ④ 合同履行完毕情况下,电子错误合同原则上有效。null 三、电子控制  (一)涵义   电子控制是指电子信息开发商、供应商对信息利用所进行的限制。  (二)行使电子控制权条件   1、有明确的电子自我救助条款;   2、行使权利前进行通知;   3、不得对公众健康或安全引起伤害。    【电子控制权行使案】null (三)电子控制权的法律后果   1、信息产品的许可方依法正当行使电子控制权,使被许可方不能使用该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许可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信息产品的许可方依法正当行使电子控制权,但因电子控制发生错误或变动导致被许可方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许可人不当使用电子控制权导致被许可人或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  仅介绍信息产品的履行,包括信息产品交付、查验、接收、随附义务,信息产品的风险转移和履行中的义务。  一、电子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对方合同债权的行为。 电子合同履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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