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
体
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
力
自然人
一般——经常居所地法;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但涉及婚姻
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 人
一般——登记地法;例外——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
地法,也可以登记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自然人做股东适用法人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人格
权
人格权的内容——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代理
信托
诉讼
时效
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代理中的法律关 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是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是外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外部关系
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委托代理可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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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意思自治优先);未选择时,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
1)意思自治优先;2)未选择——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时效
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一般动产(1)意思自治优先(2)未选择: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1)意思自治优先(2)未选择: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 或者其他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
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
民用航空器物权
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航空器抵押权——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航空器优先权——法院地法
船舶、航空器物权
所有权、抵押权——本国法(船旗国法、原船舶登记国法、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优先权——法院地法
关于船舶争议的管辖:取转消灭和抵押,适用船旗国之法;抵押光租前或中,适用登记国之法;优先权用法院地,运输合同可选择,无选择依最密切;两船若是相碰撞,侵权行为地法管,碰撞发生在公海,受理法院地法管;碰撞两船同国籍,损害赔偿用船旗;共损理算地理算地,赔偿限制法院地
关于支票据的管辖:出票追索出票地;背书承保行为地;付提拒保付款地;
(1)消费者合同,一般: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例外: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
营活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2)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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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者工作地法;例外,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
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1)协议选择(2)未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
地——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侵权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侵权行为地法;公海上的碰撞——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
碰撞——船旗国法(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民用航空器侵权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侵权行为地法;公海上空——法院地法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一般: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例外: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者损害发生地法
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
1)协议选择2)未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发生地法
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一般——本国法;例外,依照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
票据行为,一般——行为地法;例外——支票的出票,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海 事 关 系
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民 用 航 空 关 系
法 院 地 法
涉 外 结 婚
(1)结婚手续即程序要件,婚姻缔结地法或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国籍国法,符合任何一个,均为有效
(2)结婚条件即实质要件(顺序适用),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无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结婚——婚姻缔结地法;
涉 外 离 婚
(1)协议离婚(顺序适用),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国籍国法;未选择,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办理离婚机构所在地
法;
(2)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 妻 关 系
夫妻人身关系(顺序适用),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夫妻财产关系(顺序适用),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未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顺序适用):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国籍国法,适用二者中有利弱者的法律
扶 养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适用三者中有利被扶养人的法律监护
收 养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的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
监 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国籍国法,适用二者中有利被监护人的法律
法 定 继 承
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继承——不动产所在地法
遗 嘱 继 承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 产 管 理
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1)协议选择(2)未选择——同合同
知识产权侵权
(1)协议选择法院地法(2)未选择——被请求保护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