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开发与保护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继承和拥有的宝贵财富,它因其具有“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成为当今旅游开发的热点之一。我国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已拥有35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25处世界文化遗产、6处世界自然遗产、4处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遗产已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掠夺性索取,使我国的自然文化遗产正处在有史以来的高压力和高损耗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遗产,在既遵守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时, 又能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良性互动, 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以丽江古城的开发与保护为例,通过对“丽江经验”的借鉴,就我国在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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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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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策。
丽江拥有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如古老的东巴文字、丽江古城、纳西古乐、茶马古道、白沙壁画等。伴随着旅游业的兴旺,丽江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同时丽江伴随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
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饮食文化、土特名优、手工艺、民风民俗等在商品经济的充斥下正在消失。外来人口的流动、转换、冲击,给当地的本土文化带来很大的冲击,
(二)管理跟不上,落实不彻底
对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开发,旅游景区的粗放式经营;旅游者的大量进入,超负荷运营,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的破坏等
旅游区过度开发,导致社区文化真实性的降低
忽视传统文化内涵挖掘,造成旅游形象“符号化”
丽江纳西族的东巴文的滥用是较为典型的现象的。保护意识薄弱,传统文化面临“空心化”危机
10年来,丽江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改进,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创造了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丽江经验”。
一是政府主导,思想统一,上下联动,夯实基础
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出现了打旅游旗、创旅游牌、唱旅游戏的局面,掀起了全民做旅游的新高潮,个体、集体、国营、各种不同经济组织都纷纷参与旅游业,
二是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
1998年国务院作出长江中上游天然林区禁伐的决定,从保护全市的生态环境出发,关停了一批有污染的企业。同时,加强了对古城的三线入地和排污系统工程的建设,三是创品牌、造声誉,扩大影响力,立足自身特色、坚持不懈打造旅游精品品牌
先后打造了丽江古城、玉龙雪山、三江并流,记忆遗产东巴古籍文献,老君山等品牌,使之成为国内外著名的、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丽江旅游产品;
四是让利于民,着力提高全社会发展旅游业的意识
过通过发展旅游,加强了天然林保护,营造人居环境;加强了民族文化的保护、发掘、传承,开发了纳西古乐、丽水金沙等一大批文化旅游产品
(一) 思想上的误区
1 把旅游资源开发与遗产保护对立起来。
由于有些遗产地在旅游开发过程中, 出现了一些不当行为或过度开发的情况, 给遗产的保护带来了不良后果, 从而在一部分人的心目中留下了旅游开发会有损世界遗产保护的印象
2 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解不透彻。
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不仅指代际的纵向公平,也指当代人之间、各地区之间代内的横向公平, 不能因要保护后代人利益而剥夺当代落后地区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3 把列入《界遗产名录》为永久的光环
被列入《界遗产名录》,方面确实是一种荣誉,但不能把它当作一块金字招牌、棵摇钱树, 任意开发和利用。而要完整地、真实地保护这份遗产,保证不存在任何损毁与破坏的危险, 并且完好地传给子孙后代,使它得到永续利用
(二) 管理体制上不科学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世界遗产地的管理体制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制, 落后保守, 加之,管理效益不高, 利益归属多主体化和多层次化,利益分配机制未理顺。
(三) 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有法律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主要有:《中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它们只是有关世界遗产某一部分的立法,还未出现一套完整的专门的法律体系, 容易造成一些执法中的懈怠
在遗产保护方面, 还有一些诸如资金缺乏问题, 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人才不足,技术困难学术研究滞后等问题的存在。
三处理好遗产保护与旅游资开发关系的建议
(一) 树立正确观念,重视遗产保护。
1 采取辨证的观点看待遗产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关系,合理的开发利用,没有开发的保护是没有根基的保护,没有保护的开发是不可持续的开发, 会带来不良后果。
2 运用发展和公平的观点处理遗产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关系。
在对待遗产时, 一要运用发展的观点要清楚遗产是一代一代累积下来的,并非某个时代原封未动的遗留。二要运用公平的观点要求我们在开发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遗产,留给后代人享有世界遗产的同等权利;
(二) 完善立法,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 国内已有几部相关法律条文颁布实施(前文所述),但还不够完善, 且不是专门的遗产保护法, 要明确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对发展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明确规定,并且要严格执法。
(三) 改变管理体制,实现有效保护
要在管理主体的选择上, 最好有当地人的参与, 这样有了遗产保护资金、人才、技术及舆论支持等方面的保证,有利于实现有效保护。
(四) 多做宣传教育,引起全社会重视
世界遗产是人类共有的珍贵财富, 我们要倍加保护和珍惜。宣传的形式可以是拍专题片,公益广告等形式,还可以在遗产地的景区范围内进行有声的或无声的宣传教育。
(五) 优化产品开发模式,走“文化旅游”的道路
我们要在尊重文物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基础上, 放开眼光,充分挖掘遗产的文化内涵,多打“文化牌”,多做文化方面的文章, 提高遗产地旅游的原动力, 创造力和生命力,
(六) 认清遗产特性,多做“软开发”
开发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开发, 要在认清遗产特性和价值的基础上,合理有序地开发软
开发”是指考察研究、审美实践,不断发现和发掘风景区的科教、游览和山水文化创作体验水平,“软开发”可无止境地进行。
四结语
总之,要处理好遗产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关系, 须从多方面进行配合和创新, 不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要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只有二者协调发展, 才能实现旅游业发展与世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达到二者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