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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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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精简版)(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第 1 页 共 53 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诉法解释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因为条文变动较多,为了便利大家以后诉讼的需要,现罗列了一些新增条款和一些有重大变化的条款,并注明一下变动要点,大家留意一下。 1992年民诉意见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精简版)
(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第 1 页 共 53 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诉法解释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因为条文变动较多,为了便利大家以后诉讼的需要,现罗列了一些新增条款和一些有重大变化的条款,并注明一下变动要点,大家留意一下。 1992年民诉意见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 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 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 多的涉外案件。 (修改)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院管辖)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92年意见规定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新解释不再区分国外 还是国内)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修改)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职能 和审级属于中级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所在地的高院报请最高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管辖 权的基层法院跨辖区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 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了追索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类型,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 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修改,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须双方均为军人)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修改)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可以”二字,不再硬性要求原告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变得更加灵活)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条文,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 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删除)(修改,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92意见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行地过于复杂,新解释则做了梳理,明确了履行地的识别规则。)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删除)(新增条款,关于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要考虑到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公告其住所地,为利于当事人诉讼,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92意见没有规定人身保险纠纷,新解释增加了人身保险纠纷)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是可以管辖的) 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新增条款,对“公司”诉讼等纠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新增条款,关于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 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九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修改,关于产品、服务侵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相比92意见增加了服务侵权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 路运输法院管辖。 (删除了关于铁路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关于诉前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损失,当事人提起诉讼如何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列举了不动产纠纷的类型)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修改,关于协议管辖效力的规定)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注意,92意见是按无效处理) (新增条款,关于消费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条款,关于管辖协议约定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关于被转让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 人同意的除外。 (新增条款,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注意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否则约定无效) (新增条款,关于民诉法三十六条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新增,关于管辖恒定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修改,关于指定管辖程序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通知”改为“裁定”,促进裁定依法公开)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争议期间抢先判决的一律撤销,提高了效率) (新增条文,对民诉法三十八条上级法院交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确有必要”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此为新解释新设,原意见无回避一章,主要参考了《回避规定》和《刑诉法解释》)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民诉法只规定了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并未规定职权回避,此解释做了一个补充)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八条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修改,关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如何确定的规定)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标准,以登记为准,接下来的第二款为新增条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登记情况下的参加诉讼问题。)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修改,关于以管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92意见一律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新解释改为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修改,关于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如何确定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92意见限定的主体过于狭窄,新解释做了相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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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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