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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资格培训null 专利代理人考试 资格培训 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薛 琦 专利代理人考试 资格培训 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薛 琦三种专利的 审批要求 三种专利的 审批要求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保密审查法规: 专利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八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 1、保密审查法规: 专利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八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 ①保密审查适用范围 ①保密审查适用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 a、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 b、涉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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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专利代理人考试 资格培训 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薛 琦 专利代理人考试 资格培训 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薛 琦三种专利的 审批要求 三种专利的 审批要求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保密审查法规: 专利法第四条、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八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 1、保密审查法规: 专利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八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 ①保密审查适用范围 ①保密审查适用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 a、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 b、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 a、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 b、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保密专利申请的提出和确定 ②保密专利申请的提出和确定 保密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由专利局提出。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提出保密请求的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a、保密请求的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 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 -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a、保密请求的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 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 -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b、保密的确定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保密的通知。 b、保密的确定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保密的通知。 ③保密专利申请及专利的特点和解密 其特点为程序特殊审查基准不变。 解密—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书面提出, 也可由专利局提出解密。 ③保密专利申请及专利的特点和解密 其特点为程序特殊审查基准不变。 解密—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书面提出, 也可由专利局提出解密。 a、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a、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保密审查员应当对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保密审查员应当对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b、 解密的程序 b、 解密的程序 - 解密请求的提出 第一、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第二、由专利局提出:专利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提出解密。 - 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 解密请求的提出 第一、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第二、由专利局提出:专利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提出解密。 - 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2、明显缺陷审查法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明显缺陷审查法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①设置明显缺陷审查的目的 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尽早结束审查程序并驳回 ①设置明显缺陷审查的目的 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尽早结束审查程序并驳回 ②明显缺陷审查的范围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查。 ②明显缺陷审查的范围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查。 3.请求书合法性审查 发明名称,发明人,申请人合法性审查,签字或者盖章   3.请求书合法性审查 发明名称,发明人,申请人合法性审查,签字或者盖章   4.申请文件格式审查 ①权利要求书 ②说明书 ③说明书附图 ④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4.申请文件格式审查 ①权利要求书 ②说明书 ③说明书附图 ④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5、手续合法性审查 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代 表人(略) ②要求优先权(略) ③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 5、手续合法性审查 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代 表人(略) ②要求优先权(略) ③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 a、 适用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a、 适用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细则31.2 属于上述第(1)种、第(2)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 细则31.2 属于上述第(1)种、第(2)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 b、证明材料 细则31.2及.3 在申请专利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3)种情况,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b、证明材料 细则31.2及.3 在申请专利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3)种情况,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④请求实质审查 请求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 ④请求实质审查 请求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 a、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法35. 1 细则90.1(2)及93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a、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法35. 1 细则90.1(2)及93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法36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法36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b、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按下述要求进行 b、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按下述要求进行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应当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应当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⑤要求提前公开(略) ⑥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略) ⑦撤回专利申请(略) ⑧修改申请文件等 ⑤要求提前公开(略) ⑥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略) ⑦撤回专利申请(略) ⑧修改申请文件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①实用新型的定义 1、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①实用新型的定义 ②审查指南中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相关规定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利申请 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 格式; ②审查指南中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相关规定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利申请 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 格式; b、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b、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C 、 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C 、 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的内容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的内容 ①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①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②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内容与发明专 利初审内容的比较 ②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内容与发明专 利初审内容的比较 ③有关实用新型单一性的要求 法31.1 ③有关实用新型单一性的要求 法31.1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当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当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④有关“不是新的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要求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 ④有关“不是新的技术方案”的要求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 a、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b、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 c、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 d、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 a、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b、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 c、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 d、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 e、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 f、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 e、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 f、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 ⑤关于“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依据法33条。 细则51.2及.3 ⑤关于“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依据法33条。 细则51.2及.3 a、 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两个月内主动修改。还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a、 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两个月内主动修改。还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b、申请人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申请人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应当注意的是: -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c、应当注意的是: -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三) 外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初步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 三) 外观设计初步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 1、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 ①外观设计的定义(略) ②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 以下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3款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实例。 1、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 ①外观设计的定义(略) ②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 以下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3款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实例。 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b、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c、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b、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c、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d、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d、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f、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g、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e、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f、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g、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h、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i、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j、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h、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i、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j、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的内容 ①审查文件的格式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的内容 ①审查文件的格式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a、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a、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申请人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申请人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b、 图片或照片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b、 图片或照片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c、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c、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d、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d、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②单一性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②单一性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③简要说明撰写 细则28.2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③简要说明撰写 细则28.2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a、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b、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c、产品的透明部分; a、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b、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c、产品的透明部分; d、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 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e、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f、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d、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 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e、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f、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g、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h、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i、设计要点。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g、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h、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i、设计要点。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④明显缺陷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④明显缺陷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⑤外观设计的分类审查 a、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作出。   ⑤外观设计的分类审查 a、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作出。   b、请求书中没有记载产品所属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当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b、请求书中没有记载产品所属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当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c、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准确的大类、小类及产品序列号,记载在案卷封面相应的栏目内,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采集。   c、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准确的大类、小类及产品序列号,记载在案卷封面相应的栏目内,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采集。   特殊产品的分类审查 一些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其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对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作出说明。 特殊产品的分类审查 一些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其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对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作出说明。 一件申请包含两项以上设计的,可以先根据请求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给出一个分类号,需要分案的补正通知书由下一个程序发出。 对于一些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可以给出两个分类号,以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一件申请包含两项以上设计的,可以先根据请求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给出一个分类号,需要分案的补正通知书由下一个程序发出。 对于一些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可以给出两个分类号,以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2、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基准 2、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基准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含义包括产品相同(相近似)、设计相同(相近似)两方面内容。产品相同是指其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产品相近似是指其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含义包括产品相同(相近似)、设计相同(相近似)两方面内容。产品相同是指其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产品相近似是指其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四)、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四)、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流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流程:2、申请文件的核查: 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2、申请文件的核查: 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①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②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 ①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②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 a、是否有请求书,请求书中的下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发明名称 -发明人 -申请人 -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代理事务 -各种地址:申请人地址、专利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地址等 a、是否有请求书,请求书中的下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发明名称 -发明人 -申请人 -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代理事务 -各种地址:申请人地址、专利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地址等 b、说明书是否符合法26: c、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细则18——细则23。 d、说明书附图是否符合细则19。 b、说明书是否符合法26: c、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细则18——细则23。 d、说明书附图是否符合细则19。 e、说明书摘要是否符合细则24。 f、若申请不符合单一性,是否办理了有关分案申请的所有相关手续。 g、若发明涉及微生物材料的,是否依照细则25进行微生物保藏并出具的证明 e、说明书摘要是否符合细则24。 f、若申请不符合单一性,是否办理了有关分案申请的所有相关手续。 g、若发明涉及微生物材料的,是否依照细则25进行微生物保藏并出具的证明 ③对文件格式进行核对 a、法35、细则50 ③对文件格式进行核对 a、法35、细则50 申请案卷中是否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其提交的时间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三年之内;专利局决定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是否有经局长签署的通知书和已经通知申请人的记录; 申请案卷中是否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其提交的时间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三年之内;专利局决定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是否有经局长签署的通知书和已经通知申请人的记录; b、细则90.1(2) 细则93 申请案卷中是否有在自申请日起的三年内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收据。 b、细则90.1(2) 细则93 申请案卷中是否有在自申请日起的三年内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收据。 ④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a、法30 ④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a、法30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在中国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在中国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b、细则90.1(4)细则92.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已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收据 b、细则90.1(4)细则92.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已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收据 ⑤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法36.2、细则49 发明已在外国提出过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申请人提交的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⑤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法36.2、细则49 发明已在外国提出过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申请人提交的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⑥申请案卷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⑥申请案卷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⑦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⑦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⑧审查的顺序 a、一般原则 ⑧审查的顺序 a、一般原则 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b、特殊处理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可以优先审查,并予以优先处理。 b、特殊处理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可以优先审查,并予以优先处理。 法35.2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法35.2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⑨实质审查 审查的文本 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⑨实质审查 审查的文本 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a、细则51.1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a、细则51.1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b、例外: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而作出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作为审查的文本。 b、例外: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而作出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作为审查的文本。 ⑩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a、发明专利申请的全部主题明显属于本部分第七章第10节情形的,审查员不必检索即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⑩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a、发明专利申请的全部主题明显属于本部分第七章第10节情形的,审查员不必检索即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b、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中只有部分主题属于上述情形,而其他主题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应当在检索并审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主题后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b、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中只有部分主题属于上述情形,而其他主题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应当在检索并审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主题后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3、检索: ①目的: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来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②检索的主题: 3、检索: ①目的: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来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②检索的主题: a、对申请文本的检索 b、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c、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a、对申请文本的检索 b、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c、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d、对组合要素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e、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f、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d、对组合要素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e、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f、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③检索时间: a、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 申请日前公布的所有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③检索时间: a、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 申请日前公布的所有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b、抵触申请的检索时间: 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 b、抵触申请的检索时间: 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 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国际受理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便检索出与该申请相同的,可能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而成为该申请的抵触申请的的国际申请。 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国际受理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便检索出与该申请相同的,可能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而成为该申请的抵触申请的的国际申请。 4、优先权的核实: ①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4、优先权的核实: ①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a、法30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a、法30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b、细则90.1(4)细则92.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已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收据   b、细则90.1(4)细则92.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已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收据   ②优先权的核实 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需要核实优先权: ②优先权的核实 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需要核实优先权: a、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级文件 a、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级文件 b、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 b、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 c、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 c、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 对于第三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他人申请的优先权。 对于第三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他人申请的优先权。 ③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 ③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 a、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b、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c、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a、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b、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c、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④部分优先权 ⑤多项优先权 ④部分优先权 ⑤多项优先权 5、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会晤: 5、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会晤: ①审查意见通知书 a、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①审查意见通知书 a、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总的要求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总的要求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组成部分和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专用表格和通知书正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的,视情况,还应当包括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组成部分和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专用表格和通知书正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的,视情况,还应当包括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专用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要求完整地填写专用表格中的各项内容,尤其要注意仔细确认和填写审查依据的文本。 专用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要求完整地填写专用表格中的各项内容,尤其要注意仔细确认和填写审查依据的文本。 b、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按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b、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按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申请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的 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某些不重要的缺陷的, 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 申请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的 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某些不重要的缺陷的, 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 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属于本章第4.4节(1)中所述的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 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属于本章第4.4节(1)中所述的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 c、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答复期限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通常为四个月。 -签署 c、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答复期限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通常为四个月。 -签署 d、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d、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②会晤 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同意或拒绝会晤要求。 ②会晤 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同意或拒绝会晤要求。 a、举行会晤的条件: -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a、举行会晤的条件: -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b、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c、会晤记录 b、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c、会晤记录 6、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内容: 6、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内容: a、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a、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b、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不同于现有技术,而且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不同于现有技术,而且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的技术方案。 参照物——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参照物——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a、新颖性 -新颖性的概念(略) -现有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a、新颖性 -新颖性的概念(略) -现有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时间界限 地域界限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抵触申请 时间界限 地域界限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抵触申请 法9 细则13.1 附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细则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法9 细则13.1 附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细则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对比文件 为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出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以及仅为判断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用以与该专利申请进行比较。这些文件称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 为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出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以及仅为判断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用以与该专利申请进行比较。这些文件称为对比文件。 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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